清代节妇旌表制度初探
2010-08-15刘洋
刘洋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清代节妇旌表制度初探
刘洋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节妇旌表制度演变到清代,规模空前,也出现了总坊、匾额和牌坊形制的变化。节妇旌表用于通过引导民意,为国家权力在民间的渗透铺平道路,对社会和婚姻结构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清代;节妇;旌表制度
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礼教中,节妇旌表制度作为古代统治者推行道德教化的一种方式,从属于旌表制度下。历朝历代都给予节妇极高的赞赏,通过颁发匾额或者建造贞节牌坊以彰显她们的名节。能够获得这种旌表则是沐浴皇恩、流芳百世之举,因此节妇旌表也就成为妇女一生的追求。而对于节妇的旌表及其观念演变是随着封建伦理思想的变化而变化的,至清代已达到顶峰随之也开始走向僵化。
一、清代节妇旌表制度的演变
旌表妇女贞节是从女子要从一而终这个理论引申出来的,宋明理学更是将这套道德教化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它对女子在婚姻关系上的约束主要表现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而这种道德教化得到了政府的积极配合,并由皇帝牵头进行节妇旌表。到了清代,对于节妇的旌表也就演变成了规范妇女风化之美的最高准则。
清代对于节妇的旌表活动在顺治帝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但大致上都是沿袭了明代的节妇旌表制度。顺治元年,顺天府督学御史曹溶上谕多尔滚依照《明会典》对节妇进行褒扬,根据《明会典》记载:“凡民间寡妇三十岁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节者,属旌表之列。”[1]这一举动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可。为了表示清廷对于节妇表彰活动的重视,受到旌表的妇女除了会得到修建贞节牌坊的银两资助外,还会得到米粮的赈给。所以,在顺治九年到十八年这10年里,一共旌表节妇403人。
但是对于节妇的旌表需要十分繁琐的程序,更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这就导致一些节妇还没有被旌表就已经病故身亡。针对这一情况,康熙十四年准:“凡节妇已经核实到部者,虽病故亦准汇题旌表。”[2]由于康熙帝将病故的节妇也纳入表彰之列,使得康熙在位的61年之中受到旌表的节妇总数达到了4822人。
雍正帝继位以后,更是下大力度推行节妇旌表制度。他要求各地方官一定要对地域偏远的农家妇女详细采访,不要让她们在请旌过程中因经济上的困难而被遗漏。同时在节妇年限的尺度划定上,有新的规定:“节妇年逾四十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亦应予旌。”[3]这较前朝的条文规定宽松了许多,也使得雍正帝时期的节妇数量达到9995人,远远超出了康熙帝时期的旌表节妇人数,由此可见雍正帝对于旌表节妇的重视程度。
继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后,以后各朝皇帝在表彰节妇方面也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比如乾隆就覆准“旌表贞节例内,惟夫亡再醮,不准题请外,其余无论本犯罪名应绞应流,妇女俱准比例旌表。”[4]道光帝也将守节年限不断缩减,这使得他在位时期,受到朝廷表彰批准建坊的节妇多达93668人,咸丰朝的节妇总数也有77025人,而节妇旌表人数达到顶峰的同治帝时期更增加到190040人。
由于节妇人数的激增,清朝用于对旌表节妇的财政支出逐渐加大。以往那种建立专门的贞节牌坊的成文规定很难再顺利执行下去,这就让统治者在表彰节妇方面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办法。这些办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以总坊代替专坊。将众多的节妇归于一个牌坊内,政府规定“各厅县每年总建一坊,每专给银三十两,交各该地方官支领,于通衢大路择地克期建立,所有大小妇女姓氏,全行镌刻于其上。”[5]至此,建立总坊成为表彰节妇的一种制度,总坊也逐渐代替专坊成为普遍现象。
其次,旌表匾额的出现。乾隆十五年礼部覆准:“寻常守节之节妇,于题准后,照钦定‘清标彤管’字样,给予匾额。”[6]重视相对廉价的匾额发放,无疑能减轻旌表的实施成本。
最后,牌坊的形制也有了新的时代变化。牌坊的最早雏形是春秋时期两根柱子架一根横梁的“衡门”,到隋唐时期是里坊间的“乌头门”,两宋时期成为跨街独立的牌坊。到清代,牌坊的形制达到了鼎盛时期,双柱单间的简单形制日趋复杂,出现了多柱多间的大牌坊和建有楼顶的牌楼,加之地方家族的重视,牌坊规模越来越大,用料也越来越考究。
从清代的节妇旌表政策的演变来看,清代虽然旌表的节妇越来越多,但同时也说明节妇旌表庄重性变得越来越淡,而来自民间的家族参与作用越来越强。这也表明了清代的统治者有意从主观上利用贞节来维护家庭甚至是社会的稳定,使人们能自觉地认同国家意志对于民间基层的控制和对自身的束缚。
二、节妇旌表制度的作用
首先,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结构来看,家庭关系和阶级关系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关系。君权是全国范围内的封建专制权力,夫权是君权的缩影,它代表着家庭内的统治权。只有将两者上下结合才能保证封建统治的稳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统一原则,缺一不可。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细胞一旦病变,就会危及整个社会机体。因此,清代统治者在提倡“臣忠”的同时,竭力倡导“妇节”,崇节妇烈女,重旌奖,并使之制度化,还动用宗族势力,以强化夫权的统治。
随着封建统治降至清代已趋没落,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也逐渐松弛,这使最高统治者和地主阶级感到封建统治的危机和封建秩序的紊乱。因此,在不断加强封建国家机器,强化君主权力和思想文化专制的同时,统治阶级极力强调妇女贞节,把秦汉社会已出现、经宋元逐渐增强的贞节观上升到“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的伦理高度,诱导妇女自觉践行以达到稳定封建秩序和挽救统治危机的最终目的。
其次,从社会教化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教化礼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护礼这种规范是传统,而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可见,礼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赝;人服礼是主动的”[7]。政府要使得社会基层民众信服这种礼仪,就要通过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来教化民众,使这些思想转变为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于是,国家要妇女尊夫重道,就产生了旌表节妇的制度。旌表代表着封建皇权对节妇行为的一种政治荣誉表彰,其行为模式一定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推崇,被旌表者也会成为基层民众效仿的主体。这里,旌表就表达了政府和社会民众的一种互动,究其实质它体现了国家维护统治的意志,但同时也在现实的实践中表达了人民期望通过恪守德行以获得最高的和最荣耀的奖赏。
旌表所体现的权力合法化使得封建政府可以通过旌表将国家的权力触及到社会的民间层面上。统治者利用这种潜在的权威评价手段在民众的内心和信仰方面形成了一张无形的道德伦理网,以便民众从精神层面上去认同封建的伦理道德,进而转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这从江西《临川孔氏家谱·家规》就可以看出“贞节孝义,千古垂芳,族长应加意访问,有年少孀居,不轻出闺门,举动礼法自闲,而能孝敬公姑,教子成人者,公举旌奖。”[8]由此可见,对于节妇的旌表是政府对于社会民意的一种自觉引导。这一点也可以从清政府对于那些再嫁妇女或者是不贞者的贬低和诋毁中可以看出,像《清律》就明确指出:“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9]而因寡妇再嫁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在清代更是比比皆是。“有一个读书人死了妻子,继娶某孀妇,婚后有感于两人身世,写首诗中有句说同是人间不幸人。儿子看后大表不满,把幸改成义字,成为了同是人间不义人,以此谴责不能守贞的继母,同时也埋怨父亲续偶不讲对象”。[10]
由此可见,作为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节妇旌表引导民意,使其能够符合国家的意志,为国家权力在民间的渗透铺平道路。
三、清代节妇旌表制度的影响
随着节烈旌表制度的不断完善,妇女的贞节观念越来越强烈化,使得对丈夫的从一而终成为了妇女自身的最高责任。这种责任从客观上来讲也成为了一种对于女子的残酷的精神压迫和肉体折磨。
家庭是由男女两性的结合组成的。所以,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不仅仅具有自然性,更具有社会性。妇女的守节就这方面来讲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它不同于纯动物性的繁衍后代的生理需要,它的发展能够使得男女之间的两性行为以增进家庭的责任感和培育子孙后代为目的,这样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但是贞节观念随着社会的变迁也是不断变化的,清代的节妇旌表制度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基础上的,这样的基础势必要让女性受到极大的压制,这种压制不仅仅体现在节妇的心理上,更由于传统社会的道德教化让贞节观外化成为一种社会行为规则,使得妇女依照这些规则来遵循如何从一而终。马尔库塞认为:“爱欲之被压抑有其生物学上的必然性:它本身就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因此不是压抑爱欲,便是毁灭文明,非压抑性的文明是不可能建立的。”[11]但是,对于爱欲的控制必须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需要让爱欲得到适度的张力,而能让爱欲得到适当满足的社会方式只能是通过婚姻来完成。节妇旌表制度却从根本上否定了妇女得到爱欲满足的权利,这使得妇女也就成为了节妇旌表制度下的牺牲品。
我们还应看到,清朝节妇旌表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地域与阶层的不平衡性。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受传统道德说教影响较深的江浙和京师周围地区,妇女守孀比例要比农村特别是偏远新移民区大得多;绅宦家庭也比一般下层家庭的比例大。这里既有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和家族财产流动的外在动因,也有寡妇贫困或缺少劳动力等内因。[12]但更重要的是,节妇旌表制度从本质上是吞噬妇女青春和个人意志的封建礼教,虽然在清朝寡妇再嫁的反制度行为居于少数,却是对这一制度的反抗。
因此,通过对清代的节妇旌表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旌表制度虽然为迎合统治需要而加以强化,但也必然随着封建统治制度的瓦解而被历史所湮灭。
[1]万历.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卷七十九
[2][4][5]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〇三
[3]清实录: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卷十二,第9页。
[6]清实录: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第12页。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9页。
[8]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临川孔氏家谱·家规[M].济南:齐鲁书社,1980,第1册,第50页。
[9]《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四,《户律婚姻》。
[10]龚炜.巢林笔谈[M].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45页。
[11](美)赫伯特·马尔库塞,译者:黄勇、薛民.爱欲与文明[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6页。
[12]郭松义.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的考察[J].中国史研究,1987,(3)。
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资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刘洋(198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现为黑龙江大学历史旅游文化学院2008级专门史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