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用动词的语义配价
2010-08-15王凤阳
王凤阳
(哈尔滨师范大学斯拉夫语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几种常用动词的语义配价
王凤阳
(哈尔滨师范大学斯拉夫语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随着研究思想的开放,国内学者更重视国外语法理论的引进。在我国,虽然“配价”理论的运用和研究起步较晚,但前人学者运用配价理论分析具体语言事实所取得的成果较多。一个动词在句法结构中总要同一些成分发生语义联系,以这个动词作为核心(谓语)形成一个句法结构所必需具备的组配成分就是动词的配价成分,配价成分因语义性质的不同投射到句法结构中往往有固定的句法位置,成为句法成分,受到句法规则的限制。在本文旨在对几种常用动词的语义配价进行归纳和总结,希望对“配价”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提供些许的参考。
常用动词 语义 配价
引言
自“配价”这一化学概念引入语言学,关于配价的确定方法就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不同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法,如删除法、还原法、增加法等。在语言学上,动词与配价结合构成句子,去掉一个配价时,句子可能有两种变化,或者不再合乎语法,或者改变原义。句子改变原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句中动词的词义改变,二是句中动词表示的动作的参与者改变或参与者无从确定。这样说来,配价是句子在语法和语义上保持不变所必有的,是句子的必有成分,不可或缺。本文旨在通过对给予动词、索取动词、置放动词、凭借动词、接触动词、使动动词的语义配价的简单分析,梳理这些常用动词的基本用法,为动词语义配价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一、给予动词与索取动词的配价
1.表示给予意义的动词是给予动词。朱德熙先生把给予动词所包含的“给予”语义成分
描述如下:
a.存在着“与者”(A)和“受者”(B)双方;
b.存在着与者所与亦即受者所受的事物(C);
c.A主动地使C由A转移至B。
上述这三点可以认为是给予动词的语义特点。
常见的相对给予动词可统称为“扔”类动词。如:扔甩投泼灌喂倒踢撒洒斟塞盛舀捧,等等。这类动词都是表示身体动作行为的,有很强的动作性,由人发出,并且一般都施及一定的事物。当这类动词表示的动作行为有了一定的对象,并且动作的主动者所处置的事物又转移到了动作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动词就显示出了给予意义。
a.小明把桶里的垃圾倒了。
b.老师扔给同学一个球。
从给予动词同其他成分联系的情况来看,给予动词一般要求三个语义配角:发出给予动作的一方,即主体;给予物,即客体;接受给予物的一方,即邻体。依据配价语法关于配价成分的理论,我们可以对给予动词的配价作如下规定:给予动词在语义上联系三个配价成分:主体、客体、邻体;在句法上一般要求三个补足语与之同现。因此,给予动词为三价动词。
2.表示索要、获取意义的动词,称为索取动词,例如收、抢、骗、偷、受、接、得、赊、要、讨、夺等等。
a.孙青收李杨一百元钱。
b.政府向农民征收公粮。
由于邻体和客体都右置于动词,所以传统语法又把这种用法的动词称为“双宾动词”。
根据配价语法理论,要求三个补足语与之同现的动词是三价动词,因此,表示索取意义的双宾动词又是三价动词。不过,双宾动词与三价动词并不是等价的。这是由于二者是不同平面上的概念,前者的基点是句子成分,是从句法上说的;后者的基点是配价成分,是从语义上谈的,二者可以重合,也可以不一致。
二、置放动词的配价
置放或安放意义是“使物件处于一定的位置”。我们把这种意义看成一种关系意义,只要是本身含有这类意义的动词一律算做置放动词。
从语义平面分析,完成“置放”这一动作过程,需要三个构成要素:A.置放者,B.置放对象,C.置放位置。例如,“装”表示动作发出者“把东西放进器物内,把物品放在运输工具上”,动作过程中动作关系连接的三方在词汇意义中均有表现,我们可以从动词含义中将它们推导出来。
以意义自足的最小主谓结构里动词所联系着的强制性语义成分的数量来确定价数,把这类动词看作携带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的三价动词。这三个语义成分分别称为:主体成分(主事)、与体成分(与事)、客体成分(客事)。
a.我往墙上挂了一幅画。
b.老画家捐赠给博物馆一幅藏品。
置放动词的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决定了置放动词形成的句法结构形式。置放意义是一种表示“使物件处于一定的位置”的语法关系意义,置放类动词是携带主体、客体、与体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的三价动词。
三、接触动词的配价
根据语义配价理论,现代汉语中大多数接触动词的客体都是表示具体实物或人的名词性成分,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接触关系。接触动词表示主体主动的去接触客体,接触动词能够进入二价动词的典型框架。接触动词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接触关系,最常见的就是像“抱、握、驮”之类的动词。主体与客体接触后,客体附着在主体的某个部位上,停留在主体的控制之中,主客体之间无距离变化;其他的接触动词有的是一种抽象的接触,有的是主客体接触后发生一定的位移变化,这些情况是典型的接触行为在不同角度的引申。
a.牛娃抱了一捆柴火。
b.小琴小心地捧着一个花瓶。
观察分析上述动词的释义,我们可以发现:在上述动词的词汇意义中都包含或蕴含着两个语义成分:主动去接触者(施事)和主体所接触的客体(受事)。这些词都表示主体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些部位以不同的方式接触客体,以及接触后出现的状态。
四、凭借动词的配价
表示动作行为在实现过程中需要使用某些中介物或辅助物的动词,称为凭借动词。例如:切、烧、写、化妆、迎接、招待等等。凭借动词句可以构成一个事件(event),在这个事件中,一般需要三个语义成分:施事、凭事(包括工具和材料)、受事。其有序形式之一是:“我用这把刀切肉”。“我”、“肉”和“这把刀”与凭借动词“切”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事件。那么,对于“切”字之类的凭借动词的价数,以往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朱德熙先生曾经以“这把刀我切肉”为例,讨论过“切”的价数问题。
“我切肉”里动词“切”是双向动词,可是在“这把刀我切肉”里,“切”分别跟“这把刀”、“我”、“肉”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应该看成是三向动词。
现代汉语的三价凭借动词有其明显的特点:(1)意义上主要是表示动作行为在实现过程中需要使用某些中介物或辅助物;(2)语义上要求有三个配项成分同现:施事成分、凭事成分和受事成分;(3)分布上就其典型格式而言是施事成分左置,受事成分右置,而凭事成分置于两者之间;(4)凭事成分一般是有标记配项成分,其标记词为“用、拿”等,也可以是无标记配项成分。
五、使动动词的配价
按照常理来说,一切动作都应该有其发出者。没有发出者,就不可能有动作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动词的配价成分里都应该包括一个施事成分。从语义层面上考虑,这是没有问题的,使动动词也正是如此,有动作的承受者,就也应该有动作的实施者。但是人类语言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不仅要“足”而且要“简”,即语言的精确性和简约性这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对于使动使动动词施事成分的判定也应该考虑到这个原则,施事成分正因为其泛有性—所有动词都有,所以在语言交际中有时反而成了次要信息,是不需要说明的部分,这个时候,使的施事成分是从缺的,在信息交际中的无价值使它失去了在语意层面上作为配价成分的地位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交际中需要说明使动动词施事成分,这时施事成分在交际中又成了有价值的成分,它就又恢复了作为配价成分的地位。所以,我们说,使动动词的施事成分是可隐可现的,视具体的交际要求而定。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给予动词、索取动词、置放动词、接触动词、凭借动词、使用动词的配价尽行简要分析,分别指出他们在使用中经常出现的语义价,并举例说明,但本文所列并为全面,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希望能够对这些词汇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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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阳,女,哈尔滨师范大学斯拉夫语学院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俄语语义学。2009,09-2010,07国家汉办赴俄罗斯汉语教师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