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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组织在我国体育俱乐部中新地位的构建

2010-08-15

运动 2010年1期
关键词: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俱乐部

何 平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论工会组织在我国体育俱乐部中新地位的构建

何 平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在我国体育事业不断的体制改革中,工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我国体育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从地位上来看,虽然工会组织的地位在逐步提升,但仍然很难与其需要发挥的作用相匹配,由此提出一些对策来构建其新的地位。

工会组织;体育俱乐部;职业运动员;对策

工会组织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是一个仍被忽视的问题,但对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如何发挥工会组织在体育俱乐部中的作用,树立起新的地位是当前和今后对于和谐体育建设重要议题之一。

1 构建工会组织在体育俱乐部中新地位的意义

1.1 吸收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有助于扩大劳动者的阶级队伍和群众基础

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目前职业运动员数量已有了巨大地提高,投身于体育事业的运动员随着体育产业改革和市场化进程越来越快,职业运动员已成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某些职业化较高的体育项目中,职业运动员已占从业人员的绝大多数。例如,足球、篮球等一些市场化改革较好的项目,职业运动员已经成为了普遍存在的现象。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最大最广泛的组织,它几乎包括了全体工人群众,职业运动员以自己的劳动来换取工资,是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和工人阶级,是工会成员组成的一部分。因此,吸收职业运动员入会,使他们融入到城市其他产业工人和劳动者中来,成为工会组织的正式成员,有助于扩大劳动者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1.2 吸收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有助于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当前职业运动员劳动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除了作为一般劳动者所固有的弱势地位以外,还与职业运动员自身素质较低,高度流动性、无组织性密切相关。俱乐部的绝对强势,加上运动员工会这种劳资关系结构中重要要素的缺失,使得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失去平衡,打破了劳资关系的和谐[1]。为了摆脱目前困境,帮助职业运动员组建工会或者将职业运动员吸收为现有工会的会员,通过工会凝聚集体力量来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利益,是从根本上解决职业运动员劳动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通过工会组织,不仅可以使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所有者处理劳资关系时形成抗衡的力量,而且有利于职业运动员群体以组织的形式在事关职业运动员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促使地方政府公正地对待职业运动员利益。

1.3 吸收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职业运动员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体育竞技水平以及在国际上为国争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在工作生活中面临严峻的困难,侵害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问题的事件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需要工会组织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反之,如果合法的工会组织不去关心维护他们,他们就可能依靠其他组织或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维权,这不能不说是对合法工会组织的一大挑战。一些地方出现了以职业运动员为对象的帮会、同乡会,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信号。一些孤立无援的职业运动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成而采取极端的方式,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职业运动员从原始的地缘组织、血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工会组织中来,使职业运动员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渠道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2 工会组织在我国体育俱乐部中现有的地位

2.1 体育俱乐部抵制工会组织组建和维权行为的开展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法又规定,工会应由“职工自愿结合”成立,并没有强制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会。部分体育俱乐部处于资金考虑等原因消极抵制在俱乐部内部建立工会,还有部分体育俱乐部管理高层人员不能客观对待工会,影响了其俱乐部内组建工会,即使是在俱乐部中设立并存在的工会组织由于地位上的弱势,自身没有相应的行使的权力,而俱乐部本身在主观上并没有意愿来配合工会的工作,其维权的能力和范围受到极大地限制,在俱乐部中的工会组织工作开展相对更加举步为艰。

2.2 工会组织的“空壳化”

按现行企业工会模式,工会的经费来源、场地和人员组成都受制于企业,难以与俱乐部所有者平等协商,以维护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有的体育俱乐部已建立的工会,其领导班子不是由职业运动员选举产生,而是由俱乐部管理层内定的,或者是用人单位与地方工会组织协商指定的,或者干脆由“二老板”“老板娘”或者股东担任工会主席,用人单位完全控制了工会,使工会“空壳化”,工会主旨难有作为。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体育运动员职业化程度也随之大幅度提升,体育俱乐部基本上已经成为了市场中的独立法人主体。在现实中,有许多体育俱乐部没有建立工会,即使是建立了工会的体育俱乐部,工会干部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受雇佣的劳动者,自身利益直接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制约,要替职业运动员说话心有余而力不足,弄得不好,还有被“炒鱿鱼”的可能。

2.3 工会组织自身力量的“虚无化”

工会组织是广大劳动者的自治组织,是大量的劳动者团结起来保护自身权益的组织,然而在职业体育行业,大量的职业运动员没有被吸收到工会中,造成了工会组织自身力量的“虚无化”。这主要是我国原有体制所造成的,在体育行业由于传统上的工会成员主要集中在公有制的体工大队,基层工会组织亦主要以公有制体工大队为主,因而结构调整对公有制体工大队的冲击将直接动摇工会的基层组织,大批原来在国家各级政府行政体制管理下的运动员逐步转变为职业运动员必然造成会员的流失,会员数量的下降对工会职能发挥的影响不可低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体育俱乐部中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的人数少,有的工会错误地拒绝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这几方面构成了我国体育工会组织的组织基础,但都由于各个方面的因素导致工会的入会率低下,自身组织建设十分落后。

3 构建工会组织在体育俱乐部中新地位的对策

3.1 正确认识职业运动员与工会的关系

3.1.1 职业运动员是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我国劳动立法虽然至今还未给劳动关系下定义,但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将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从属性尤其是组织或人格上的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职业运动员从我国的界定看,是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资格要件,并与体育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职业运动员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2)体育俱乐部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法人,在《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之内;(3)职业运动员与所在俱乐部必须签订聘用工作合同,其中至少要包括工资待遇、培训费分配、保险、伤病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中止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这属于劳动合同;(4)职业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俱乐部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所在俱乐部的指挥与工作安排,在人格上从属于所在俱乐部。

3.1.2 职业运动员是特殊的劳动者职业运动员作为劳动者,较之一般劳动者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职业运动员具有特殊的运动才能,每个人的能力都不尽相同,可替代程度低。(2)职业运动员的人力资源投资高。培养优秀运动员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从小进行训练,投资时间长,在投入期间,并不能很快获得收益,或不一定获得收益。(3)职业运动员的人力资源开发,除了自己投入外,主要依靠他人投入,尤其是国家和俱乐部的投入,在进入职业俱乐部后,职业俱乐部则是主要投入者。因而,职业运动员的人力资源所有权作为人身权只能为职业球员享有,但职业俱乐部作为人力资源投资者,对其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源也应当享有一定处分权(如签订转会协议)和收益权(如收取转会费)。(4)职业运动员具有稀缺性。由于球员具有特殊运动技能,可替代程度低,且投入周期长、成本高。所以,职业运动员市场上,职业运动员往往供给不足,属稀缺性人力资源。(5)职业运动员具有高淘汰性和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运动员的运动寿命有限,即使运动职业化可以延长其运动生涯。但是,其从事运动员职业的期限还是远远短于其他职业的劳动者;职业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机率大,因伤残提前退出体育竞技领域实属常见;运动员的运动技能和知识非常专业化,一旦退出体育竞技领域,很难从事其他工作。(6)职业运动员的流动受到限制,各国对职业运动员的转会都有特别规定[2]。总之,从工会角度来看,只要职业运动员在劳动关系、劳动方式、交换关系、分配方式上具备了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特征,就应将作为工会会员的吸收对象。

3.2 保障职业运动员和参加工会权利的有效行使

3.2.1 职业运动员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除了宪法第35条规定以外,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1年工会法(修正)以及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都规定劳动者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职工入会的条件在坚持“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生活来源”的同时,重点强调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均可加入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资格,不在区分就业的单位性质,不再受到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要逐步切实地实施目前的法律法规,从认识上提高重视程度,发挥工会维护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3.2.2 积极探讨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的有效形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状况也参差不齐。关于吸收职业运动员,不能简单照搬“国有企业组建工会的一套办法,而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跳出传统的框架和办法,不拘泥于一种形式,实现组建方式的灵活多样,一切服从于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来的需要”[3]。根据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4],从便利维权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出发,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职业运动员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吸取职业运动员加入工会。对于职业运动员人数少且工会组织健全的改制后的体育俱乐部,可以采取将职业运动员吸收到现有工会组织,平等地维护职业运动员和原有国家编制下体育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对职业运动员人数众多且比较集中的体育俱乐部可以采取单独组建职业运动员工会并纳入体育俱乐部所在地工会组织统一管理的方式;此外,还可以采取流动性、季节性的工会组织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职业运动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

3.2.3 保证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的独立性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第3条规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订各自的章程和规则,完全自由地选举其代表,组织其行政管理和活动,制定其计划。政府当局不得从事限制这种权利和阻碍合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任何干预行为。”我国工会法第9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些都是工会活动独立性的法律依据。笔者主张,工会法第9条规定建议修改为“凡是代表劳动力使用者利益的人员不能作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建立主要由行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划拨工会经费的法律机制,严格执行工会干部的身份保障制度,防范用人单位控制工会和对工会干部打击报复行为。

3.3 工会要积极履行职责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利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19条至第30条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具体权益也做了明确规定。200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要把“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作为工会的工作目标。由此可见,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代表劳动者是工会生存的基础。因此,无论从发展自己的角度还是从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的角度,工会组织都应当把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分内工作和神圣职责。同时,只有真正代表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才会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工会组织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和壮大。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有:(1)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工会的力量在意集体行动,而代表工人开展集体谈判是集体行动的核心。“已加入工会的工人的工资和附加的福利事由集体协议决定的。这是资方和劳方的代表之间为建立彼此同意的就业条件而进行谈判的过程[5]。”(2)对于延长劳动时间的共决权。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取得劳动者和工会的同意。工会有权监督职工加班加点的时间长度、加班加点的工资补偿等问题。(3)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干预权。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干预,是工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维权职能,将工会干预辞退规定为辞退的必要程序,赋予工会对辞退的参与和监督权。(4)参与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5)在签订劳动合同、提起诉讼等方面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法律帮助。

4 结 语

工会组织在体育俱乐部中的新地位的构建既需要工会组织自身建设的逐步强化,也需要制度建设的确立和完善,这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努力,但工会组织在体育俱乐部中新地位的构建将会真正谱写我国体育事业和谐发展的新篇章。

[ 1 ] 王清忠,高颂平,吴冶.关于建立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会的研究[ J ].山东体育科技,2008(3).

[ 2 ] 何珍泉.论我国体育俱乐部与球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J ].财经政法教育新视界(第一辑),2008:339-340.

[ 3 ] 尉建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步伐[ M ].大复印资料《工会工作》,2000(4).

[ 4 ] 尉建行.“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实现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突破—在全国十三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的讲话”[ Z ].人大复印资料《工会工作》,20009(3):5.

[ 5 ] [ 美 ].萨缪尔森.经济学(下)[ M ].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062.

G812.4

A

1674-151X(2010)01-154-03

投稿日期:2009-11-21

何平(1981 ~),博士。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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