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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国体育法治的完善*

2010-08-15马洪亮司虎克

体育科技 2010年4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法制法治

马洪亮 苗 娟 司虎克

(1.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 上海 201701;2.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杭州 310036;3.上海体育学院图书馆 上海 200438)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国体育法治的完善*

马洪亮1苗 娟2司虎克3

(1.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 上海 201701;2.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杭州 310036;3.上海体育学院图书馆 上海 200438)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分析现行体育法治在理念、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思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指出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必须从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着手,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观念,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大体育执法力度,利用好北京奥运会举办及其影响的契机,完善体育法治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理念;体育法治;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体育日益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体育将无法融入当今社会并健康持续发展。完善体育法治是体育有序发展的前提,确立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为中心的体育法治观念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体育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举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体育法治的内涵及契合点

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评判的集合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应然模式、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实践运作等法律现象的整体认识和宏观把握,是指导建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原理。它不仅包括对社会主义实在法的评判,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的坚信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趋势的推断[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是多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将其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1.2 体育法治的基本内涵

所谓体育法治,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方针的指引下,依据法治的原则和程序来管理调控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治是新形势下发展体育事业的原则和目标,也是对体育法制的一个超越[3]。“法治”与“法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制”转换成“法治”,其意义却是非常重大的。法制是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概括,它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但无法表明法制的地位和作用。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至上地位[4]。因此,从重视法制到实施法治,是跨跃式的一大进步,它不仅确立了新的治国方略,也要求我国各项事业的管理从单纯的法制建设上升为法治系统的综合管理。与此相对应,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也应确立体育法治目标,完善体育法治体系。

1.3 体育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契合点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是当今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体育运动,在全球范围能够如此声势地蓬勃开展,在于它是一个有着鲜明精神追求和严密组织与制度体系保障的体育文化系统,不断表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与人类共同理想和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潮流具有高度的一致和契合[5]。

中国举办奥运会,看重的不仅是其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精神价值及奥运本身的核心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一致性,即体育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同的契合点。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就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为建立和平而美好的社会服务,它倡导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重在参与、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友谊团结、拼搏进取等精神。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相互包容、相互渗透。

公平竞争原则是奥林匹克运动赢得广泛国际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奥运创始人、奥运终身名誉主席顾拜旦曾热情赞美体育是正义、勇敢、荣誉、活力、进步与和平的化身[6]。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追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法治,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必然要以公平正义为至上理念[8]。

真正的法治精神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公正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基石,而尊崇法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在于对公平与正义、人权与尊重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同奥运精神的价值目标是不谋而合的[9]。通过加强体育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体,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国有必要努力完善体育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体。

2 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现状

体育事业的发展速度需要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但我国目前的体育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目前我国颁布的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体育规章中影响最大的是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体育法》颁布13年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也加快了地方体育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体育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自《体育法》颁布以来,体育立法的速度总体上是减缓的,只有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10]。这样就导致了许多体育活动中出现法律空子,如在兴奋剂问题上,只是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却没有禁止生产、销售、储运和进出口等。

在中国的体育工作中,常常是先实践再立法,出现了问题以后才开始引起重视。在现有的体育法规中,反映市场经济要求和引导改革发展的法规明显不足,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稳步推进法治化相比,体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体育面临的立法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另外,在我国体育法制工作中,还存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行政参与过多;体育法治意识淡薄,体育法制宣传不够等诸多问题[11]。行政部门经常用行政手段加以干涉体育的法律事务,使体育活动常常有法不能依;体育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力度不大、态度不严,讲情面、看交情,把体育法律法规置于脑后,把体育法当作形象工程;有的领导把执法视为自己的一种权威,工作方法单调、独断、霸道、专横,以经济利益和私人利益为中心,以权代法,忽视了人民的群体利益,阻碍了体育法治的有序发展。

3 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完善我国体育法治体系

众所周知,举办奥运会是一个与国际体育法治接轨的宝贵契机。它对举办国体育事业的影响不仅仅是办一次赛事,而是关系到体育的各个方面。举办奥运会可以促进体育各项立法,可以使举办国在法治观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从而促使体育法制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发展。

3.1 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工作

从《体育法》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15年,而随着我国近几年来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体育法》原有的一些条文已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在现行《体育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新环境、新特点,对现行《体育法》作相应的修改,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规定,使其能真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10]。特别是在申奥成功后的几年里,为完善北京奥运会的法律环境,我国政府相继出台各项体育法律,积极履行申办过程的立法承诺,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我国在《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报告》中明确阐明:“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它城市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全能够保护国际奥委会在中国的一切权益。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12]。为了加大专门保护的力度,北京市政府于申奥成功当年的10月就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2月进一步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主体及其专有权,明确了司法和行政两种保护途径,实现了对奥林匹克标志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13]。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法规性文件,对新世纪以北京奥运会为推动的中国体育发展提出了全面要求[14]。

3.2 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国民的“法治奥运”意识

“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市民法律素质是“人文奥运”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精神和法治精神不仅理想和目标一致,而且内涵互相包容、互相渗透,在实践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市民法律素质是实现“人文奥运”,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和谐的法治环境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提高市民法律素质,改善城市“软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15]。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取决于全体国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筹办奥运的过程中,通过加强社会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特别是对《国际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奥运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广泛的宣传,大力营造以“迎奥运”为主题的体育法制社会宣传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法制观念和履行体育法律责任的自觉性,增强“法治奥运”意识[16]。

北京奥运会带给中国人民和中国社会的,首先是奥运文化、奥运精神。接受和领悟奥运文化、奥运精神,必然有助于对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等法治内涵的深入理解,促进人们法律境界的升华。而由现代法治和现代奥运共同生成的法治奥运模式,则为提升体育法律意识与素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条件[17]。一方面,在北京奥运会的筹办进程中,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奥运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奥运和体育法律知识,不断强化了奥运法治和体育法制的理念;另一方面,法治奥运构建了全面的制度体系并发生着生动的实践,对有关组织、个人和社会形成了现实的规范与约束,通过潜移默化的教化与养成作用于人们的体育法律意识与行为,从而促进体育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升。

体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和普及是体育法治实现的基础性工程,是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性步骤。通过体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明确体育法律不仅仅是体育工作者的法,而且应是全民所熟知的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体育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使体育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

3.3 加大体育执法力度,为奥运营造良好的体育法治环境

体育的各专项运动虽然都有其规则和裁判准则,但它并不能保证体育运动及体育事业整体上的纯洁与自动的良性运转。尤其是体育日益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今天,有必要在明确体育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体育行业中的腐败现象和各类违法事件的发生[18]。不仅体育界人士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体育违法违规事件,司法部门也应适时介入。

对于体育立法和执法部门来说,应该要有勇气和决心,借助举办北京奥运会这一契机,以奥运会的法治为切入点,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的观念,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稳步推进体育的法治化,以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4 结语

体育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体育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那些与时代发展和法治原则相违背的规章,有关体育立法、执法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坚决废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下,以举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体育立法、完备法治、提高体育立法的质量,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体育法规体系,才能为“法治奥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才能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1 范沁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初探[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46-48

2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8

3 朱琳.论我国体育法治的实现[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45-147

4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6

5 于善旭.抓住北京奥运契机促进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J].体育与科学,2006,1:7-9

6 林如求.奥运精神与中国的“和合”文化[J].炎黄纵横,2008,6:42

7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 张恒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最高理念[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3:1-4

9 翟兆峰,陈庆峰,张敦洲.第29届奥运会与中国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7,2:5-6

10 陈培德.论我国体育的法治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体育科学,2003,6:1-3

11 何艳君.21世纪我国体育法制之我见[J].四川体育科学,2004,6:19-20

12 陈培德.论我国体育的法治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体育科学,2003,6:1-3

13 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报告[R].2000,35

14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体育法制十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8

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G].体育法规汇编(2000-2002).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1-8

16 北京市司法局法宣处.突出一个主题加大六个力度全面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宣传和实践[J].中国司法,2008,7:76-78

17 陶建云.对我国“法治奥运”的思考[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4,6:127-128

18 于善旭.北京奥运会与中国体育法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3:1-7

19 朱琳.论我国体育法治的实现[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45-147

Consummation of Sports Legal System with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MA Hongliang,et al
(1.Social Science Department,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Guiding on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and on the basis of recognize that the high degree of sports legal system’s function and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ports legal system in philosophy and practice,and then thinking further reform and improve the sports law in our country,to point out that promote the processof China’s Sports legal system must strive to consummate sports legal system,deepen the reform to proceed chinese sports system,and further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concept of sports law and increase the extent of sports law execution,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Beijing Olympic Games and its impact opportunity to improve Sports legal system,thereby contributing to China’s sports undertaking healt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cialist legal system;the conception of legal system;sport legality;consummation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编号:szf09004。

马洪亮 (1981-),男,河南人,上海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法学理论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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