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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批判

2010-08-15马俊峰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意霍布斯卢梭

马俊峰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论卢梭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批判

马俊峰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卢梭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重新诠释,突破了霍布斯关于人的天赋权利的观念,消解其自然状态的人是启蒙过的、受诸多欲望支配的说法;通过降低思考自然状态的起点,论证了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通过对社会契约、公意、人民主权概念的阐释以及采用人民主权来论证国家的合法性,找到了不同于霍布斯采用自然法论证国家合法性的路径。

卢梭;霍布斯;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政治哲学产生的逻辑前提和基础,而社会契约又是以自然状态作为它的逻辑预设的,哲学家或政治学家对此逻辑预设的理解和诠释不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人性观、国家观、权利观和自由观就各不相同,其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也就各不相同。自霍布斯以来,国家合法性论证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向,由以神学论证国家合法性转变为以人为的同意的“社会契约”论证国家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合法性论证方式从神义论过渡到了人义论,从而弥补了神学缺失之后的政治真空状况。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自然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自我保全,由于自然状态非常悲惨,这就促使人们建立市民社会以便结束战争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企图要改变自然状态的行为是反自然的,如果没有这种反自然的行为,人们就无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市民社会,也就无法结束自然状态。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们认识到,人们凭借理性来签订契约,就可以保全每一个人。这就是说,霍布斯把理性看作是人的本性,“建立在人们消除自然状态基础上的理性的‘结论或公理’,也可以被看成是自然的。人类永恒不变的天性决定着他们必定改变自然状态”[1]89。而卢梭则认为,人的天性是可以变化的,人的理性也不是先天就具有的,尤其是自然人,很难有什么理性。卢梭从历史的角度对人性可变性做了诠释,他说:“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2]这里,卢梭不再以霍布斯的眼光看待人性,他看到人性并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变的,甚至人的理性,也是人们在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可以说,卢梭对人性的看法更多是马基雅维利式的,他认定人性是可以被改造的,而政体为人性改造提供了制度保障。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的斗争起因是竞争、猜忌和荣誉,“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样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和征服对方。”[3]93这就是说,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所需之物的匮乏,人们才会发生争斗,彼此成为敌人。但是,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是人类的和平状态。他曾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到,自然人生活的自然状态是富足的,大地能够提供给人很多有营养的东西,以便满足他们的食物需要,而自然人的欲望是有限的,不会超出他的生理需要。他还指出,原始状态中的人只需要“野草与橡子”,由于他们的欲望不高,仅限于生理上的需求,所以他们在自然状态中不会陷入相互间的战争。

霍布斯认为人性会“使人们如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3]95,因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荣誉而产生暴力。但卢梭认为自然状态的自然人“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4]99,他们犹如野兽,没有道德维度,也就没有怨恨和复仇的欲望。实际上,“他们丝毫没有‘你的’和‘我的’这种概念,也没有任何真正的公民观念,他们把可能遭受的暴行视为是一种易于弥补的损害,而不认为是一种应予惩罚的侮辱。他们甚至连报复的念头都没有,……他们的争执的对象,如果不比食物更令人动心的话,他们的争执很少会发生流血的后果”[4]103。这就是说,自然人虽偶尔有暴力行为,但他们没有怨恨和复仇的意识,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和谐相处。

综上所述,霍布斯预设自然状态的参照系是市民社会,而卢梭更多地是以欧洲人所观察到的野蛮人为参照系,因此,卢梭“有着更多的从动物那里得出的类推和例证”[1]61。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战争和苦难,他极力要求早些结束那种自然状态。而卢梭使自己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区别开来,他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和幸福的。他“梦想着、恢复着他的存在意义——不过是在几乎已使这种意义丧失殆尽的重重习惯和常规的遮蔽下。他走开了,独自生活在未被文明社会所触及的国度中”[5],也就是说,卢梭想返回自然状态,过祥和的生活,他在《一个孤独的遐思者》中表达了这样的想法。从卢梭的视角来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清楚地看到,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政治社会的产物,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的怨恨和复仇的欲望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表现。他把市民社会的人的情感赋予了自然人,“错误地相信某些社会情感是天性的,因此,把自然状态误解为战争状态”[1]58。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看作是战争状态,因为霍布斯的自然人是受过启蒙思想熏陶过的人,有强烈的欲望,正是在人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时才会产生冲突,因此,基于自我保全的需要,人依据自然法则签订契约,建立起强大的利维坦。利维坦凭借自身的力量控制人内在的兽性成分,从而防止人的兽性泛滥。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一个人为的人格体,一个“人造之人”。在那里,公民个人的“幸福”、“生活热忱”、“更为舒适和愉悦的生活”被赋予了特别重要的作用[6]。但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不完善的。由于受死亡和恐惧的威胁,人的求生本能使人变得自私,人们为了各自的生存都变得精明和善于算计。这就促使自然人走向市民社会,以便结束自然状态的战争状态。而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是没有接受过任何启蒙而完全缺乏理性的,他们没有过多的欲望,他们的欲望仅仅与他们的生理需要相适应,因而,自然状态是祥和的,自然人在自然状态中过着幸福的生活,对同伴“既没有被伤害的恐惧,也没有想获得利益的希望”。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人是孤独的,他们既在道德上也在生理上孤立他人,因此,卢梭的“人”比非社会的动物更孤独。

“霍布斯通过拒斥把人看作有理性的动物和政治的(或社会的)动物这种传统理解,中断了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他认为,人的理性并不指向人的生活目标,而仅仅是帮助他欲望的工具。……因为他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远远胜过他对其他人的情感。”[1]62这表明,霍布斯的理性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的理性,而恰恰是作为工具或手段的理性,它与人的“自我保全”能力结合起来,人就变得更为功利和精于算计。由此,霍布斯在对自然状态的论述中暗示了用功利和算计的手段(即技术)将会导致人性的堕落,会使人再次陷入战争状态,这为他建立君主专制进行了必要的合理性论证。

为了驳倒霍布斯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合法性,卢梭重新考察了自然状态。他把对野蛮人的观察作为自然状态的立论基础,从而“革新了霍布斯中断的古典学所以依靠的根据:不仅自然人不是理性所支配的动物,而且他完全缺乏理性;不仅他是非社会的动物,而且是完全孤立的”[1]63。卢梭通过重新考察自然状态探索了关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指出自然状态的人是平等的,那种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不平等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基础。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孤独的,没有谁比谁更智慧、更具有统治别人的能力,那种先天的对其他人具有统治的权力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它是建立在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的神学版本上的。这表明,等级统治的君主政体是缺乏根据的,是不合法和不充分的。

卢梭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和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没有谁拥有更高智慧,也没有谁有权或者有资格决定他人的喜好和偏爱,甚至生命。人们在自我保全的“自然法”面前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行动和是非判定的法官,是自己的主人,没有义务去听从他人的安排和摆布。只有进入了市民社会,才会产生一些人听从另一些人的现象。这就是说,权力不是来自自然,而是人为构造的。那么,自然人为什么要过渡到市民社会呢?在卢梭看来,这种“过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因为一系列偶然事件使人们进入到一个令人不满意的状态,即市民社会。正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这种认识,卢梭才在《爱弥儿》中提出“好的社会制度是最能改造人的制度”,而这种“好的制度”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人为建立起来的。于是,他论述的重点就由此转向讨论何种政体在何种意义上能够保证人的自由和平等了。

市民社会虽然不是令人们满意的社会,但是人不可能回到自然状态中去。既然如此,我们不应该去幻想或想象生活,而是应该着眼于市民社会的现实,思考如何在这个社会建立起一种政体,既能够保证人的自由,同时也能够保证人的平等,这样,人就可以免除支配和奴役,免于遭受残忍的迫害。因此,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中,从不同视角来探究政治权力,认为政治权力必须建立在服从权力的人的“同意”的基础上,借助平等契约克服不平等的因素,从而形成自由社会。自由社会的前提是:“其成员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他们原初或天赋自由,也就是说,服从于共同体的法律或统一的行为规则,每个人都能为制订这种规则作出贡献。”[7]88

在自然状态中,人享有天然的自由,那么,是不是人进入市民社会就失去了自由呢?卢梭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3]30。当人丧失了天然自由时,人却获得了社会自由。这就是说,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是自由的,他们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他们在服从社会法律的基础上,完全摆脱了人身依附。因为法律是公民共同参与、共同制定的,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由此,“公意”就构成了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在卢梭看来,公民的自由在于分享“公意”,并服从“公意”,而“公意”一旦形成,它是永远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3]35。因为它是政治社会的绝对权威或主权,而主权就是社会公民赋予政治体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主权是“不可转移”、“不可让渡”、“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定”的,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人民来掌握。正如卢梭所说,“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3]125这就是说,公民所创造的“公意”是最高的指导,即主权尽管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是不会超出也不可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我们看到,卢梭强调人民主权高于一切,人人应该直接参与制定法律,通过法律管理生活。因此,他指出,立法权应该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臣民与主权者的中间体,使两者相互结合,它仅仅负责执行法律和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可是,“一旦政府试图从事立法活动或超越其权力的活动,那么国家就被腐蚀,而人民的义务也就终止了。其结果就是卢梭在他身旁所看到的整个不公正的、奴役状态的社会”[8]。

由此,卢梭以“公意”概念消解了霍布斯关于人的天赋权利的说法。人民权利源于分享“公意”,否则,人的基本权利无法获得保障。正因如此,卢梭试图通过建立民主共和制来进一步改造人,以“人的可完善性取代了人的完美性观念”[7]100。可以说,卢梭以“公意”克服了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抽象性和虚假性,因为卢梭降低了他自然状态的起点,把自然状态锁定在动物状态上,这是一种对历史事实的反映,这种对历史事实的研究就变成一种驱除了道德的科学研究。换言之,卢梭关注的不是统治的起源,而是统治的基础,或者说是统治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他从权利事实出发分析事实:“并不是权利是什么的问题,而是什么权利是适当的和公正的,也不是人们被迫服从权力的问题,而是人们不得不承认权力的问题。”[1]84卢梭对自然状态的重新诠释,“公意”概念的提出,使他走上了自然公法学派以“合法政府”取代“最佳制度”,以探讨公正的社会秩序的观念取代关于最佳政体的概念的道路[9]。

总之,卢梭通过降低起点,把自然状态看作是动物状态,论证了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和平等的,只是由于一系列偶然事件,人类才过渡到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人随着语言能力的发展,受理性、道德感、文化等影响,开始变得邪恶、奴性十足。为消除产生不平等的客观条件,人们可以共同参与制定法律,以服从“公意”的方式建立起人民主权国家,即民主共和制国家,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由此,卢梭开启了另一条论证国家合法性的路径。自霍布斯以来,人们总是以自然法论证国家的合法性,但卢梭开启了采用“人民主权”论证国家合法性的路径。当然,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研究是构建自己政治学说的重要的一步。他的自然状态如普拉特纳所言,“不是圣经所讲的伊甸园的故事,不是关于‘黄金时代’的史诗神话,不是对他自身内心深处的探究,不是对在非社会环境中人会怎么样的纯粹假设”[1]102,而是“从其他动物的行为中得到的证明。使得卢梭把人的自然状态与动物状态等同的重要前提在于近代自然科学提供的对自然和人在自然中地位的理解”[1]102。而卢梭关于自然人的看法与他对于更完善的政治秩序的看法之间的联系,“并不在于人的自然倾向(如同情心)指向人类社会,而是在于人的天性的最原始的本性”[1]105。

[1]普拉特纳.卢梭的自然状态[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卢梭.论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5]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6]弗里德里希·迈内尔.马基雅维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刘小枫.苏格拉底问题与现代性[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8]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9]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北京:三联书店,2003.

(责任编辑 玫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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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9

A

1008-6382(2010)04-0018-04

10.3969/j.issn.1008-6382.2010.04.005

2010-06-22

西北师范大学知识与科技创新工程项目(NWNU-KJCXGC-SK0303-13)

马俊峰(1969-),男,甘肃张家川人,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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