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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思考

2010-08-13邓小勇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5期
关键词:投资者基金监管

□文/邓小勇

我国私募基金经历了由地下到地上、由混乱发展到有序竞争的过程。肇始于股权分治改革的大牛市,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吸引了大批公募精英转投私募,由此催生了阳光化私募的产生。这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表1 我国富豪人群数量统计

私募基金的产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级不断壮大的结果。虽然我国人均GDP刚刚跨入 3,000美元的门槛,但我国的富裕阶层的绝对数量已不容小觑。(表1)

随着居民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当手中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合理配置这些资产的需求便越来越迫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可投资品种越来越多,市场规模迅速膨胀,投资者无法凭借自身能力,更没有精力打理自己的财产。私募基金以绝对收益为理念,可以向投资者回馈较高的收益率。与公募基金受多项法规约束、接受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很少受到外界约束。私募基金可以自行选择投资范围、灵活控制仓位,而且由于决策快、对市场变动敏感,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往往很高。因此,投资者非常愿意委托私募基金管理自己的资产。

私募基金的产生,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渠道,壮大了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私募基金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私募基金的出现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承认的具体形式与其自身运作方式不相匹配,使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的资格、运作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基金管理者素质良莠不齐,操作方式违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也容易引发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问题。

(三)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可以收取管理费,还可以得到利润分成。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分成,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过分追求高投资回报而忽视相关风险。另外,即使获得了收益,投资者也无法判断该收益归因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还是一时投机。

(四)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与公募相比,私募基金投资风格比较激进,由此导致风险较高。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公司中,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完备,缺乏系统性,难以应对市场风险。近期发生的几起创业板打新“乌龙”事件,暴露出我国基金公司在一些重要部位和环节上疏于管理;相关风险管理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或者已经陈旧,难以适应市场变化。

私募基金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能因为存在某些问题而因噎废食、限制其发展。相反,我们需要研究如何规范私募基金,促进私募业的健康成长。为此,建议:

(一)修订相关法律,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制。不同于契约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在以有限合伙制作为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中,基金管理者分为两种: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前者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合伙协议对二者加以具体约束。从组织结构上看,这种“混合责任”中的无限责任对基金管理者形成有效约束,能够减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弱化道德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也是主流私募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制的重要原因。得到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必然极大地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充实机构投资者队伍,对市场起到稳定作用,减少金融泡沫与金融风险。

(二)完善准入制度。首先,严格限定受托人只能由合法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任。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将私募与信托结合可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实行登记制度,仿照《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的规定,设立私募基金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当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变动,例如发生高管变更、资产状况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然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备案。同时,投资者资格也要受到严格限制。因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有一定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富裕阶层,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这方面可以参考国外成熟市场,通过设定投资额度及其他方面的门槛,排除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相应的,也要设立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因为私募基金的信托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期限性,到期后应当终止。另外,私募基金如果在运作中出现不能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有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应采取责令退市或取消经营资格的措施。若出现上述情形,要妥善安排基金清算工作,防止基金资产被侵吞,维护投资者权益。《信托法》规定:若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具体清算报告。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表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后,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与组织构架。根据长期指导性的原则,合理设计风险管理流程与操作程序,做到事前规划与事后分析,坚持日常监督与检查。借鉴公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合理设置私募基金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合理分配资源与管理权限,但同时要保持私募基金的灵活性。

(四)完善基金激励机制,控制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持有私募基金一定比例的份额,一旦出现亏损,基金管理者也将受到损失,从而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这种捆绑机制也能够有效解决存在于公募基金的利益主体缺位问题。同时,对管理费采取灵活安排,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成等方式分享投资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管理人消极管理投资组合,促使管理人为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努力。这种利益分配方式权责清晰,实现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一致。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例如根据α系数来判断基金业绩的好坏。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有一个量化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基金管理人的压力,使其投资决策着眼于资产的长期增值而减少短视行为。

(五)加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我国私募基金长期运行在法律监管范围之外,当事人利益的保障往往依赖一纸合同,这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危害资本市场安全。虽然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但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专业人员职业操守、素质较差的情况下,国外成熟市场的自治监管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根据我国实际,应该坚持政府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管不是单纯的行政监管,而是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的一种法律监管。

私募基金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我们不可能将其取缔,也不能视而不见,而是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立法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这样才能正确引导私募基金健康发展,使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剂、助推器。

[1]谭军华,张继伟,刚嘎.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SWOT分析.特区经济,2006.3.

[2]夏斌,陈道富著.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3]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金融,2006.3.

[4]赵磊.信托-私募基金运行模式的最佳选择.国际经济法网,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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