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习新《消防法》中制作一览表
2010-08-02张尔丰
□ 张尔丰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 《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配套的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也已陆续出台。
此次 《消防法》的修订变更很大,其中包括: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权,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修订前的 《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也不够严谨,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一些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致使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增大。为了切实保障 《消防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法》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维护公共安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修订后的新 《消防法》在许多方面作了重要调整补充,有许多新内容和新要求需要我们深入学习,仔细探讨。为了使广大同行在学习新 《消防法》的过程中,能更清晰地了解在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整改火灾隐患方面的新要求,我根据相关法律文献制作了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应一览表》和 《火灾隐患与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一览表》,以供参考。
44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6条第2款《消防法》第65条第2款45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条第2款 《消防法》第66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46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条第2款 《消防法》第66条47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条第2款 《消防法》第66条48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27条第2款 《消防法》第66条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款《消防法》第67条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50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无 《消防法》第44条第2款 《消防法》第68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5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无 《消防法》第34条 《消防法》第69条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附录: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4.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 〔2009〕11号 (2009年3月3日)
火灾隐患与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一览表
3.9 除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3.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3.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3.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3.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4.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4.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6 消防电源6.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6.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7.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8 其他8.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8.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8.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规则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3.1~3.9和5、8.4规定要素2条以上 (含本数,下同)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1.1~1.4、4.5~4.6规定要素2条以上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1.1~8.4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4其他场所存在1.1~8.4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1 可以立即整改的2 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4 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