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2010-07-20张绍敏
张绍敏
我国绝大多数人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部分,要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发展方向,进而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稳步进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看,社会保险依然处在低水平,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险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制度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并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民从中得不到看得见的“实惠”,投保积极性很低。另外,参保对象集中在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结扎户,其他农业人员基本没有参保,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额度和共济性,抗风险能力较差,保障水平也极其有限。
2.农村社会保险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总体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第一,为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我国农保基金采取的是集中领导,分级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社保基金全部归县级管理运营、各自为政,管理规定各色各异。第二,社会保险分工不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保险中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农民老年社会保险、乡镇企业社会保险,保险公司负责一部分社会保险,其余一切社会保险事业均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管理。但有些地方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各自的管理责任不明确,保险基金运营风险无人承担,造成多头管理的低效率和无人管理的无效性。
3.农村社会保险扶持政策落实难度大
农村社会保险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扶持对象集中在乡镇、村组、企业的职工,占农村大部分人口的农民享受不到政府补贴,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上成了个人储蓄保险,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低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降低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很多农民尽可能省吃俭用,将积攒资金用来储蓄,导致社会保险基金不足。
4.农村社会保险发展落后,且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城市社会保障,将95%以上的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分配给城镇,社会保障被人为地分隔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力度的偏差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保事业的发展。其次,农村社保因为实行地区分级管理模式,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由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经济发达的地区参保意识较强,参保率高,社保基金作用发挥的更充分,反过来又激励了更多的参保人员,形成良性循环。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必要性及发展方向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1.建设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转变,将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由偏重城市向城乡协调转变,使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农村社会保险是公共财政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给予农民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公共财政的直接补贴,调整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可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实现农民从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质的飞跃,奠定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同时为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2.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加快城镇化步伐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解决现状农村出现的老龄化结构日益突出的问题,又使得农民工得到应有的安慰和辅助,消除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消极因素,通过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途径
很多只有女儿的老年人自身缺乏劳动力、身边又没有子女照顾,遇到较多的困难,社会保障又没有顾及到,使得社会对计划生育有些偏见,给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也是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险制度体系,破除对计划生育的偏见,扩大保险对象、丰富保险内容,解决好特殊群体的后顾之忧,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确保国家人口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建设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险发展的滞后已经影响到我国整个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解决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本身就是非强制性的,在执行上会有更大的调整和操作空间。面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分级管理模式出现的弊端,应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农村医疗保险法》、《失地农民保险法》等各类农村社会保险法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种类、业务、程度和范围、保费的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再保险体系等重要事宜加以明确界定,作为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的明文规定,使得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对避免私自挪用保险基金、发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至关重要。
2.完善保险监督机制,巩固社保成效
在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后,还应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置职能机构和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社保活动的开展。应该按照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组建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实行内部稽核,行政监管,全程反映和掌握社保工作的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排除障碍。同时应成立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鼓励群众举报,正视和重视群众意见,务实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保证农民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提高其积极性。
3.结合地区发展,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受地域因素的影响,各地区农村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差距,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为使社会保险真正发挥保障农民利益的作用,允许在专门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地区发展状态,调整保险细则和指导意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4.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支持力度
农民作为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政府必须重视农村建设问题,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和重要文件,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国家财政也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可以采取每年划拨固定额度,逐渐补充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缩小城乡社会保险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好基础。
5.创新缴款方式,稳定保险基金规模
社会在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度建设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产生了由于失地而暂无收入的农民以及大量的农民工。在地区发展水平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农村参保居民意愿,将应交纳的保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逐渐向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过渡,逐步实现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总之,“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点。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更加频繁,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已经动摇,未来社会保险事业的重点与难点不是城市而是农村,必须及早规划,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