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途径分析——以河北省为例
2010-07-20刘秀娟
刘秀娟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联合在一起并实施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是“人的联合”和“资本联合”结合体,并以“人的联合”为主。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只有那些有共同经济和社会需求,又能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自愿要求加入,才可成为社员。社员提供并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合作社存在发展的前提。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以社员缴纳为主
合作社社员要公平地交纳股金,依章程可以多交,但不能影响公平决策;公积金一般不可分割;吸收社会资本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社员对合作社资本拥有控制权;社员有权利决定盈余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分配。
(三)内部管理强调民主原则
合作社由社员民主控制。主要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体现,重大事项交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与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工作,经理人员可以是合作社雇员,要对理事会和社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强调教育与培训原则;社员自愿退出也是民主管理的体现。
二、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现状
通过对河北省部分农民合作组织的调查和走访,发现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状况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自力更生型,有多少钱办多大事是这一类合作组织坚持的原则,所有的资金来源于农民会员的自筹,在资金出现缺乏时,农民自愿增加股份,追加投资。例如:河北耿官屯农业合作社。二是公司扶植型,这类合作社一般采取“公司+农户”的运营模式,在订单农业的运作下,农户所需要的资金大部分可以通过挂靠的公司来解决。例如:辛集市黑马粮食专业合作社。三是科研单位资助型,这类合作社依托科研院所,成为他们的实验基地,分享专家的部分项目经费,也可以促进技术革新速度,更好的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例如:高碑店市北城农民技术协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大部分合作社在融资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缺乏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普遍问题
资金缺乏是制约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真正的盈利能力,没有稳定而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无从积累和发展。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缴纳的股金水平较低,每人几十元的水平,由于害怕承担风险,面对具体的合作项目不敢投入大笔的资金。加之政府的扶持资金难以争取,银行贷款难以取得。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一是缺乏启动资金;二是合作社在扩大经营规模、谋求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缺乏流动资金。由于缺乏启动资金,一些合作社举步维艰;流动资金缺乏则导致合作社很难培植主导产业和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后劲不足。
(二)制度供给不足,融资方式单一
农村金融市场上虽然有农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后,商业利益驱动使之弃乡进城,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央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比2004年减少了9811个。农业发展银行业绩一直不理想;邮政储蓄职能尚未完全发挥;在基层能够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但是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包袱重,支农能力受限,致使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尽管河北省农信社已经出台了若干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农民合作社普遍反映,这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一方面农信社利率普遍偏高。一般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等,这类贷款的利率较高,农信社一般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以上,有限的贷款往往被高息耗去很大一部分,合作社承担不起;另一方面,农信社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贷款条件较高,多数合作社很难贷到款,只能以成员个人名义贷到一定款项,例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尝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2008年10月河北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晋州周家庄试水。按照河北银监局核准的业务范围,挂牌成立后的互助社可以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办理代理业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但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产生原因
(一)农民会员出资总额不能满足合作社的发展
1.合作社社员数量有限,且属于低收入群体,具有怕风险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农民的联合,必然要求合作社融资要以农民的股本为基础,限制合作社吸收其他成员的出资,以保持合作社主体的农民属性。尤其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由于社员数量有限,必然使筹集到的资金十分有限。加上参加合作社的人都是低收入劳动者,他们能够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都是十分有限的。中国典型的小农经济决定农民具有求稳定、怕风险的特点,低收入的农民只能将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资金投入到合作社。
2.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大量吸纳股金。一人一票原则是合作社体现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但是它也形成了投票权与入股的份额不成正比关系。为合作社贡献大、承担风险大的社员,与其他社员同样仅拥有一票的权利,这就出现了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其结果必然是社员入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这样社员必然只愿意交纳最低的入社股金,使整个合作社在吸收股金方面存在缺陷。
3.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不利于吸纳更多的资金。因为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要寻求能够获得更多报酬的机会。合作社在运行中对农民社员的服务往往是以无偿或者微利为原则的,在对外的市场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大部分要按照交易量返还给农民。所以农民依靠股金分红所得的报酬有限,使社员不愿意交纳更多的股份。只要合作社的股份不是作为具有吸引力的资本投资来配置,每个社员不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股份集资的缺陷问题在合作社就无法解决。
(二)农村的银行借款筹资来源有限
金融资本一定会追大、追强、追快,这是商业规律。因此也不能怪商业金融部门不贷款给专业合作社。通过长期实践看,银行贷款基本上是要支持那些已经成长壮大了的合作组织,或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合作社。而真正由几户农民发起的合作社往往最需要给予支持,却难以得到支持。商业银行与合作社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银行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要求合作社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抵押,而农民的耕地依法不能抵押,同时农业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这就促使金融机构主观上有轻视农村业务、并想转移到城市的动力。
(三)政府的资助力度较小
从总量来看,河北省财政支农支出呈持续增长的态势,由1995年的15.91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54.05亿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量为4.24亿元,年均增长率14.55%。但是从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1995年—2004年期间总体上是下降趋势,由1995年的8.32%下降到2004年的6.88%,下降了1.44个百分点。据统计,发展中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都保持在10%左右,像巴基斯坦、泰国、印度等国家已经占到15%以上,相比之下,河北财政支农的水平明显偏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总量不足。
四、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途径设想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11万户,同比增长了3倍多。河北省是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的10个省份之一,因此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必然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放开手脚”化解农民的“贷款难”
2009年2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实践中银行仍不敢轻易放弃“通过抵押或担保再放款”的条件,因为合作社大多没什么固定资产,有的只是瓜果蔬菜、鸡鸭鱼虾等不可用来抵押的“活口”,另外,也没什么人愿意为农民的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完善合作社的规避风险机制,才能和金融部门对接。例如: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合作社开展信用评定的基础上,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帮助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政府资助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也可以降低风险。这些都会促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放心为农民贷款。
(二)多渠道提供贷款,引入竞争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农村市场的金融改革与创新,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字,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除了要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以外,河北省应该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方面积极迈进。虽然目前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不能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竞争,但是只有多方“主导”的金融服务品种,才可以给农村提供更多的贷款渠道选择,在无形中构建一种竞争机制,各家金融机构才会在利率、放贷条件、贷款额度、审批周期等方面提升各自吸引力。
(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信贷模式和产品。在信贷运作方面,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出发,按照“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原则,灵活选择信贷对象和支持方式。例如:除了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资金以外,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模式开展合作:一是直接向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模式,银行把资金贷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支配,合作社用销售货物所得还款;二是合作社支持下贷“物”模式,合作社提供担保,由银行向农户发放指定用途的贷款,同时农户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代为使用贷款资金,待农户收获后,合作社再将劳动成果统一收购并出售,并用货款代农户归还银行贷款;三是合作社协助下直接向社员农户贷款模式,合作社在贷款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催收等环节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工作帮助。银行对社员农户办理小额贷款,然后社员农户在需要时使用贷款并通过合作社集中购买生产资料,待农户生产结束后,将劳动成果通过合作社统一出售,在得到销售收入后,由农户分别归还银行贷款。
(四)增加财政税收支持
农业特性决定了农村融资必须处于被保护地位,农村融资又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的特殊性,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财税的支持。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日本、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发展得非常成熟。韩国农民向来不为贷款而发愁,其贷款统一归口于遍布全国的农协银行,这个依靠政府扶持而发展壮大起来的农民互助金融合作组织,实际上就是资金互助社。在农协银行,存款年息要比一般银行高出2%~3%。贷款利息十分低廉,而且贷款范围广、种类多,主要用于农民生产经营、购买土地和机械、农业资源开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民子女教育及与农业相关工程项目等。采取政府政策倾斜、各种方式的补贴、优惠贷款、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是缓解农村融资困境的重要方式。
除此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公共积累资金,对农民入股的资金给予合理的回报,吸引农民在合作社中多投入。合作社也要给入股资金较多的社员额外的表决权,以体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多途径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