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概念模型及管理体系研究*
2010-07-1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广东佛山528041
赵 晖 (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广东 佛山 528041)
我国图书情报事业长期以来实行以部门、系统为主体的组织发展体制,其服务在部门、系统基础上进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也是在这一体制下进行。然而,这种按系统进行的信息资源整合建设,存在部门、行业间自我封闭、条块分割的问题。同时,信息资源重复建设和用户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矛盾以及宏观环境的变化,客观上提出了建立跨行业、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的战略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根据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的自身特点研究联盟协同管理的相关理论,设计一套专门针对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管理体系的构建模式,从而帮助图书馆联盟实现联盟协同效应。
1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CLASM)的概念模型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Cross-system Library Alliance Synergic Management,简称CLASM )是指跨系统图书馆联盟以协同学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管理方法、手段促使图书馆联盟内部各系统成员图书馆之间按照协同方式进行整合,相互作用、合作和协调而实现一致性和互补性,进而产生支配整个联盟系统协同发展的序参量,使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实现自组织而从一种序状态走向另一种新的序状态,并使系统产生整体作用大于各要素作用力之和的系统管理方法。
目前,国际上已有许多研究机构和大学正致力于企业建模体系结构的研究和开发,并提出了一些较为完善的企业建模体系结构。其中比较著名的有 Zachman框架、CMOSA、PERA、ARIS、DEF、ISM、CM和IFW[1]。本文在CMOSA模型框架[2]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扩展 ,从3个视角来构建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的框架,即协同内容视角、协同层次视角及协同主体视角。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可以用一个三维模型来表示(见图1)。对CLASM管理模型的描述有助于对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的理解和对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本质的准确把握,为管理人员在处理复杂系统的协同管理问题时提供科学的依据[1]。
图1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概念模型
1.1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内容维度
目前,关于联盟资源分类的问题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多争议。Das T K与 Teng B(1998)以联盟的风险研究为基础,将企业投入联盟的资源划分为财务资源、技术资源、实物资源和管理资源4类;Yan A与Gray B(2001)在跨国战略联盟研究中将联盟资源划分为资本资源和非资本资源;Das TK与 Teng B(1998)以Miller D及Shamsie J(1996)提出的资源可模仿性障碍为标准将资源划分为基于产权的资源和基于知识的资源两类;Demibag M与 Weir D(2006)在关于联盟资源与产权关系的研究中同样采取了Miller D及Shamsie J(1996) 提出的分类方法[3]。
本文同样借鉴Miller D及Shamsie J(1996) 提出的分类标准,以资源的可模仿性障碍为基础,将图书馆投入到联盟的资源划分为基于产权的资源和基于知识的资源两类。基于产权的资源(Property-Based Resources) 是指图书馆所拥有的法定财产,图书馆对此类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专利、合约和法律的保护;基于知识的资源( Knowledge-Based Resources) 是指图书馆所拥有的诀窍和技能,所有不能被专利保护的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等都可归到此类。跨系统图书馆联盟资源的进一步细分见图2。
图2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资源组合
1.2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层次维度
以联盟协同层次的视角来观察和审视联盟管理问题,本文将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的协同划分为4个层次,它们是联盟与成员图书馆之间的协同(属纵向上下级层面)、成员图书馆与成员图书馆之间的协同(属横向同级层面)、成员图书馆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属图书馆内部同级层面)、图书馆联盟成员所在系统之间的协同 (属政府内部同级层面)。
1.3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主体维度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的主体是构成联盟协同体和联盟协同关系的基本单位,是保证联盟运转的基础。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中的主体类型包括联盟管理机构、各系统主管部门、合作伙伴(各类型图书馆) 、成员图书馆员工。它们各自在联盟协同过程中的协作关系和主要职责如表1所示。
表1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中各主体主要职责
上述3个维度构成了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的概念模型,即解决了进行联盟协同的要素构成问题。概念模型只是一种理论形态上的协同,而要把这种理论形态上的协同转换为实际的协同行为,并使它发挥应有的效用,还必须研究如何实现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
2 构建我国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协同管理体系
一个管理体系是一个集团的不同成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集体行动的特别机制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内各成员发展程度、服务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差异很大,联盟的协同内容、协同层次、协同主体多元复杂,这样的联盟运作必然面临两个难题:如何形成跨越现有行政边界的合作体制与凝聚合作成员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解决“两个难题”的根本在于建立合作的制度基础。这个制度基础就是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管理体系。 跨系统的联盟是一个自主运作却又相互依存的聚合物,合作不是政策导向的产物,而是自组织形成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无论是实行等级制还是市场机制来协调联盟中的矛盾都将面临诸多困境,而从“管理”的本质和特征来看,跨系统的图书馆联盟应基本包括:联盟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相应的法治基础(见图3)。
2.1 建立跨越行政边界的“合作体制”
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合作都必须构建一个“特殊体制”,从而模糊地理上的界限和传统行政边界。这个“特殊体制”是联盟者之间形成的自组织,其权力来自于各合作伙伴自愿出让的权力,它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协调,而非统治和控制。
这个“合作体制”可以以“联盟委员会”的形式出现。需要指出的是,在“联盟委员会”这个层面必须有中央(地方)政府介入,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图书情报事业在发展中从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这种分散化的政府管理使得信息资源跨系统整合受到限制。就当前管理体制而言,要推进一项系统建设工程必须由多个平行部门协调,这样不仅效率低,而且难以统一规划。因此,就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特点而言,要进行跨系统的合作建设,必须由政府部门有效推进。因此,需要有中央或地方政府进行约束。二是经济人的理性不可避免地使各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关系,如对发展基金使用的明争暗夺。尽管所有行为主体都明白结果是非效率的,但每个个体的独立行动都无力协调其他行为主体的活动以达到帕累托优等均衡[4]。这就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出典型的协调问题。虽然联盟委员会可以协调,但由博弈主体代表组成的联盟委员会难免有时为“守土有责”而产生偏向,因此一种外在的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只能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来扮演这个外在约束的角色。
笔者认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合署信息化办公室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管理主体机构。其核心优势有3点:(1)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推进政府机构的改革,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协同机构改革的能力。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合署信息化办公室是将政府改革职能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职能集成在一起,深度契合了图书馆联盟的建设实质和治理理念。 (2)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合署信息化办公室模式可以统一图书馆联盟项目的规划权和立项权,使立项的项目符合总体技术标准规范,以促进跨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3)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对信息化工作的认知还停留在信息技术层面,信息化推进工作会遇到非常多的体制阻力和观念阻力。因此,信息化工作应该有一段长期的孵化期,而这个孵化器就是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合署信息化办公室。
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组织体系以此为前提,在实现多部(委)协调和社会共建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联盟委员会”和“联盟事务协调会”两个层面组成。联盟委员会由著名科学家、情报信息专家及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图书馆的馆长通过选举产生,主要职能是制定联盟目标及政策,审批事务协调会的项目提案并监督项目的执行,是一个联盟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委员会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权,但享有凭借各成员图书馆经谈判而自愿出让的权力,从而具有实际的行为能力。联盟事务协调会则是一个政策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联盟政策执行及联盟政策工具的运用。
2.2 建立旨在保证联盟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基金
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信息资源的发展比一般生产性资源的发展更需要以原始资本积累为基础。没有原始资本积累为先决条件,信息资源的发展是不可靠的、脆弱的,甚至可能是畸形的[5]。因此,图书馆联盟尤其是跨系统的联盟的运行更需要连续和稳定的发展基金支持,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是联盟的重要问题。
比较目前国内外图书馆联盟的资金来源,有很多相似之处。最主要的共同点就是来自政府的资金投入是图书馆联盟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如美国的OhioLINK(the Ohio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Network,美国俄亥俄州图书馆与信息网络),其运营资金基本上都来自州政府立法机构批准的拨款[6]。在我国,仅“九五”期间,中央专项投资5 000万元于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6]。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国外的图书馆联盟还有一部分资金来自社会捐助,而在国内这种形式的资金来源较少。对于跨系统的信息共建共享项目,中央或地方政府应该设立专项经费,统一安排,来自政府的长期而稳定的投入是图书馆联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资金保障。但从发展方向来看,联盟建设的资金来源应呈现多元化趋势,除了政府投入外,联盟还应努力开拓其他的多种渠道,如成员单位的会费、开展有偿信息服务的收入、对外培训的收入、吸收民间资本或企业资本、接受社会捐赠,等等[6],争取发展基金来源途径的多元化。
一个跨系统的联盟应该尽可能地调动参与资源共建的各个机构的积极性,这从基金的分配上可以实现。如前所述,共享平台的建设需要有增量经费的带动。增量经费包括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费(经常性经费)和共享平台的建设费(专项经费)。通过带有某些专项功能的联盟公共基金强化合作的根基、层次与力度是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步骤。联盟成员图书馆之间的发展差异性往往很大,这不仅体现在图书馆发展的各项指标上,还体现在发展环境及发展目标上。如果跨系统图书馆联盟不能关注或有助于成员图书馆的发展需求,就很难使成员对联盟有足够的向心力,更多的是把合作视为协商,而不是有着内在关联的资源共建共享。为了增强跨系统联盟的凝聚力,建立带有不同专项功能的基金以资助有关图书馆解决所面临的特殊问题是一个可以借鉴的办法。当然,基金资助应附有条件,即接受基金资助者应该按照联盟的整体规划做出相应政策配合。这一点非常重要,基金资助的附加条件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交换,否则就会对发展较好的图书馆没有激励作用。
2.3 法律基础设施建设
法治的作用在于使联盟具有约束性,从而减少联盟的协调成本。对于跨系统的图书馆联盟而言,为了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更加需要政府出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任何一个国家整合服务发展都离不开政策导向和法律支撑,如美国基于政府导向、多元投入、法规保障的组织模式,法国的集中管理政策与法律支撑体系,英国的分部管理、集中推进的政策框架等,都是针对各自具体问题而形成的政策、法规体系[7]。他们的共同点是,将资源建设纳入国家信息管理的总体战略和法律体系内。
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重视,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我国必须考虑资源整合与服务平台跨系统整合及国家总体政策和信息立法的相容性。目前,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基础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对跨系统资源共建共享的法律规范;二是地方性法律或法规支持。相对于发达国家重视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保证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言,我国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立法方面恰恰是薄弱环节。但近年来,立法的进程已明显加快:一是不少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已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图书馆事业管理法规,其中就包括了有关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二是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若干法律、法规、条例,如信息工作方面的法规、出版方面的法规、标准化方面的法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等都包含了有关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内容,形成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一个新趋向。国家有必要用立法手段来规范和引导跨系统的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因此,图书馆联盟体的成员可以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联合提案以推动国家有关立法,同时,地方的跨系统联盟不仅要提出合作领域,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合作的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及组织体系,并争取得到联盟成员所在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确认,以此作为跨系统资源共建共享的 “基本法”。
3 结 语
上述强调的是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管理体系的建立,而不仅仅是资源的互通有无,它是置于法治化轨道的图书馆事业的进一步改革。只有通过提高整个管理体系的构建水平,才能从跨系统图书馆联盟的协同内容、协同层次、协同主体3个维度最大程度地挖掘资源的使用价值,使跨系统图书馆联盟发挥出应有的联盟协同效应。
[1]丁明华. 企业集团资源协同管理概念模型及信息系统体系研究[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2007(12):204-206.
[2]ESPRIT Consortium AMICE. Cimosa: Open System Architecture for CM[M]. Berlin: Spring-Verlag, 1993:79-81.
[3]任 旭, 刘延平.基于资源依赖观点的企业战略联盟演变机理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4):54-58.
[4]卓 凯, 殷存毅. 区域合作的制度基础: 跨界治理理论与欧盟经验[J].财经研究, 2007(1):55-64.
[5]丁鲁宁. 我国图书馆联盟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25):51-52.
[6]邹婉芬. 我国文献信息共建共享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 图书馆学研究, 2005(11):51-56.
[7]胡 潜. 信息资源整合平台的跨系统建设分析[J]. 图书馆论坛,2008(3):8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