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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资金流入 促进电费回收

2010-07-13朱艳霞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8期
关键词:电费用电供电

朱艳霞

电费是供电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电费回收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电力部门,而且涉及到整个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内外部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目前供电企业电费欠收局面普遍存在,电费回收难已经直接影响到供电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找出电费回收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对策,改善电费回收的内部与外部环境,以促进供电企业持续发展,是供电企业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电费回收不利的危害

(一)电费回收不利导致电力资金运转不畅。欠费问题将直接影响供电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特别是给正常的生产流动资金带来压力,一些急需的电力建设和改造资金难以确保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和供电质量。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持,只有依靠银行的中短期贷款解决,无形中就增加了供电企业的成本费用。当银行贷款到期时,还本资金又难以筹措,形成了债务链条。

(二)电费回收不利导致电力经济效益降低。欠费问题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并给供电企业带来极大的坏账风险。巨额的欠费使得现金流向掌握在用户手中,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难以转化为真正的效益。供电企业本属盈利企业,却出现负债、贷款经营甚至亏损的局面。

(三)电费回收不利导致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受损。电费回收率下降会导致供电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缺失,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的对外支付能力和结算信誉。

二、电费回收不利的成因

尽管电力用户的情况不尽一样,欠费的缘由也不同,但归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由于用电企业的破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直接造成电费拖欠,一些供电企业十年内因此而形成的呆死账就达上千万元。

(二)供电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存在不够规范之处,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催收不力,与用户长期不核对往来账目;数年后再行核对时,由于双方领导或财务人员的更换,加上供电企业抄表原始资料保管不够完整,必然造成电费的流失。

(三)行政干预也是电费拖欠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供电企业对一些拖欠大户、特别是国有企业实施停限电措施时,总有人说情或下行政命令,供电企业领导不执行就得考虑挪位。

电费回收工作是影响到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工作。在电力改革和逐步走向市场化以后,电费回收工作也越来越难。供电企业应从采取多种电费回收方式、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等方面加强电费回收。

三、提高电费回收效率的方式

(一)加强内部基础管理工作

1.制定《电费抄核收考核管理办法》和《电费回收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把指标层层分解到抄核收、报装接电、用电监察等岗位,明确各类人员的电费回收责任。依据考核规则,每月对各责任岗位电费回收情况进行考核。对电费回收考核结零的岗位和人员,给予加分奖励,与月效益工资挂钩,逐月兑现,以激发相关责任人员对电费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建立和完善各类用户信息档案和电费回收数据库。从信用品质、偿还能力、资本、抵押品、经济状况五个方面对用户的资信程度进行分类排队,随时掌握用电大户和长期欠费用户的情况,实行重点监督,对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在电力紧缺、调整运行方式和限电时,对临时用户和不按期交费的用户,利用负荷管理系统进行停限电,优先保证优质用户用电需要。

3.加强抄、核、收和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要求电工抄表率、到位率、正确率达到100%,并随时掌握所辖片区用户用电情况。对农户生活用电,农忙期间可采取早晚上门收费或到田间、地头、场院收费;对城镇居民采取定点定期坐收和上门催收;对欠费的单位和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发放催费通知单和停电通知书;对长期恶意拖欠的用户,除停供外,还应依法提起诉讼。可在营业窗口设立监督台、意见箱、电子查询触摸屏,并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集市咨询点、营业厅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使客户及时了解电费电价新政策,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电费按期回收打好基础。

(二)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客户与银行作为电费回收工作中重要的相关方,供电企业应保持与客户、银行的沟通,同时要做好与拆迁单位的沟通。

1.保持与客户的沟通。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座谈会、走访客户、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受理等方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客户座谈会向客户宣传电力法规以及新的电费政策并了解客户对供电企业电费收费服务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供电企业可通过定期走访将本企业供电量以及地区用电形势向客户进行交流,听取客户生产结构、特点、形势、需求等;客户服务中心人员通过受理客户的需求,通过内部协调帮助客户及时解决问题。通过沟通,可以及时解决企业电费虚高的难题,如一些非工业客户实际用电容量没有达到当初设计的变压器容量,存在大马拉小车的现象,供电企业应建议客户办理减容手续或者是增加电容器补偿容量,以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电费。通过沟通,拉近供用电双方的感情,为电费回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保持与银行的沟通。供电企业的信息管理人员与银行的信息管理人员应保持有效沟通,确保银行代收电费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代收费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促进居民电费回收,提高服务质量,供电企业与城调部门建立正常的暗访制度,对于代收费服务态度差的银行员工向银行方面进行通报,以促进银行收费服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优秀的代收费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银行代收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保持与拆迁单位的沟通。供电企业应保持与拆迁单位的联系,确保拆迁地块的电费回收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和改造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居民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户电费回收以及表计的赔偿问题。在催收的过程中,供电企业遇到了诸多困难:如承包拆迁的施工队因未能及时从拆迁办拿到工钱,在拆掉部分住房计表后没有及时联系供电部门等。为改变被动情况,供电企业应主动出击,及时掌握拆迁动态,在拆迁地块拆迁之前就与拆迁办加强联系,将地块范围内拆迁户电费欠费情况书面告知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应落实专人与承包拆迁的施工队负责电的同志加强联系,及时到现场核定表计电量,并及时结账。对于拆迁之后,仍然未结清的电费,供电企业应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开发商用临时用电之前将有关费用收回。

(三)利用法律手段,促进电费回收

1.强化《电力法》的宣传,增强用户用电的法律意识电力经营部门和供电企业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定期对社会公众宣讲。在城镇、街道、在车站、码头等开设宣传站张贴标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大造声势。二是依靠新闻媒体广泛地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向社会宣传,走一户讲一户,每次宣讲一个小内容,持之以恒,使用户对电力法规逐步由不熟悉到熟悉。三是与法制部门协同举办电力法规培训班,集中大宗用户的领导学习电力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用电的自觉性。四是印发电力法律法规宣传资料。通过宣传使社会公众熟悉电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思想上增强学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用电、依法交纳电费的自觉性。

2.运用合同法与公司法,确保减少电费拖欠和流失。欠缴电费的对象近年来发生了变化,是个人不欠企业欠,私营不欠国营欠。针对目前的情况,在电费加收方式上应加以改革。(1)签定资产抵押担保合同。(2)参股经营。(3)签定电费缴纳协议。供电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正当的理由依法向所有债务人追收欠缴的电费。在操作上,供电企业可与用户签订缴纳电费协议(含缴纳电费计划),在协议中明确只缴电费的具体法律责任以及未按缴纳计划进度缴纳的具体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加收滞纳金,交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必要时依法停电催收。

3.把握好诉讼时效期。供电企业应在每年底,对所欠的电费和违约金彻底地清理一次,形成书面材料,通知欠电费的用户分别在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对方不配合,则将材料挂号邮寄到对方,并将寄信收据妥为保管。只要按照这个办法做,就可以保证供电企业的每一笔欠电费和违约金都处在诉讼时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有效的诉讼。

4.高度重视证据和供用电合同的签定。欠电费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开庭后,在庭审调查中,审判长要求原告当庭举证,出示欠电费的书面证据和供用电合同。如果欠电费的证据充分,合同内容又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所有条款,那么,打起“官司”来就比较顺利,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如果仅证据充分,但合同内容欠缺或约定不严密,那么,原告不仅要多费口舌,而且权利有可能难以保全。例如,若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这就为法官在判定违约金时,留下可宽可严的空间。如果法官偏袒被告,他可以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不顾,择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判案,其结果是被告只被判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其额度大大低于原告应得的违约金。因此,供电企业应高度重视供用电合同。合同文本应规范,内容全面而无疏漏,条款结构严谨。在定稿前,最好由律师审定一次。如果影响合同的时间、约定的内容、条件发生了变化,合同应及时修改。合同是供电企业重要的经营档案材料,要做到专人保管,不得遗失,随时都可查阅。

5.法庭调解是回收欠费的有效手段。原告不应放弃调解手段,在调解中把握好主张权利的尺度,一般原则为:条件约束要严,权利见好就收。调解是双方形成的共识,其效果可佳,往往比法院硬判的结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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