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涉税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2010-07-13孟睿妍
孟睿妍
一、事业单位涉税收支确认与核算标准
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各事业单位的体制模式已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其按对财政经费的依赖程度可被分为全额拨付、差额拨付、自收自支三种形式,在后两种形式下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其所获经营收入的多少,来实现对所需经费的弥补,并形成对本单位今后发展所需资本的储备。因此就这两类事业单位而言,其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经营行为,由此也必然会与税收业务相涉及。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应包括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相应其所产生的支出也应包括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由此也就会形成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就前者而言,其是指事业收入与事业支出的差额,也即免税收入与免税支出的差额,因此也被称为免税结余。而对于后者而言,由于其是指依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算的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的差额,因此也被称为应税结余。
二、事业单位涉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
例如,某事业单位属于预算差额拨付型单位,其在2009年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为20万元,事业收入为3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为40万元,经营收入为50万元,其他收入(出租固定资产)为60万元,共计200万元。与此同时,该单位本年度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事业支出20万元,拨出经费30万元,经营支出4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10万元,销售税金12万元(其中经营活动占3万元),共计112万元。该事业单位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其在2009年末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结转事业活动所形成的事业结余
借:财政补助收入 20万元
事业收入 30万元
上级补助收入 40万元
其他收入 60万元
贷:事业结余 150万元
借:事业结余 69万元
贷:事业支出 20万元
拨出经费 30万元
对附属单位补助 10万元
销售税金——非经营活动9万元
2.结转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营结余
借:经营收入 50万元
贷:经营结余 50万元
借:经营结余 43万元
贷:经营支出 40万元
销售税金——经营活动3万元
3.计算并结转单位应缴纳的所得税
由于在该事业单位所获得的各项收入中,包含出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纳所得缴纳所得税,即应纳所得税=(经营结余+其他收入)×25%=16.75万元。
借:所得税 16.7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75万元
4.结转并缴纳该单位其他相关税负
另外,由于该事业单位存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因此也应按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相应的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说税0.21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0.09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0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3万元
三、事业单位涉税账务处理的改进策略
从目前来看,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在“结余分配”科目下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中核算的,但是由于所得税是由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而非事业活动所产生的,因此极有可能造成经营结余为负而应纳所得为正的情况,从而在结转时极易形成对事业基金的冲减,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经营亏损不能用事业基金弥补相背离。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所得税不应作为结余分配处理,而应作为费用支出列入至“经营支出—所得税”科目予以反映或核算,在结转时作借记“经营支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从而使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核算更加规范、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