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及建议
2010-07-13陶淑荣
陶淑荣
一、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除了存货的减值、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金融资产的减值等八项减值以外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不得转回规定引发的问题
1.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内在价值。资产的本质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确认。而应当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的目的是为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虽然避免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操纵会计当期利润的可能性,但却不能有效避免企业通过资产处置提高处置当期利润的可能。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实际处置(如出售)变现时,其原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同时转回,抵减当期成本,增加当期收益。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达到提高处置当期利润的目的。
2.不利于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使得企业不能如实反映资产的内在价值。当企业某一项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时,由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使得财务报表上不能及时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将影响着管理当局和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判断,进一步影响其对企业筹资盈利能力的判断,制约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的建议
1.完善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准则。现行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准则规定缺乏系统性,在实务操作中也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完善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准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上日程。在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上,应充分考虑实务的可操作性。
首先,尽管会计准则要求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分类、影响和原因,但资产减值的披露内容缺乏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减值情况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计算可回收金额的标准,也未规定“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没有充分披露计算可收回金额的标准、当期资产减值冲回金额、当期直接确认为损益的资产减值冲回金额,这就为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政策掩护。因此,为了使信息使用者更真实地了解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应完善资产减值损失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要求企业详细披露资产减值政策的运用以及对利润的影响。
其次,虽然会计准则限制了部分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但企业仍可利用存货、金融资产等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来操纵利润。因此,完善资产减值损失相关准则,对该部分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条件加以限制性是非常必要的。
2.设置合理评价标准。减值损失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仍可以转回,也就是说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损失来操控利润。
3.完善和发展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完善的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是计量资产减值、评价资产减值合理性必不可少的基础。只有完善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反映,使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有章可循,从而体现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健全价格、信息等市场机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定期、及时地公布各项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使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有章可循,提高资产减值会计的可操作性。
4.资产减值损失的内、外监督要同时加强。由于资产减值损失涉及的项目内容特殊、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等特点,因此,内、外监督要同时加强。首先,建立健全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与转回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及时发现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其次,强化资产减值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应以高度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单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