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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税的12年社保路

2010-06-27

决策 2010年5期
关键词:安徽省政府养老保险费社保费

【综述】

安徽省地税部门通过完善社保费征缴,奠定了社保基金运转步入良性轨道的基础,最大限度满足了百姓应对生、老、病、残、失业之需,撑起了民安“保护伞”。

2010年1月21日,安徽省政府致信安徽省地税局,称在金融危机冲击下,“2009年全省社会保险费收入达到328.7亿元,……为全省社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现了保收入增长和保企业发展的双丰收”,对此予以祝贺与褒奖。

这并不是安徽省政府第一次因社保费征缴向安徽省地税局发去贺信。从1998年接手社保费征缴以来,安徽省地税局先后六次被安徽省政府以贺信的方式表彰。六封贺信不仅是对安徽省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工作的肯定,亦是安徽省地税部门在12年社保征缴路上留下的一个个坚实足印。

通过梳理这些足印,会发现安徽省地税部门是如何通过完善社保费征缴,奠定起社保基金良性运行的基础,以最大限度满足百姓应对生、老、病、残、失业之需,撑起民安“保护伞”。

探 路

六封贺信中,最早一封的时间是2002年初,此时,安徽省地税部门已在社保费征缴道路上探索了近4年。

“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果断决策下,1998年安徽省地税局在全国率先接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当时,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都还没有颁布,安徽不仅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也是在为地税系统征缴社保费进行探路。”安徽省地税局基金处负责人告诉《决策》。

不过这个“螃蟹”吃得并不轻松。在当时,社保费转由地税系统征缴,被社会赋予了众多期望与意义。

这首先体现在管理体制上。当时,安徽将社保费转由地税系统征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希望“借此实现两个转变,即改差额征缴为全额征缴、改收支混合管理为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样不仅能杜绝‘协议缴费’等不规范办法,减少和防止偷、逃费的现象发生,还有利于建立‘基金征收、基金管理、基金发放’三者相分离,税务、财政和劳动保障三个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安徽省地税局局长汪建国向《决策》杂志分析道,此外,地税系统健全的征收组织机构也能有效降低征缴的管理成本。

而更大的期望则源于当时经济社会改革的现实。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8年到2000年的三年间,在企业改革与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全国兼并、破产企业达1800多户,涉及职工500多万。当时安徽亦不例外。如此大的力度,没有社会保障作后盾解除这些职工的后顾之忧,改革不仅将难以实现,也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没有足够的社保基金,社会保障无从谈起,社保基金主要来源又是社保费。

“所以,当时地税系统征缴社保费,不仅希望借此增加社保基金的积累,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高峰,还事关改革的大局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相关专家向《决策》分析道。

面对如此期望,当时走在全国前列的安徽省地税局,肩负的责任与压力可想而知。

1998年8月,安徽省地税局开始负重前行,在全国第一家接手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为顺利交接、更好完成这项工作,在此之前我们做了一系列深入的调研和准备。例如芜湖市地税局在接手之前,就对全市参保户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而合肥市地税局亦与财政、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清理小组,对该市进行逐户清理。”安徽省地税局基金处负责人告诉《决策》。

得益于充分的前期准备,在不增加人员、不追加经费的情况下,1999年安徽省地税局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超额完成安徽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2000年,在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费亦转由安徽省地税局征缴。

2001年,安徽省地税局“克服了缴费能力有限和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的矛盾,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三项社保费征收入库55.1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第一封贺信中,安徽省政府如此赞许道。

创 新

2002年,安徽征缴社保费63.9亿元;2004年,安徽社保费突破100亿元,增至103.3亿元。为此,安徽省政府于2003年、2005年分别向安徽省地税局发去贺信。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初的贺信。

在信中,安徽省政府不仅对社保费过百亿表示“热烈的祝贺”,还特意指出,安徽省地税局“创新了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和‘五统一’的工作机制,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探索‘一票多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对此予以褒奖与鼓励。

其实,从接手社保费征收开始,安徽省地税部门就有意识的进行征管机制上的创新。“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虽然有共同之处,但又有各自的特点和不同要求。作为先行者,我们有责任在这项全新业务上积累一些经验,创新征缴模式。”安徽省地税局基金处负责人告诉《决策》。

在这方面,分类管理是一个典型。2002年,蚌埠市地税局在安徽率先实行社保费征缴分类管理办法。即地税局联合社保、财政等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将社保参保单位划分为A、B、C三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这样在征缴上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缴费能力的变化,及时调整类别。

2003年,分类管理方法开始在安徽省全省范围内推开。

与此同时,2002年宿州市地税局针对部分单位和企业拒缴失业保险费的严峻形势,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捆绑式”征收的通知》,实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同步捆绑征收,有力促进了社保费收入全面增长。

除此之外,安徽省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缴上的创新性做法还有同步一次性征收、税银联网、一票多费等等。其中,“一票多费”是对社保费征缴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

“之所以说是一次重大变革,是因为‘一票多费’是在一张社保费专用票据上开具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种社保费,由缴费单位一次性缴费。这就统一了各险种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各项社保费,确保社保费收入能够持续稳定增长。”安徽省地税局基金处负责人告诉《决策》。

“所有创新的着眼点,不仅在于完善社保费征缴模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机制与体制,更在于增加社保费的积累,完善社保制度,让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该负责人说道,“没有充足的社保费,完善的社保制度也无从谈起。”

在2005年的贺信中,安徽省政府写道,这些创新“为保费依法足额征缴提供了制度保证,使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连创新高,确保了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构建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对此一个典型的注脚是,2005年,安徽省社保费征缴与支出开始改变过去收不抵支的情况,首次进入收支平衡的的良性轨道,各项社保费用按时足额发放的能力再次增强。

突 破

2008年,安徽省地税局开展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第十年,安徽省政府专门致信表示慰问。在此前后一年,安徽省政府亦先后致信安徽省地税局祝贺。而这两封贺信的重要原由之一是2007年,安徽社保费收入突破200亿元,达到225.4亿元;2009年,安徽社保费收入再上一个台阶,突破300亿元,达到328.7亿元。

从最初几十亿元社保费到100亿元,安徽用了十余年;从100亿元到200亿元,安徽用了3年;而从200亿元到300亿元,安徽只用了2年。这其中主要因素当然是安徽经济社会巨大的发展,但与安徽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上默默的付出同样分不开。

自1998年以来,安徽省地税部门已累计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6项社保费收入1550亿元。“蛋糕”越做越大,为百姓撑起了一把有力的民安“保护伞”。仅就养老保险而言,据统计,2000年至2009年的10年间,安徽省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在养老基金总支出中的贡献率逐年提高,平均为96.8%。养老保险基金从过去的“收不抵支”实现了“收支结余”。

同时,安徽社保参保对象也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逐步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拓展。仅2009年,其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数分别发展到626.8万人、1447万人、377.8万人、317万人、300万人。

这不仅意味着安徽地税部门在社保征缴扩面上取得了巨大突破,还意味着地税部门将更多的人群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来,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范围,让更多的人沐浴社保阳光。

从2010年开始,安徽省将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此,安徽省地税部门将进一步在社保费征缴上进行创新突破,理顺征缴关系、完善征缴机制、建立税费统一的征管体制。“只有社保费征缴机制完善了,社保费充足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才能获得一个坚实的推行平台。”相关专家告诉《决策》。

而在其看来,税费合一征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还将为社保“费改税”打下基础。“地税系统税费合一征管体制为社保税开征准备了组织基础、积累了征收经验。因为税费一体化管理,就是在社保费征缴时依托税收管理平台,实现了税费同步登记、同步申报、同步管理、同步稽查和同步考核。”有关专家向《决策》杂志分析道,“社保费征收至少在方式上与税没有多少区别了。”■

【链接】

社保费改税声音

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得社会保障基金获得一笔固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是很好的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的高福利国家都有社会保障税费制度,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一种的目的税,特别的医疗、失业福利和养老金筹资的政府收入的补充来源,从发展趋势看,社保税费改革并不是简单的费改税或者税改费的问题,但可以肯定,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社会保障税开征宜早不宜迟,相关税制设置应避免双重征税。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 戴相龙

“费”改“税”是征纳形式的转变,过去是收费,现在改成征税。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它不会增加居民的负担。当然如果政府想增加的话,收费也可以提高,应该说如果搞的好了,从长远来看我觉得还可以降低一点负担,总的我认为费改税是征收形式的问题。

“费”改“税”之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可以使社保资金征缴机制更科学,更合理,更规范。具体来说,像社保资金应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管,这样可以使运行比较科学、合理,另外不会出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安体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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