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穆里安合并记法的一种变形
2010-06-23熊明
熊 明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斯穆里安合并记法的一种变形
熊 明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公式按照其语义特征可被合并为实质蕴涵型公式和荒谬蕴涵型公式,由此任何一个公式都可被分解为前件和后件两个部分。这一合并简化了斯穆里安著名的合并记法。就这一新的合并记法,提出了两种结构归纳证明,建立了一个希尔伯特型古典逻辑系统,并证明其完全性。
公式;斯穆里安合并记法;结构归纳法;实质蕴涵;荒谬蕴涵
一、斯穆里安的合并记法
在命题逻辑中,出于某种目的(例如对称性)在规定公式时会引入较多的联接词符号。例如,可按下面的方式给出公式:
(1)命题变元p1,p2,p3,…,pn,pn+1,…(n∈N)是公式。
(2)如果α是公式,那么¬α也是公式。
(3)如果α和β是公式,那么(α∧β)、(α∨β)、(α→β)、(αβ)、(α↔β)、(αβ)也都是。
(4)只有通过上述规则得到的符号串才是公式。
这里引入了多达七种联接词符号(其中“”称为荒谬蕴涵)来规定公式。这样,不论是在运用结构归纳证明法进行证明,还是运用结构归纳的定义法进行规定,除了命题变元的情况之外,我们尚有七种情况需要分别讨论。这就使得整个讨论的工作量较大。以结构归纳证明为例,它的施行如下。如果下列条件成立,那么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
①对任何命题变元π,π都有性质F。
②若公式α有性质F,则公式¬α也有性质F。
③若公式α和β有性质F,则公式(αθβ)也有性质F,其中θ∈{∧,∨,→,,↔,}。
下面把它称为公式的“第一结构归纳证明法”。比如,在对公式进行解释时,我们必须分下列七种情况归纳定义公式的真值:
设α、β、γ是公式,如果函数V:Form(PL)↦{0,1}(0表示真,1表示假)满足如下条件,则称之为PL-赋值(以下简称“赋值”):
(1)V(¬α)=0,当且仅当V(α)=1。
(2)V(α∨β)=1,当且仅当V(α)=1,V(β)=1。
(3)V(α∧β)=0,当且仅当V(α)=0,V(β)=0。
(4)V(α→β)=1,当且仅当V(α)=0,V(β)=1。
(5)V(αβ)=0,当且仅当V(α)=1,V(β)=0。
(6)V(α↔β)=0,当且仅当V(α)=V(β)。
对公式α和β,如果对任何赋值V,都有V(α)=V(β),那么就称α与β逻辑等值,记为α⇔β。
为达到简化的目的,可考虑按照公式的某种特征把多种公式合并成为一类公式,使得全体公式被分为数目较少的几类。故而既能简化结构归纳证明,又能简化结构归纳定义。
例如,可把除单式和形如¬¬α的公式之外的公式按其形式首先分成以下几类:
(1)形如(α∨β)的公式 (1*)形如¬(α∨β)的公式
(2)形如(α∧β)的公式(2*)形如¬(α∧β)的公式
(3)形如(α→β)的公式(3*)形如¬(α→β)的公式
(4)形如(αβ)的公式(4*)形如¬(αβ)的公式
(5)形如(α↔β)的公式(5*)形如¬(α↔β)的公式
不难看出,上面的公式或者逻辑等值于某个析取式,或者逻辑等值于某个合取式,并且不论是析取式的析取支,还是合取式的合取支都比原来的命题在结构上要简单一些。有下面已证明的逻辑等值式为证:
(1)α→β⇔¬α∨β,αβ⇔¬α∧β
(3)¬(α∧β)⇔¬α∨¬β,¬(α→β)⇔α∧¬β
(4)¬(αβ)⇔α∨¬β,¬(α→β)⇔α∧¬β
这样可把除单式和形如¬¬α的公式之外的公式进行合并,分成两个大类。具体而言,一类是形如(α∨β),(α→β),(αβ),¬(α∧β),¬(α↔β),¬(αβ)等的公式,可称它们为析取型公式。另一类是形如(α∧β),(αβ),(α↔β),¬(α∨β),¬(α→β),∧(αβ)等的公式,可称它们为合取型公式。下面把这两类公式统称为有型公式。对任意一个有型公式γ,规定它的成分γ1和γ2如表1所示。
析取型公式和合取型公式的语义特征复述如下:当γ是析取型公式时,γ⇔(γ1∨γ2);当γ是合取型公式时,γ⇔(γ1∧γ2)。
根据上述合并,公式无非有单式、形如的¬¬α的公式、析取型公式及合取型公式四类,据此可以提出与公式的第一结构归纳证明法类似的归纳证明法(称之为“第二结构归纳证明法)如下。如果下列条件成立,那么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
①对任何单式α,α都有性质F。
②若公式α有性质F,则公式¬¬α也有性质F。
③若对析取型公式α,α1和α2都有性质F,则公式α也有性质F。
④若对合取型公式α,α1和α2都有性质F,则公式α也有性质F。
表1
显然,在对公式施行第二结构归纳证明时,只需要验证四种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结构归纳的繁琐度。以上合并记法由逻辑学家斯穆里安首先提出,所以被称为“斯穆里安的合并记法”。[2]21它的比较系统的阐述可参见相关论著[1]20-22。在本文中,我们要就这一记法展开两个方面的讨论:一是指出这一记法本身还可进一步降低结构归纳的繁琐度;二是仿照这一记法,给出另一种类似的记法。
二、斯穆里安合并记法的一点改进
在斯穆里安记法中,形式¬¬α的公式没有被看作是有型公式,施行结构归纳的时候,要单独对这种形式的公式进行证明。现在证明,这种公式可以并入到有型公式之中。首先,注意下面的等值式:
因而可把形如¬¬α的公式并到析取型公式和合取型公式任何一类中,并规定它的成分γ1和γ2都为α。这一做法改进了斯穆里安原来的记法,是因为能够证明以下论断: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那么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
①对任何单式α,α都有性质F。
②对任何析取型公式α,若α1和α2有性质F,则α也有性质F。
③对任何合取型公式α,若α1和α2有性质F,则α也有性质F。
证明:对任何公式α,对任何非负整数n,我们规定¬nα满足:¬0α=α且¬n+1α=¬(¬nα)。为证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我们对α运用第一结构归纳法加强证明:对任何公式α,对任何非负整数n,¬nα都有性质F。
首先,当α是命题变元π时,对n运用数学归纳法证明:对任何非负整数n,¬nπ有性质F。n=0或1时,¬nπ即π或¬π按条件①自然有性质F。当n=k(k≥2)时,由于(¬nπ)1=¬k-2π,(¬nπ)2=¬k-2π,由(数学归纳法的)归纳假设¬k-2π有性质F,于是按②(或③),¬nπ也有性质F。
当α是公式¬β时,对任何非负整数n,都有¬nα=¬n+1β。所以,从结论:对任何非负整数n,¬nβ有性质F,立有:对任何非负整数n,¬nα有性质F。
当α是公式(β∨γ)时,首先注意,(¬0α)1=β,(¬0α)2=γ;(¬1α)1=¬β,(¬1α)2=¬γ。按(第一结构归纳法的)归纳假设,β、γ、¬β、¬γ已有性质F,所以,根据②和③,¬0α和¬1α都有性质F。
其次,当n>1时,(¬nα)1=¬n-2α,(¬nα)2=¬n-2α。接下来,对n施行数学归纳法证明:若n>1,则¬nα也有性质F。当n=2时,(¬nα)1=¬0α,(¬nα)2=¬0α。而前面已证¬1α和¬0α都有性质F,根据②(或③)就有¬2α也有性质F。当n=k(k>2)时,(¬nα)1=¬n-2α,(¬nα)2=¬n-2α。由归纳假设,¬n-2α有性质F,于是,¬nα也有性质F。
当α是公式(β∧γ)、(β→γ)、(βγ)时,类似上面可证。还有α是公式(β↔γ)、(βγ)两种情况需要考虑。下面分析α是公式(β↔γ)的情况,α是(βγ)的情况类似进行。注意到α1=(β→γ),α2=(γ→β),由归纳假设,β、γ已有性质F,再根据α=(β→γ)和α=(γ→β)两种情况中的证明,可知(β→γ)和(γ→β)也有性质F。这样,按条件③,¬0α=α有性质F。类似可证¬1α=¬α也有性质F。对¬nα(n>2)情形类似α=(β∨γ)中相应情形的证明,此略去。
综合上面所述,可以断定对任何公式α以及任何非负整数n,公式¬nα都有性质F。这就达到了证明的目的。
三、斯穆里安合并记法的一种新变形
根据先前对公式的真值的规定,容易证明下面的逻辑等值式:
(1)¬¬α⇔(¬α→α),¬¬α⇔(¬αα)
(2)(α∨β)⇔(¬α→β),(α∧β)⇔(¬αβ)
(4)¬(α∧β)⇔(α→¬β),¬(α∨β)⇔(α→¬β)
(5)¬(α→β)⇔(β→α),¬(α→β)⇔(β→α)
可以发现,任何公式都或者可以逻辑等值地转化为实质蕴涵式,或者可以逻辑等值地转化为荒谬蕴涵式,而且在这些蕴涵式中前后件位置出现的公式比原来的公式要简单。于是,可把形如(α∨β),(α→β),(αβ),¬(α∧β),¬(αβ),¬(α↔β)的公式合并为一类,称之为实质蕴涵型公式。把形如(α∧β),(αβ),(α↔β),¬(α∨β),¬(α→β),¬(αβ)的公式并为一类,称之为荒谬蕴涵型公式;对这些公式,规定它们各自的前件和后件如表2所示。
利用上面给出的逻辑等值式,我们不难证明这两类公式与它们各自的前后件有下面的关系:当γ是实质蕴涵型公式时,γ⇔(γ1→γ2);当γ是荒谬蕴涵型公式时,γ⇔(γ1γ2)。
表2
以上合并比斯穆里安原先的合并记法更精简的地方在于,双重否定式也被进行了合并。注意,双重否定式既可归入实质蕴涵型公式,又可归入荒谬蕴涵型公式。
根据以上对公式的分类,有公式的第三结构归纳证明法,其原理如下。如果下列条件成立,那么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
①对任何单式α,α有性质F。
②对任何实质蕴涵型公式α,若α1和α2有性质F,则α也有性质F。
③对任何荒谬蕴涵型公式α,若α1和α2有性质F,则α也有性质F。
在采用荒谬蕴涵型和实质蕴涵型这种合并记法时,还可再给出一种新的结构归纳证明法和定义法,无妨以“第四”来命名之,其原理如下。如果下列条件成立,那么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
①对任何单式α,α都有性质F。
②对任何实质蕴涵型公式α,若¬α1和α2有性质F,则α也有性质F。
③对任何荒谬蕴涵型公式α,若¬α1和α2有性质F,则α也有性质F。
这里利用第一结构归纳证明法证明第四结构归纳证明法的合理性。
为证任何公式α都有性质F,对α运用第一结构归纳法加强证明:对任何公式α,对任何非负整数n,¬nα都有性质F。
首先,当α是命题变元π时,对n运用数学归纳法证明:对任何非负整数n,¬nπ有性质F。n=0或1时,¬nπ即π或¬π按条件①自然有性质F。当n=k(k≥2)时,由于(¬nπ)1=¬k-1π,(¬nπ)2=¬k-2π,由(数学归纳法的)归纳假设¬k-1π和¬k-2π都有性质F,于是按②(或③),¬nπ也有性质F。
当α是公式¬β时,对任何非负整数n,都有¬nα=¬n+1β。所以,从结论:对任何非负整数n,¬nβ有性质F,立有:对任何非负整数n,¬nα有性质F。
当α是公式(β∨γ)时,此时,(¬0α)1=¬β,(¬0α)2=γ;(¬1α)1=β,(¬1α)2=¬γ;(¬nα)1=¬n-1α,(¬nα)2=¬n-2α(n>1)。按(第一结构归纳法的)归纳假设,β、γ、¬β、¬γ已有性F,所以,根据②和③,¬0α和¬1α都有性质F。
接下来,对n施行数学归纳法证明:若n>1,则¬nα有性质F。当n=2时,(¬nα)1=¬1α,(¬nα)2=¬0α。前面已证¬1α和¬0α都有性质F,根据②(或③)就有¬2α也有性质F。当n=k(k>2)时,(¬nα)1=¬n-1α,(¬nα)2=¬n-2α。由归纳假设,¬n-1α和¬n-2α都有性质F,于是,¬nα也有性质F。
当α是公式(β∧γ)、(β→γ)、(β→γ)时,类似上面可证。还有α是公式(β↔γ)、(βγ)两种情况需要考虑。下面分析α是公式(β↔γ)的情况,α是(βγ)的情况类似进行。注意到α1=(β γ),α2=(β→γ),由归纳假设,β、γ、¬β、¬γ已有性F,再根据α=(β→γ)和α=(βγ)两种情况中的证明,可知(β→γ)和(βγ)也有性质F。这样,按条件③,¬0α=α有性质F。类似可证¬1α=¬α也有性质F。对¬nα(n>2)情形类似α=(β∨γ)中相应情形的证明,此略去。
综合上面所述,可以断定对任何公式α以及任何非负整数n,公式¬nα都有性质F。这就达到了证明的目的。
类似地,通过加强证明:对任何公式α,α和¬α都有性质F,就可获得第三结构归纳证明法的合理性,具体证明略去。
四、新合并记法下的逻辑系统
在斯穆里安的合并记法下,常规的希尔伯特逻辑系统、自然推演逻辑系统等都可以得到比较优雅的表达。文献[1]、[2]、[3]都给出了这样的系统。这里借助新合并记法,建立一个新的希尔伯特逻辑系统。有关的公理模式和推演规则如下:
(D1)α→β→α
(D2)(α→β→γ)→(α→β)→(α→γ)
(D3)¬α1→α,其中α是实质蕴涵型公式。
(D4)(¬α1→γ)→(α2→γ)→(α→γ),其中α是实质蕴涵型公式。
(D5)α→¬α1,其中α是荒谬蕴涵型公式。
(D6)α→α2,其中α是荒谬蕴涵型公式。分离规则(MP):对任何公式,从α和α→β可得到β。
设∑是公式集,α是公式。按通常方式定义推演关系├,具体定义略去。这就规定了一个演绎系统,它对于古典后承关系是完备且健全的。下面用“∑⊨α”表示α是∑的后承,即对任何满足V(∑)=0的赋值V,都有V(α)=0。健全性和完备性的表述为:∑├α,当且仅当∑⊨α。
“仅当”情形即健全性是容易证明的,下面只证明“当”情形即完全性。为证明完全性,先在新合并记法下完成所谓“命题逻辑基本定理”的表述和证明。先给出两个概念:可满足性与和谐属性。
对于公式α,如果存在赋值V,使得V(α)=0,那么就称α是可满足的。对于公式集∑,如果存在赋值V,使得V(∑)=0,即任意公式α∈∑,都有V(α)=0,那么就称∑是可满足的。设C是公式集构成的集簇,称C是和谐属性,如果C中的任何公式集∑都满足下列条件:
(1)对任意命题变元π,π和¬π不都属于∑。
(2)对任意实质蕴涵型公式α,若α∈∑,则∑∪{¬α1}∈C,∑∪{α2}∈C至少有一成立。
(3)对任意荒谬蕴涵型公式α,若α∈∑,则∑∪{¬α1,α2}∈C。
命题逻辑的基本定理说的是:如果C是和谐属性,那么C中的任何公式集都是可满足的。这建立和谐属性与可满足性之间的关系,沟通了命题逻辑的语形和语义关系。
为证明该定理,还需要几个概念。设C是公式集构成的集簇。如果C中公式集的任何子集都还在C中,那么就称C是子集封闭的。如果∑∈C,当且仅当∑的任何有穷子集都属于C,那么称C是有有穷特征的。设Γ∈C,如果没有任何公式集∑∈C,使得Γ⊂∑,那么就称Γ在C是极大的。
由于C是和谐属性,容易把它扩充成具有有穷特征且子集封闭的和谐属性C+。任取S∈C,枚举全体公式如下:α1,α2,…,αn,…(n∈N),藉此对n∈N进行归纳定义公式集Sn如下:S1=S,并且若Sn∪{αn}∈C+,则Sn+1=Sn∪{αn},否则Sn+1=Sn。显然,对任意n∈N,都有Sn⊆Sn+1,且Sn∈C+。
令Sω={α|存在n∈N,使得α∈Sn}。易见,Sω是S的一个扩充。利用C+的有穷特征性易证:Sω∈C+,再利用C+的子集封闭性可证:Sω是具有C+中的极大元。下面证明Sω可满足,从而就证明了S可满足。
构造赋值Vω满足条件:对任何命题变元π,Vω(π)=0,当且仅当π∈Sω。下面运用公式的第四结构归纳证明:对任何公式α,如果α∈Sω,那么Vω(α)=0。
当α是单式时,若α=π∈Sω,则Vω(α)=0;若α=¬π∈Sω,则π∉Sω,于是,Vω(π)=1。这样,Vω(α)=Vω(¬π)=0。
当α是实质蕴涵型公式时,设α∈Sω,则Sω∪{¬α1}∈C+,Sω∪{α2}∈C+至少有一成立。由于Sω在C+极大,所以,¬α1∈C+,α2∈C+至少有一成立。则由归纳假设,Vω(¬α1)=0(即Vω(α1)=1),Vω(α2)=0至少有一成立。于是,就有Vω(α1→α2)=0,所以,Vω(α)=0。
当α是荒谬蕴涵型公式时,设α∈Sω,则有Sω∪{¬α1,α2}∈C+,又由Sω在C+极大,知¬α1和α2都属于C+。则由归纳假设,有Vω(¬α1)=0(即Vω(α1)=1),Vω(α2)=0。于是,就可得到Vω(α)=Vω(α1α2)=0。至此,完成了命题逻辑基本定理的证明。
现在可证完全性。首先由公理(D1)和(D2)以及规则MP可证演绎定理成立:若∑∪{α}├β,则∑├α→β。然后,相对于某个公式α,如果公式集∑满足∑α,那么就规定∑是α-和谐的。下面证明所有的α-和谐公式集构成的集簇是和谐属性。设∑是α-和谐公式集,验证∑满足和谐属性的各个条件。首先,∑中不会含某个命题变元π及其否定¬ π。不然,则∑├π以及∑├¬π。但公理(D3)的一个特例是¬π→π→α,由此运用演绎定理及分离规则可得∑├α。这与∑是α-和谐公式集矛盾。
设实质蕴涵型公式β∈∑,要证∑∪{¬β1},∑∪{β2}至少有一个是α-和谐公式集。假设不然,则有∑∪{¬β1}├α,∑∪{β2}├α。由公理(D4)、演绎定理以及分离规则可证∑├α,这与∑是α-和谐公式集矛盾。
再设荒谬蕴涵型公式β∈∑,要证∑∪{¬β1,β2}是α-和谐公式集。假设不然,则有∑∪{¬β1,β2}├α。由公理(D5)、(D6)、演绎定理以及分离规则可证∑├α,这又与∑是α-和谐公式集矛盾。
上面证明了所有的α-和谐公式集构成的集簇是和谐属性,由命题逻辑的基本定理知α-和谐公式集是可满足的。最后,假设∑α,则∑∪{¬α}就是α-和谐公式集。因为若∑∪{¬α}├α,就可由公理(D3)(取特例:¬α→α→α)得出∑├α。于是∑∪{¬α}是可满足的。这就得到了∑⊭α。完全性至此得证。
[1] FITTING M.First-Order Logic and Automated Theorem Proving.New York:Springer-Verlag,1990.
[2] SMULLYAN R.First-Order Logic.Berlin:Springer-Verlag,1968.
[3] 胡泽洪.蕴涵刍议.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6.
[4] 王健平.实质蕴涵与自然语言中的相关蕴涵命题分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1-18.
[5] 熊明.古德曼悖论与形式的归纳逻辑系统.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8-34.
[6] 张清宇.古典命题逻辑的证伪系统.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增刊):4-6.
【责任编辑:赵小华】
B813
A
1000-5455(2010)03-0107-05
2009-11-08
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WYM0806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哲学问题研究“(07JJD720045)
熊明(1973—),男,云南昭通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