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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革新有毒物质管制法

2010-06-13■文/菁

中国质量监管 2010年6期
关键词:环保署革新生产商

■文/菁 菁

前不久,美国参议员劳滕伯格(Frank Lautenberg)提出草案,建议革新于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管制法》。众议院也提出了讨论草案,在未来数月供议员、政府官员、业界代表及非政府机构审议。

据了解,《有毒物质管制法》授权环保署就化学品和化学混合品订立限制规定,并要求业者履行汇报、记录和测试责任。某些产品不受此法监管,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杀虫剂。法例包含多项规定,例如在制造新化学物质前,生产商、进口商和加工商须预先通知及进行测试;环保署须管理一个载有超过83000种化学物质资料的资料库;化学品进出口商须遵守认证汇报及/或其他规定等。

劳滕伯格表示,美国的工业化学品监管制度并不完善,他的法案旨在大举修订《有毒物质管制法》,规定所有工业化学品均须经过安全测试,并加强环保署监管有害化学品用途的权力,以及要求生产商提交资料,以证明生产中的化学品或将会面市的新化学品是安全的。法案要点包括:

要求生产商就他们制造的每种化学品提交一份简要的资料,以便环保署判断化学品是否安全,亦可避免重复测试。环保署有权索取额外资料。

促请环保署根据风险把化学品归类,集中资源评估最可能造成损害的化学品。

化学品生产商须负责证明他们的化学品安全。化学品面市前或被继续使用前,须识别所有用途及确定安全。

对于已证实是危险的化学品,环保署须迅速采取行动以减少风险。

设立公共资料库,收录化学品生产商提交的资料及环保署的审批结果。

设立拨款计划及研究中心,以开发安全的化学代替品。

环保署认为,《有毒物质管制法》已经过时,必须革新。署长杰克逊(Lisa Jackson)表示,管制法允许生产和使用所有在1976年或之前生产作商业用途的化学品。因此,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商毋须提供产品的毒性资料及评估潜在风险。管制法也没有赋予环保署足够权力,在有新问题或新科学资料出现时重新评估现有化学品。杰克逊指出,管制法没有规定生产商须负上法律责任,为将会面市的新化学品进行测试。此外,许多法律上的障碍令环保署未能迅速采取监管行动,保护公众免受不合理的风险伤害。

去年秋季,美国政府公布下列立法原则,在国会修订及革新管制法的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

1. 以翔实科学根据的安全标准来重新评估化学品。安全标准应根据科学化的风险证据来制订。环保署应有明确权力,可以制订与当时最佳科学水平一致的安全标准。

2. 提供充分的健康及安全资料应是业界的责任。生产商必须提供化学品风险及用途资料,以证明被评估的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是安全的。假如业界不提供资料,环保署应有方法能迅速责令业界进行测试,或向生产商索取更多有助判断化学品安全性的资料。

3. 环保署应有明确权力,在化学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采取风险管理行动,期间应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儿童健康、经济成本和社会裨益等。

4. 环保署应有明确权力,设定进行安全评估的优先次序,以便能尽早保护健康和环境,也有助业者确定业务策划和投资方针。

5. 国家应鼓励环保化学业发展及创新,支持研究活动、教育及认证计划等。有关工作必须透明公开,尊重公众人士的知情权。

6. 法例的实施应有充裕和持续的资金支持,以达到确保化学品安全的目标,及令公众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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