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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0-06-03

大众标准化 2010年8期
关键词:销售者家用电器生产者

《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生产商在境内与境外的召回措施应相当

7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后的又一部产品召回领域的法规。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共有5章、44条,从总则、信息搜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家电召回进行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家电召回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家用或类似环境使用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装置等产品。具体产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和公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者(包括家用电器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生产商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根据《征求意见稿》,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与该产品有关的经营活动,通知生产者或供货商,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在缺陷调查方面,除了生产者、销售者之外,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也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经确认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未召回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质检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生产者违反家电召回相关规定的义务,有关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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