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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一)

2010-05-30哈穆特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布施霍夫

演艺科技 2010年8期
关键词:活动场所集会建筑材料

文/[德]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第2节(§2)

概念

1 演出集会活动场所

供大量人群同时出席活动,尤其是教育、经济、社交、文化、艺术、政治、体育或娱乐类活动的建筑体或建筑体的一部分,当然还包括酒馆和餐饮场所。

2 底层演出集会活动场所

只有一层楼,没有楼座和楼厢的建筑,其地面没有任何一处位于地表表面1 m以下。那些仅用于存放技术设备和装置的楼层不考虑在内。

3 演出集会活动空间

用于举行活动或享用食物酒水的地方。此处也包括大礼堂和前厅、报告厅和教室以及演播室。

4 演出区域

用于艺术以及其他表演的场地;某些面积小于20 m2的用于演出的场地不能视为演出区域。

5 设有舞台的演出集会活动场所:

(1)观众区:包括演出集会活动场地以及与其建筑相关的场地;

(2)舞台区:包括舞台以及与其建筑相关的场地;

(3)舞台台口:介于主舞台与集会活动场地之间的分隔墙体的开口;

(4)舞台:位于台口后方有演出区域的场地;舞台包括主舞台以及后舞台,侧舞台包括各个舞台所属的上、下层舞台面;

(5)大型舞台:

a)位于台口后方,大于200 m2的演出区域,

b)有台上空间,且至少在台口高度以上净高2.5 m处,或有台下空间;

(6)舞台台下:舞台区中舞台台面以下可移动的部分,适合于安装放置台下机械设备;

(7)舞台台上:是舞台空间的一部分,位于台口上方,适合于安装放置台上机械设备。

6 多功能厅

带有屋顶的集会活动场所,用于(举办)各式各样的活动。

7 演播室

电影、电视和电台的节目制作场地,并配备有观众厅。

8 前厅

接待观众和供观众休息的场地。

9 舞台饰物

舞台或场景布景的组成部分。此处特别指墙体单元、地面单元、屋顶单元、银幕、楼梯以及其他舞台布景部分。

10 舞台道具

舞台或演出布景中可以移动的设备。此处特别指家具、灯具、布景以及餐具。

11 舞台布景

临时使用的舞台装饰用品。此处特别指褶皱装饰物、彩带、旗帜以及人工植物等装饰品。

12 体育场

为观众配备看台的集会活动场所且没有屋顶的体育场地。

13 看台

为观众(建造)的、配备有阶梯排列的站立或座椅席位的建筑结构。

14 内场

由看台环绕起来,用于表演的面积区域。

针对§2的注解和提示

1 (一个场地)是否视为演出集会活动场所,并不取决于观众为何聚集在一起,而仅仅取决于,是否符合《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第1节(§1)中的条件。

因此,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建筑物内的:观众总人数;场地的大小;救生通道的位置、引导以及长度。

(如果是)露天(场地)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观众总人数;演出区域的情况;建筑设施的情况。

演出集会活动场所是否为私人会面或盈利性质活动之用,这一点并不重要。

2 底层演出集会活动场所的耐火极限要求较低。该要求仅局限于集会活动空间内。由此会产生这样的可能性,单独考虑将建筑结构中的一道贯穿其中的隔离墙(防火墙)作为防火分隔(BA)。

出于对火灾隐患的考虑,(放置)技术设备的场所必须始终依照规定(例如,针对供暖室)进行耐火处理。(参照《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2005中第17节(§17)2)。

3 演出集会活动空间这个概念的明确定义(用于举办活动或享用餐食的空间)表明, 不仅(硬性)的演出场所(例如,礼堂)是集会活动场所,(学校或大学里的)大礼堂、前厅、报告厅或大教室以及演播室都是(演出集会场所)。

4 演出区域的定义取决于两个参数:

在其内活动的内容(也就是说艺术的以及其他的表演);面积(>20 m2)。

也就是说,表演内容加上与一定的区域面积挂钩形成一个演出区域。

演出区域不仅仅包括用于表演的区域,也包括了相连的下述附属区域:

☆ 幕布和装饰区域;

☆ 入口和回廊;

☆ 紧邻相连的技术区域,例如,烟火制造以及舞台效果的监视器视频混合区域或导演区域;

☆ 上场前的候场区。

这里所提到的20 m2,由建筑法律确定的、根据面积大小来确定的“演出区域”,对在演出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有着特殊的影响。尤其在有升降台的表演区或运用移动技术的舞台,例如,在观众区域上方设有可移动式的桁架。从劳工保护的角度来看,在选择技术指挥人员时,他所需要的资质不仅取决于技术设备潜在的危险,还取决于其计划的用途。

因此,《劳动保护法》(ARB SCHUG)、《运营安全规章》(BETRSICHV)以及《意外事故预防规定》(BGVORSCHRIFTEN BGV)规定,要按照强制执行的危险分析来挑选技术指挥技术人员。同时,列第二位的要素是制作场地的大小。关键的问题包括运动和漂移时的载荷、节能性能、烟火的效果等。

(举办)露天活动时,演出集会场所规定的适用情况主要取决于演出区域的状况。危害分析作为采取必要措施的基础被引入2005年版本的演出集会场所规定中。如果该危害分析还未纳入德国州法规的规定中,它也是符合发展现状的,因而必须采用。此处参照《STARKE, SCHERER &BUSCHHOFF(2006)》。

举例:当在拥有4 500名观众的体育场内占用18 m2的区域搭建一个DJ塔时,该活动举办地并不会自动被视为演出集会活动场所。

作为活动举办方或负责人应该清楚地知道,在改变建筑物的用途之前有义务经过审核批准。

对于改变用途后的建筑安全评判则要以《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的标准作为技术准则。此外,还要满足《模板建筑条例(MBO)》第3节(§3)的一般义务中(一般要求)的规定:

1)建筑设施应该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尤其是人身、健康以及自然生存基础(的前提下)布置、建造、变更以及维护。

2)允许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形式的使用,应能满足和适用于该法律的要求以及基于该法律的要求。前提是在该建筑设施根据使用目的规定的合理使用期内,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了正常的保养维护。

5 演出集会场所规定在本条款中定义的是传统剧场的建筑构件。设有舞台的集会活动场所总是由获得建筑法规批准的两个部分的建筑构件组成:舞台区、观众区。

舞台是这些通过建筑法律批准的、建筑物内的一个空间和一个部分。该空间(也就是舞台)包括:表演区域;上舞台区和下舞台区;舞台的所有延伸部分。

在集会活动场所内通过侧面的幕布隔离出的演出区域不能成为《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意义上的舞台,即使通过道具或幕布形成了一个“镜框式舞台”。同样,在集会活动场所内搭建一个固定的演出区域也不能成为《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意义上的舞台,因为缺少以下这些构成舞台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特征和建筑构件:

(1)由此并未产生独立的建筑部分;(2)通过搭建并未安装防火分隔;(3)缺少消防和排烟装置以及防火幕。

《演出集会活动场所规定》第22-25节(§22-25)中对观众区的特殊保护措施,仅仅是为被归类为大型舞台的建筑物规定的。之前被归类为中型舞台, 但按照新的解读应属于大型舞台的建筑物,其建筑主体受到长期保护。只要其拥有的观众席不超过5 000个,就可以不改变舞台建筑结构而继续运营下去。

当发生重要变更时,需要检测该建筑是否不再拥有大舞台所具备的特征。但运营规定需要及时变更。

人可以行走的空间(begehbar)是指,舞台的下部空间高度不低于2 m。最小高度2 m的标准引自工作场所准则[ASR17/1.2,通行路径2.4.2.2]。这个高度只允许用于剧场运营工作时的通行路径和设备维护保养的进出通道。此外,此空间的大小也必须适合于舞台台下设备的安装。

用于分区的升降设备,如在一个音乐厅的演出区域的下面,如果该位置不可供人行走,则不能称之为下部舞台。舞台上部或下部是否使用相应的技术(设备)对于大型舞台的归类并不重要。只要该空间大小符合标准,建筑主管部门方面就应该按照大舞台分级归类。

被用作耐火隔离的区域不属于舞台或舞台延伸部分。通过该条件(耐火隔离)出现了防火分隔区以及与之互为独立的其他空间。

6 多功能厅,其屋顶可以全部或部分开启,总是被视为建筑物内的集会活动场所。对救生通道、排烟等(观众保护措施)的要求必须按照最高等级危险确定。这是屋顶封闭的多功能厅的现状。

7 《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对于200人次观众以上的演播厅才有重要意义。

8 因为前厅和必不可少的走廊共同组成救生通道系统,则对其防火的要求必须和必备的过道的要求一样高。该要求尤其适用于舞台布景和装备。桌子和座椅如果为接待和休息、站立或其他装置而安装,那么作为防火要求,至少建筑材料等级应该为难燃级(DIN 4102 B1)(参照:《防火要求章节备注》,第3节(§3))。同时,在审批中已经确定,必须遵守救生通道必须的宽度要求。

9~11 使用的概念与BGV C1、其所属的BGI以及DIN 56920中的剧场技术定义相对应。

12 体育场馆技术人员的配置较少取决于场地的大小,而更多取决于配备的专业技术的形式与范围。在如今的许多体育馆里,聚光灯设备、吊挂在球场中央的大屏幕组、大屏幕墙、录音系统以及电视转播系统都已成为标准配置了。此外,还有配置齐全的附属区域,如演出集会场所、餐饮场所、国际性会议场所以及VIP区。这些要求的提高也使得在体育活动运营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必要。同样,对于观众席少于5 000座的体育场有相应的技术配置。此外,体育设施在各种集会活动中的使用总是有其特殊性,有其一套特殊的程序。此处参照:《STARKE,SCHERER& BUSCHHOFF(2006)》。

13 移动看台临时搭建在集会活动场所内,所以属于集会活动场所的组成部分。因此移动看台的救生通道以及其他保护措施也按照《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关于看台的要求确定。

如果该看台是获得演出审核批准的流动建筑,则该看台和集会活动场所在建筑审核批复程序中,都属于对建筑构件的技术阐述。

对于看台的定义与流动建筑的规定相一致(3.1建筑法规:针对观礼台的特殊建筑规定:DIN 18065(楼梯))。因此,这也作为专业技术准则用于评判看台的建造与运营的基础。

在场馆内部搭建看台时,尤其要注意《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对于建筑内救生通道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大部分移动看台都是为在室外的活动设计的,因此,救生通道的尺寸是不同的。其首先要适合于移动设施的使用。在建造固定的室内建筑时,这一前提规定也要以室内区域(空间)为基础。

例如,将一个通过演出审核批准的观礼台设计为设有1 200个观众席位的流动建筑,则在露天场地使用时拟建两条宽度分别为1.2 m的救生通道。这样就满足了露天场地的要求,因为在那里每600人拥有一条宽1.2 m的救生通道是足够的。如果在场馆内部搭建同样的看台,则只允许配备400人的位置,因为在建筑物内的每条宽1.2 m的救生通道只允许(承载)200名观众。

14 体育场的室内区域(也常被称为内部空间)在结构上只是为纯粹的体育运动而设计和建造的。所以,它首先仅仅适合于体育场的用途。因此,审批的现状是不允许将其内部空间作为集会活动用途的,因为这就意味着其用途的偏离。因此,在集会活动区域的特殊用途则必须要通过单独的规划和审批。此处请参照《STARKE,SCHERER&BUSCHHOFF(2006)》。

第二部分 一般建筑规定第一章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3节(§3)

建筑构件

1 承重和加固建筑构件,如墙面、柱子、支架以及天花板必须耐火,在底层集会活动场所的(建筑构件)必须不易燃烧。条例1不适用于自动配备灭火装置的底层集会活动场所。

2 多楼层集会活动场所的外墙必须采用不可燃的建筑材料。

3 隔离墙要求用于隔绝演出集会活动的空间和舞台。该隔离墙必须是耐火的。在底层集会活动场所的隔离墙至少应该是不易燃烧的。在舞台与集会活动空间之间的隔离墙上允许开有台口。

4 工作间、仓库和储物间以及看台下部空间和升降台下部必须设有耐火的隔离墙和顶部覆盖层。

5 演出区域的地面(地板)嵌缝必须密封。允许留有在场馆使用中需要的开口。地面(地板)的下部结构中,除木龙骨外,必须使用不可燃烧的建筑材料。地面以下的不属于舞台下部的空间,必须建有耐火墙体和顶部覆盖物。

6 在集会活动空间内安装的可变化的看台或升降台,它们地面的下部结构必须由不可燃的建筑材料构建;此规定不适用于总面积不超过20 m2的升降台。

7 对于可升降移动的设施,不能因为运动时的摇摆而对其稳定牢固性产生危害。

针对第3节(§3)建筑构件 的注解和提示

在《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使用的防火技术专业概念以及所属的检验规定均由DIN 4102 标准(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规定。

根据DIN 4102 (建筑材料的燃烧特性)第1部分(的规定),建筑材料的燃烧特性是指当材料被运往建筑工地时的状况,按照以下分类标识:

☆ 不可燃建筑材料:DIN 4102-A1

☆ 带有可燃部分的不可燃建筑材料:DIN 4102-A2

☆ 不易燃建筑材料: DIN 4102-B1

☆ 一般可燃建筑材料:DIN 4102-B2

☆ 易燃建筑材料:DIN 4102-B3

建筑材料的防火要求根据柏林建筑技术研究所的准则检验并通过分销商开具证明。同时,还需要此类证书有效期的信息。

在欧洲层面统一规定的进程中,未来在DIN EN 13501-1里将会阐述理应融入德国建筑法中的欧洲等级划分系统。目前,引入欧洲建筑材料等级划分的工作已经启动。届时将会引入多项子分类,用于划分燃烧特征。该标识在未来将会与材料的使用形式和安装位置联系起来。

建筑构件(例如,DIN 4103中的墙体)的“不易燃烧性”或“耐燃性”的等级划分要根据使用的材料和结构,以及经过耐火试验得出的所谓F30、F60、F90工程标准耐火等级来确定。例如,一个建筑构件,其在火灾事故中被烧30分钟以上才被烧穿透,则被分级为F30。 F60等级的材料被建筑监管机构视为耐火。拥有F90防火标识的建筑构件可经受90分钟以上的一定温度的燃烧。这些材料分类通过确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建筑构件,例如门,必须在通过特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并获取关于耐火等级的证书后方可销售。对于特殊建筑构件,例如电缆线槽,适用于特殊的标识(E30,E60,E90)。相应的欧洲的标准可在DIN EN 13501-2中找到。

1 集会活动场所中使用的结构部件的耐火性要求表明,其防火要求比普通建筑有本质提高。为了保护众多的活动参加者,这样的要求是必要的。

因此,一个集会活动场所的所有建筑构件的结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一定是不可燃建造。否则在火灾中就无法保证用于救援以及灭火的必要时间。

但建造底层演出集会活动场所时是个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演出集会活动空间的多楼层部分由耐火隔墙隔断。为形成防火隔离区,该隔离墙必须具有防火墙的质量。

根据《模板建筑条例(MBO)》第30节(§30)的规定,防火墙必须足够长,用以避免火势蔓延到其他楼房或防火分隔区。什么是“足够长”, 这由建筑工程师核定房屋等级(1~4)后,根据与该等级相匹配的防火专业技术要求确定。

《模范建筑条例》第30节(§30)节选:

(5) 防火墙不允许出现开口。当该建筑的用途需要时,建筑内部的防火墙允许出现开口。除非采用了另外的防火方式方法,开口要设计配备有耐火的、自行闭合功能的闭合装置。

(7) 含有可燃建筑材料的建筑构件不允许穿过防火墙,也不能驾设跨过防火墙之上。只有在保证墙体现有的横截面的耐火和结构安全之前提下,才可将建筑构件以及管线穿入防火墙,钢梁以及钢支架必须有耐火层。

(8) 在建筑内部的防火墙体中,允许部分地方由透明的、不可燃的建筑材料构成,前提是这块地方必须是耐火的。

装备的钢质或铝质的承重结构必须有防火涂层。尤其当受到移动的载荷冲击时,这需要防火涂层能承受撞击物对其产生的损害,因为完好无损的防火涂层是满足耐火要求的前提。

演出集会场所的临时扩建物,例如在特殊情况时,搭建一个帐篷作为建筑前的入口区域。这需要视具体情况,得到相关部门的单独审批。对这些扩建帐篷的最低要求即是流动建筑演出许可审核的条件。因此,不易燃性(DIN 4102 B1)是对其的最低标准。

2 例如,在电视转播时,将转播车的电缆连接到演出集会场所,这就不可避免地要穿过建筑的外墙体。 此时必须遵守多项规定:

☆ 在外墙体上的门不能允许电缆通过,因为这种情况下,它就不能体现作为防火门以及/或救生通道的防护功能;

☆ 电缆只允许通过在外墙中的预留孔接入内部;

☆ 必须用合适的、允许使用的防火填充物密封(如防火枕等材料);

☆ 如果没有预留这些空洞,视情况必须打洞。但这对建筑主体造成了根本的改变,因此,需要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参照2005年版《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第4节(§4)2)。

3 隔离墙是耐火等级达到F60时,对结构提出的最低要求。在火灾中,如果此类墙体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倒塌的话,则它既起不到防火的作用,也不能保证救援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将人群优先从楼房中疏散出来。

4 对有特殊危险的设备间(供暖室、电气控制室等)的防火隔离,一直是强制性的要求。在个别情况下,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建筑主管部门还会提出额外的要求,例如,安装自动喷淋装置以及其他灭火装置。这个要求同样适用于底层演出集会场所中的房间。《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规定,所有这类房间的防火要求不取决于实际的危害潜在性,而是根据在此所要完成的工作中配备防火设施。《规范》中给出的技术参数,符合来自实践工作的要求,并作为危险防范原则的基础得到运用。

5 “地板嵌缝密封性”这个概念在《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没有特殊规范。《建筑技术规则》中针对墙体的“烟密闭”条件是不能借用于演出区域的。

在建筑法规第5节(§5)C1(1) 2中演出区域的缝隙宽度要求在20 mm以下。在防火的意义上,该缝隙对于防止灰尘和有害物质侵入的意义太大了。因此,缝隙必须大大小于20 mm。尤其是在使用烟火技术和有火灾隐患的效果时,必备的前提是没有任何缝隙。四散的火星可能通过一个没有闭合的缝隙掉落到下层的机器设备上,并点燃堆积在那儿的材料,如五彩纸屑或诸如此类的物品。为了达到完全无缝的目标,也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例如用Gaffa胶带(Gaffatape)粘上、铺设特殊的覆盖条或其他类似物体。

6 由于《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中没有就看台的材质做出规定,就采用《移动建筑规范》(FLBAUR)作为认可的技术规则。

《移动建筑规范》(看台支撑部分)中的3.1条描述如下:

(3)看台的特殊建筑规定

“设有多于十排席位的,其高度差大于320 mm(垂直上升的席位排列)的看台的支撑部分必须由不可燃的建筑材料搭建,刨平的木材除外。席位区域与地板面积必须至少用不易燃的建筑材料。”

展台同样也是可变化的内部搭建物。多层搭建物中的上层地面的地板所采用的支撑结构必须是“不可燃”的,例如展台等。

对于多层搭建物中的上层地面的地板所采用的支撑结构,其材料必须要求不可燃性。装备和装饰物的选用,例如受力的舞台装饰道具等,须符合《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第33节(§33)的规定。

在演出集会空间内的临时性搭建物,只要它不是上层楼面的支撑结构,则都按照防火要求来处理。支撑结构必须由“不可燃”的材料建造。

在演出搭建物中的表演平台和放映幕的支撑结构,至少必须符合DIN 4102B1中“不易燃”的规定。

7 根据看台和升降台的动载荷(此处指含有惯性力载荷的活荷载),针对每一次具体情况都必须计算,以保证其结构的安全稳定。一项有资质的评判和符合预计载荷的支撑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近似值可采用:

每人80 kg,1.4的动态载荷系数。

动载系数是由于考虑到移动和结构变形时而额外产生的载荷。

例如:在100 m2未设站立席位的观众区域内,预计上层台面的载荷至少为:

这不仅适用于观众区域(例如,随音乐而摇摆),也适用于演出区域(类似舞蹈团体表演时)。

相应的结构性解决方案根据预先计算来确定。此类设施的安全稳固性根据DIN 1055(建造承重载荷)来确定。DIN 1055的第3部分涉及到针对屋顶、天花板以及楼梯的均匀的、分散的、垂直的动态载荷的说明。住宅楼内楼梯的垂直动载(含有惯性力载荷的活荷载),包括它的平台和通道的,要求为3.5 kN/ m²,公共建筑的要求为5 kN/ m²。

在建造室内某设备系统(例如,舞台升降台)而采用此规定时,要根据预先的计算审核生产商提交的足够的动态载荷的技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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