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WH/T 36—2009 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

2010-05-30

演艺科技 2010年8期
关键词:防护门升降台防护网

说明:WH/T 36—2009《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由文化部于2009年3月6日发布,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WH/T 35所定义的舞台机械台下设备的安全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临时使用搭建的台下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43-1997 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

GB/T 6074-1995 板式链 端接头及槽轮

GB/T 8196-200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12265.1-1997 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12265.2-2000 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 18209.1-2000 机械安全 指示、标志和操作 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

WH/T 28-2007 舞台机械 台上设备安全

WH/T 35 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舞台机械

3 术语和定义

WH/T 3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机械设备设计要求

4.1 台下设备的组成

图1为台下设备(以升降台为例)的组成。

4.2 设计载荷

4.2.1 升降台

4.2.1.1 升降台静止时,上层台板静态载荷不应小于5.0 kN/m2,下层台板静态载荷不应小于2.5 kN/m2,如果下层台板也作为舞台地板使用时,则其静态载荷不应小于5.0 kN/m2。只为艺术造型设置且不作为舞台地板使用的升降台例外。

升降台局部载荷不宜大于静态载荷的2倍。

4.2.1.2 升降台的额定载荷不应小于2.5 kN/m2,如无特殊要求,双层台板可按一层台板计算。

4.2.1.3 演员升降小车额定载荷不应小于1.5 kN/m2,停止时如果作为舞台地板使用,则其静态载荷不应小于5.0 kN/m2。

4.2.1.4 升降台台面处所能承受的侧向载荷不应小于静态载荷的1/20。

4.2.1.5 辅助性设备如补偿升降台、辅助升降台等一般无额定载荷要求,如果有则不宜大于1.0 kN/m2。因舞台工艺需要,举升其它设备(如车台)时除外。

4.2.1.6 若单台设备总的额定载荷超过50 kN时,其额定载荷可适当降低,但其总的额定载荷不应小于50 kN。

4.2.2 车台

4.2.2.1 当车台作为舞台地板一部分使用时,其静态载荷不应小于5.0 kN/m2。

4.2.2.2 车台的额定载荷不应小于2.5 k N/m2。

4.2.3 转台

4.2.3.1 当转台作为舞台地板一部分使用时,其静态载荷不应小于5.0 kN/m2。

4.2.3.2 转台的额定载荷不应小于2.5 kN /m2。

4.2.4 若单台设备总的静态载荷超过300 kN时,其静态载荷可适当降低,但其总的静态载荷不应小于300 kN。

4.3 设计速度

4.3.1 升降台(含演员升降小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应超过0.7 m/s。

表1给出了不同传动方式升降台的推荐设计速度。

4.3.1.1 注:补偿升降台和辅助升降台的常规设计速度为:0.025 m/s~0.05 m/s。

4.3.2 侧车台的最高设计速度不宜超过0.7 m/s。

4.3.3 车载转台车台的最高设计速度不宜超过0.5 m/s。

4.3.4 转台的最高设计圆周线速度不应超过1.0 m/s。

注:当转台的圆周线速度不变时,随着直径的减小其旋转角速度增大,在选用时应适当考虑演出人员对旋转频率的适应能力。

4.4 承载件

4.4.1 承载件的刚度设计,应以静态载荷作为设计载荷进行计算。

4.4.2 承载件在承受静态载荷时,其最大允许挠度不应超过设备台面梁跨度的1/750。

4.5 承载设备

4.5.1 承载件传动系统

承载件传动系统中的传动机构(如丝杠螺母、齿轮齿条、液压缸等)应能承受2倍名义载荷。当有多个传动机构支撑一个承载件时,每个传动机构承担的载荷应按比例合理分配。

注1:使用特殊形式传动机构(如大螺旋、刚性链等)时,设备设计载荷以不超过传动机构供应商的参数为准。

注2:钢丝绳和链条作为传动机构的要求分别见本标准4.5.6和4.5.8。

4.5.2 导向装置

4.5.2.1 用钢丝绳、链条、大螺旋、刚性链、柔性齿条等非刚性提升的台下设备,应设置导向装置。

表1 升降台推荐设计速度

4.5.2.2 导轨能承受的侧向载荷不应小于静态载荷的1/20。

4.5.3 平衡重装置

4.5.3.1 平衡重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使其在停位点发生剧烈冲击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倾翻、脱出现象。

4.5.3.2 柔性悬吊的平衡重应有可靠的导向装置,保证其平稳运行。

4.5.3.3 平衡重宜设置在其下方无人员通过的位置,其周边应设置防护网。如其下方有人员通道时,下部应设置托架以防止平衡重跌落时造成伤害。

4.5.4 驱动系统

4.5.4.1 所有驱动系统的零部件应能承受2倍名义载荷。

4.5.4.2 所有驱动系统的零部件应按1 600小时的运行时间进行寿命计算。

4.5.4.3 液压系统中长期承受压力的环节不允许使用类似扩口式或卡套式管接头和软管。

4.5.4.4 电动机

4.5.4.4.1 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F级,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4.5.4.4.2 电动机工作制不应低于S3。

4.5.4.4.3 电动机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中国国家现行标准。

4.5.4.5 制动装置

4.5.4.5.1 补偿升降台、辅助升降台、升降栏杆、水平移动设备和旋转设备可采用单制动器,但其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倍的额定传递扭矩;其它升降设备应设置双制动装置,每个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不应小于1.25倍的额定传递扭矩。

注:双制动装置可以是:1)两套各自独立控制的制动器;2)一套自锁机构和一套制动器;3)液压系统中两个独立的(液控)单向阀等。

4.5.4.5.2 在双制动器中应有一个制动器是延时动作的。

4.5.4.5.3 应采用失电制动器,断电时,制动器因弹簧压力的作用而产生制动力矩。

4.5.5 卷筒组件

卷筒组件应符合WH/T 28-2007的要求。

4.5.6 钢丝绳

钢丝绳及钢丝绳端部连接应符合WH/T 28-2007的要求。

4.5.7 滑轮组件

滑轮组件应符合WH/T 28-2007的要求。

4.5.8 滚子链和板式链

4.5.8.1 用于台下设备的链条,宜选用GB/T 1243-1997和GB/T 6074-1995规定的链条。

4.5.8.2 用于升降牵引和升降驱动的链条,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用于水平牵引和水平驱动的链条,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

4.5.9 张紧装置

4.5.9.1 当水平传动时,在其链条松边应设置张紧装置。

4.5.9.2 当链传动的中心距不能调整时,宜设置张紧装置。

5 设备安全保护

5.1 超程保护装置

5.1.1 所有台下设备除正常设置行程开关外,均应设置超程保护装置。

5.1.2 超程距离的确定,应保证设备在额定载荷、额定速度下安全停止的需要。

5.1.3 可使用适当的缓冲元件减少超程距离。

5.1.4 平衡重上、下超程的确定,应避免平衡重与挡块的撞击致使悬挂元件松弛。

5.2 防剪切和防挤压保护装置

5.2.1 在电力驱动的升降台及其周边设备可能产生剪切的位置应设置防剪切保护装置,对由于相对运动可能产生的剪切伤害进行防护。

5.2.2 防剪切保护装置的缓冲距离应大于设备在额定载荷、额定速度下遇防剪切保护装置停止时的最大运行距离。注:当两设备相对运行时,其相对速度不应大于该设备的额定速度。

5.2.3 在电力驱动的车台运行方向的前后端面宜设置防挤压保护装置,对于可能产生的挤压伤害进行防护。

5.3 设备附设的防护网

防护网应符合人体坠落后的防护要求,其牢固程度应能经受住人体坠落时的冲击。

5.4 固定式防护网、防护门和防护栏杆

5.4.1 防护网、防护门和防护栏杆与危险区的距离应满足GB 12265.1-1997和GB 12265.2-2000的要求。

5.4.2 设备及平衡重使用的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3 m。

5.4.3 通向设备的防护门应向危险区的异侧开启。

5.5 备用驱动机

主舞台升降台可设置备用驱动机,当主驱动机发生故障时,可利用备用驱动机低速将升降台复位。

5.6 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 15706.2-1995和GB/T 8196-2003的要求。

5.7 锁定装置

5.7.1 由钢丝绳或链条提升的升降台,应在其台板作为舞台地板和长期静止使用的位置上设置锁定装置。

5.7.2 车台停放时若存在滑移可能,则应设置锁定装置。

5.7.3 演员升降小车等不长期用作舞台地板的升降设备,锁定装置可以省略。

5.7.4 采用大螺旋顶升的台下设备,不应设置锁定装置。

5.8 联锁

5.8.1 锁定装置与该设备运行的联锁

5.8.1.1 设备锁定后,不能起动运行。

5.8.1.2 设备解锁后,能起动运行,但解锁的动作不应导致设备运行。

5.8.2 防护门、防护网与设备运行的联锁

5.8.2.1 通向设备的防护门与设备的运行应联锁;设备自身附设的防护网除与设备自身的运行联锁外,还应与相邻设备的运行联锁。

5.8.2.2 通向设备的防护门关闭,设备自身附设的防护网收拢到位后,设备才能实施起动运行。防护门关闭和防护网收拢的动作不应导致设备运行。

5.8.2.3 设备运行到位并锁定后,只有在相邻设备不影响该设备附设的防护网伸展时,该设备才能实施起动伸展其附设的防护网。

5.8.3 设备间的联锁

5.8.3.1 按程序进行联锁,联锁应符合安全要求。

5.8.3.2 前程序设备未运行到位,后程序设备不能起动运行。

猜你喜欢

防护门升降台防护网
点阵夹芯结构拱形防护门抗爆性能研究
发挥自身优势 共筑安全防护网
一种智能数控车削单元防护门控制系统的设计
一种可扩展的多升降台协同控制系统
一种火箭起飞后快速关闭的液氢防护塔
人蚁边界防护网
温压弹爆炸冲击波作用下防护门破坏模式研究
SNS主动柔性防护网在高边坡防护中的应用
一种基于补偿的多水下升降台精确定位方法
基于ANSYS铜包装线升降台的有限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