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六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下)
2010-05-26CCS上海规范所毛欣维
CCS上海规范所 毛欣维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六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下)
CCS上海规范所 毛欣维
问:对降低船上的噪声和振动《公约》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标准三和标题四对船上起居舱室和工作场所噪声和振动的影响,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要充分考虑噪声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防止海员暴露于噪声、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所受到的影响,达到有害的水平。
《公约》标题三和标题四的导则对降低噪声和振动提出建议性的要求:
(1) 船舶设计
● 居住、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应尽可能远离主机、舵机室、甲板绞盘、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他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
● 发出声音处所内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材料和其他适当的吸音材料制造和装修,并应为机器处所安装隔音的自动关闭门;
● 可行时,应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为机舱人员设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场所,例如机修间,应尽实际可能隔离机舱的噪声,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机器运转时的噪声;
● 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声水平限制,应符合ILO和IMO适用文件及其修正案;
● 居住舱室、娱乐或膳食服务处所不应暴露于过度振动中;
● 进行评估与检测,并采取措施减少起居舱室、娱乐和膳食服务处所以及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的噪声和振动。
(2) 船舶营运管理
保护海员所采取的降低船上噪声和振动的措施,可包括:教育海员置身于噪声和振动中对其健康的危害;指导防护设施的妥善使用;如需要时,向海员提供认可的个人保护设备等。
以上《公约》的要求和建议,对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处所、工作场所要求达到安全,以及防止振动、噪声达到有害的程度,以提高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安全性和生活的舒适性。
现在国内对于船舶振动和噪声的控制,一般由船公司提出要求,在新建船舶的首制船一般进行船舶振动的计算评估,以及试航时进行实船振动和噪音的测试。所采用的船舶振动和噪音标准中,应用较为普遍的国际标准是:
● ISO 6954(2000)机械振动——客船和商船振动测试、报告与评价基准;
● IMO A468(XII)船舶噪声等级规则。
在《公约》生效后,对于船舶振动和噪声控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应符合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规定。
问:船上卫生设施的配置要达到什么要求?
答:《公约》要求:船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使所有海员均能够使用、便于出入;满足最低健康和卫生标准以及合理舒适性标准;为男海员和女海员应提供分开的卫生设施;每6人或以下至少提供一个抽水马桶、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和(或)淋浴;在驾驶台和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或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设有卫生设施;所有盥洗处所均应配有冷热淡水龙头等。
对于《公约》要求的卫生设施满足最低健康和卫生标准以及合理的舒适标准,可理解为,制造卫生设施的材料和施工工艺要符合国家标准或公认的行业标准。船东或船厂在订货时要注意卫生设施产品的品质、等级,有相应的产品说明,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问:对海员卧室照明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A3.1/8规定,海员卧室和餐厅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客船特殊布置可除外),并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
在《公约》导则B3.1.4中提出海员卧室灯光照明的详细要求,建议:
● 应为海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提供应急使用的附加照明;
● 在卧室里,应在每个铺位的床头安装一个供阅读用的灯;
● 自然和人工采光的适当标准应由主管当局确定。
现在国际航行船舶一般均有2根独立电源接线至船员舱室。对于客船,SOLAS公约已有规定国际航行客船船员舱室要有应急照明。货船船员舱室一般2个独立电源接2盏灯,均设置开关,方便船员使用。执行《公约》有关照明要求时,船旗国主管当局应当遵循关于船上起居舱室自然和人工采光的标准,还注意应符合IMO公约中有关的要求。
问:哪些船舶上要设置医务室?
答:《公约》标准 A3.1/12规定航程时间超过3天、船上海员有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独立的医务室,专供医疗使用;对从事沿岸航行的船舶,主管当局可放宽此项要求。
对于国际航行的船舶按照公约规定,一般应设置独立的医务室,对国内航行海船,除客船外一般可不设置独立的医务室。
《公约》导则B3.1.8/3中提出:医务室内“所需病床的数量应由主管当局规定”。当主管机关对此无具体规定时,对该条款要求的实施建议:(a)一般货船医务室中设置1张病床,因为船上海员一般都是单人卧室;(b)对于客船和特种用途船且海员多人同住1间卧室的情况,医务室中病床的数量可根据船东的要求设置。
问:船上娱乐设施的设置可包括哪些方面?
答:《公约》标准A3.1/17规定,为了所有海员的利益,在船上应提供满足船上工作和生活海员需求的、适当的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公约》标准A和导则B规定,这些娱乐设施可包括:
● 所有船舶应根据其大小和船上海员的人数,在露天甲板上安排一块或数块具有充足面积的场地,供不当班的海员休息之用;
● 应至少包括一个书架和供阅读和书写的设施,以及在实际可行时,设置游戏设施;
● 可设立一个小卖部;
● 可考虑包括不向海员收费的设施:(a) 一个吸烟室;(b) 观看电视和收听广播;(c) 放映电影,;(d)运动器械;(e) 如可能,设置游泳池;(f) 藏有业务书籍和其他书籍的图书馆; (g) 娱乐性手工设施;(h) 电子设备例如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DVD/CD 播放机、个人电脑和软件以及磁带录音机;(i) 凡适宜,只要不违反国家、宗教或社会习俗,在船上为海员设置酒吧等。
问:对起居舱室有卫生检查的要求吗?
答:有。《公约》标准 A3.1/18规定:“主管当局应要求由船长或在船长的授权下,在船上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海员起居舱室干净、体面适宜居住,并且被维护到良好的状态。每次此种检查的结果均应记录并在审核时可用。”
现在对船舶卫生检查,一般由船上和港口卫生检疫部门实施:
● 国际航行船舶一般持有港口卫生检疫部门颁发的船舶卫生证书(1年),除鼠证书(6个月);
● 船上一般都建立有卫生检查制度;
● 各港口已经有专业卫生检疫人员,由医师、主任医生等专业人员组成在传染病防控,食物中毒处置,卫生处理、临床医学等领域对到港的船舶进行检查检疫。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起居处所和娱乐设施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的措施: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在船舶建造或起居舱室改建阶段,督促和检查船舶设计单位和船厂,船舶起居舱室设计和建造及娱乐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公约》规定;
● 对于《公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船舶舱室和设施配备符合《公约》所述的适用要求;
● 完善对船上起居舱室及娱乐设施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卫生检查制度;
● 把有关符合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船舶图纸资料信息、船员清单等文件资料。
船长的措施: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船员清单;
● 起居舱室和设施的图纸资料(海员舱室布置图或图册;海员舱室设备明细表;舱室绝缘布置;舱室空调、通风、照明、供水管系、疏排水管系布置图;振动和噪声检测报告等,现有船舶所持的图纸按照主管当局规定);
● 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 卫生检查记录等。
问:《公约》对船上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食品和饮用水的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均须合适,并考虑到船舶航行的时间、海员人数以及海员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在海员受雇期间,应为其免费提供食物等。《公约》要求ILO成员国通过法律法规制定海员食品,饮用水的数量、质量以及各餐的膳食的最低标准。
问:没有厨师证书的海员能在船上承担厨师工作吗?
答:按照《公约》要求,作为船上厨师而受雇的海员,需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 船舶配员按规定少于10人的船上,根据海员数目或航行特点,可不要求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
● 在必要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可签发特免证明,允许不具备正式资格的厨师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为某特定船舶服务,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对没有厨师资格证书的食品加工人员或获得特免证明的人员,均应为已接受过培训的海员,包括已接受食品、个人卫生、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等方面的培训或指导。
问:船上是否要经常开展对食品和膳食服务的检查?
答:是的,在船舶上要经常性开展有记录的检查:
(a)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b) 用于储存和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
(c) 用于准备和供应餐食的厨房或其他设备。
除要求船上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外,各国港口卫生检疫部门对于跨越国境的到港船舶的饮用水、食品进行检查。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食品和膳食服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对船上食品和膳食服务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海员资质管理制度等,以及有关对食品和饮用的要求,为海员免费提供食物的规定等;
● 把有关符合食品和膳食服务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资质证书的信息等文件资料。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食品和膳食服务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和存储记录;
● 餐厅菜单计划;
● 卫生检查记录;
● 厨师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