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惩罚性赔偿一举多得
2010-05-14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11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广东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法律秩序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且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
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广泛采纳这一制度,已形成众多的判例,涉及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和行政权滥用等诸多领域。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敌敌畏泡火腿、三聚氰胺牛奶等有毒食品给社会每年造成的伤害岂止百亿、千亿。因此,实施惩罚性赔偿可谓罪罚相当。
另一方面,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举证的艰难,使当事人即使得到所谓的“全额补偿”,实际也是八不敷出,劳民伤财。通过惩罚性赔偿这一激励机制,可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从而形成一股社会监督力量,甚至可起到即时监督的效果。
河南南阳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