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体维权走向制度维权
2010-05-14张千帆
张千帆
几年前有农民工因讨不着工资而跳楼,很快引发农民工的“跳楼热”;而自唐福珍事件以来,各地强制征收和拆迁行为引发的自焚事件又不断发生,通过这种极端方式吸引媒体和社会关注。
“身体维权”是一种消极的方式。
对于绝大多数没钱没势的平民老百姓来说,制度是保护他们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和伤害的外壳。当这层外壳形同虚设、失去作用的时候,平民百姓剩下的就只有身体了,“身体维权”就是在那些弱势群体被逼迫到走投无路的境地时不得不采取的激愤之举。只要还有其他的路可走,无论是农民工还是被拆迁户,肯定都不会选择这条不归路。当前各地频发的“身体维权”以及各种威胁“稳定”的群体性冲突,归根结底都是制度维权失效的直接后果。
国庆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指出: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胡锦涛提出,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在任何国家,政府和人民永远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专制国家的臣民在长期压抑下泯灭了主动维权的意识、热情和诉求,把希望完全寄托在统治者的恩赐和清廉之上。反之,民主国家的公民则是一个积极向上、主动维权的群体;他们通过亲自参与制度设计,让宪法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及时反映民情、疾苦并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官员的滥用公权和贪污腐败,而政府也在制度约束下主动或被动地选择顺应民意。
在制度外层的有效保护下,诸如土地财政、补偿不公、强拆强迁等造成社会悲剧的制度性缺陷根本不会发生,社会自然也就不会发展到人民不得不诉诸“身体维权”的地步了。只有从“身体维权”过渡到制度维权,中国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拆迁自焚的社会悲剧。
要完成这个过渡,政府和人民需要实现双重转变:人民首先要有制度维权的明确诉求,民意关注的焦点应从具体问题上升到制度层次,获得民意广泛支持的制度、程序或原则应成为宪法的一部分;面对民意压力,政府要有诚意落实宪法规定的制度,从而使制度维权成为可能。然而,在一个宪政不完善的国家,双重转变恰恰是相互制约的难点。
一方面,由于人民无法通过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而也缺乏制度维权的习惯、热情、动力和勇气;另一方面,在缺乏民意压力的状态下,受制于既得利益障碍的政府,缺乏主动转变的动力,让制度成为有名无实的空架子。
既然制度维权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转变的根本动力还是在于人民。人民自己得克服臣民心态,培养民主社会的公民精神,做自己命运的主人。
要从“身体维权”走向制度维权,人民自己需要从臣民转变为公民。事实上,现行宪法早已为这种转变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最重要的管理方式就是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自己行使权力的各级人大。
只有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用规范的选举锻炼培养人民的参政能力和积极性,进而约束公权滥用和腐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焚、跳楼或“土炮抗法”等非理智方式,建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