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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打黑”:不可“上”,也不能“下”

2010-05-14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40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嫌疑人

申欣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在涉黑案件审判中“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

在这份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的文件中,针对过去受诟病较多之处,最高法院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进一步规范开展打黑除恶工作的步骤、程序和做法”以及“推广异地管辖”等做法。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博士介绍,“依法”打黑本为法治国家基本要求,但由于打黑中的一些特殊做法,这一运动式执法一直以来受到各方诟病。

毛立新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后,曾长期任职于公安刑警队伍,博士毕业后回归刑法学术研究,亦在学术研究之余担任刑辩律师,在相关领域有独到研究。毛的看法在法学界与律师界具有代表性。在《工作意见》发布次日举行的第四届北京尚权刑辩论坛上,打黑中出现的“黑打”尽管并未作为论坛主题,但与会学者与律师私下均对此问题表示担忧。

“不得拔高”的深意

《工作意见》中有关“拔高”与“降格”的表述,令人关注。

代理逾十起打黑案件的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打黑案件中,‘拔高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降格的案件可能比较少。”

毛立新认为,从实体上看,由于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并未明确,有些地方将一般的小团伙、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打击,甚至一上来就带上“黑社会性质”的帽子,势必出现“拔高”的情况。

这种情况被认为常有发生。据最近媒体报道,重庆江津区委书记王银峰甚至公开表示,“你知道政府为什么要打黑除恶?什么叫恶?跟政府作对就是恶!”

李肖霖亦碰到过他认为被“拔高”的案子。他曾为“16岁黑社会老大”辩护过。他说自己无论如何不能相信,16岁的毛孩子能领导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看完全部案卷之后,李肖霖发现,根据公安机关的口供表明,该组织不仅没有名字,也无组织体系、无凶器,在几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均为“临时纠结”,根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本特征。

毛立新介绍说,目前很多黑社会性质案件,办案体制是成立专案组,辅之以大要案协调机制,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此外,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在涉黑案件中比较困难。

有律师表示,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专案组直接由公检法三家组成,一个声音。法庭对于辩护律师意见的采纳非常难,辩护效果不容乐观。

“依法”打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工作意见》的发布表明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打黑过程中有的地方、有的案件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现象,特别是过分拔高、‘打黑变‘黑打;涉黑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得不到落实。所以最高审判机关以《工作意见》的形式确认、强调法律的规定。”

作为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所,张青松和他的同事们一年代理上百件刑事案件,打黑案件辩护则是他们面临的最为艰难的工作。

张青松表示,《工作意见》的发布,是一种好的信号。这份文件并非孤立的存在,一系列的动向表明决策层正在努力改善被诟病的状况。

在他看来,最高法院量刑改革以及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都将有助于推动打黑“法治化”。

此外,多位律师均表示,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予以明确将极大地促成“依法”打黑。

1997年《刑法》原则性地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但如何认定却并未作出规定,即便在2000年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对“作恶一方”“欺压群众”这类政治术语仍很难界定。

张青松认为这种局面造成两个后果:一方面,导致各地在一定程度上适用法律的混乱。另一方面则是出现无罪辩护滥用的局面,导致律师的形象越来越被抹黑。

《工作意见》中,要求各高级法院指定刑事审判庭领导担任打黑除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主抓各项具体工作;在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相关高级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打黑除恶专业合议庭,专门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及业务指导。

张青松认为此举最大的好处就是面对争议之处,以统一的、专业的机构逐步统一法律适用,通过专业化程度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来保证涉黑案件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令学者和律师们欣喜的是,最高法院将对异地管辖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予以推广。毛立新认为,此举将打破地方联合办案和协调办案导致的“人为铁案”现象。

效果有待观察

一系列举措显示决策层有意对“打黑”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以落实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但接受采访的学者与律师均表示,“依法”打黑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在本届尚权刑辩论坛上,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陈光中教授尽管对《工作意见》表示赞赏,但他亦不无遗憾地表示,《工作意见》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在打黑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并无相关部门跟进。

在侦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被认为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但陈光中认为,目前这个法定权利在打黑案件中难以充分实现。

2009年底,三部门曾联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纪要重点谈及“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对三部门“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

纪要提出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和超期羁押,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但对是否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语焉不详。

李肖霖认为,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法定权利,不能因涉黑就被剥夺。在他看来,“当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以及律师的辩护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打黑就可能变成‘黑打”。

量刑改革与两个证据规定是否能够助力打黑“法治化”,毛立新亦认为要看落实情况。“量刑辩护的效果在西方法治国家有其特殊性,建立在陪审团与法官分别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基础之上。在我国,定罪和量刑都由同一个合议庭负责,独立的量刑程序缺失使得其效果难以彰显。”

此外有人提出,对涉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罚没亦存在违背“法治”之处。李肖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这几年我前后经手的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无一例外地都是把嫌疑人拥有股份的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被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予以查封、没收。”

更严重的时候,“甚至在侦查期间就由侦查机关予以拍卖变现,这些执法行为给大型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公司企业都不复存在。”

毛立新表示,从理论上,涉黑案件中只有法院才有权对财产进行裁定、处置,但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存在不移交财产的情况。

在李肖霖看来,经济利益的左右显然是将一些案件人为“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动力,他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更多的关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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