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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还要说吗?

2010-05-14徐友渔

杂文选刊 2010年11期
关键词:红头文件常理小票

徐友渔

8月上旬有一则报道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规定,诽谤案批捕须报上级审批,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视为诽谤罪,紧跟着有媒体发社论呼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或者由两高、公安部做出联合规定:明确该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是政府机关,官员因公职行为受到批评,也不可能是“被害人”,等等。不好意思,我可能“政治上不正确”,我对以上说法的第一感觉是滑稽与荒唐,批评领导和犯诽谤罪,怎么可能画等号呢?

不过,如果有人一定要我明确表态:你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规定好还是不好?我只能说好。在中国,很多事情严格说来在道理上是自明的,在法理上是多余的,但在实际上却是必要的。宪法、法律规定了的东西还要出台政策、文件,严格说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贬损,其暗含的前提是宪法、法律是不算数的,但因为它们在事实上就是不怎么算数,而红头文件就是更算数,所以,多余的东西往往倒成了实际上管用的。说多余的话不是藐视或嘲弄宪法、法律,只是反映了法治的悲哀。更悲哀的是,那些红头文件可能过一阵就被淡忘了,于是红头文件一发再发,多余的话过一段时间还需要再重复一遍。

废话是有用的。不仅如此,讲废话还不容易,还需要责任感和勇气,这就是中国的国情。真不幸,在中国,重复常识常理经常代表真知灼见,表示力排众议的大无畏精神。

再举一个刚发生在知识界的例子。几个月之前有一位教授揭发另一位教授出版的博士论文有剽窃,在学界引发轩然大波,至今仍聚讼纷纭。争论相持不下的焦点之一,是力挺被揭发者的一派指责说,揭露剽窃是假,思想文化立场的派别之争、党同伐异才是真。

这就怪了。设想一下,有个顾客走出超市时被人举报偷了东西,并指明他的购物推车中有几件物品是购物小票上没有登记打印的。这时候最简单、最合适的做法是什么?常识告诉我们,应该检验举报者说的是不是事实,既然他已经指出哪几件物品为购物小票上没有,那就核实一下得了,看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如果这时候被揭发者的亲戚朋友一拥而上,乱七八糟地声称此人是民主党,彼人是共和党,大选期间突发此事决非偶然,实属阴谋,我们该作何感想?

我经常想说,因为有那么多不公道的事情发生,如果没有呐喊,没有抗议,这将是一个犬儒主义的、可耻的社会。但在想说的冲动之后,我往往不知道说什么,因为把理所当然早该明白的道理煞有介事地重说一遍,既是对别人的冒犯,也是对自己的贬抑:难道我们真是什么道理都不懂,难道我们找不到重要的、有新意的话可说?

我沉默了好久,现在终于发现,就是需要重复常识,就是需要灌输常理。并不是简单的道理就容易做到,不说,不坚持,人们的精神会往下滑,以至于没有止境。“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需要说,“不掺假造假”、“奶粉里不准放毒”需要说,“不以权谋私”和“不仗势欺人”也需要说。人们说中国是礼仪之邦,以前也许是,而现在,分明是道德真空之地。中国的道德和文化重建,需要从确认和重申常识常理开始。中国是一个可怕的国度,在古代有指鹿为马的事情发生,在当代有人为说出常识献出生命。在中国,常识并不受尊重,因此它还需要我们说出来,大声地说,理直气壮地说,不知疲倦地说。

【原载2010年第8期《SOHO小报》】

题图 / 浇水 / 帕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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