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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解析

2010-05-12柴孝宗

商情 2009年12期
关键词:增值

柴孝宗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民间资本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增值能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所需的资金供给,造成了资金供求的严重失衡。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加强对民营金融的规范和监管。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资本 增值 资金供给 民营金融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概念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

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

(二)现状

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民间金融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从事着大量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正因如此,民间金融屡屡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对象。长期以来,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1)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如农村地区相对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相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快。(2)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利率下降,并有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3)旧的形式不断消失,更高级的民间融资形式不断产生,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

二、民间资金需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

1.民营企业向国有金融机构融资难

(1)国有金融机构战线收缩。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

(2)体制冲突。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国有专业银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以金融的形式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3)成本高。国有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数额小,成本高。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动向中小企业营销。

2.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官方金融为主的体系。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是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在我国,凡是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具有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3.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难

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不仅间接融资难,直接融资更难。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以股票融资为主的市场,而股票发行最初是作为解决国有企业资金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

1.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

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

2.大力发展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一是对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造中的政府包办行为,使其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二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如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政府控股,由政府官员控制,甚至像浙商银行这样标榜为民营银行的股份制银行也由政府官员出任主要职务。三是新成立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呼声不断。

3.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我国银行系统集中了巨大的个人财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龙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建设,目前有些地方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三、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

(一)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自有资产加上已经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仅相当于银行业全部不良贷款的四分之一,存款救济十分困难。所以,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二)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对于民营企业,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大多无法向银行提供抵押物来获得贷款,因此,对于贷款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只有通过调高其贷款利率,以抵消贷款风险。但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只有农村地区已开始进行试点,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经民营企业。虽各地政府也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但因其规模小,资金有限,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政府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

(四)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

(五)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樊纲.民间金融发展需要制度空间[DB/OL].中宏数据库.

[2]程雷.中国民间金融趋势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3).

[3]江其务.论中国金融发展的组织结构优化问题[J].财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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