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培育是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
2010-04-28皮坤乾
皮坤乾
摘 要:频频发生的“非直接利益冲突”凸显了我国公民社会的缺失,因此,着力培育公民社会,提升公民意识,是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环境、积极培育公民组织、大力培育公民意识等来培育公民社会。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意识;非直接利益冲突;化解;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4-0033-03
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呼唤公民社会
“非直接利益冲突”是指非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的社会冲突。所谓“非直接利益关系者”,是指与事件本身无关,或者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也并非想从事件中得到实质性好处的社会冲突参与人。原本只是由于“直接利益关系者”对某一事件处理的不满而引发的小规模冲突,正是由于有了众多的“非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参与,使小的矛盾纠纷爆发成大规模冲突,个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增大了事件的规模,增强了破坏的烈度,增加了事件的社会影响力。例如近几年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深圳袭警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即属于典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在我国频发,说明“非直接利益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亦引发了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矛盾复杂化、利益表达公开化、利益冲突尖锐化的局面,“非直接利益冲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凸显出来的。深入剖析“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我们不难得出以下认识:第一,“非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现实利益问题。从表面上看,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多与冲突事件本身无关,但是,从根本上看,它仍然是一种导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本质上是一种现实利益的冲突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需求上的碰撞。马克思说得好:“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有着“直接利益冲突”。我国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广度上涉及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所有领域,深度上触及的却是人们的具体的经济利益。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部分群众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因而产生怨气和不公平感。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瓮安事件时所指出的:瓮安事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导致的。第二,“非直接利益冲突” 的矛头大多指向政府权力部门或社会利益集团,即引发事件的那个突发事件中的另一方所在的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政府信用的缺失、官员的腐化、发展机遇的不公平是“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背后,其实是民生、民权、民主问题。民生受冷落、民权受压制、民主不到位,就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非直接利益关系者” 卷入“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很多时候都是因为长期以来累积起来的对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这样,我们就会看到:“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大多发生在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等执法人员之间,矛盾焦点往往主要集中于权力部门。第三,利益诉求不畅,利益群体的维权目标和维权手段相脱节。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社会群体诉求往往缺乏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当其利益受损,希望通过基层调解、行政诉讼、法律仲裁、逐级上访等合理合法方式找回公道时,往往遭遇到表达渠道堵塞、某些职能部门的极度冷漠或诉求成本过高等现实的打击,促使其使用“弱者的武器”, 借助与自己利益非关的人或事件“借机发泄”自身的不满。第四,“非直接利益冲突” 偶然性中蕴藏着必然性。“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隐藏着长期积累起来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它们在一次偶然的突发事件的引发下集中爆发,加之在信息社会的网络、手机短信等的助推作用下,从偶然性事件迅速升级为一定规模的冲突,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事件的解决难度也随着事态的发展而越来越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精神,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改善政府的治理模式,清除腐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消除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大幅度提高群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多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广泛的社会对话协商机制,使不同阶层与利益群体之间、民众与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相互了解,增进互信,提高民众的公民意识,而在这方面,就有赖于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
二、公民社会在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中的巨大作用
公民社会是一个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外来词,是英语“civil society”的一种译法。我国著名的政治学学者俞可平教授根据社会三分法来理解公民社会。社会三分法,即把社会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政治社会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经济社会的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也就是说,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志愿性社团、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公民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具有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等特点。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直到近代才出现的。进入20世纪后,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开始出现,这些民间组织不同于传统的帮会组织,它们是现代意义上的行会组织及其它民间社团。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政治上高度集权,经济上高度集中,国家全面控制社会,政府垄断着一切社会资源和机会,享有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力,整个社会缺乏自由活动的空间和自由流动的资源。在这种政治经济环境里,社会完全被国家所吞没,民间领域被政府权力全面渗透和贯通,没有任何公民社会自主生存的空间,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因没有合法地位而荡然无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拉动。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体制基础,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公民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差别和利益竞争促使人们的利益意识日渐觉醒,利益和价值取向具有同质性的公民个体就会形成利益组织,借助组织的力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与实现。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推动。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政府逐步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由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政府的权力逐渐退出社会的广大领域,政府不再对一切社会事务“大包大揽”,而将部分职能和服务移交给一些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使民间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活动空间。因此,我国日渐深化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公民社会赖以生长的经济、政治和法制环境,催生了大量的民间组织,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民间组织更是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1.4万个,其中有社会团体2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2万个,基金会1597个。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
公民社会的兴起,是我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并在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如前所述,政府信用的缺失、官员的腐化、发展机遇的不公平是“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 这使得“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大多发生在群众与党政干部、人民警察、城管等执法人员之间,据《2006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报告》统计结果显示,民众认为最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的是干部和群众之间(28.3%),其次是穷人与富人之间(24%),排在第三和第四位的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13.4%)、雇主和雇员(2%)。大量的“非直接利益冲突”起源于一些政府部门乱摊派、乱收费、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司法不公、执法粗暴等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非直接利益关系者” 卷入“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很多时候就是因为长期以来累积起来的对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冲突的矛头进而指向政府权力部门。因此,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前,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主要来自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蓬勃兴起的公民社会组织将单个的、分散的公民积聚成强大的力量,对政府行为构成了约束和监督,客观上起到了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如我国的环保组织在“保护藏羚羊”、“保护怒江,慎重开发”、“圆明园湖底防渗漏工程”等问题上成功地对政府的决策进行了约束和影响,朱文娜案中的县委书记张志国最终被迫引咎辞职,周正龙炮制“假虎照”一案在地方政府的重重阻挠下最终真相大白,叫嚣严查“低价卖房”、抽“天价烟”、带名牌手表、乘豪华轿车被称为“史上最牛房管局长”的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最终被免职等,都显示了公民社会的力量。
2.为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改革开放使我国由同质性社会向异质多元性社会转变,传统的一元利益格局分化为多元的利益格局,形成了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社会群体。这些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不能通过现有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地表达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就会通过不合法途径进行利益表达。“一旦正常的诉求渠道在一些地方不能得到认真落实,或者使公众对这样的方式失去信心的话,那么非正常的方式和渠道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而这种带有暴力倾向的非制度性表达,将会影响中国民主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2] 如前所述,利益诉求不畅正是导致“非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到“非直接利益冲突”中来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社会群体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回应其利益诉求,就成为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 的关键之举。公民社会能为公民的利益表达、利益的集中提供多种渠道和形式,因为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就是各种类型的公民组织,如公民的维权组织、志愿性社团、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公民组织提供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聚合与利益表达机制。一个公民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组织来表达自己一种或多种利益与愿望,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
3.提升公民素质,推动公民用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一些“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中,有的“非直接利益关系者”采用非理性的方式,甚至采用“打、砸、抢、烧”等非法方式施暴泄愤,凸显了其法制观念的淡漠、公民意识的缺失。因此,要有效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有赖于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社会是培养公民德行的苗圃,正如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所言,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育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公民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公共道德等方式规范、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通过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引导组织成员以规范有序、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我国,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组织更是成了培育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民主精神、政治文化的主要载体和舞台。我们欣喜地看到,伴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越来越多的人采取诸如“散步”、“购物”、“喝茶”和“集体休息”等和平、理性的诉求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这无疑有助于减少那种伴有暴力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
三、积极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
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在我国,培育公民社会,就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为目标,积极发展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促使仍处于成长阶段的公民社会健康成长。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从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当前需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转变了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形成一个主要由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其他非正式规则等组成的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创造了公民社会赖以生长的经济、政治和法制环境,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然而,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现行的制度环境中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诸多缺陷逐步显现,其中最主要的缺陷就是对公民社会的管理体制以限制和控制为政策取向,客观上制约了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此,必须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公民社会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构建起一个更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推动公民社会快速成长。 2.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庞大的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培育公民社会就要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在我国,培育公民社会组织的关键是政府要承担起支持者和规范者的角色。政府要积极建立体制机制为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提供舞台;要补给资金财物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要加强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公民社会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治理机制,提升队伍素质,恪守公正诚信;要加强公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确保公民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要根据我国利益结构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着重培育发展旨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维权类公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旨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公益类公民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的经济类公民社会组织等。 3.大力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即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觉醒是公民社会兴起的重要标志,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它才具备构建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的条件。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中根本没有公民意识的踪影,有的只是臣民意识、草民意识、小民意识和百姓意识,而这些传统意识与公民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大力培育公民意识,对于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们需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来进行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意识、宪政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的启蒙和普及,改变公民传统的政治文化意识,努力实现人自身的现代化,以此来推进公民意识的提升和公民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82.
[2]李季平.民意诉求边缘化与诽谤干部[J]现在快报,2007-05-21.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