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2010-04-25主讲人
主讲人:陈 民
(主讲人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一 总说明
1.普查目的与意义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专项普查之一,主要是查清全国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信息,为强化地下水取水井的监督与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积极保护地下水资源,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2.普查特点
与其他水利工程普查相比,地下水取水井普查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普查对象类型单一且隶属关系简单,有利于普查;二是普查对象面广、分散、量大,普查工作量较大;三是多数普查对象未安装水量计量设施,取水量普查难度较大。
3.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水井分为机电供水井、民用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四类。
机电供水井是指以动力机械(含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或其他动力机械,下同)带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林果、牧草地以及为鱼塘补水或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镇和乡村供水或满足企事业单位自身生产生活用水的水井,包括已配套的和待配套的机电供水井。
民用井是指以人(畜)力提取地下水的水井或以动力机械带动水泵抽取地下水且未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镇居民和乡村人畜供水的水井。
矿泉水井是指以商业为目的(饮用及医疗等)而取用地下矿泉水的水井,包括已配套的和待配套的矿泉水井。
地热水井是指取用地下热水的水井,包括已配套的和待配套的地热水井。
地下水水源地是指以工业和生活为供水对象的地下水集中开采区。
4.普查范围
水井的普查范围为未报废的水井。
地下水水源地的普查范围为未废弃的且日取水量在1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对于日取水量在1万m3以下的地下水水源地,各省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将其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范围,全国不作统一要求。
5.普查方式
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需逐井(个)详细普查,填报清查表、台账表和普查表。
民用井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简单普查,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村级行政区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
6.工作流程
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汇总发布共四个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除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培训工作外,还应做好调查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调查员一般为填表单位的干部,或者从事过会计、统计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的其他人员。
二 清查登记
1.普查对象清查
(1)清查目的
确定普查对象的数量、分布及普查表的填表单位和需上报至哪一级普查机构,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2)清查内容
对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查清每个村级行政区内水井的数量,每眼井的具体位置,每眼井管理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隶属关系。
对民用井,查清每个村级行政区是否有民用井,每个村级行政区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对地下水水源地,查清每个县级行政区地下水水源地的数量,每个水源地的名称、位置、日取水量,每个水源地管理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隶属关系。
(3)清查步骤
第一步,编制清查基础名录。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区域统计年鉴、水利统计年鉴、城市统计年鉴、农村统计年鉴、农业统计年鉴、县志、地下水水源地储量(或勘探)报告、取水许可证发放记录等已有资料,结合电话询问等方式,编制辖区内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清查基础名录,初步确定普查对象的数量和分布。各类普查对象清查基础名录编制方法见表1。
第二步,现场清查。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现场清查:一是普查员携带清查基础名录及清查表,按照“在地原则”进行“地毯式”现场清查,全面查清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数量及分布,按要求填写清查表;二是县级普查机构将清查表发至基层,基层先行清查,在此基础上,普查员按照“在地原则”对基层清查成果进行“地毯式”现场复查,全面查清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数量及分布,按要求填写清查表。各类普查对象现场清查方式见表2。
表1 清查基础名录编制方法
表2 现场清查方式
第三步,编制普查对象名录。一是清查数据录入。县级普查机构对清查表审核完成后,组织人员通过“清查录入及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录入清查数据。采取双人重复录入校核,专人进行录入审核,并利用软件进行机审,对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除、更正。二是确定普查表填表单位。县级普查机构本着“谁管理,谁填表”的原则,确定普查表的填表单位。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的填表单位一般为所属的管理单位,民用井普查表的填表单位一般为村(居)民委员会。三是确定普查表需上报至哪一级普查机构。水井普查表由填表单位报水井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水源地普查表由填表单位按水源地所属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上报,即所属管理单位隶属关系为省级、地级、县级及以下的,分别报省级、地级、县级普查机构。
2.普查静态数据获取
静态数据是指除取水量以外的其他普查数据。
调查员按照普查表的填表要求,采用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查勘、综合分析等方式协助普查员获取普查表中的静态数据。
档案查阅包括查阅勘察设计报告、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埋深等值线图、以往取水量记录、水质监测资料等。实地访问包括实地了解成井时间、水井机电设备配套情况、水井水量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等。现场查勘包括现场测量井深及地下水埋深等。综合分析包括分析水井及地下水水源地的主要取水用途、许可取水量等。
各类普查对象需获取的静态数据数见表3。
表3 需获取的静态数据数量
3.普查动态数据获取
普查动态数据包括普查表中的2009年取水量、台账表中的2010年5月至6月取水量,由调查员协助普查员获取。
(1)基本要求
对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通过建立台账表确定2010年5月至6月取水量;2009年逐月取水量可参照2010年5月至6月取水量的方法确定,但无需建立台账表,将年取水量直接填入普查表中。
对民用井,无需建立2010年5月至6月台账表,但需将2009年取水量填入普查表中。
(2)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普查动态数据的获取
对已安装水量计量设施的水井,可根据水表、流速流量计及堰槽等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水量确定取水量。
对未安装水量计量设施的水井,可视具体情况,逐月登记耗电量(或耗油量、开泵时数),并采用耗电量法(或耗油量法、出水量法)间接推算取水量。对未安装水量计量设施的水井,鼓励各地加装水量计量设施,以提高取水量的普查精度。间接推算取水量时所用的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水泵实际出水量等参数,均与水泵型号、地下水埋深等有关,县级普查机构需全面了解辖区内常用水泵的型号,并根据已有成果或典型调查结果,给出不同水泵型号、不同地下水埋深(或扬程)的参数表,供普查时使用。
(3)民用井普查动态数据的获取
民用井具有数量多、取水量相对有限的特点,可采用定额法或典型调查法等方法推算2009年取水量。
(4)地下水水源地普查动态数据的获取
对地下水水源地所属管理单位实际管理的机电供水井的取水量进行汇总,确定地下水水源地的取水量。
三 普查表填写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的普查表包括机电供水井普查表、民用井群普查表(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填报)、矿泉水井普查表、地热水井普查表和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
1.普查内容
主要普查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的基本情况、取水情况和管理情况,见表4。
2.填表要求
普查表是重要的基础资料,必须用钢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普查表中水井及地下水水源地的编码由普查机构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规定的编码要求填写,地貌类型区、地下水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等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其余项目由调查员填写。
普查表分别由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分级审核、签字认可,普查表填表单位对其填报数据负责并盖章。
考虑普查对象名录编制时间至普查时点之间普查对象的变化等因素,对普查成果进行查遗补漏。
3.数据审核关系
①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普查表中的地下水埋深应与井深相协调。
②普查表中的地貌类型区、地下水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等要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③同一水井 (群)、地下水水源地的同一指标在清查表、台账表和普查表中应一致。
④同一地下水水源地的名称、编码在机电供水井普查表和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中应一致。
⑤根据机电供水井普查表统计的某一地下水水源地的机电供水井的井数、年度实际取水量应与该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中的井数、年度实际取水量保持一致。
四 成果汇总与协调
1.汇总内容
对水井,主要是在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并分山丘区、平原区为单元进行井数、供水人口、灌溉面积及2009年取水量等数据的汇总、审核与平衡。
对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是在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逐水源地进行井数以及多年平均年可开采量、设计年取水量、年许可取水量、2009年取水量等数据的汇总、审核与平衡。
2.普查成果汇总要求
(1)县级普查成果汇总要求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级普查成果(上报至本县普查机构的普查表)的汇总、审核。将本次普查成果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
(2)地级及以上普查成果汇总要求
对水井,地级及以上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下一级普查成果的汇总、审核;对地下水水源地,地级及以上普查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下一级普查成果的双重汇总、审核。将本次普查成果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对有问题的汇总结果,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返回下一级普查机构核查校正。
表4 主要普查内容
3.普查成果协调要求
县、地、省、流域机构及全国各级地下水取水井普查中的地下水取水量应与同级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的用水量相协调,地下水灌溉面积应与同级灌区专项普查中的灌溉面积相协调,农村地区的地下水取水井数量、供水人口应与同级农村供水工程普查中的供水井数量、供水人口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