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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专项普查

2010-04-25主讲人

中国水利 2010年10期
关键词:灌排灌溉面积清查

主讲人:孔 东

(主讲人单位: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第一章 总说明

一 普查目标与任务

1.普查目标

通过灌区专项普查,查清我国的灌溉面积、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排工程设施等基础信息,为建立全国灌区信息平台、谋划灌区建设长远发展思路、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信息支撑。

2.普查任务

全面查清我国的灌溉面积及灌区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效益、运行管理及灌排工程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 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如“渠道长度”“渠道衬砌长度”“建筑物数量”;凡是年度资料,如“当年实际灌溉面积”“实收水费”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三 普查对象与范围

1.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灌溉面积;已建、在建的灌区,包括从水库(塘坝)、河流、湖泊、再生水、劣质水引水(或提水)以及提取地下水的灌区。

2.普查范围

(1)对全国灌溉面积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灌溉面积和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2)对灌区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灌溉面积、灌排工程和灌溉用水量。因灌溉用水量在“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进行了调查,因此在灌区专项普查中只对灌排工程设施和灌溉面积进行普查。

对全国各类灌区内在2011年12月31日24时之前所有已建(改造)、在建(续建)的灌排工程设施,以灌区为单元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灌区内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溉工程设施不属本次普查对象。

四 普查特点与方式

1.普查特点

①灌区普查是面上工程,部分灌区存在跨县、跨市、跨省的情况;②灌区隶属关系复杂,由村、乡、县、市、省等不同级别管理;③灌区管理形式复杂,大中型灌区普遍存在灌区“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多头管理的情况;④灌区水源类型多样,存在多种水源联合进行灌溉的情况;⑤小型工程数量众多,相当一部分中小型工程管理主体不明确,工程状况与维护责任不明确。

2.普查方式

①灌溉面积。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我国全部的3年间最大实际灌溉面积、当年实际灌溉面积、不同水源类型的灌溉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②灌区。以有效灌溉面积为标准,将灌区分为2000亩(133.33hm2,下同)及以上灌区和2000亩以下灌区。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2000亩及以上灌区: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等情况;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及相应配套建筑物、灌排结合渠道及相应配套建筑物、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配套建筑,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及相应配套建筑物、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配套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以下、50亩(3.33 hm2,下同)及以上灌区:在清查阶段仅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③跨县级行政区的灌区。对于跨县级行政区的灌区,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灌区管理单位协助填报。在上一级汇总时应由灌区管理单位审核,避免统计内容的重复或漏报。

④普查表式。普查表式见表1。

表1 灌区专项普查表式

五 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

普查工作分为清查登记、普查填表、协调平衡、审核汇总、形成成果等5个步骤。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灌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在清查阶段完成,按照县、地、省、国家逐级进行复核、汇总、审查、上报,形成成果,建立普查成果数据信息库和图表库。

第二章 清查登记

灌区清查的目的在于摸清灌区的基本信息,建立灌区名录,确定灌区普查对象、普查表填报单位及实施范围,为灌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等工作奠定基础,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一 普查对象清查

清查内容包括:灌区名称、灌区规模、灌区类型、管理单位与主管部门、是否跨县(市、区)等基本信息,跨县(市、区)灌区还须填写受益县(市、区)情况。

二 普查数据获取

1.清查步骤

①基础资料准备。灌区清查基础资料由县级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水利局或水务局、统计局)共同提供。水利局提供区域内已有灌区等基础名录;结合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提供的名录,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水利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作为开展清查工作的依据。

②清查登记。依据灌区基础名录,结合普查工作底图,按县级行政区内的灌区进行地毯式清查。主要登记灌区名称、灌区规模、灌区类型、管理单位与主管部门、是否跨县(市、区)等基本信息,跨县(市、区)灌区还须填写受益县(市、区)情况及其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并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及普查表的组织填报机构。

③普查对象增补、审核阶段。

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工程项目及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

④数据录入汇总阶段。只有经过审核、统一编号后的清查表才可进入计算机数据录入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⑤清查对象编码。县(市、区)普查机构汇总各类清查表后,责成专人对各项调查信息进行审核,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编码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编码、补填。

⑥核定普查对象填报单位及普查组织实施机构。各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分析各普查对象清查表,确定普查对象的填报单位,对清查表中本区县下阶段工作中不能组织填报的普查对象列表汇总,并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

⑦清查数据抽查验收。登记和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区、县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核查发现清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⑧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成果上报。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成果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生成本县(市、区)各普查项目清查表及清查汇总表,并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

2.清查要求

①对灌区进行拉网式清查,灌区没有名字的,以灌区水源工程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或以所在乡镇、村组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

②灌区名称、灌区所在地、规模、类型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个登记清查,做到不重不漏。

③清查下限设为50亩,只对50亩及以上灌区进行清查。

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清查表表式,但只能在国家清查表的基础上增加指标,不得减少指标。地方清查表与国家清查表中相同指标的定义应保持一致。

⑤清查摸底结果只作为普查登记的参考,现场访问登记时发现与清查情况不一致,应进行仔细询问。清查结果有误或者情况已改变,应据实登记。

三 清查表目录

清查表目录见表2。

表2 清查表目录

第三章 普查表及填表说明

一 普查内容

1.灌溉面积

P701表普查农田、非农田灌溉面积,不同水源类型的灌溉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2.2000亩及以上灌区

(1)P702-1表包括灌区名称及编码,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规划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实灌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主管部门,水价与水费。

(2)P702-2表普查内容为1m3/s及以上灌溉、灌排结合渠道流量及以上灌溉渠道及建筑物的渠道名称及编码,渠道功能,渠道过水能力,渠道状况,渠系建筑物数量(水闸、涵洞、渡槽、泵站、倒虹吸、隧洞、跨渠农桥、量水建筑物)。

(3)P702-3表普查内容为3m3/s及以上排水沟道名称及编码,沟道过水能力,沟道总长度,沟道建筑物数量(水闸、涵洞、泵站、跨沟农桥)。

(4)P702-4表普查内容为0.2~1m3/s之间灌溉渠道、0.6~3m3/s之间排水沟道渠道功能、流量,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数量(水闸、涵洞、跨渠农桥)。

二 填报步骤

1.获取普查数据

填表人员分别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

2.普查表的组织及填报

(1)灌溉面积普查表P701由普查所在县级行政区的普查机构组织,以村为单元进行填报。

(2)灌区普查表P702-1~P702-4,由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3)对于跨县级行政区的2000亩及以上灌区普查表P702-1~P702-4,所跨县级行政区的各个县级普查机构在灌区管理单位协助下,相互沟通协调后分别填报。在填写表P702-1中10~12栏目内容时,由灌区管理单位驻地所在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用填写此项。

如:铁山灌区跨5个县,由铁山灌区协助受益5个县的普查办填报普查表。其中表P702-1中10~12栏目内容由铁山灌区所在县填写,其他受益县不再填写。

如灌区管理单位不在受益县的任何一个县域内,则由上一级普查办指定某一受益县普查机构进行填报。

如石津灌区的灌区管理单位在石家庄市,则请省普查办指定受益县普查办填报表P702-1中10~12栏目内容。

3.普查表的协调平衡

灌区专项普查有关指标与水利工程普查中的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塘坝工程,及地下水专项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等协调,如工程位置、灌溉面积等。灌区专项普查中的水闸、泵站只查数量,而水利工程普查中要查规模以上的水闸、泵站工程的工程位置及具体特性指标等;在塘坝、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要衔接塘坝的灌溉面积及地下水灌溉的灌溉面积;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要衔接灌区的用水量;与行业能力建设普查衔接灌区的管理情况等,要注意指标间的协调平衡。

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灌区,以完整的灌排工程所在的最小行政区进行汇总,形成逐个完整灌排工程的全国汇总表。跨县(市)灌区普查出现衔接问题时,由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平衡。

4.普查表的审核

普查表填报单位对其填报数据负责并盖章,普查表分别由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机构分级审核、签字认可。

5.普查表录入

县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普查表按要求重新填报。普查机构组织普查表录入,并进行录入审核。

三 普查表目录

普查表目录见表3。

表3 普查表目录

第四章 成果汇总与协调

一 汇总要求

1.县级普查机构汇总要求

①在灌区普查表的基础上,以灌区为单元,以普查表P702-(1-4)普查内容进行汇总,形成灌区的特性表。表H701-1中的指标“灌区用水量”根据“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成果汇总。

②在灌溉面积普查表P701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全县的灌溉面积汇总。

③在灌区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灌区的灌溉面积、灌溉渠系及其建筑物、排水沟系及其建筑物、工程效益等进行汇总。表H703-1中关于2000亩以下灌区的指标“灌区数量(处)”“有效灌溉面积(亩)”根据清查阶段成果汇总。

④由县级普查机构填写普查汇总表,并对汇总成果进行审核,与已有的相关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审核后成果报上级普查机构。

2.逐级汇总、审核、协调

地级及以上普查机构对下一级上报的普查数据严格审核、汇总,并按一定的比例抽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下级机构,并限时将修正的成果上报。

二 汇总表目录

汇总表目录见表4。

表4 汇总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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