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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新闻——两种力量的权衡

2010-04-22

文学与艺术 2010年1期
关键词:权衡新闻自由言论

吴 瑶

【摘要】国家作为一种功能机构,与新闻媒介机构间的关系从来就是两种力量的权衡,这两种力量的权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通过分析这两种力量间的关系,能看出我国现阶段媒体与政府间的关系,指导实践工作。

【关键词】媒介权力;力量权衡

首先,我要阐明的是,在这里我所指的 “国家”是 “阶级统治的工具”, 是一种功能机构, 而不是泛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或者是全体人民。而在这里的 “新闻”,指的是一种新闻信息传播的机构, 即 “新闻媒介机构”, 这样,文章的着重点也就落在了两种机构,两种机构之间力量从其存在以来的比较上。

从手抄小报,新闻书的出现至工业革命报业的发展,再到电子媒介的兴盛,新闻与国家的关系从归属—斗争—权衡,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新闻业是从属于国家机器下的一个子系统,是国家统治功能下的一个分支,以服务于这个母系统为主要职责,是一种宣传传播工具。如: 陈炽在《庸书》中的《报馆》篇中认为“报纸是国家致兴致盛的武器”,他称报馆为 “国之利器”。在维新运动时期, “设报达聪”也是为了统治阶级了解支持维新变法的思想,从而巩固封建统治的。

在第二个阶段新闻媒介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四等级,是代表人民监督国家的,新闻记者享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地位,是不受政府控制的一种独立的 “特殊力量”。斗争这一阶段, 外国新闻史中则表现的更为明显。从1644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卓越政论家,诗人约翰·密尔顿向国会提出的一篇演说词《论出版自由》中提到“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后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与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 ”新闻自由的鼎盛标志是《权利法案》的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申愿之权。”这是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

在第三个权衡阶段,也就是新闻自由与国家新闻管制的力量基本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国家不会无所顾虑的查封,禁止新闻言论;新闻媒介也不会仅仅从受众出发,传播一切人们热心的信息,而是顾及到国家,法律,社会道义,职业道德等,两者都做到了一种平衡。

我认为,国家与新闻这两种力量的较量,更多的应该讲求一种和谐,不是哪一方压制哪一方,也不是哪一方极力讽刺指责哪一方,而是有约束的自由言论与有自由监督下的约束相结合的。中国人从古就追求一种和谐,矛盾的双方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相生相克, 在一种动态的和谐中才能取得社会进步的最佳的效果。正如《权力的声音》一书中提到的那样: “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美国的媒体和政治权力一般都保持着亲密的“情人”或“共生”关系,二不是流行观念中的总是对政治权力制衡和监督的“看门狗”。这一方面是由媒体作为追求利润的行业本性决定的,也和它(主流媒体)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载体有关。”美国媒体和政治权力之间的 “情人”关系并不等于它们在一切问题上总是一致和亲密无间的。相反,这种关系是在一种矛盾统一的状态下存在的:两者之间既共存,又不免时而关系紧张(如 “五角大楼文件”和 “水门事件”),但共存从来就是主要方面。 “这种关系既无法和对方正常生活,但没有对方又活不下去。就政治言论而言,媒体扮演的角色更像是“诤臣”和“谏士”。它们往往对政府在大流上予以认同,但在细节上提出批评和异议;在内政上会有指责,但在外交和国防上则几乎和政府亦步亦趋,基本认同。”

国家与新闻这一既矛盾又共生的关系需要一系列法律调和,在保护新闻媒介权利的方面,又保护国家社会一些应得的利益,防止媒介新闻自由的滥用。

在保护媒体权利的这一方面,各个国家几乎都归同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这一块。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愿的权利。”总结不同理论,可归结《美国宪法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包括四个维度:免于政府检查与许可的传播自由;免于被强迫表达某种言论的自由;免于由政府主导言论自由环境的自由;获取有效传播渠道的自由。我国1954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对其自由做出一定标准限制的时候,各个国家又有不同的解释。如美国在其后,又出现了 “明确而即时的危险”检验标准,对《第一宪法修正案》进行补充说明:国家在行使警察权力时,可能会惩罚那些对公众福祉有害,是公众道德腐化,煽动犯罪或者扰乱公众和平的言论,来对自由的滥用予以惩罚,这是没有问题的。 1948年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规定了十条禁载事项,并说“如有违犯,应予以法律明文规定之必要惩罚”。在我国, 1990年12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对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做出了界定。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内容的节目。

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是调和国家与新闻之间关系,使各自既保持独立权利,又保证不过分冲突的游戏规则。无论阶级立场,意识形态,其最终的归宿都是促进国家发展,这是相通的,国家与新闻,这两种力量的合理的权衡,也正是为了这一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巨岩,《权力的声音: 美国的媒体和战争》,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 2004

[2]郜元宝,《另一种权力》,花山文艺出版社, 2002

[3]凌燕,《可见与不可见: 90年代以来中国电视文化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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