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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2010-04-13贾浩程王建栋代广

兽医导刊 2010年9期
关键词:生物制品兽用兽药

贾浩程,王建栋,代广

(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唐山 063004)

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监管人员在审查处理兽药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或者证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所作的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监管人员多为行政公务人员或者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对兽药行政执法文书不够熟悉者居多,笔者在初涉兽药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就颇感棘手。现就兽药行政执法工作中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做法和体会,与兽药管理同仁进行共同探讨。

一、制作主体

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是具有特定指向的法律文书,其制作主体具有明显的确定性,只能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由代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制作,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所属机构均不能制作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在兽医行政机关中既使是熟悉了解案情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也不能作为询问笔录的制作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当事人或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制作的询问笔录即无法律效力。

二、制作格式

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应当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的基本要求书写制作。

(一)首部 以固定格式填写询问机关及相关情况和被询问人情况两大部分内容。

1.询问机关及相关情况。写明询问机关名称、询问地点、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编号、记录人姓名及执法证编号。询问机关名称应当填写正式名称的全称,不能用简称或别称;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应当与个人所持执法证件相一致。

2.被询问人情况。写明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住址等情况。被询问人姓名应当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为准,不能用别名、乳名或绰号;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电话填写经常保存畅通的电话或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应当填写正式名称的全称,不能用简称或别称;住址应填写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记录的重点,形式上采用问答记录方式书写。询问笔录开头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人应围绕调查处理案件的违法情形进行询问,记录人要把询问人询问和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真实详细地记录下来,被询问人回答问题以第一人称“我”或“我们”记录,涉及案件的关键人员、事实经过、物品状况等情况均应当记录清楚。

(三)尾部 询问调查结束时,记录人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发现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及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的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最后一行由被询问人写明“此记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被询问人无书写能力的,由询问笔录记录人注明“此记录给我读过,情况属实”,写上被询问人姓名后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指印。笔录经被询问人阅读或给被询问人宣读后,被询问人未提出异议但拒不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由询问人和记录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三、询问调查内容

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兽药违法案件的重要证据,询问调查内容应当以违法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围绕案件相关内容来展开调查,为案件查处收集证据。询问调查时,应当注意避免游离主题、漫无边际的询问。制作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应当询问以下调查内容,但每一个具体案件还应根据涉案情形决定取舍。

(一)被询问人与违法案件的关系 兽药违法案件一般由兽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当事人,违法兽药产品等基本要件构成。询问调查应当确认被询问人与兽药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关系,与违法兽药产品的关系。询问调查还应当对违法兽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兽药产品名称、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等主要性状,以及单价、数量、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让被询问人确认,防止发生违法情形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

(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 兽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有两项:一是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二是通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验证。兽药经营单位资质证明目前只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一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普通兽药经营许可,二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未通过GMP验证的兽药企业从事兽药生产即为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其产品为违法兽药产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均为违法经营兽药。在询问调查中还应当注意审查有无资质证明的买卖、出租、出借等违法行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兽药生产企业不能在中国大陆直接销售兽药,如需销售兽药应当依法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均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批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具体产品时核发的该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具有专一性,即每一个品种的兽药都具有其专用的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套用其它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编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使用过期批准文号的兽药均为假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假兽药均为违法行为。进口兽药应当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号,进口兽药无进口注册证号的为假兽药,经营、使用此类进口兽药的亦为违法行为。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产品相关信息的重要载体,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须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此项内容询问调查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包括进口兽药也必须具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二是兽药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兽药标准和农业部专业标准的规定。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产品、扩大适应症及使用范围的兽药产品,均为违法兽药产品,生产、经营此类兽药产品均为违法行为。

(五)兽药产品性状 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兽药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等基本性状应当符合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规定。此项内容询问调查,应当将载有具体兽药产品基本性状信息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进行比照,基本性状项目相符的为合法产品。否则即为违法兽药产品,生产、经营此类兽药产品均为违法行为。

(六)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 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兽药生产企业履行了产品检验之后对质量合格的承诺,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必须验明兽药产品,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均属违法行为。

(七)兽用禁用药品 兽用禁用药品包含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假兽药判定标准的九种情况,劣兽药判定标准的八种情况;二是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及历次发布的有关公告为依据;三是人用药品,除按国家药监局、农业部[2000]85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转为兽用的药品之外,其他人用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转为兽用。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以上三类兽用禁用药品均为违法行为。

(八)兽用原料药

1.兽用原料药禁止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单位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或者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属于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2.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动物饲料生产、加工中不能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二是动物饲养过程中不能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在饲料生产、加工和动物饲养过程中如需添加药物均应当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如果使用兽用原料药即为违法行为。

(九)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1.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分发。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直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未经农业部指定即生产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者向不符合采购自用条件的养殖单位销售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者向无委托关系的兽药经营单位销售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均为违法行为;兽药经营单位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或者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经营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者无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即经营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均为违法行为。

2.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进口生物制品的销售,实行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和批签发管理制度。依此规定,未经国家兽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即生厂、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即为假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此类生物制品均为违法行为。

(十)兽用特殊药品 兽用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上述兽用特殊药品应当遵守定点生产、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须具有农业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此类药品违反定点生产、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均为违法行为。

(十一)兽药使用记录 畜禽饲养者使用兽药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在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疾病时使用兽药的基本情况。目的,一是规范兽药使用,防止滥用兽药;二是防止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被用于食品消费;三是为核实兽药严重不良反应提供依据。兽药使用者不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出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不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的均为违法行为。

(十二)违法兽药产品的来源与去向 违法兽药产品的来源与去向是兽药违法案件的重要情节,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必须了解清楚。其目的,一是对危害畜禽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兽药产品的去向进行追查,防止可能发生影响畜禽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是对危害畜禽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兽药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溯,从违法兽药产品生产、经营的源头上进行查处,对于治理兽药市场产品质量和经营秩序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注意事项

1.询问调查开始前,应当要求被询问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应证件或者证明信函,非法定代表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调查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

2.询问调查应当在气氛平和的状态下进行,要避免矛盾冲突,不能使用威胁、恐吓或结论性语言,为被询问人真实意思表述和询问调查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环境。

3.询问笔录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询问调查现场制作,既不能在进行询问调查之前提前制作,也不能在询问调查结束之后补充制作。

4.制作询问笔录使用的语言,应当规范、简练、严谨、平实,不能有模棱两可或者语义两歧的情况。记录应当使用普通话,不能使用方言、土语,要注意语句通顺,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5.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书面整洁。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微机记录和打印。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或者浅色墨水钢笔书写。

6.被询问人数为两人及以上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调查,防止询问调查过程出现串通、暗示等行为,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7.询问笔录记录过程中有涂改的,在询问调查结束时,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阅读核实后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8.笔录纸为两页以上时,在被询问人签名后,应当将笔录纸重迭,使其右边形成错落状态,由被询问人加盖骑缝章或按指印两个,以封存笔录,防止随意增删。

9.作为补充证据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要求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签上收集日期予以确认,附在询问笔录之后。

为保证兽药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的制作质量,可在进行询问调查之前,根据掌握的案情和应当调查的内容,认真学习熟记适用法律规定,并可拟好询问调查提纲,以便在进行询问调查时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防止遗漏,为查处违法案件提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字准确、记录全面客观公正的证据材料,进而保证案件的查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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