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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医疗机构代签权须设置“高门槛”

2010-04-13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7期
关键词:志军门槛医疗机构

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或许正是对2007年11月发生的“肖志军案件”的积极回应。为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和对生命的尊重,出台这一规定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赋予医疗机构代签权或者说是强制医疗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必须对其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用高门槛来防止这种权力被滥用。

赋予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权后,类似肖志军女友的患者的生命可能得以挽救,但普通患者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等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换句话说,如果无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赋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权就只会让更多的权利受到侵害。试想:如果医疗机构拥有强制医疗权,那么我不愿意开刀你非让我开,我不愿意住院你偏让我住,这无疑是可怕的。特别是在当前医疗机构公益性减弱、营利气息浓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真正严格的条件限制,谁能保证强制医疗权不会成为过度医疗的借口?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权的行使必须要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和报批程序。此外,还有必要设立一个类似“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且独立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来对此做出“居中”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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