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现状及对农机安全生产的影响与对策
2010-04-12长沙县农机局廖金波
■ 长沙县农机局 廖金波
近几年来,农机管理部门和各财产保险机构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省农机局、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拖拉机交强险管理的通知》,全省拖拉机安全生产和交强险业务呈现良好势头,为提高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抵御风险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2009年10月份以来,保险机构调整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方案,认为“拖拉机保险是无效益的垃圾险”,对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多方推委或拖延办理,使拖拉机入保非常难,严重影响了拖拉机的正常作业及农机安全监管和社会稳定。
1 当前保险机构对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的作法
(1)擅自大幅度提高交强险费率。保险公司将小型盘式拖拉机(兼用型14.7kW及以下拖拉机)均按运输型拖拉机费率投保,即每台每年保费由70元提高到460元。甚至要求拖拉机按汽车标准投保,即每台1200元,还要加收车船使用税126元。14.7kW以上拖拉机按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费率投保,即每台每年保费由640元提高到1850元,同时需交纳185元车船使用税,甚至还要求同时购买商业险。这样,1台拖拉机购买保险需4000多元。而对纯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根本不承保。
(2)拒保或者变相拒保。除人保公司对拖拉机保险不明显拒保外,其他保险公司都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农机手去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现在没有单据”、“系统暂时有故障”、“经办人暂时不在”、“到别的公司去办”等理由推诿办理或拒绝办理。
(3)投保手续难办。对拖拉机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车主自己到场,连家人都不能代办,外籍户口车辆更不能投保。投保时须交验车辆,同时要求提供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等资料,缺一不可,还要求在保险公司院内照相。保险公司只白天上班,而拖拉机白天不能入城。新入户的拖拉机办投保手续需来回几趟,一趟三四个小时。保险公司故意增加入保难度,提高入保门槛,以减少拖拉机投保数量。
2 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现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影响
(1)增加了农机手负担。承保方案调整后拖拉机投保费率每年增加3~4倍,长沙县2000多台拖拉机需增加保险费200多万元。
(2)增加了安全隐患。拖拉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拖拉机没有交强保险,农机部门不办理入户、年检等手续,交警部门不许上路行驶。拖拉机只能做 “黑车”,只能在早晚或农村小道偷偷跑,既不能发挥机车效益、影响生产,又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增加了农机安全监管难度。保险费用提高,手续难办,许多农机手干脆放弃办理相关手续,使管理部门难以管理到位,增加了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4)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保险公司提高入保门槛,增加入保难度,使农机手迁怒到政府机关,有的怨声载道、有的拍桌摔椅、有的放弃办理相关手续。拖拉机一旦发生事故,又没有赔付能力,将极大影响社会稳定。
3 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的建议
拖拉机是农村的主要道路交通运输生产工具,具有量大、面广、分散等特征,加之投保人是广大农民,经济基础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一直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热点和重点。农机部门和保险机构应认真总结以前的成功经验,精诚合作,相互支持,认真做好拖拉机保险工作。
(1)切实提高对拖拉机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拖拉机保险是广大拖拉机主分散意外风险的有效手段,是保障拖拉机事故中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及时帮助机主恢复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做好拖拉机保险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法律赋予保险机构和农机部门的共同职责。保险机构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坚持“减轻农民负担,低保费、高保障”的原则,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把拖拉机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要求承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应按规定积极予以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
如果保险机构认为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不足,可申请中国保监会根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不同种类、不同作业情况、本身价值高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调整保险种类和保险费金额。但在中国保监会未公布实施拖拉机交强险新的方案前,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应当执行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即兼用型14.7kW及以下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70元,14.7kW以上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110元;运输型14.7kW及以下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460元,14.7kW以上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640元。否则,应按乱收费处理。
(3)竭诚服务简化投保及理赔手续。保险机构要本着“方便机手”的原则,实行承保服务透明化,为广大农机手提供高效、优质、便民、限时服务。拖拉机投保时,只要提供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新车提供发票和合格证即可。可利用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年检时,派出人员、提供设备,下乡为广大拖拉机机主集中办理保险服务。也可以委托农机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代理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拖拉机保险。当投保拖拉机发生事故时,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农机部门或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本着事故处理部门依法定责、保险机构依规定损的原则,在相互协商、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对于发生事故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进行理赔,尽量简化手续和程序,为拖拉机机手提供公正、合理、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使机手有能力迅速恢复农机作业和营运。
(4)加强保险监督。保监局应对保险机构的拖拉机交强险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在各保险公司和农机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拒保或者变相拒保、拖延承保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等行为者,要从严查处、快速纠正。
(5)财政适当补贴。鉴于拖拉机投保人是农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政府可参照农田作物、生猪等农业保险办法,对拖拉机购买保险给予补贴,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机安全管理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