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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新变化与“新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形成

2010-04-12韩培花

关键词: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集体主义

韩培花

(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社会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正是依靠着群体的力量,人类才能在艰苦的自然条件下生存、发展,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获得了对自然的支配权。任何个人都必须皈依于集体中,都必须妥善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因此,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就成了不变的人类生活主题。在最终的意义上说,集体是个人的存在方式,集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这必然要求社会形成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条件和社会运行机制中,个人的生存方式是不同的,集体的形式与内涵是不同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必然也会有重大差别,集体主义大前提下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具体方针与原则也会产生某些重要的变化。随着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变迁,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所依存的集体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集体主义价值的诸多规范和要求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新的社会生活要求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与之相适应,确立“新集体主义”价值观以替代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是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传统社会中集体的特点与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

我国社会中历来高度重视集体的利益与要求,传统集体主义原则的具体内涵则是个人对集体的无条件服从,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对个人严重忽视是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原则的突出特点,也有人将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观称作群体主义或宗族本位主义。[1]这一特点是与传统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狭隘封闭固定的居民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是与传统社会中集体的形式及特点相适应的。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有人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结构并未对传统的社会结构造成重大变化,因此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社会为“新传统社会”。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新传统社会”,都把个人无条件服从集体作为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主要原则。而这一原则在社会中的实施是以特定的集体形式为基础的。

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是在我国农业经济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和长期中央集权的政治基础上形成的。按照刘天喜的分析,传统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具有三大特点:第一,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是片面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没有个人,只有群体,没有个人主体,只有社会主体。第二,传统集体主义是局限于狭隘群体的狭隘封闭的集体主义。这种狭隘的集体主义缺乏“博爱”精神和“公德”意识,对自己人的关爱与对外人的冷酷是传统道德观并行的两条原则,具有浓重的小团体主义色彩。第三,传统集体主义缺乏守法规范,是与法分离的价值观。人们较多关注和遵守的就是群体内的秩序,对国家的法规不仅不太关注,而且是否履行也取决于群体利益和态度,容易否定法律的权威。[2]人的社会生活是以各种形式的集体生活为形式的,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形成是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集体形式和相应的个人与集体关系密切联系的。

我国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中集体的数量少,结构与层次简单且固定,个人对特定集体的依赖严重,个人对集体无条件服从。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从属的集体主要包括:家庭及家庭的扩大形式家族、长期甚至终生生活的村庄、国家三个层次。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从属的集体也主要包括:家庭(农村的个人从属关系基本等同于自然经济时期)、工作单位、国家,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个政治团体。无论是自然经济时期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差,变换工作或生活区域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绝大多数人一生中所参与、从属的集体的数量极少且层次简单、固定。从纵向上看,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只有一个层次——村庄或单位,而且这一层次的集体与个人关系极为密切,对个人的影响。

由于个人所从属的集体层次较为清晰简单,家庭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是私人领域,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仅在于缴纳赋税、保卫边疆等有限领域,村庄或单位就成为与个人发生主要关系的集体组织。由于分工和交换不发达,人员的流动性差,个人所能够参与的集体组织的数量有限固定,长时间甚至终生不变。村庄或单位这一集体就承担着个人几乎全部的生产、生活功能,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几乎完全依靠这一特定集体,因而,个人也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一集体。当集体的利益与某些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满足集体利益便是必然要求,而个人为了能够在集体中生存也必然会满足这一要求。

一种道德原则只有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并加以实践时才成为社会的道德规范,而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条件就是能够在总体上满足大多数个人的基本需要。传统社会中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并不是与个人的利益完全对立的,对集体的服从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对个人利益的关照。当个人在满足集体利益而牺牲自己某种当下利益的同时,也会预见到将来由于别人的同样牺牲而使自己受益,这种预期使大多数个人产生了为集体利益牺牲自己当下利益的动力。今天的利他是以日后的利己为条件的。只要集体内部的成员是稳定的,只要集体利益的要求是大致稳定性的,人们就可以产生这种将来可以受益的预期,因而现在为集体的牺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为自己将来的受益积累条件,即使自己不能受益,也会由子孙后代受益。实际上,在传统的集体主义的实践活动中,暗含着个人利益的实现条件,但这种实现是以时间上的长期延续和代际转移为条件的。因此,当我们看到传统集体主义漠视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认识和理解集体对个人利益的某种程度上的保障与实现,只是这种保障与实现是以隐蔽和曲折的方式进行的。

(2)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利益的性质,个人对国家的服从也会被反映到对集体利益的服从上。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公有制的形式使得企业的利益就成为国家的利益或人民群众集体利益的现实表现形式,个人对企业利益的服从就代表了个人对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服从。集体利益优先原则就具体化为职工个人对单位要求的无条件满足,个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集体原则的强大压力和氛围中被严重忽略了。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形式及内涵的新变化

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个人的社会生存方式产生了重大变化,集体的性质、特征、组织形式、运行规则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内容,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原则也必然产生新的变化,“新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应运而生,这种新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要求在承认集体优先的前提下,对个人利益和要求的充分关照和体现。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是“新集体”主义的核心内容。这一变化是与新的社会生活中的集体的诸多新特点联系在一起的。

(一)社会中集体的数量多,层次复杂且功能单一,个人对特定集体的依赖性大大减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为以分工和合作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细化,社会中出现的组织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组织的层次复杂,不同组织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不在有过去那种满足个人一切或绝大部分需要的多功能组织。个人需要通过参与不同的组织来满足自己不同方面的要求,这就必然使个人从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由于组织的功能日渐单一,某个特定组织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能满足个人的全部需求,这样,特定集体对个人的满足程度降低,个人对特定集体的依赖程度也随之大大降低。

(二)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渐增强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显性化

由于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拥有了择业、居住、交易等多方面的自主权,自主意识大大增强。同时,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可以在不同的集体之间频繁流动,集体内部的成员也处于频繁的变换过程中,个人对集体的牺牲不再能够产生稳定的将来收益的预期。同时,个人需求的满足也不再依靠某一特定的集体,而是通过与众多的社会成员或组织的交换活动来实现。这种交换活动不是在同一个集体内部,不是在熟人之间进行的,因而,交换活动对货币这种中介物的依赖性增大。货币减轻了个人的社会交往受到的时空限制,扩大了人的交往范围和交往能力,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由于交往范围超出了熟人的圈子,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利不再能够延续传统的方式,而是更多地通过货币媒介来进行,个人的付出需要得到当下的报偿。因此,对金钱的追求就成为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突出的特征,而拥有金钱是满足自身其他利益的有效手段,是顺利实现交换,获得超出熟人圈子的他人劳动的有效手段利益的满足更多的不是依靠特定集体中的他人的默契,而是依靠个人自己,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成为个人满足自己的必要手段。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固定集体中的成员之间的互助与合作是通过直接的形式来进行的,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同基体中的社会成员进行合作与相互满足是通过货币媒介以间接的形式来进行。正因为如此,“新集体主义”价值观必须确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合理性,确认在个人满足集体要求的前提下,集体需要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条件和可能,获得合理的个人利益正是促使个人加入集体的动力。

(三)企业这一组织具有双重属性,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分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单位成为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集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除了国有企业之外,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作。而且公有制企业也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许多国有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国家并不是企业的唯一股东,这时的企业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多层次化,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分离越来越明显,个人对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服从不能再通过对集体利益的服从来表现。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个人的交往关系不断扩大化、复杂化,个人从属的集体就越来越多,家庭、单位、社团、国家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集体都成为个人得企业是我国社会生活中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集体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追求自己独立的利益,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企业,企业的利益最终也是股东的个人利益。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它具有集体的特性;企业作为股东个人利益实现的手段,又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个人性。这时,员工与企业的关系有多个层次,既有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性质,又有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性质。个人对企业集体的无条件服从并不等同于个人对国家的无条件服从,企业和国家又存在着个体与集体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传统社会中原有的个人无条件服从企业利益便失去了根本依据。个人与企业的关系成为一种真实的互利性关系,双向互补,互惠互利。

(四)集体的开放性增强,集体的组成具有可变动性

在社会成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集体的数量和种类、层次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项社会资源频繁地进行重组,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固定化,集体内部的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离开原来的集体,集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成员进行重组,这种动态关系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某些冲突和对立也可以通过成员的流动和集体的不断重组得以消解,某些情况下集体利益的实现不再以个人利益的必然牺牲为代价,从而可以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减小到最低程度。

(五)集体利益更多地依靠集体所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则等形式加以保障,个人与集体关系社会化、契约化

集体拥有较为庞大的系统和组织,为了维护集体的利益,集体往往通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则等形式来确保企业利益的实现,个人遵守集体制度与规章的行为本身就是为维护集体利益作了一定的个人牺牲,而这种个人服从在当今的社会中由于其司空见惯而被忽略了。尽管个人可以在不同的集体间流动,但不论从属于那一个集体,他都不可能只考虑自己利益而不遵守集体制定的岗位要求或规章准则。因此,现代社会条件下,对集体利益的服从已经融进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

三、新集体主义是现代社会维持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突出的变化就是分工、合作的发展,无论是社会分工还是企业内部的分工,都更强烈地要求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否则便没有整体的生存与发展,离开了整体利益的实现,单个环节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就无从实现。因此,在现代社会,随着分工在社会各个领域内的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发展,个人对集体的依赖也就在更广泛、更深入的程度上发展。社会越现代化,就越需要有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和把整体利益优先原则作为思想的支点。以团体、国家、乃至全人类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和做出选择的衡量依据,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原则,也是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识之士对时代要求的深刻总结。他们批判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行为原则所造成的结果是: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在追求个人利益方面),但却造成了集体的无理性(只考虑自己利益,却不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未来进行考虑,造成了国家乃至人类整体没有未来)。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体是个体的存在方式,个体是机体的组成部分。没有个体也就自然不会有集体,不能满足个体需要的集体就会失掉个体,近而失掉自己;反过来,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集体是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因此,集体决不是作为个人的对立面而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也绝不是完全对立的,从长期来看,从总体上来看,关照个人利益正是集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而促进总体利益的实现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

新集体主义作为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需要一系列的具体规范加以体现。而任何具体的规范都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同一个基本原则在不同的社会发展状态下可以由不同的具体规范加以实现。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一种道德规范能够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被大多数人遵守、践行,那么,这一规范体系就必须与它特定的社会结构及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新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有下面举个特点:

第一,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尊重与维护,坚持个人与集体互为目的、互为工具的相互关系原则,实现二者利益的双向互动,双向权利、双向责任。“新集体主义”在强调集体利益的终极优先的原则时,明确提出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与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失误是对集体主义作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极端利他主义的理解,长期无视个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忽视个人的正当利益,实践的误差导致对个人的压抑,扼杀其积极性。”[3]对个人利益的保障与重视才能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个人积极性的调动正是社会合力组成的基础,也是集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4]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还主要通过个人努力来实现时,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基础上,集体也应考虑和照顾个人利益,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相互促进中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

第二,集体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由某些个体或某部分个体独立承担到集体全部成员共同分担。个体为集体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必须做出某种牺牲,这种代价需要由集体总体或者是集体中的各个个体来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分担,需要对受到损害的个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三,通过动态的过程实现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在集体组织的重新组合中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兼顾。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时,应积极寻找使个人利益牺牲最小化的方式方法。同时,当集体的经济、物质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牺牲个人的生命为代价时,不宜一概提倡集体利益优先,需要灵活的处理方式,必要时应以保护个人的生命为优先选择。

第四,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法制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由明确的规则、制度加以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的界定与约束,避免各方行动的随意化。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过程中,集体和个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有明确的规则、规范来界定并维护,以避免集体或个人因过度追求己方的利益而对对方合法、合理利益形成损害。

参考文献:

[1]孙敏.当代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新内涵[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44-48.

[2]刘天喜.不应该用传统视角理解现代集体主义[J].兰州学刊,2004(3):73-74.

[3]程广丽.“新集体主义”对“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诠释[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50-53.

[4]王岩,郑易平.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观变迁与新型集体主义建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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