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西灾害治理及现实意义初探
2010-04-12张曦
张曦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史研究室,北京100193)
清代山西灾害频繁,灾害的发生必然使农业生产、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甚至国家稳定遭受打击,有效的防灾、减灾、救灾、抗灾措施十分重要。对于灾害治理的研究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清代山西备灾救灾情况的分析,希望可以给现代的备荒救荒提供些许启示。
一、清代山西灾害概况
山西历来是旱涝等农业灾害多发区,素有“十年九旱”之称。这主要是由山西特定的地理位置以及气候条件决定的。山西位于太行山以西,黄河以东,坐落在黄土高原上,深居内陆,远离海洋,平均年降水量在200~400 mm之间,据全国主要省区灾况年表所进行的统计,灾害波及到一州县算做一次,顺治元年至道光十九年 (公元1644~1839年)山西在这一时期共发生水灾302次、旱灾319次、雹灾105次、虫灾63次、风灾8次、霜雪50次、地震40次、疫情11次、其他51次,共计949次。[1]可见旱灾是清代山西最主要的农业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紧随其后的便是水灾。
(一)旱灾
(二)水灾
据统计,清代雨涝最多的年份是1648至1668年,1725至 1761年,1819至 1853年,1871至1890年,其中最重的年份是公元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1]这一年全国旱涝等级平均值是2.31,洪涝主要发生在江淮流域和北方的山西和陕西两省,山西太原、大同,陕西西安、汉中等地旱涝等级值为1级。黄河以北地区1650至1659年,1820至1829年,1880至1889年雨涝严重,其中最重的年份是公元1652年 (顺治九年),这一年黄河以北地区旱涝等级平均值为1.68,洪水发生在山西、河南、河北和山东等省。
我们再来看一些具体的文字记载。公元1650年 (顺治七年)五月,黄河决。公元1652年 (顺治九年),山西太原府、平阳府、汾阳府、辽州、沁州、泽州所属绛州、太原等四十四州县水灾。[1]公元1745年 (乾隆十年)山西曲沃、安邑等十二州县水灾。[1]公元1801年 (嘉庆六年)山西大同等十二州县水灾[1]等等。1644年至1839年,山西共发生水灾302次。
二、清代山西备荒与救荒
(一)备荒
1.仓储
仓储是清代最主要的备荒之道,山西亦是如此。
由清代“三代帝王师”、大学士祁寯藻所著,记述19世纪上半叶山西寿阳地区农业生产的农书《马首农言》中备荒篇写道“水、旱、虫灾皆难备御,则储积之法不可不讲。北方高燥,无霉变之虑,粟可支久。耕三余一,耕九余三,……一遇歉岁,富民或施贷,或平粜,不待蠲赈,而民无死徒”。[4]清代初年,灾荒严重,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重建仓储制度的重要性。那么清代官仓沿袭了历代的旧制,仍以常平仓为主。顺治中期,常平仓得到恢复、重建,并在清中期以前备荒防灾中作用发挥最大。各省、府、州县常平仓谷数都有定额。康熙四十三年规定,大州县存万石,中州县存八千石,小州县存六千石。由于北方气候干燥,易于存储粮食,贮存谷物数量要多一些。“山东、山西大州县二万石,中州县万六千石,小州县万二千石”[5]看来清代中期以前山西常平仓谷充实,备荒积极。
社仓和义仓属于民间备荒仓储,社仓有官府的调拨也有民间捐输,义仓主要是由民间集资捐建。顺治、康熙、乾隆各朝就曾屡次谕令各州府设立义仓,山西到乾隆年间才设立。社仓和义仓的谷粮用途相同,正常年景春借秋还,加息出借,或用来救助孤寡贫病之人;灾荒之年则用于赈济本地灾民。社仓与义仓作为地方性的备荒仓储,在灾害频发之际,是对地方备灾救荒、维护基层安定的重要手段,与常平仓相互补充,为共同构建清代备荒救荒网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马首农言》备荒篇说到“道光十一年,寿阳大旱……村舍无粮,去市较远,寒饿之人,负米往来数十米,颇觉费力。且有孤贫、妇女、老病、幼弱之人……几于断炊……村人共议,量力捐资,得钱若干,存社买米”,反映了义仓对救荒的巨大作用。[4]
1.一氧化碳在理论空燃比极稀的方向是很低的,随浓度增高逐渐增高,三元催化器之前一氧化碳含量一般在1~3之间,三元催化器之后为0.1%,最好为0。一氧化碳含量高,说明混合汽过浓,这就是方向。之后还需要进行精确诊断,找出混合气浓的原因。
2.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技术,积极防灾
《马首农言》的备荒篇提到两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耕种方法——区田法和櫃田法。“区田,劚地为区,布种而灌溉之,可僃旱荒。櫃田,筑土如櫃,种蓺其中,以时疏泄,可僃水荒。行之山國,则櫃田上可;区田非宜,以无水可灌溉耳。”[4]并提出山区适合用櫃田法。看来,在已经开发殆尽,再无地可开发的现有农田上进行自身潜力的挖掘是必须要走的道路了。并且随着传统农业的发展,到清代,人们的耕作技术和农业器具也完全支撑人们对土地进行“深加工”,采取各种办法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以适应越来越多的人口,并在灾害来临时以备不时之需。
山西地处北方,干旱少雨,农田以旱作为主,广泛的开挖水井,平时可用于灌溉,灾年则有利于抗旱。公元1720年 (康熙五十九年)和公元1721年 (康熙六十年),“山西连遭大旱,晋东南和蒲州府辖下州县因汲井灌田,使百姓少受死亡流离之苦”。[6]“山西清代水利活动主要是修渠筑堤,引河灌溉或引泉灌溉是当时山西农田水利最为普遍的工程形式。用于灌溉田禾的水系主要有汾河、潇河、文峪河、滹沱河、桑干河、阳武河等。汾河中游,从康熙初年 (1662年)开始兴筑汾水第一坝堰——广惠渠 (堰)后,沿河各县相继效仿,又逐渐建起广济、广义、利义、天义、天顺、公议等大堤坝,号称‘汾河十大堰’,是当时开发汾河资源的最为典型的灌溉工程。与‘十大堰’配套使用的是引水沟渠,最为突出的工程举措是在太原县。”[7]
(二)救荒
1.救灾程序
清代救灾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固定的程序。地方凡遇灾害,经报灾、勘灾、审户,最后采取蠲免、赈济、借贷等措施。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办理程序的确立,标志着清代灾害治理日臻完善。
报灾即地方官吏逐级向上报告灾情。它是政府了解灾况的原始依据。勘灾即地方官吏查勘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审户先审其田亩受灾轻重,复审其住所、器具、牲畜之有无存弃,以区分极贫次贫。审户最棘手的问题便是区分极、次贫民。地亩受灾划分不一,户口多寡各异,查勘起来实为不易。为了简化审户手续,乾隆七年规定“山西、湖广、贵州不分极贫次贫”。[8]看来清代山西受灾比较严重,已无需划分极贫次贫了。发赈即按照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到灾民手中。它是办理赈务的最后一道、也是最关键的一道程序。赈济钱粮能否顺利发放下去,关系到救灾的实效。
2.救灾措施
蠲免,清代灾蠲实行的比较早,其数量最初并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酌减。山西各州县在遇到灾害时常常是免全部钱粮。据清道光《直隶霍州志》卷十六的记载,公元1657年 (顺治十四年)霍州饥,奉旨蠲免本年钱粮。[9]乾隆《凤台县志》卷十二记载,公元1768年 (乾隆三十三年)凤台田租全行蠲免等等。[9]山西遇灾害总是获全免,从侧面也反映了山西灾情的严重性。
赈济,是用钱粮救济灾民。地方凡遇水旱,即行抚恤。据《安泽县志》记载,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自正月至六月,安泽不雨,夏麦尽枯,秋苗飞蝗食尽,民大饥,户部派员查灾赈济。[9]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即赈粥。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煮赈是在赈济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完善了赈济制度,为更多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据清道光《直隶霍州志》记载,公元1780年 (乾隆四十五年)霍州大饥,煮赈。《代州志》记载公元1786年 (乾隆五十一年)代州饥,知州设粥厂济贫民。[9]
借贷,是针对尚可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施行的救荒措施。借贷的对象,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免、赈济之后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籽种、口粮的灾民。借贷的种类有贷口粮、贷籽种、贷耕牛等。借贷的钱粮来源,主要是常平仓、社仓仓谷。据清光绪《山西通志》记载,公元1835年 (道光十五年)阳曲等十州县被灾,分别贷给仓谷口粮、籽种。汾西县大旱歉收,命借粜常平仓谷。[9]我们可以看出清代山西救灾还是十分努力的。
三、对清代灾荒救治绩效的思考
清代的救荒措施虽然与以往历代比较已经完善进步了许多,但清代灾荒救治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首先,灾民能否真正得到救济,灾后社会生产能否恢复的问题。众所周知,灾民能否领到赈济钱粮,是衡量赈济效果的重要依据。在清代一系列救灾程序的严格执行以及对官员的严厉监管惩罚之下,“乾隆中期以前,灾民基本上可以领到赈米赈银。在嘉庆、道光时期,灾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赈济”。[1]救灾的目的是恢复生产,清代救荒重在安抚灾民不致流徙,以便来年恢复生产,“从各地督抚的奏报中,除去其夸张溢美之处,还是可以看出经过蠲赈之后,灾民尚能支持度日,社会生产也渐恢复的情形的”。[1]
其次,救灾制度能否始终如一。清代荒灾救治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是始终如一。例如从乾隆后期起,面对内忧外患的国际国内形势,救荒工作也是“拆东墙,补西墙”,救灾效果远不如前。在仓米不足的情况下,多采取折放赈银的办法,而此时米价昂贵,灾民领到赈银也买不到足够的米。
第三,清代救灾的实质是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救灾银两实际上是取之于民。回顾清代的历史,我们发现,救灾的银两来源于常年累月对农民的榨取。当其用于救荒时,实际上是专制国家把原本就属于劳动者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拿出一部分归还给他们,救灾的形式并不能掩盖剥削关系的实质;同时救灾中个人捐纳的那部分银两,则是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农民的劳动成果,其之所以捐纳是因为,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地主阶级都明白要想维护住他们赖以生存的剥削制度,就要维持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不受破坏。
第四,救灾措施最终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决定了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分配。各种各样的备荒救荒措施,不论是仓储、发展农业生产这种积极的防御思想,还是灾害发生之后的蠲免、赈济、调粟、借贷、抚恤等等救灾措施,其实行效果的好坏最根本的要看社会制度。清代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统治阶级压迫、剥削农民,尤其是后期内忧外患的条件下,有些防灾救荒思想是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
四、清代山西荒政的现实意义
清代统治阶级高度重视救济一事,他们和历代统治者一样,能够认识到如果不有效地实行荒政,农民得不到救助,那么农业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国家赋税收入便会受到影响,或者农民直接起义,从而影响其专制统治。现如今,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对灾情进行控制以及对灾民进行救助,那么便会破坏经济稳定发展的环境,甚至给民族分裂分子创造可乘之机,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
清代各项救灾措施完全制度化。严格的立法对提高办赈效率、保证荒政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对我们现今的备灾救灾也提供了借鉴意义。完善的立法体系,制度化的管理以及高效率的执行,是备荒救灾的有效运行有力的制度保障,是不可或缺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同清代一样,也有许多人为因素加重灾害影响的情况发生,有毁林开荒,导致环境恶化,使得水旱灾害增多影响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旧特点,也有我们这个时代特有的人为破坏自然环境,加重灾害影响的新特点,比如,过量的开采地下水资源而导致地面沉降与海水入侵,工程活动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后使得人为自然灾害增长,城市化“热岛效应”带来的城市温度增高、热害增多、暴雨频率增加等等。那么在备灾时,要针对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备荒措施。
从主要影响山西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水旱灾害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政府和人民配合国家备荒救荒政策,采取防灾救灾相结合的方法,注重保护森林,不乱砍滥伐,兴修水利,尤其是对黄河流域的治理,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阻止沙漠化扩大等等。
救灾方面,不断完善救灾措施。我们有专门的民政部门主管救灾工作。民政部门的任务主要有掌握灾情,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贯彻、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总结交流救灾工作经验等等。当代我们国家对救灾早已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程序,救灾措施也早已走向成熟,各地在发生灾害后及时抢救和转移安置灾民,并且在国家的帮助以及五湖四海的捐助关心下积极重建和恢复家园,这些在98洪灾,512汶川大地震等救灾重建中已得到了证实。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党和政府团结人民群众,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积极主动备荒,坚持防灾救灾相结合的方针,在灾害来临时使灾害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甚至做到有灾无荒,再加上现在开放的国际国内环境,灾害来临时还可以受到国际上快速有效的救助以及五湖四海的支援,实践证明我国的救荒是快速、积极、有效的,并希望在历史的借鉴和经验的积累下进一步得到完善。
[1]范宝俊.灾害管理文集 (第二卷)中国自然灾害史与救灾史 (1) [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1289,885,888,892,342, 171,183,192,1235.
[2]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近五百年早涝分布图集 [M].北京:地图出版社,1981:321-332.
[3]范宝俊.灾害管理文集 (第一卷)当代中国的自然灾害 [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554-555.
[4](清)祁寯藻著,高恩广,胡辅华注释.马首农言注释 [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116,119-120,115-116.
[5]赵尔巽主编.清史稿 (卷121)食货二·赋役仓库 [M].北京:中华书局,1976: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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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三谋.清代山西主要农田水利活动 [J].古今农业,20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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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温克刚.中国气象灾害大典 (山西卷)[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5:65,78,69,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