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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

2010-04-12杨乃坤王树元郭秀芬

关键词:党的纪律民主集中制民主

杨乃坤, 王树元, 郭秀芬

(沈阳工业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沈阳 110870)

作为党内生活中党员共同决定重要事务的基本制度,党内民主包括下述6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公开和讨论自由原则、选举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监督和纪律原则。这6项基本原则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有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民主意味着平等,在党内全体党员都是平等的。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还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的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诚然,在组织原则上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党内有负责人与非负责人,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但不论工作上、职务上、职权上的差别,大家在基本的党员义务和权利上是平等的。既然党内民主是指党员有管理党的事务、参与党的领导的权利,那么所有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包括在政治纪律、监督和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都一律平等,就成为党内民主的首要前提。党员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平等与民主是密不可分的,这里的关键是理解平等在党内民主中的含义。人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平等,就是人人都一样,分不出高低上下,在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如果这样理解平等,那么这样的平等就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理解把平等绝对化了。如何来理解平等呢?平等应该包含以下含义:党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因是领导还是普通党员而有所不同。不能认为领导有超过普通党员的权利(注意这里不是权力),进而领导可以不尽党员的义务。党的领导人员首先是党员,而所有党员在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例如,所有党员(除预备党员和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实际上,党员平等是分层次的,最基础的层次就是广大党员在权利和义务上一律平等,再高一层是党支部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以上依次是县级、省级、中央各级党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举例来说,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看,一个普通党员只具有一般党员所具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他不是县级党代会的代表,则自然没有选举县级委员会的权利;如果他没有3年以上的党龄,则也没有被选为县委委员的权利。这说明,党员的权利实际上会受到不同层次的限制[1]144。换句话说,同一层次上的党员,在权利和义务上一律平等。党员有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之分,党的各级领导必须具备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担任了各级干部,就有了各级干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不同于普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

第二,在党法、党纪、党规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首先,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它适用于全体共产党员。每一个党员都要遵守党法、党的纪律和有关法规。任何党员的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党员的行为都受纪律的约束。在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赋予自己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

其次,党的纪律是公正的、严肃的。任何党员的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纪律的追究,同样的违纪错误应受到同样的处理,不同的违纪错误应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处分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党的纪律是全党统一的纪律,党内一切成员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党的纪律只能约束一部分党员,而约束不了另一部分党员,只能约束普通党员,而约束不了领导干部,那就破坏了党内同志平等这一无产阶级的政治原则。因而,任何党员无论职位高低、贡献大小,在党的纪律面前都应受到同样的制约。

二、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

党内重要事务和问题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和决定。列宁不仅在国家问题上说过,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而且在党的组织问题上也强调,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组织原则,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组织[2]。这是因为,无论是党员群众还是党的领导机关,在党的工作的各个方面,由于认识上和利益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见分歧,而且有时即使经过充分的讨论也不可能取得完全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党因无休止的争论而陷入“清谈馆”的境地,影响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必须实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后的决定。可以说,党内民主就是按多数党员的意志和利益决定和处理问题。应当清楚,民主这种决策制度体现的是多数的利益和意志。一般说来,多数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因为多数的智慧通常比少数高。倘若多数的意见不正确也并非无法补救,因为在“服从多数”的同时,允许少数在服从多数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前提下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以恰当的程序和方式来说服多数。

保护少数是民主不可缺少的原则。没有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没有了行动一致,就会陷入无组织、无纪律状态,民主也就失去了作用;而没有保护少数原则,同样也就没有了民主,民主也就变成了专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这已经为无数历史所证明。多数要保护少数,当大家在对某项工作、某个问题进行酝酿讨论时,多数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的意见,包括其中尖锐刺耳的不同意见,尽可能地汲取这些意见中的合理成分,而不能一听到这些意见就火冒三丈、拒之千里,甚至压制不许发表。当对该项工作、问题经过充分讨论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正式的决定以后,多数应保护仍坚持自己观点的少数,允许他们保留意见,而不要歧视少数,甚至对他们进行打击迫害。当然,决定一旦通过即应成为人人遵守的行动准则,不允许少数坚持己见而我行我素、阳奉阴违[3]。

在人们探索客观规律的过程中,由于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不同,思维的角度和方法不同,经验和素养也不一样,存在意见分歧是很自然的,于是就有一个多数与少数及其相互之间如何正确对待的问题,这实质上就是民主问题。既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多数保护少数,这才是完全的民主。过去那种给持有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人扣“反党”、“右派”的大帽子而加以打击迫害的现象,再也不能允许存在下去了,更不允许以“反革命”罪名对持有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人进行判刑,甚至肉体消灭。

三、公开和讨论自由原则

党内重大事务特别是领导机关的决策活动应向党员公开,换言之,就是党员有了解党内事务的权利。列宁曾在他的名著《怎么办?》中提出,民主“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4]241他还进一步阐明:“既然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像戏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那么一个人承认不承认党纲,帮助党还是反对党,大家都可以从报纸上、从人民的集会上看得出来。大家都可以知道,某一个政治家起初做过什么工作,后来又经历过什么变化,他在困难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一般特点又是什么——因此,全体党员自然都能很有把握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作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作用的自动机构。”[5]347-348列宁认为,有了政治自由,党就应当坚决实行这样的民主原则。此后,随着工人阶级逐步争得政治自由,特别是苏维埃政权比较巩固后,列宁越来越明确地要求实行包括党内活动公开在内的民主原则。

实行党内活动公开,一方面可以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吸引他们积极参与党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党的领导活动真正置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共产党人襟怀坦荡、光明磊落,随时准备为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当然不但不反对,相反还要自觉主动地实行政治公开,真诚欢迎党内外群众参与决策、实行监督。应当说明的是,党内活动公开应当是有层次、有时间、有条件的,什么时间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公开些什么内容,都要从有利于党的事业的角度出发。党内活动中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内容便是党的机密,保守党的机密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

凡属党的重大问题,都应交由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讨论。讨论自由意味着党员在党章范围内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党员是党的主体,要管理党内的一切事务,自然就不只要了解党内事务,还要对这些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即赞成或者反对、建议或者批评,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恩格斯说:“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的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6]471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列宁在谈到党的纪律时也指出:“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政党所应有的纪律。”[7]121

邓小平同志对党内的言论自由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党员对党,对工作,对问题,对领导人,都有权按组织原则,在党的范围内,提出批评和意见,并且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党章规定,在问题没有作出决定以前,在党的会议上或在党的报刊上,党员都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只是不准两条:第一,不准不执行党的决议……。第二,不准搞派别活动。”[8]这就是说,第一,党内的言论自由是有严格限制的,必须在党的范围内,以执行党的决议、保持党的一致为前提;第二,在这个前提下,党员可以就各种问题充分地、独立地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压制、排斥、打击;第三,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政治性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绝对不允许公开发表或在群众中散布这些意见。

四、选举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均应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对不称职的领导者,党员有权按一定程序予以罢免。不否认每个党员都有权参与党的领导活动,但事实上,一切政治问题不可能都通过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解决。所以,如果没有代议机构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问题在于如何产生这样的代议机构,是自封、指定,还是选举?民主的原则只能是选举。

党内选举的实质,是党员将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所信任的党员代表,就此应当明确:第一,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左右、改变、推翻选举人的意志;第二,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予以贯彻;第三,党员代表、党的负责人是权力的受委托者,行使权力必须符合其委托者——党员的意志,因而受委托人应向委托人负责并向委托人报告工作;第四,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党员意志的机关,即党员对他们的代表拥有罢免权。

任期制是选举原则的引申和补充,目的是避免党内权力长期集中于少数人而给党带来危害。所谓任期制,就是以党内立法的形式明确限定领导职务的任期和任届。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十六大党章中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做到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应该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9]52。

(4)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因为民主集中制是党组织起来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7 000万党员和350多万基层党组织的大党,党组织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字相加,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有机整体,是党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中央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调整党内关系和处理党内矛盾的准则。政党也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形成了不同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矛盾,如党员与党组织之间、普通党员与党员干部之间、上下级之间都可能存在着矛盾。民主集中制是调整党内各种关系、解决党内各种矛盾的准则。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处理党内关系、解决党内矛盾,一方面可以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以分清是非;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党内集中,加强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四个服从”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党内关系,建立起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

民主集中制是党实施正确领导的制度保证,党要实现自己的正确领导,不仅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各级组织和领导机构,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实现领导科学化。

六、监督和纪律原则

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是党内民主的保障。所有党员都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要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内民主监督是党组织(特别是党的纪检部门)和全体党员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在党内政治民主、组织民主的基础上,依据党规党纪从党组织内部对党的执政行为、领导行为和党员的行为所开展的检查、评价、督促和纠举活动[10]。

实施党内民主监督,实质上是开发党内的民主资源,实行党的自我制约,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党内任何个人的权力置于不恰当的位置和被不恰当地运用。党内监督在制约权力、端正党风、清除腐败、保障权利等方面的职能,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重要保证,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有力武器,也是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措施。党内监督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的监督。

党要实行民主,保证多数的意见能够切实贯彻,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障。经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决议,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以确保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民主不是谁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是必须按多数的意志办。在党的纪律面前必须做到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违犯纪律,都要无一例外地执行纪律、严肃处理。

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都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把它们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党内监督属于民主监督,需要广大党员的积极参与,党的纪律也是在党内民主基础上制定的纪律,需要广大党员主动约束自己,维护党的集中和统一,另一方面是因为党内民主制度需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为其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林尚立.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 [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耿洪彬,宋艳爽.从体制和机制上不断探索党内民主制度的健全 [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4(6):55-57.

[3]杨怀生.论重视和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问题 [J].甘肃理论学刊,2005(5):41-44.

[4]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列宁.列宁全集:第1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8]邓小平.怎样坚持党的优良传统 [J].红旗,1987(4):1-5.

[9]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金爱国.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三个着力点 [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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