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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顿政治发展理论评议:对其秩序与自由观的审视

2010-04-12

关键词:亨廷顿秩序理论

许 可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

亨廷顿政治发展理论评议:对其秩序与自由观的审视

许 可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

亨廷顿在其政治发展理论中阐述了他对秩序与自由关系的看法。表面看来,他把秩序视作目标,这与学者们将秩序与自由的关系视为手段与目标的关系而相区别,前者是否是对“秩序”的工具理性认识,即把手段当作了目的。在对亨廷顿秩序与自由观的批判与反思中,启示我们在思考政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时不仅要上升到政治哲学甚至哲学层面深入思考秩序与自由的关系,还要对手段与目标的辩证统一关系再次审视。

亨廷顿; 政治发展; 稳定; 秩序; 自由

亨廷顿对政治发展理论的发展,以及提出的文化范式等一系列理论贡献,对政治学的发展贡献重大。国内学界自上世纪80年代起对亨廷顿理论进行了回应与研究,取得了相当多的成果。亨廷顿虽然离世了,但其理论著作仍然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理解和借鉴。

近些年,国内理论界广泛地注意到对亨廷顿的研究要更注重其思想的阶段变化与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像过去只针对其某一部著作进行研究之后就立即加以批判,并且贴上标签,“盖棺定论”。在上个世纪,亨廷顿一度引领着政治发展理论的发展方向,并对自己理论进行了适时的扩展、修正,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亨廷顿秩序与自由观时,不是只关注于集中反映其政治秩序观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年)一书,而是从整体上考虑到其政治发展理论的变化和发展,即力求所分析的是亨廷顿在这一理论的“面”,而不是他在这一理论中的“点”。

本文题旨中含有两层“反思”之意,第一是对亨廷顿相关理论进行批判的同步追问,是探寻其立论缘由和学说逻辑;第二是对我们自身秩序与自由观念的反思。希望由这两层反思出发,能得到些许对于今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进程有益的理论线索。

一、亨廷顿的秩序与自由观

亨廷顿关于秩序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其对“政治秩序”的论述中,而他对“政治秩序”的论述又是统摄在他的政治发展理论中对政治稳定的研究中的。理清了这个线索,就要首先从《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寻找他的秩序思想。

其实当他把秩序与自由观包含在其政治发展理论中的时候,他就已经在把这二者统一起来了。这种统一,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还是同是目的或同是手段呢?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前言即讲到:“本书标题中所用的‘政治秩序’一词,指的乃是一种目标,而非某种现实。”[1](前言)在这里,秩序在亨廷顿的理论中是作为“目标”存在的,作为一种目标追求的“秩序”因而也被他推到了至高层面。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自由”在他的理论中居何位置?是和“秩序”同列为目标呢,还是作为实现秩序的手段?

在亨廷顿看来,秩序是优先的,“他的终极关怀仍是秩序”[2]。这集中反映在被称为“权威主义模型”的发展战略上。因为在社会动员超越政治机构发展时,新的社会行为者会发现他们无法参与政治,这种挫折感将特别影响到“政治衰朽”。那么,对于需要这一帮助的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理想的安排是政治参与的扩大与竞争性政治不应过早推行,而是应努力构建和维护秩序,在秩序之下发展经济、社会各方面,待到这些基础构件齐备或能够适应社会动员带来的冲击和动荡时,再加入和扩大民主和参与,也就是所谓的“现代性”。如何构建和维护秩序?亨廷顿给出的设计是“政治制度化”和该理论发展到后来的“民主”。在提出自己对“政治制度化”的要求的同时,亨廷顿用“现代性”终结了现代化理论,其方式是用现代性替代了现代化。他关于“现代性”和“现代化”的经典表述是:“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31。这一表述如针尖对麦芒一般直指现代化理论的共识——“现代化是通向稳定的康庄大道”。

亨廷顿对其政治发展理论不断发展,从早期的关注稳定以推动发展,到关注民主以推动发展,再到强调文化在政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个变化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解读是他在多年政治学研究与政治实践中,不断在修正、完善着自己的理论,其关注点因此而渐次变化;另一种解读是他的政治发展理论本就是这样一个庞大系统,起初的学术研究计划就是为现实中的各国政治发展战略模式提供可选择的理论参考,其理论在各个阶段的关注点恰好对应着一国在发展中所必经的阶段。不论他是在最初就有如此的体系设计,还是完全是无心插柳柳成荫,这种理论体系已然形成了,且至今也不能被有效证明这理论是失败的。从早先关注稳定的威权取向的政治发展观,到转向以民主作为实现政治发展的途径和判断标准,亨廷顿总是走在其批判者的前面。

其实,他理论中的权威对应着秩序,民主对应着自由。表面上的权威与民主的平衡考量,反映的是他在终极层面对秩序与自由的权衡。而现实主义的他所做的选择也是现实的:秩序优先。在这一前提下,要有政治秩序,就得有权威,对权威的需求和维护又产生了对政治制度化的需要,由此而下,其逻辑脉络就得以展开了。不过,亨廷顿对秩序与自由关系的看法,也就因此发生了明显的取舍,他并不认为秩序与自由是相互依存的,这二者甚至可能是相对立的。在对立的选择中,亨廷顿宁可有秩序而无自由。以上,便是亨廷顿基本呈现给我们的秩序与自由观。

二、批判——秩序与自由的对立与统一

在政治学语境下,“政治秩序”和“秩序”这两个概念并无严格区分。亨廷顿的政治秩序是作为目标存在着的,而目前国内政治学界对政治秩序的定义基本上共识在“状态”和“过程”两个基本面上,并不是作为终极目标来进行研究,而是作为当下的一系列政治现象所构成的政治生态图式,既有静态的描述也有动态的过程分析[3]。亨廷顿把秩序与自由对立起来,其实是对这二者运动关系的静态把握,不是整体的能动把握。

既然亨廷顿把秩序视作目标,那么这就要讨论作为手段和作为目标的秩序与自由。从权威到民主,表面看是体现着他在秩序与自由平衡上的探索,其实是他在如何构建秩序的模式上的探求。如果秩序与自由都可作为手段,则二者可互为保障,互为前提,即秩序是自由的前提,或言自由是秩序的动力(内在动力)。

有人认为亨廷顿后来由秩序转向了自由,即体现在他由关注权威与政治稳定转向了民主。其实不然,正如前述所说,他的视线从未离开过“秩序”。亨廷顿的秩序观是他政治思想的一贯主题。粗略地说,只是这个秩序从国内政治转向了国际政治,这也就是后来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他虽然使用了“文化”这一范式,但仍然在论述着秩序。

到这里,我们看到了两种颠倒的路径。亨廷顿是把秩序既视作手段而更视作目标;而更多的人是把秩序看做手段,这个手段是为达到自由这一目标的。对于前者,这是否意味着是对“秩序”的工具理性认识,把手段当作了目的,从而功利地强调手段的重要性?还是后者缺乏了政治学在终极意义上的哲学思考,从而把内涵与外延相剥离,将“秩序”简单化为手段呢?这个问题仍需要继续探讨。究竟人类社会向着更高是追求自由?或是追求秩序?或者说这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否是同一指向呢?

秩序与自由在政治学中属于基础概念,甚至是基础得如一个哲学命题了。其实一个命题是可以同时是哲学的,又是政治学的,因为正是政治标志着人类从野蛮步入文明。说得更具体,是秩序标志着人类从野蛮步入文明。在中西政治思想史和哲学史上,这个脉络都是清晰可见的。在古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就是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类似于儒家所讲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义”其实就是“秩序”,“正义”就体现为“有秩序”、“按秩序行动”。而“善”是为了实现“秩序”所必需有的道德伦理要求。这是在起点上找到了“秩序”这一源头,如果再到另一个端点,即将来人类文明高度发达阶段,“自由王国”的人类实现了自身的解放,自由就应该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遵守义务意味着秩序的存在。

我们来反观中国人传统的秩序与自由观念,重秩序是中国政治思想的传统和不变主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是归顺于秩序的,甚至鲜见关于“自由”的论述。在经典著作和历代典章制度中,无不体现着深刻的秩序观念。在官方正统学术上,从孔子讲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董仲舒发展的“三纲五常”,再到朱子讲的“存天理,灭人欲”,中国人的政治、社会生活不仅是高度秩序化的,甚至是政治与社会生活同用一套根本秩序原则,家国同构。而其他各派,如道家、法家等等,其思想也均深刻体现秩序至上的理念,可见,秩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终极的、至上的理念。至上的秩序之下,这一理念则具体体现在诸如礼、法、道等范畴中。学界在中西政治秩序观比较时,基本上是将这二者分别概括为“德治秩序”与“法治秩序”[4]。其实,“德治”与“法治”皆为实现秩序的手段。这里,作为目标的秩序就很明显。

有学者把亨廷顿或者是自己对“秩序”的理解概括为:“秩序意味着政治体系相对不存在暴力、高压政治和分裂等”[5]。这个解释明显地加入了先验的价值判断,即秩序不能是暴力的、高压的和存在分裂的。笔者认为,秩序意味着政治体系内部的机制运作可以起到体系内解决问题。至于有没有暴力,是否高压等等则是手段措施问题,并不能反过来决定本质。就秩序的本意来讲,没有秩序也是一种秩序,同理,自由作为状态亦是种秩序。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亨廷顿在强调政治秩序的重要性时讲:“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1]6。如果要修正或是补充这一说法,那就可以表述为: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如何保证自由,这就有了对政治秩序的需求。

之所以出现了秩序与自由的对立,是把秩序的手段性与目的性割裂并对立了起来。在关于秩序的终极性问题上,也就是政治与秩序的关系上,如刘海涛先生在《论作为秩序的政治文明》[6]一文中讲的:“建立秩序的政治是人类营造其文明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前提和最普遍的基石。”即讲到政治就是建立秩序。笔者认为,人类是为了维护和确定秩序才有了政治,也就是说在逻辑上,秩序先于政治,对秩序的追求孕育了政治。因此,政治中的永恒话题就是秩序,即使是政治的本质——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为了实现和维护某种秩序,这个秩序,可以理解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规范体系,也可以理解为统治阶级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形成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求得稳定之协议。有人把政治过程视作博弈过程,这个比方是恰当的。博弈在博什么?就是博利益。博弈的结果往往就是形成一种秩序或秩序化的规则体系(前者简单,后者复杂)。这种经过博弈形成的秩序,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或协议。

总之,我们在亨氏的政治发展理论中并不能立即判定他是否把秩序与自由都摆在了目标位置并且非常重视前者,但是我们能确定的是,他并不想使什么关系发生改变,只是让我们更重视秩序。

三、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几点启示

1.政治发展,欲速则不达

在认识到政治发展所处阶段这一前提下,选择适应的政治发展模式,不激进,也不过分保守。当然,我们已经这样做着。当下,不是对政治参与与竞争政治进行盲目扩大,而是先夯实现有政治发展的成果,构建好政治参与和竞争政治运行的基础环境,即政治参与的有效落实和竞争性选举的制度、非制度化环境建设。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各自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政治参与的有效落实不足。如体现在人大代表比例、组成结构,人大会期,选举制度与户籍制度的矛盾,是否缩减人大代表数额与大人代表专职化等一系列问题上。这些问题或有争议,或是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只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尚未推进。比如,在人大代表组成上,农民工代表、农村居民代表数量过少,中共党员、少数民族和军队代表所占比例过大,以及代表中官员所占比例过大等问题均是当下在政治稳定与发展这一前提下应着手解决的有关政治参与层面的理论或实践问题。可喜的是,新的选举法修改案已颁布,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化成为现实,这是我国政治民主进程的重大发展,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二,基层民主急需通过制度化建设来进行完善。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在推进基层民主过程中,要在传统乡邻亲族式的熟人社会形态中推行选举与竞争,这种特点就决定了其自身的运行、推进需要逐步适应,要渐次发展,而不是像革命时期那般暴风骤雨式的剧变,否则,改革的阵痛会演变为剧烈动荡,不利于维护政治稳定。不论是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是乡镇一级党委公推直选都应在事前做好制度和制度环境准备。对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现象,一方面是法律和行政监督手段,一方面是制度建设,二者都需快速跟进。

在这里,亨廷顿为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秩序理念,即政治稳定的至关重要性,就显得十分必要。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地,有计划地推进各项改革,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是有必要借鉴的模式选择,尤其对于在社会发展某阶段上已习惯于发动和大搞社会运动的发展中国家。

2.处理好秩序与自由的关系,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

亨廷顿的秩序与自由观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秩序、自由,这二者不可偏废,不可互相替代。政治秩序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把各利益方有效关联起来,在政治秩序这一体系之下相互链接,得以和平沟通与对话,从而寻找动态平衡。在现阶段,就需要关注各利益方的诉求以及社会利益团体、组织与政府的沟通与对话。比如,农民工阶层的利益诉求与代表问题,农民工NGO发展遇到的制度屏障,或者从宏观上讲,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均遇到了发展的制度与法制屏障,这就制约了社会体系内有关利益方的合理、必要的利益诉求表达,引起失落和挫折感。即使其利益诉求是不合理的,也应有可以有效表达的途径选择,否则就会形成暗流,甚至引发暴力政治参与,从而影响政治稳定。

[1]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 孟 军.国内外亨廷顿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综述[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3] 雷振文.政治秩序的理论基础:涵义、要素与特征[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 郑维东,李晓男.德治秩序与法治秩序——中西政治秩序观比较研究[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7).

[5] 孟 军.亨廷顿的政治稳定理论及其当代启示[J].社会科学战线,2008(3).

[6] 刘海涛.论作为秩序的政治文明[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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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8

许 可(1982-),男,甘肃天水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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