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实施高级度量法的思考
2010-04-12高丽君
高丽君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实施高级度量法的思考
高丽君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于 2010年,即今年普遍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各银行把操作风险资本纳入资本监管范围内,各银行最晚不得迟于 2013年。而在新资本协议中,高级度量法是世界主流趋势。本文从高级度量法的概念界定、要求的条件,中国银行业实施的条件、意愿、实施存在的困难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我国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度量法的可能性和适用性,认为我国银行业目前不适宜采用高级度量法,但高级度量法有助于激励提高操作风险管理,随着对高级度量法的逐步完善和认识水平的提高,未来应采用高级度量法进行操作风险资本配置,并提出相关建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高级度量法;监管资本
一、引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各国银行于 2010年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晚不得迟于 2013年。中国银监会根据新协议的指导思想,制定了我国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要求表。尽管中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未对操作风险计提风险资本,但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迫在眉睫,这已是大势所趋。要在国际银行界立足,要不动摇中国金融体系地与国际先进银行竞争,必须加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相比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高级度量法是唯一风险敏感方法,部分国外学者已论证了高级度量法能降低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因此,理论上中国商业银行应尽早采用高级度量法。但新巴塞尔协议的制定,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的需要,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金融监管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那么,中国商业银行是否应该像国际先进银行那样,采取巴塞尔委员会推荐的高级度量法框架来度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提风险资本金呢?这个问题需要从高级度量法的含义及其界定、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高级度量法的目的及银行采用高级度量法的目的,高级度量法的实施要求及存在的问题,在中国应用的条件达成度问题等因素考虑来回答,探讨高级度量法在中国银行界的适用性问题。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内涵及高级度量法的界定进行分析,从定义界定来探讨高级度量法实施的基础问题;第三部分是在假设定义明确,被正确理解的前提下,从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高级度量法实施应满足的条件、目的与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困难探讨高级度量法的实施,并提出建议;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二、相关概念内涵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高级度量法本身及其实施仍然存在一些疑惑和障碍:一方面,目前国际上对操作风险及高级度量法本身的界定仍没有达到一致,巴塞尔委员会对高级度量法的界定也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种界定不明会影响我们对操作风险及高级度量法的理解,最终弱化高级度量法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一)操作风险的界定
目前国际上对操作风险的定义较多,主流的操作风险的定义是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的界定:[4]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操作风险定义的混乱局面,为业界交流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但该定义服务于监管目的,主要考虑监管资本计量需要,只从操作风险来源一个维度进行了界定,这对正确认识操作风险远远不够,部分学者认为它无法对银行提供具体确实的指导。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对操作风险范畴进行界定,以便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
(二)高级度量法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高级度量法是指银行用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高级度量法的基本理念是银行采用其内部模型来估计监管资本,使它与经济资本相一致,从而消除监管套利的动机。基于操作风险的复杂性,操作风险度量模型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灵活地开发操作风险的度量模型,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金融机构在满足其规定的一系列定性和定量标准、并且得到监管当局认可的前提下使用高级度量法,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度量模型。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没有规定用高级法计算监管资本所需的具体办法和统计分布假设,但同意银行计算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时使用内部确定的、合理的相依系数。单从其概念来说,很难确定高级度量法包含哪些计量方法,这是高级度量法界定及组成意见不一致的根本原因。
对高级度量法的观点仍然存在争议。业界及学术界对高级度量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高级度量法的界定,其提出者巴塞尔银行业委员会从 2001年至 2004年[1-4]4次更改对高级度量法组成部分的观点,频繁地调整也使得学术界对高级度量法组成的认识各不相同,学术界对高级度量法组成的认识是一个在争议中逐渐收敛,但仍未完全统一的过程。Alexander(2003)[5]和 Peccia (2004)[6]认为高级度量法就是损失分布法 (LDA); Fujji等 (2005)[7]则认为高级度量法仅包含损失分布法和记分卡法;Andres等 (2004)[6]则认为损失分布法、基于情境的方法和记分卡 (或风险驱动与控制)方法共同组成了高级度量法。Chernobia等(2004)、[8]Kalyvas等 (2006)、[9]Reynolds等(2003)[5]认为高级度量法包含损失分布法、内部度量法和记分卡法。以上种种观点百家争鸣,使人产生了一种任何可以产生精确操作风险损失暴露的内部度量方法都是高级度量法的组成部分的观点,如Chapelle等 (2004)。[10]这容易产生对“任何”和“高级”间矛盾的疑惑,令人怀疑高级度量法组成列表的正确性。尽管近年来对高级度量法的组成的观点逐渐收敛,但仍有争议,观点不统一导致不同银行会根据自己的观点采用不同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度量操作风险,即使损失数据完全一致,结果也会产生较大偏差,这为监管部门如何确定监管资本设置了一个难题,即高级度量法模型被监管部门认可的程度较低。
其次,即使对高级度量法的组成有一致的观点,对这些技术是分离的、独立可替代的方法还是需结合起来作为互补过程来计算监管资本的观点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损失分布法是高级度量法的主要方法,其他技术是用来补充损失分布法所需历史数据的,如 Haubenstock等 (2003);[5]一种观点认为损失分布法、基于情境的方法和记分卡法是相互独立可替代的技术,可以独立使用来估计监管资本,如Fujji(2005)认为基于情境的方法和记分卡法可以作为损失分布法的替代方法度量操作风险;再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技术应该结合起来度量监管资本,其中并无最基本的核心技术,这种观点被较多学者认同。如Alderweireld等 (2006)[11]认为采用所有技术都是达到监管标准所必须的。这种认识的不一致性起源于对高级度量法界定的不一致性,会导致高级度量法模型的建立过程和最终结果的不一致,会影响我们对高级度量法的理解,最终弱化高级度量法实施力度和效果。
三、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高级度量法的实施
问题及建议
在假设对高级度量法的组成意见达到统一的前提下,即它由以下三个独立的方法组成:损失分布法、基于情境的方法和记分卡法,实施高级度量法也存在问题。内部模型的开发和高级度量法的应用需要大量资源,它的实施比较困难,而对于采用高级度量法比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降低资本配置要求这一观点,也存在争议,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高级度量法可以降低操作风险资本监管要求。
(一)中国商业银行使用高级度量法应满足的条件:实用性标准暂不满足
使用高级度量法的银行至少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其经理层和高级管理层必须要亲自参与了其所属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拥有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其操作工程公正廉洁;在使用该方法时,在各个商业类型中都必须拥有充足的资源,在监管和审计方面也一样。具体可分为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
适用高级度量法的定性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有详细的规定,大致可缩略为六方面的内容。1)银行必须拥有责权明晰的各部门所组成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2)作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评估系统的一部分,银行必须分类详细记录包括实物损失在内的各种相关损失数据,其所有形式的结果都应该作为银行监管系统文件的一部分;3)必须有定期的报告来显示银行的风险分布,包括在监管中发生的损失,并将这些结果呈报给各个商业部门、高级管理者以及银行的所有者。银行也必须有恰当的体系以便对报表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迅速和恰当的反应;4)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完整备案。5)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必须得到许可、生效,并且还应定期接受银行业务部门和监管部门两方面复查审核;6)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规定并详尽地集结成册,以便于在标准法中各个商业类型能够采用。
适用高级度量法的定量原则。考虑到操作风险分析方法的连续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具体指定运用AMA的使用条件,以使得AMA能给银行带来监管和测量上充足的弹性。但是在运用AMA的进程中,银行必须严格保持方法的设计及其验证两套体系的独立性。在定量原则方面,新巴塞尔协议指出了六方面的内容,它们分别是:1)稳健标准;2)具体标准;3)内部数据的处理;4)外部数据的处理; 5)情景分析;6)经营环境和内控因素分析。此外还有一些定量细节的内容值得关注:1)当银行首次使用AMA的时候,三年的历史内部数据是最起码的前提;2)如果使用外部数据库,应该包括损失的真实量,时间造成的影响的范围、原因和环境因素等信息;3)关于情景分析。银行必须使用专家通过外部数据分析得出的情景分析来衡量自身遭受严重损失的可能性;4)在使用AMA时,允许银行使用保险来缓解风险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用作缓冲基金的资金不能超过银行最低资本准备的 20%;5)关于保险工具的运用,要求保险公司的评级至少是A,且保险政策至少已经有一年的实践期。
从以上种种适用AMA的原则和条件可以看出,要达到这些要求并非易事。即AMA是一种要求条件过多,大多数银行在近年内无法达到其要求,即实用性存在问题的方法。而中国商业银行不论在满足定性标准,还是定量标准方面都有欠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尽管已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但由于对操作风险界定的理解的不明晰和操作风险本身涉及部门广泛性的原因,多数中国商业银行部门间的操作风险管理责权并不明晰,会导致发生问题时无法明确责任到个人,部门间、职员间相互推诿责任,最终不了了之;
其次,损失数据的记录刚刚起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论是整个银行界还是单个银行,都还没有形成成熟可靠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甚至有的商业银行还没有把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提上议事日程,[14]大部分银行仍处于数据搜集的初期阶段。中国银监会从 2009年开始制定提交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标准,而对银行来说,要分类详细记录操作风险损失数据,需要有一个逐步推广推广学习、认识的过程;
再次,定期的报告来显示银行的风险分布是建立在有充足数据的基础上的,而中国商业银行不论是内部数据,还是外部数据,都不充足,有的银行连三年的历史内部数据也无法提供,各个银行的数据收集标准不一致,可能也不具有连贯性,数据处理方法不一致,外部损失数据的环境信息不充足性,外部数据的可靠性,专家在进行情景分析时所具备的对操作风险认识的知识的完备性等,都阻碍了高级度量法的应用;
最后,保险机构的级别,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险种类的限制,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诸多要求,保险工具的双刃剑作用使得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缓释仍然难以提上工作日程。
(二)中国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度量法的意愿分析
而中国商业银行首先需要考虑其是否满足高级度量法规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即是否有资格实施高级度量法度量其操作风险,还要考虑采用高级度量法是否符合其意愿。即需要考虑高级度量法的收益、作用和成本之间的关系。
AMA可能的收益在于:由于资本要求会影响银行自身的风险估计,它会降低或消除监管套利的动机;它会导致更灵活的金融创新方式,一旦将它们纳入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模型中,就可以将它们纳入监管构架中;为了能有资格采用高级度量法,银行有动机改善风险管理过程和程序。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银行从基本指标法连续过渡到高级度量法,作为奖励会有一个较低的资本要求。这主要源于高级度量法的作用的假设:内部模型是可靠的风险管理方法,有助于风险管理;采用高级度量法可以产生比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更低的资本配置要求。这些假设是否合理?我们从高级度量法的作用入手分析: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采用高级度量法的目的与银行机构采用高级度量法的目的存在很大差异。巴塞尔委员会是监管的角度提出高级度量法的,而银行是为了减少计提的监管资本要求而采用高级度量法的,目的的不一致会影响度量过程和监管过程实施的可信性和效果,并不能减少或消除银行监管套利的动机[12]。根据国外学者的分析,有理由相信银行采用高级度量法的主要动机是认为高级度量法可以产生比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更低的资本配置要求。至于高级度量法是否产生较低的资本要求,理论解释原因之一在于放松业务线和事件类型的完全相关假设会降低资本要求。这种降低,是与资本要求产生的完全相关假设相关的,在内部度量法下较低的资本要求会导致伽马参数的度量是以确保资本要求系统性降低的方式计量的,相对于标准法,这种观点主观性很强,它意味着该方法是用来降低资本要求而不是得出一个正确的真实关系表达式的。它使采用基本指标法的银行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因为贝塔参数不是用来降低资本需求的;原因之二在于高级度量法考虑了风险缓释,如保险。然而要把保险纳入计算资本要求,需要满足非常严苛的条件。而且,保险对于操作风险是一种双刃剑,保险缓释存在的诸多问题会限制其使用。原因三可能在于高级度量法是在仅计算非预期损失的基础上计量的。如果银行能证明其在内部业务实践中充分注意到预期损失的话,监管资本就意味着仅涵盖非预期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内部模型的构建中考虑了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质量,采用这种方法的银行将会降低资本需求。但实际并非如此。Pezier (2003)[5]认为当且仅当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构建产生最低的可能的资本需求的内部模型,高级度量法才会产生较低的资本需求。
我们认为,高级度量法不能仅用于监管目的,不能仅仅为了符合监管目的而开发。银行更愿意为了提高风险管理而不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而开发内部模型。如果银行认为内部模型有助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他们对提高其风险管理有内生动力,就愿意努力开发操作风险内部模型。如果仅仅用于监管目的,高级度量法与银行内生的动机不一致,它需要诸多详尽的信息和资源,当然很复杂、很昂贵。通过前述分析可知,中国商业银行在尚未满足高级度量法所要求必须达到的标准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物力资本去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对高级度量法实施所提出的要求,开发、建立银行内部模型,而这些成本在短期内是远高于与采用高级度量法所能获得的监管资本的降低的。不建议银行仅为了达到监管要求而采用内部模型,监管者不应该为了监管目的强迫银行投入大量资源去开发内部模型计算其并无把握的价值,建议让银行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开发内部模型。
(三)中国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度量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级度量法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数据不足问题。数据问题首先要考虑内部历史数据的整理和运用问题。这是采用内部计量法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困难。实际上一家银行发生多次低频高损事件的情况很少见,而且低频高损数据经常被隐瞒不报,内部数据库缺乏低频高损数据。损失分布的尾部数据匮乏,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VaR99.9的估计几乎不可能。Wei(2007)[13]认为多数银行有足够的数据对分布主体进行建模,但极少有银行有充足的内部数据估计尾部分布。有人建议采用极值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可通过以前发生事件的随机行为来推算、预测从未发生过的事件的概率。但极值理论并非魔术工具 (Embrechts等,2003[14]),会高估风险(Mignola等,2006[15])。新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内部计量法的银行使用外部数据作为内部数据的补充。但外部数据存在其内生偏差问题,不能随意直接将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相结合。我国不论从整个银行业层面还是单个商业银行,都还没有形成成熟可靠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甚至有的商业银行还没有把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提上议事日程[16],可以说大部分银行仍处于数据搜集的初期阶段。要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对大型银行的监管要求,在 2010年最迟 2013年采用高级度量法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中国商业银行操作损失数据库建设还任重道远。
另一个问题是操作风险事件的相关性问题,学者对操作风险损失是否相关存在不同的见解。Frachot等(2004)[17]认为操作风险损失同时发生是很少见的,即他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操作风险事件是不相关的;而 Kaiser等(2006)[18]认为高在险值分位数意味着最糟的情境同时发生。即使操作风险损失确实是相关的,还要考虑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相关性程度。中国商业银行因为缺乏历史数据,估计不同风险类别及/或业务线的相关性是非常困难的。当银行能说明它所采用的相关性假设是合理的,而且银行是诚实地使用的,巴塞尔委员会允许银行使用特定的相关性假设。然而要做出让人信服的说明的难度也相当大。
(四)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采用高级计量法的建议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由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较大,但我国银行系统管理操作风险才刚刚开始,尚未形成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损失数据分散,有关操作风险事件和数据的积累十分贫乏,不具备标准化的损失事件数据库,给操作风险的度量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至少在短期内无法对操作风险进行准确的计量,无法采用风险敏感程度较高的高级度量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起步较晚,实施基础也较薄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等到所有技术条件都具备了才能发展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为操作风险分配资本本身就是促进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激励。为达到操作风险计量目标,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确定经济有效、可行和可扩展的计量方法。
然而,要采用高级度量法等方法,中国银行界还任重道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是银行监管部门层面。以正式条文的形式在业界强调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操作风险监管模型的普及推广教育。银行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整个行业的数据库统一标准体系,为银行提供依据。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分类体系,把银行的操作损失映射到业务线和损失类别矩阵中去,在标准矩阵中再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的特点进一步细分每个单元的损失类型,做到分类具有内在一致性,并保证各数据集间是互斥的,不遗漏不重复,涵盖所有的操作损失事件。建立一系列数据标准,包括一个完整的由多层次定义子集构成的操作损失数据手册,统一各个数据集合的进入标准,如时间、地域、金额等;各部门、业务、产品使用统一的风险称谓等。标准要求每一事件记录以下方面的信息:事件发生、结束或损失暴露的时间、地点、事件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属性因素、事件发生的业务类别和事件类别,损失大小,损失收回的金额及其收回的途径,是否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关,事件原因的描述等内容。在整个行业内加强对高级度量法的宣传,
在银行层面,要在整个银行树立操作风险重要性的认识,从银行最高级别重视和支持操作风险管理,支持是心理上的和财务上的,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制定专人负责制,建议由总裁或副总级别的高管负责,使工作人员的工作获得应有的报酬及奖惩。同时,在银行内普及对操作风险的认识教育,要正确处理资料的保密性和操作损失披露制度的关系,制定合理的操作损失披露制度,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对操作风险损失的上报不会损害了个人利益,而是有利于银行对当前的风险管理现状进行更详尽的评估,方便银行更好地理解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了解该如何进行管理,给银行带来增值效应,从全员意识上提高对操作风险和损失数据收集的认识。在整个银行层面统一对操作风险及其模型的理解与认识。从银行层面找出高级度量法与银行收益间的必然联系,从监管要求的硬性规定中找出有助于主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积极性的措施和方法,为了银行的利益而采用高级度量法。统一、系统地采集更多、更广泛的损失数据,在采集数据时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业务划分为不同的业务类别,明确所采集的损失数据主要反映哪一种类型的操作性风险,正确归并新资本协议的三种风险损失数据。银行应将所有的操作风险损失记录在内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中,使其与操作风险定义范围和损失事件类型保持一致。在操作风险数据库中做出详细标记来反映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关系。这样有利于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及相关性研究。在积累内部数据的同时要引入行业整体数据作为补充,并为补充性的定性分析建立客观的审计监督标准。建立操作风险内部度量模型必须与相应的风险管理工具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反映这些工具应用的效果。同时,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操作性风险衡量的经验,为将来采用精度更高、更加灵敏的度量模型做准备。培育相应的操作风险专家,对低频高危事件采用情境分析和记分卡法等主观评价法进行分析,采用基于情境的方法需要大量的资源,大量高级管理者的参与来理解情境可能对企业的影响。
从整个社会层面,建立数据收集和发布的统一标准,建立数据共享制度,建立一个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外部数据库,主要提供高危低频损失数据,为银行业及监管部门提供参考。要保证外部数据有充足的来源,建议部分机密性的损失数据更多地由监管机构收集。这部分数据的使用者只能了解损失金额、业务类别等有限信息,既保证了数据的保密性,又满足了数据共享要求。结合情境分析和专家意见法及相关的统计方法对外部数据损失频度、损失强度进行偏差调整,与银行内部损失数据相结合,度量操作风险整体分布。这有助于加速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和高级度量法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实施进程。
四、结束语
尽管业界和学者对高级度量法诸多诟病,毕竟操作风险是一个国际银行界刚刚认识才十几年的“新风险”,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界也是在不断地从批评意见、出现的问题中思考、完善其理念,应该理解新巴塞尔协议所做的种种努力,都是试图使银行对风险更为敏感而已。高级度量法中包含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以及国际上围绕其展开的讨论和研究,对如何加强我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仍然具有很强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高级度量法对内部损失数据的要求很高。操作风险的准确计量需要建立完整的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LED),以及对各类操作风险损失特征的准确认知。目前,即使是国际先进银行业也难做到对操作风险的准确计量。中国银行业目前不适宜采用高级度量法,但高级度量法有助于激励提高操作风险管理,随着对高级度量法的逐步完善和认识水平的提高,未来应采用高级度量法进行操作风险资本配置,并从银行监管部门、银行界、社会三个层面从提高认识、责权匹配、数据收集与处理、风险管理等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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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670(2010)04-0034-06
2010-07-06
高丽君,女,湖北新洲人,山东财政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