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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措施及评价

2010-04-12

关键词:法纪国民政府抗战

张 豫 豫

(海军92995部队训练部,山东青岛266100)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军队法纪,目的在于保证军队高度集中、行动一致。抗战期间,残酷、激烈的战争现实更加要求军队行动高度一致,军事关系协调有序,军队管理正规统一。抗战之初,由于军法不振、军纪废弛,国民党军队连吃败仗。“军纪荡然”成为国民党军队作战的“第二个最大的弱点”,[1]984是第一期抗战“失败的另一个总因”。[2]990应形势要求,扭转战场颓势,国民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军队法纪整饬。在此加以说明:本文所参考和采用的文献资料,除页下和文末标注的以外,均出自国家第二历史档案馆藏的有关资料。

一、研究、制定和颁布军法军令,以严明军队法纪

抗战前夕,国民政府已经建立起一套融军事刑法、军事行政法、国防法等在内的军法体系。然而,抗战爆发后,这些军法逐渐暴露出一些缺点,难以满足抗战的需求,军法的修正与制定亟待实施。国民政府为整肃军队,赢得抗战,应时研究、制定军法,建立起一套战时军法体系。

(一)强化军事立法机关,展开战时军法研究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事立法机关主要有立法院、国防最高委员会、军事委员会以及军政部等军事部门①立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由国防最高会议改组而来,是国民政府最高决策机关,具有订立军事法令的权利。军事委员会除1928年8月一度撤销外,一直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军事机关,也是军事法制的最高机关。抗战期间,军事委员会从属国防最高委员会,主管军事事务,具有军事立法、司法的权利。至于军事委员会下辖军政部等部门以及各战区最高军事机关等,具有立法权是指具有订立军事规章、规则或办法的权利。以军政部为例,1937年11月公布的《军政部组织法》规定,军务司有掌管“审拟军事法规事项”的权利,军法司有掌管“军法法规事项”的职责。。这些机关或者具有政治决策权,或者具有军事行政权,抗战期间都得到了一定强化。这种多个中央及地方机关都具有军事立法权的立法机制虽然有利于临时处理紧急情况,但难免出现军法繁杂、互为重叠甚至抵触的情况,为军法的审订和司法带来诸多不便。

抗战期间,关系抗战大局的统领性军法,都由立法院制定或审核通过。1938年4月及至1938年6月上旬,共通过法规106件,涉及军队的有《战地守土奖励条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和《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针对战时社会情况变化巨大、法律必要改进的现实,立法院委员会“为研究战时及战后法规特组织战时法规研究会”,于1938年6月召开会议,决定了《立法院战时法规研究会简章》,规定了研究会的研究范围和委员分组情况。从现存的一份第三组研究报告来看,各组每有研究任务,就要参考大量资料,包括总裁演讲、各部门函送的各种相关法规法令,经多次讨论研究后将结果制成草案送研究会审议。利用这种分组研究各负其责的方式审议、制订战时军事法规,提高了抗战时期立法工作的效率。

(二)颁布大量军法,下达相关军令

国民政府“集封建军事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军事法之大成,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整、系统、数量最多的军事法”。[3]51其中,抗战时期颁布的战时军法占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军法执行总监部1940年编辑的《现行军法类编》共列入军法201项,其中抗战期间公布和修正的有156项,增补法令23项、解释11项,续补法令及解释6项;1944年编辑的《增订现行军法类编》共列入军法250项,其中抗战期间公布或修正的有233项,增补4项。内容主要集中在军刑法、危害民国、贪污、盗匪、烟毒、兵役、国家总动员、程序法、军法行政、奖惩①其中有些并不直接关系军队,但由于战争环境复杂多变,平常法律难以奏效,许多案件都归军法审判,因此统称军法。(《现行军法类编》,重庆:军法执行总监部编辑、发行,1940年版,南京图书馆古籍部藏;军法执行总监部编《增订现行军法类编》,重庆:军用图书社,1944年版,南京图书馆古籍部藏)。。同时,国民政府为了规范、高效地整饬军队法纪,做了许多规定,例如,下令严禁违背法令滥施体刑,[4]755严禁越权擅杀、尊重法权,命令军法案件必须遵照军法审判审限规则从速办理,政训机关必须指派与审判官同等级别的人员列席观审军法会审,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审判的案件,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部分军法案件,规定战区长官司令部、战区政治部和军法执行监部以高级人员组成若干组于战时驰赴各集团军总部或军政部督战以确保部队达成作战任务、维护战斗纪律等。[4]788这些都为军队法纪整饬提供了依据。

从现有资料来看,抗战时期有关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法令具有一定的规律和特点。第一,奖惩规定细致、涉及广泛。《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规定19种犯行可判死刑;《陆海空军刑法》规定了叛乱罪、擅权罪、抗命罪等16种罪行;《校阅奖惩条例》规定的奖励方式有奖章、褒奖、奖金、记功、嘉奖,惩罚方式有撤职、停职、记过、申诫;《战地守土奖励条例》规定的奖励种类有晋级、授予官职或官衔、建造纪念坊塔、颁给奖章、题赠匾额和发给抚恤金。奖惩法规内容涉及也十分广泛,可以说覆盖了军队管理的各个方面。第二,法令制定从上到下,层层带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出台各项军法,同时饬令各个军事单位拟定本部相应的施行办法来贯彻法令。以取缔军人赌博为例,1943年1月,立法院通过了《取缔军人赌博暂行办法》,政治部依照法规要求,结合本部情况,制定了《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禁赌规则》,之后,云南保山陆军第八十七师政治部向政治部呈送《陆军第八十七师政治部禁赌规则》备案。这样层层命令和制定的实施方法,高效有序,适用于战时,提高了军法施行的效率。第三,“连坐法”为抗战军队法纪之重心。《国军抗战连坐法》内容分为“纵的连坐法”与“横的连坐法”两部分②“纵的连坐法”适用于战时临阵退却的官兵,指的是“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以此类推;“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齐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旅长”,以此类推。“横的连坐法”适用于师(独立旅)以上各单位的指挥官,是就同一战线上或同一战场内师与师、军与军、集团军与集团军之间协同作战而言的。“纵的连坐法”还适用于各级政治工作人员。(《步兵操典》,南京图书馆古籍部藏,第110~116页)。。国民政府还下达对陆、海、空、后勤等的作战连坐规定,“连坐”的处罚形式也被用于许多非战斗法规,形成了完整的连坐法令体系。蒋介石很是推崇“连坐法”,他认为:“连坐法是我们革命军维持战斗纪律的基本法规,尤其是我们在此次抗日战争中所必须贯彻的战斗法规。”[2]992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大力推行“连坐法”,对严肃战斗纪律、提高军队战斗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扩充军法执行机构,以惩治违法乱纪现象

抗战期间,国民党军队人数庞大,人员结构极不稳定,军队管理相当困难。为此,国民政府广架军法执行机构,以惩治违法乱纪现象。

(一)原有主要军法执行机关的保留与运作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原有的主要军法执行机关,如军政部军法处、军人监狱、军法会审组织和宪兵③宪兵是军队中的警察,警察中的军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宪兵司令部是全国宪兵的统御机构,设中将司令1人、少将副司令和参谋长各1人。其所辖独立的宪兵团、队执行任务时,由所在地长官指挥,但人事、经理由宪兵司令部直接管理。宪兵具有执行军法、监察军风纪的职责,也有稽查、逮捕、审讯甚至在特殊情况下立时执行极刑的权利,是蒋介石独裁的“鹰犬”组织。等,仍然在军队法纪整饬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1.军政部军法处。抗战爆发前,军政部军法处是国民政府“承办军法的最高机关”。抗战爆发后,军法司(少将司长)分为军法行政、执法与监狱三科,主要管理军法官及军人监狱职员的人事、军法行政、军事审判、赦免及罪人的处置、军人监狱④军人监狱由军政部军法司负责管理,受军政部所派军法司监狱科职员及军法官视察与监督,并受军政部授权当地最高军事机关监督,用于关押被处徒刑或拘役的陆海空军人,以及视同军人却依法令受军事裁判的非军人,其看守所用于羁押刑事被告人及受禁闭处分的人员。军人监狱依照人犯的收容量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1943年12月公布的《军人监狱规则》详细规定了军人监狱收监、执行、戒护、劳役、教诲与教育、给养、卫生及医院、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减刑赦免及假释、释放、死亡等具体事项的处理办法及程序。(军法执行总监部编《增订现行军法类编》(第三册),重庆:军用图书社,1944年版,第802~815页)。、军事罪犯的教诲及工艺、军法法规等事项。1939年7月,军政部进行调整,撤销军法司下的执法科,改编成审理、审核两科。作为国民政府常设军法执行机关,军法司在抗战期间与军法执行总监部共同负责执行军法的任务。军法执行总监何成浚称,军法执行总监部“与军政部划分职权,凡军政部所属之兵役、军医、军需等机关职员,有违犯法令者,均归军政部自行办理”。[5]100军法官何昭也说:“军法司的职权仅限于办理军人违犯一般军法的案件,而军法执行总监部则负责办理触律贪污的一切行政官吏和军人的案件,军法司长及下属各科科长、军法官、书记官等,分别兼任军法执行总监部审理组长、科长、军法官、书记官。”[6]38

2.军法会审组织。国民政府没有专设军事法庭,各种军人犯罪案件一般由军法会审依照《陆海空军审判法》进行组织,执行审判。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仍旧遵循军法会审方式。军法会审分为简易、普通与高等会审三种。简易和普通会审设于国民党军队的各总指挥部、各军部、各独立师部、各独立旅部或该管高级长官的驻所;高等会审设于总司令部或军政部、海军部。抗战期间,军法执行总监部主要承担高等会审的任务。三种军法会审的权限不尽相同:简易军法会审审判所属上尉以下官佐、士兵及同等军人的犯罪者;普通军法会审审判所属校官及同等军人的犯罪者;高等军法会审审判将官及同等军人的犯罪者。[4]688

3.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及其下属机构。军法执行总监部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负责执行军法、维持军纪的最高军法机关。1937年9月6日,国民政府明令军事委员会设置军法执行总监部“以维军律”,“军法执行总监部直隶于军委会,掌管战时军律及一切军法之执行事项”,下辖总务组、审判组、督察组,总监由军委会特派上将级别官员担任,负责“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并得指挥宪兵部队”,副监2人,其中1人由宪兵司令兼任①谷正伦调任后,贺国光为宪兵司令兼重庆卫戍副总司令。之后,张镇担任宪兵司令。。抗战后期,军法执行总监部进行机构调整,增设执法总队、执行监及执行分监、特种军法机关等辖属单位。[4]759

军法执行监部与分监部是军法执行总监部派驻各战区的执行机构。各战区军法执行监部派驻各战区,“如战区辽阔兼有特殊情形时得设军法执行分监”。同时,军法执行总监部“为适应抗战需要,确保法纪严肃,得随时指派督察官分赴战区及后方巡回督察”。为加强督察力度,国民政府还委派战区行政督察专员及区保安司令兼任军法执行监部督察官,协助监察战区军队法纪。[4]797执法总队“为适应抗战需要,增进抗战效能,并严明军法,整肃军纪”而设,“归军法执行总监部指挥,派遣各战区,或随护本会战区军风纪巡查团巡查战区,执行军法任务”②其任务主要为检查军纪风纪、堵截溃退官兵、查挐散兵游勇、检查伤退官兵、检举贪污和查究其他违犯军法人犯,对于临阵退却、降敌通敌、奸姦掳掠、放火杀人、纵兵殃民者或聚众持械抗拒截挐的溃兵散勇以及违犯《国军抗战连坐法》应处死刑者,有不问隶属与职级,“立时逮捕,就地枪决”的权力。(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执法总队组织条例及服务细则,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43;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577)。。抗战期间,军事委员会为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设置了特种军法机关,如为协助肃清烟毒、贯彻禁政,设置禁烟巡查执法监部;为贯彻战时经济政策的实施,国家总动员会呈准成立军法执行监部;为协助军事运输,设置西北、西南军事运输军法执行监部,并于西安、哈密、衡阳、毕节四地分设办事处,办理指定区域内督察军风纪及一切军法事宜;[4]773为整饬远征军法纪,设置了远征军军法执行监部等。

4.军事委员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军事委员会为整饬战时纲纪,促进抗战效能,于1938年成立战区军风纪巡察团。战区军风纪巡察团的人员组织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军委会派遣“风烈素著,资望但孚”的陆军上将充任,委员6至7人,分别来自:国民党中央党部执行(监察)委员1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名;军委会高级军官1至2名;监察院监察委员1名;军法执行总监部高级督察官及高级军法官各1名,同时,各监察区监察使、各战区军法执行监及驻在巡察区内的宪兵团长为巡察团的“当然委员”。战区军风纪巡察团主要负责:“一,掌管巡察区督战工作,并切实报行连坐法事项;二,纠察区内军风纪与军人贪污、渎职及其他不法事项;三,考察并促进改善各省市役政及在乡军人之管理,并伤病官兵之治疗管理等事项;四,考察并促进改善各部队之经理卫生事项;五,接受处理上列各款之控告事项;六,其他与抗战攸关,或本会(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临时指派事项。”此外,对于“军纪不良或违法失当而尚未至加罪者”,巡察团“应随时予以纠正,并通知该管长官切实整饬”;对于违犯《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和《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有关条款,或“溃兵游勇聚众持械抗拒截挐者”,巡察团有立即逮捕和审判的权力③《军事委员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规程》,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十,案卷号:1993。《军事委员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服务细则草案》中对职责的规定有所不同:一、检察战区军风纪;二、考察作战部队装备、给养、卫生与战斗实力;三、督饬战区地方官吏促进军民合作精神;四、严究军队扰民事件;五、考察伤退官兵之治疗与行动;六、检举战区文武官佐贪污事件;七、接受战区民众控告关于文武官佐不法渎职事件;八、监督宪兵或执法队执行执法任务;九、指挥宪兵或执法队执行关于现行违犯战时军律及抗战连坐法死罪人犯之处决事件;十、纠察其他与抗战效能有关事件。(全宗号:七八七,案卷号:2572)。。

三、加强军队法纪教育训练和宣传,以培育行法守纪精神

蒋百里有言:“世人谈到军纪,总以为就是指兵卒能机械服从而言,其实德人之纪律,立于(一)自发的精神力——信仰与觉悟,(二)自动的行为力——技术的习惯与体力之支持。”[7]55抗战期间,通过教育训练和宣传培养官兵行法守纪的精神是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重要措施。

(一)增强军法人员和各级军官的法纪素养,树立行法守纪的表率

国民政府主张,整饬军队法纪首要抓好军法人员④军法人员,指就任于军法机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辖的军法人员有军法官、督察官等,主要从事对违反军法人员的督查、审判等工作。和各级军官,使其在法纪整饬中以身作则,树立行法守纪的表率。首先,提升军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发挥其在军队法纪整饬中的传输感化作用。一方面,控制军法人员的任职“门槛”,必须按照规定,慎重人选。另一方面,提高在职军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设立中央训练团军法人员训练班,旨在“培养军法人材,健全军法机构”,通过训练,使受训人员成为具有现代精神之军法人员。[4]908另外,国民政府也严格了对军法人员的法纪监察与违犯惩罚,规定“执法队员执行军法任务应以身作则,如有违反法纪者,除依法重惩本纪外,该管直属长官同负连带责任”。“巡回督察之督察官不得利用职权机会为便利私图之渎职行为,违者依法定最高刑处断”。[4]793

其次,提高各级军官的法纪修养,发挥其在军队法纪整饬中言传身教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检讨和教育训练,“鞭策”各级军官以身作则地执行法纪。蒋介石在开封、南岳、柳州等大型军事会议上多次严厉斥责高级将领和各级军官的违令违纪行为,要求他们以身作则地整饬军法军纪。同时,国民政府通过开办将校研究班、军官训练团和党政干部训练班等来提高军政干部的法纪修养。据统计,抗战期间国民党军官养成教育计有127,853人,军官召集教育计有79,181人。另一方面,严格军官法纪,严惩违法乱纪的高级将领。比如,下令从严惩办党政军机关人员赌博、跳舞、冶游等不正当行为;制定《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严惩军政干部贪污行为;下令军队撤退时,各级长官如有擅自离开队伍者,处以死刑或相应的惩处。

(二)加强政训工作的实施,协助军队整肃法纪

蒋介石在开封军事会议上批评,抗战前期失败的许多原因“完全是我们一般高级将领平时忽视政训工作之所致”。[1]987为此,国民政府采取措施,力图以政训工作协助培育法纪精神,整肃军法军纪。

第一,扩大军队政训机构,完善工作基础系统。1938年初,政治部成立,掌管“陆海空军的政治训练”和“国民兵的政治训练及精神教育”。[8]1555月,各行营、战区、宪兵、航空等单位普遍成立政治部,各军师政训部(处)恢复为政治部。至1945年5月,计有部队(包括游击队)师(独立旅团营)以上政训单位413个,军校政训单位54个,卫生机关政训单位167个。[9]661

第二,制定规章细则,规范军队政训工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训规章细则:《政治训练令》、《政工纲领》、《政工典范草案》、《前方部队政治工作实施办法》、《后方整训部队政治工作实施纲领》、《补充兵政治工作实施细则》、《游击部队政治工作实施纲领》、《军事学校政治训练计划大纲》等,规范了战时政训工作。

第三,开展各类政治训练,实施抗战政治教育。抗战期间,中上级军官的政治训练由中央训练团负责,共举办各种训练班18种,其中,党政训练班先后训练党政人员23,000余名。连队官兵的政治训练由连队政治指导员组织,通过个别或小组训练、时事报告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政治讲堂是士兵政治教育的主要形式,1943年国民党各部队实施政治讲堂757,256小时,平均每单位3,076小时,1944年各单位平均3,235小时。精神讲话是士兵政治教育的重要方式,1944年各军事单位平均精神讲话2,346次。[9]617

(三)凭借整训之契机,培养守纪遵令精神

国民政府鉴于抗战前期历次会战的情况,深刻领悟到整训军队关系作战成绩的优劣,是进行长期抗战最重要的工作。1938年,蒋介石在南岳军事会议上制定了“国防军整理总方案”,预定从1939年起,在一年内将参战部队分为三期进行训练,一年至一年半完成。[9]198之后,国民党又陆续进行了多次整训。精神和纪律教育是整训部队的重要内容。蒋介石强调,各级官长要拿出“如炉炼丹、如鸡孵卵”的精神,来改造士兵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行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廉耻心,……从而激发士兵的精神,……私自逃跑和其他违犯军风纪的事情自然不会发生了。整训过程中十分重视新兵的精神教育,1937年7月,军训部颁发《新兵教育纲领》,规定精神教育为新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养成新兵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忠勇牺牲之精神……”,并以军人读训、党员守则、党歌、军歌、操典纲领、民族主义浅说、领袖宣示与训词为必修课目。

为了检验部队整训和监察法令的实施状况,军事委员会专门编成11组特派员,流动分驻各部队所在地,进行明密考察,并根据呈报情况给以奖惩。同时,军政部成立点验委员会,定期轮流点验为主,随时抽点为辅,检查整军情况。1939年11月至1940年5月,共点验单位166个。该会还负有随时随地查察报告军风纪情况的职责,对杜绝贪污、防止逃亡、严肃军纪等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9]237

(四)借助多种渠道,展开重纪守法宣传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军队法纪的宣传力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军队法纪整饬的开展。

第一,通过政府公告和大众媒介宣布军法,明定奖惩。抗战期间,国民政府通过权威“白皮书”《国民政府公告》宣布重要的军法军令,公布高级将领的奖惩事项。大众媒介也是传播军队法纪的重要工具。1938年1月至7月,《大公报》先后8次发表军法执行总监部判罚的各级军官名单,以示警戒。①公布人数共计146人。其中包括集团军副总司令1人、军长3人、师长17人、旅长14人,判处死刑38人,其余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撤职、撤职拿办、撤职查办、撤职留任、记过者不等。《大公报》(天津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版,1938年1月21日,第1张第3版,42人;1月31日,第1张第3版,13人;4月13日,第1张第3版,16人;5月3日,第1张第3版,9人;5月12日,第1张第3版,12人;6月17日,第1张第3版,38人;6月30日,第1张第3版,11人;7月10日,第1张第2版,5人。之后,军法执行总监部除继续送交报社发表惩处名单外,“拟并用其他方法,广为公布,以示作奸犯科者,以治以应得之罪,使人望而生畏之”。[5]97

第二,编订发行相关书刊,辅助官兵法纪教育。为广泛宣传抗战思想,进行必要的国防教育,国民政府发行了许多相关图书。其中不乏重要法令集刊等宣传军法军纪的书籍。例如,军训部印发的《抗战手本》,将抗战战术、士兵常识、军人读训、步兵操典以及法纪规定等合入一本袖珍小书,便于随身携带和翻阅,适合于战时教育训练。为充实军中文化,活跃官兵政治生活,国民党军队还编印期刊6种,编订丛书7种、不定期刊10种,翻印《总理遗教全集》、《总裁训词》及各种政工典籍20余万册,为宣传军队法纪,培养官兵行法守纪的精神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四、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历史评价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敏锐地观察到了军队法纪的战略作用,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或消极的措施。整饬中,施行重典,厉行惩罚,并严处部分高级将领,同时大力实施奖励和抚恤。可以说,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是缓解其“病症“的“镇痛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纪严重废弛的症状,有利于正面战场的对日作战。但是其间,蒋介石竭力宣扬封建伦理道德,统御官兵思想,借助军法制裁,消除异己,扩大实力,甚至强化特务机构,迫害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公然借口整饬军纪,制造“皖南事变”,破坏统一战线。军队法纪整饬俨然成了蒋介石维护独裁统治的借口和工具。总而言之,作为应付抗战的权宜之计,这场逼不得已却又声势浩大的整饬“运动”成效有限,并没有彻底改善国民党军队的法纪状况,无法挽回其军纪败坏、积重难返的局面。造成这种结局,既是客观情况限制所致①1938年,何应钦在军法会议上说,部队纪律废弛原因有二:一是官兵“不知法”;二是官兵“难守法”。后者由于客观条件,即战时环境特殊所致,“因为战地辽阔,兵员众多,要做到不拉夫、不住民房的革命纪律,比较的难。而敌机遍地轰炸,战地人民逃亡,致使部队内输送、侦探、采卖、征发等事,实在感觉棘手,因之部队缺乏民众协助,而有意无意地不免有扰民虐民的事发生”。(何应钦《对军法会议出席人员训词》,《何总长应钦言论选集》,南京图书馆古籍部藏,第307~314页)。,更是国民党政权的本质使然。

(一)军队法纪整饬下,国民党军队法纪依然废弛

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同时,军队法纪废弛的情形却依然严重。第一,盘剥军费,贪污成风。贪污是战时最为棘手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不外乎社会风气的不良、制度法令的缺憾、生活问题的压迫以及商民知识的不足。[10]1942年6月,蒋介石下令,一切贪污案件必须送交军法执行总监部审讯。面对多如牛毛的贪污案件,何成浚颇有感触:“前贤云:文官不要钱,武官不怕死,天下太平矣。近日文官要钱不怕死,武官怕死又要钱,太平其有望乎?抗战迄今,官吏因贪污而处死刑者多矣,然贪污之风,反日益炽烈。”[5]283贪污案件处理起来相当困难,“一则各部主官对其属僚之作奸犯科,无一不竭力为之迴护。二则系贪污案件,其所用之方法,均极巧妙,不易探索其底蕴。三则贪污者往往有特殊背景,不能绳之以法”,[5]114以至于贪官污吏更为猖獗。

第二,骄奢淫逸,堕落腐化。抗战期间,国民党军队各级军官腐化堕落的程度令人吃惊,聚赌成风、走私营运的状况一直未得以改变,反而愈演愈烈。国民政府西迁后,“党政军各机关人员仍多泄沓成风,……欲求其具有艰苦振奋共赴国难之精神者百不获一”,“车马填塞于酒寮,柬贴纷驰于街市,或则勾通餐馆短报运资,或则珍错满前诡称便饭……”。部分部队长官利用军队运输经商走私发财致富,烟毒、淫乱的恶习也未得遏制。一些部队还掳掠抢夺、扰民滋事,“藉抗战之名以攘夺权利、剥削人民”。[5]42许多官长不思进取,颓废萎靡,更有甚者避战自保,投敌叛国,据统计,1941至1943年,共有69名国军将领叛逃,50多万军队跟随离去成为伪军,被日本用以对抗中共游击队。[11]650

第三,兵役粮政,混乱无章。兵役、粮政是战时军队的命脉。然而,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的兵粮二政却混乱得一塌糊涂。何成浚将役政痛斥为“年来庶政中最坏者”,“无一处不骚扰,无一处不敲诈。盖上上上下下皆假借政令,压迫操纵,敛财自肥,几成为一完整之筹钱组织”。[5]211役政败坏导致了大量逃兵现象的出现。1942年,驻扎后方的第18军18师还未参加战斗,1.1万人就有6千人失踪了。[11]656粮政人员营私舞弊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一些军需官员聚敛粮食,高价卖出,牟取暴利。一些长官“克扣”军粮,结果导致约57%的士兵营养不良,影响战斗。而食物短缺是造成国民党军队战斗力减弱的首要问题。[11]653面对此情,何成浚感慨道:“此两事若不改善,非但抗战无望,即中华民国之前途,殆亦将沉没久渊矣。”[5]243

(二)国民党政治腐败导致其军队法纪的废弛

蒋介石将国军军纪废弛、风纪堕落的情况归为赌博、走私等12个缺点,并认为原因在于浪费、骄惰、虚伪。[12]1443确切地说,蒋介石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却未看到更为深层的原因。

第一,信仰危机。国民党以“三民主义”为正朔,蒋介石当政后,处处标榜“国父”思想。但是,此“三民主义”已非彼“三民主义”。在此招牌下,蒋介石极力宣传“礼义廉耻”、“忠君爱国”等传统伦理道德以达到从思想上控制国民的目的,而人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民族、民权、民生”目标丝毫没有实现。这种理论与现实脱离,只为一党一派服务的做法,最终必然会被人民识破并被抛弃。“三民主义”的信仰缺失使国军官兵失去了思想灵魂,他们如何能、遵守法纪?

第二,高度一元统治与军队私有化的尖锐矛盾。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逐步确立起以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战时政治体制,国民党总裁兼任该会委员长,蒋介石一人独揽党政军大权,实现了高度一元统治。但是,国民党军队内部却派系林立、军阀互争。蒋介石对于嫡系部队多有偏袒,不但优先配备先进武器,而且将领违犯军纪可以漠视或轻罚;而对于非嫡系部队,不仅预先调集前线抵抗日军的强烈攻势,而且将领一旦违犯纲纪,动辄以严刑重罚。所以,派系矛盾愈加激化。何成浚说:“自抗战后,各省又渐由统一而变为割据,新式军阀较前之北洋军阀尤为骄横,中央威信,远不如五年以前,无论如何处置,恐终难收圆满之效。”[5]70由于派系纠纷、关系复杂,中央处理事务往往捉襟见肘、投鼠忌器,颁布的军法也形如具文、难收功效。至于执法,“各地方政府不惟部予以协助,且往往破坏,或阻碍其进行……至多亦不过以公文略相敷衍耳”。[5]43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建立在权利不平衡、政令不统一的基础之上,又怎会有效贯彻?

第三,繁复的军法执行机构与执法监督的短板。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法执行机构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密,但却不能起到切实的效果,机构重叠、错综复杂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央,有军法执行总监部、军政部军法司、海军司令部军法处、航空委员会军法处、特派国家总动员会议军法执行监部等;在战区,有军法执行监部、军风纪巡查团、点验委员会等;在地方,有行营行辕军法处、绥靖主任公署军法处、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军管区司令部军法处、特种军法执行监部等;在部队,有集团军司令部军法处、军司令部军法处和师司令部军法处等。这样庞大的执行机构系统不明,职责不清,往往造成职能上的重叠,执法不免处处掣肘。另一方面,军队法纪的执行却缺乏严密的监督。军法执行机构,执掌法纪大权,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力与义务失去了平衡,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何成浚日记中记载,军法执行总监部执法总队长毛嘉谋“假借职权,营私舞弊,并纵容部下诈索贿赂,屡戒不悛,无可再忍,乃将其免职讯究”。[5]92

总之,国民党军队法纪废弛的根源在于它本身的性质和制度及其衍生的腐败问题。抗战时期,国民党军队法纪整饬的种种努力无异于杯水车薪,不可能彻底肃清积弊、挽回颓风,在略有效用之余,只能随国民党腐败的深化而逝去。

[1] 蒋介石.抗战检讨与必胜要诀(上)[A].张其昀.蒋总统集(第1册)[C].台北:国防研究院、中华大典编印会,1968.

[2] 蒋介石.抗战检讨与必胜要诀(下)[A].张其昀.蒋总统集(第1册)[C].台北:国防研究院、中华大典编印会,1968.

[3] 汪保康.军事法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1.

[4] 军法执行总监部.增订现行军法类编(第3册)[M].重庆:军用图书社,1944.

[5] 何成浚.何成浚将军战时日记(上册)[M].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6.

[6] 何昭.国民党最高军法机关内情二三例[J].纵横,2002,(9).

[7] 蒋百里.国防论[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

[8] 《中华建设委员会丛刊》编辑委员会.国家建设丛刊(第4册)[M].台北:正中书局,1971.

[9] 民国丛书(第二编)[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

[10] 王廷超.怎样肃清贪污[N].大公报(天津版),1944-06-19(3).

[11] [美]费正清,费维恺.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M].杨品泉,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2] 蒋介石.西安军事会议讲评(3)[A].张其昀.蒋总统集(第2册)[M].台北:国防研究院、中华大典编印会,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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