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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社会契约“结合”的动机与目的

2010-04-12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卢梭

林 壮 青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提出他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这种结合的形式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预防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物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23但卢梭在说明人类为什么需要这种形式的结合时,诉诸的原因看起来好像是在自然状态下个人的“自我保存”受到威胁。“我设想,人曾达到这样一个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1]22也就是说,对卢梭来说,人与人之间通过社会契约而进行结合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自我保存”。这样说来,卢梭的社会契约与霍布斯或洛克的社会契约就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了。但这明显与卢梭自己一直关注的根本问题是相互冲突的。卢梭一直关注的问题是人类应该如何构建政治制度,使这一制度不致于败坏人的自然本性即善良,或者说,把政治制度有可能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败坏减小到最低的限度。在《卢梭评判让—雅克》里,卢梭声称,“自然曾使人幸福而善良;但社会使人堕落而悲苦”。[2]213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澄清卢梭社会契约论结合的动机和最终目的,以便更精确地把握卢梭社会契约的本质;同时,也可以使我们明了卢梭的社会契约与霍布斯-洛克式的社会契约不同之处,以免把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契约混淆起来。

一、社会契约结合的动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社会契约结合动机的表述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因为他使用了“自我保存”这种霍布斯式的语言。因此,为了理解卢梭社会契约中结合的动机,我们首先应该澄清“自我保存”在卢梭理论中的含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说明卢梭在《日内瓦手稿》中对这种以“自我保存”为动机的政治结合提出的猛烈抨击。卢梭的“自我保存”不同于霍布斯。对卢梭来说,“自我保存”首先指的是自然人在纯粹自然状态下的自爱。自爱“是一种自然的感情,它使所有的动物只注意自我保存”。[3]184它“先于理性而存在”。[3]67也就是说,卢梭的“自我保存”只是自然人单纯对生命存在的关怀,应该更恰当地称之为“自爱”,实际上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就称之为“自爱”。同时,它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与纯粹的自然状态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卢梭自己在解释人们之所以结合的原因时也特别强调了“生活方式”的重要性。“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活方式(its manner of living),就会消灭”。[1]22而霍布斯所谓的“自我保存”并不是如卢梭在纯粹自然状态下单纯对生命的保存,它是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社会“竞争”、“猜疑”和追逐“荣誉”所导致的对“暴死的恐惧”之必然结果,它所包含的内容除了对生命本身的保存外,更重要的是,这种保存本身并不是自然人在纯粹自然状态下对生命本身的一种自然关怀,它还附带有许多超越生命保存本身的维度,如财产的安全、竞争的利益以及获得荣誉的骄傲等。在卢梭看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实质上是人类的政治状态。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卢梭虽然说要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与财物”,但卢梭这里所说的“财物”并不是洛克式的财产,也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财富”;“人身”也不单是生命的安全,它还包括不受他人意志奴役的尊严。著名的卢梭研究专家梅尔泽(Melzer)①梅尔泽虽然指出了卢梭理论的这个特点,但由于他更多地把卢梭的“自爱”与私利相等同,正如该文的标题所显示的,他主要的目的是把卢梭看作一个霍布斯主义者——一个道德现实主义者。也指出卢梭社会契约之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自我保存与增加财富。[4]215实际上,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稿即《日内瓦手稿》中,卢梭就已经对这种以“自我保存”为动机的政治结合提出猛烈的抨击。卢梭认为欲望的增长破坏了自然状态下人们幸福而自由的生活②“人的力量与其自然需要及原初状态形成了这样的关系,以致原初状态的微小变化及其人的需要的少量增加,都使获得同类的帮助成为必要。而当人的欲望最终要并吞整个自然时,就是全人类的合作也难以满足这些欲望”。卢梭之所以有这种看法,是因为他在《爱弥尔》中认为当一个人自己的力量与其自然需要相互平衡时,这个人才是自由而幸福的。参见Rousseau,Emile,or,On Education[M].translated byAllan Bloom,New York:Basic Books,1979,pp.80-84.。这种以“自我保存”为动机的政治结合败坏了我们原初的自爱,窒息了天性中的同情心,[4]77产生了贪婪之心,使我们产生原来所没有的柔弱感,从而使我们自愿地成为分工体系中的奴隶。而且在这种结合中,每个人都想收获结合的果实,而没有人想努力去培养这颗结合之树,政治结合的动机不是为了人与人之间本身的团结。“在人们自愿结合而团结起来的动机中,其中没有任何动机是为了团结本身而与团结相联系的”。[5]77所谓的自愿结合是指以“自我保存”为动机的自愿市场交易,或者如曼德维尔所说的,个人私利导致公共利益。所以卢梭说,“没有任何动机是团结本身”。因此,这种结合与其说是把人们结合起来,不如说是把人们分割开来;它更不可能产生人与人之间认同的情感。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情感和观念不能上升到热爱秩序,也不能上升到对崇高美德的爱。“这种完全独立和毫无规律可言的自由(指市场关系给人带来的表面自由),哪怕始终与太古的清白无辜结合在一起,它也总是一种根本性的罪恶,那就是,在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缺少联系,(最终)损害了我们最优秀能力的发展。大地上可能布满人类,而人们之间却几乎没有任何交流(指情感上的真诚交流)。我们之间可能会有共同点(如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没有一个共同点能把我们团结起来。每个人都孤独地生活在他人之中,每个人想到的也仅仅是他自己;我们的理解力(指健全的对生活好坏的判断能力)不能得到发展;我们活着,但没有任何感受(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甜蜜情感);我们死了,却未曾生活过;我们全部的幸福只在于不认识自己的苦难(指对自己未来苦难的无知以及对他人苦难的冷漠);我们的内心中不可能有善良,我们的行为也不可能有道德;我们永远也不会尝到最美的灵魂情操——那就是对美德的爱。”(括号内为我们自己所加)[5]78因此,我们不要把卢梭在这里所说的寻找一种结合形式的动机“自我保存”与霍布斯式的自我保存混淆起来,从而也不能把卢梭所说的政治结合理解为以“自我保存”为动机的霍布斯式的政治结合。

二、社会契约结合的目的

上面我们说明了卢梭在《日内瓦手稿》中对政治结合的“自我保存”式动机的批判,现在我们从卢梭理想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来理解卢梭社会契约结合之两个目的。一是要教化人,二是使人产生一种归属感,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克服自然性情与外在义务之间的冲突。

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卢梭指出了由人们之间的结合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不应该仅仅只是“聚集式的结合”,如父权制、强者的权利、奴隶制等。卢梭认为这些所谓的共同体并不是真正的政治共同体。“奴隶制与权利,这两个名词是相互矛盾的,它们是相互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1]20在卢梭看来,这些政治结合形式“只是一种聚集”,因为那里“既没有公共的幸福,也没有政治共同体”。[1]21卢梭不但认为这些结合形式的基础是“自然的不平等”①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认为自然的不平等是“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且他也认为自然的不平等与政治上的不平等“没有必然上的联系”。,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由这些结合形式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不能真正塑造人,不能真正把人培养成为公民,也不能使人产生一种归属感,因此也就不能真正形成政治共同体。卢梭之所以如此强调政治共同体对人的美德塑造以及使人产生归属感的作用,是与卢梭试图通过政治共同体所要解决的人性根本问题密切相关的。在卢梭看来,一个人不可避免地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社会,但一个不健康的社会又必然败坏一个人的自然性情,因为一个人的自然性情与外在的社会义务之间必然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一个根本出路,在卢梭看来,就是必须发现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或者说政治制度,使生活在这种制度之下的人们能够避免这种冲突。试图通过政治结合来避免一个人的自然性情与外在义务之间的冲突对卢梭来说有两种途径。一是政治共同体必须具有教化的功能,使一个生活在政治共同体的人能够变成一个有美德的公民;二是政治共同体能够使人产生一种归属感。

在《日内瓦手稿》即《社会契约论》第一稿里,卢梭就已经对他试图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做出了符合这两个要求的规定。共同体将是“一个有着自己品质的道德体(moral being),这些品质与构成它的那些个体生命的品质截然不同,就像化合物所具有的特性并非得自构成化合物的任何一种元素那样。自然将教会人类一种普遍的语言,这种语言将成为人们交流的第一手段;将会有一种联系各个组成部分的神经中枢;公共的善恶不能只是一个单纯聚合体中个体善恶的汇兑,它存在于把个体团结起来的纽带中;公共的善恶大于个体善恶的总和,而且公共福祉远不是建立在个体的幸福之上,反而公共福祉本身成了个体幸福的源泉”。[5]78-79

在《忏悔录》中,卢梭更加明确地指出共同体对塑造公民美德的重要性。“我发现,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不管从哪方面来看,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性质能造就出最有美德、最开明、最明智,总之,是最好的人民?”[6]500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的引言中,卢梭也指出一个政治共同体满足一个人归属感的条件。“我要探讨在文明秩序之中,从人之所是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可信赖的政权规则”。[1]7所谓“人之所是”指的是人的自然性情与外在义务之间必然发生冲突,这是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本质规定。“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就是一个社会所确立的政治制度必须能够解决一困境,并使生活在这一政治制度下的人能够从自己的自然性情中产生出自愿地关心共同体的义务。“人之所是”限定了“法律”中的权利或正义。[7]242这个限定,用卢梭自己的话说,就是“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分歧”。[1]7因此,卢梭认为他的社会契约的条款是被这个“订约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这个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1]23那就是说,人们加入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进入某种形式的共同体,如果这个共同体不能成功地把人们融入其中,那么,人们就有可能另外寻找自己的归属,并有任意加入其它共同体的可能。有的学者甚至从牛顿的地球引力定律来理解政治共同体对人归属感产生的重要性。[7]247正如一个物体,如果没有一定的速度,它就不能离开地面一样,一个自然人如果没有他所归属的团体,他必然恢复原来的自由,也就是去寻找除政治共体外的其他的能给他带来归属感的团体。

三、总结

卢梭社会契约之结合既不是以霍布式的“自我保存”为动机政治的结合,也不是在自然不平等基础上的聚集式结合。卢梭更加关注的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能不能克服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所不避免的自然性情与外在义务之间的冲突。这就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结合的动机。同时,这个结合的动机也决定了卢梭理想的政治共同体必须是一个能够避免这种冲突的共同体,因此,它也必须具有两个目的,即政治共同体的教化美德功能和政治共同体使人产生归属感的功能。与霍布斯、洛克等社会契约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更加关注人与人之间结合后的“个体”将变成什么样的个体。这集中体现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8章对结合前后的两种状态的比较中。“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1]29

顺便也指出现在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要提出一些抽象的政治规范原则,在这些规范原则的指导下,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正义和合法性才得以衡量。阿费尔特(Affeldt)认为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就是写《透明与障碍》而出名的卢梭研究专家斯塔罗宾斯基(Starobinsky)。此外,还有罗尔斯①在《正义论》开篇,罗尔斯就说明了自己的理论与卢梭《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关系。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0;notes4.、哈贝马斯等②“合法性的程序性类型是由卢梭首先提出的”。参见Jurgen Haber mas,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tra.by Thomas Mc-Carthy,Boston:Beacon Press,1979,p.185.。但我们认为从政治规范原则的角度来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其不足之处,不能正确地说明卢梭社会契约中结合的目的。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Rousseau,“Rousseau Judge of Jean-Jacques:Dialogues”,in The Collected W ritings of Rousseau,Vol.1[M].edited by Roger D.Masters and Christopher Kelly,Hanover and London:Press of New England,1989.

[3] [法]卢梭.论人类不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 Arther M.Melzer,“Rousseau’s Moral Realism:Replacing Natural law with the General Will,”in Rousseau and Law[M].edited by Thom Brooks,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5.

[5] Rousseua,“Geneva Manuscript”,in The Collected W ritings of Rousseau,Vol.4[M].edited by Roger D.Masters and Christopher Kelly,Hanover and London:Press of New England,1994.

[6] [法]卢梭.忏悔录(第2部)[M].范希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7] Rousseua,“Social Contract,”in 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Rousseau,Vol.4[M].edited by Roger D.Masters and Christopher Kelly,Hanover and London:Press ofNew England,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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