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西方法哲学语境下公平概念的历史考察——兼论中国社会公平观之发展

2010-04-12刘征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公平

陈 兵,刘征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518000)

“公平”,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1]379英语中的Fair或Fairness,其含义是“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2]487“合理的,无偏见的,尤其是指在诉讼中的公平”。[3]171汉语中,“公平”与“公正”、“正义”等词是近义词,在英语中,“Fairness”与“Just”,“Justice”等词也是近义词,都有公平、公正、公道、公理、正当、合理等义,但这些词“意义强弱、范围大小”等方面还是存在着差别的。

譬如,“Just”在法律英语中,通常和Equitable连用,作为一固定短语使用“just and equitable”,意指在某种法规下,描述由法院所行使的某种特殊权力。如在公司法中,在法院根据请求宣告公司清算时,描述法院据以作出宣告的行为。根据“公正的和衡平的”观点,法院宣告公司清算,其法定事由,公司破产等。[4]627

“Justice”具有公正、公平、正当、合理、正义及司法审判等多种意思,是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是法律体系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正确适用的结果,含有争端公正解决的意义。[3]237从程序规范层面看,“Fair”与“Justice”具有同义,但是从法理价值层面言,“Justice”可能使用更为频繁。

一、西方公平概念演变考察

(一)早期朴素公平观

在西方,对公平进行考察,最早始于古希腊。笔者认为,古希腊的“公平(Fair)”最早是与“正义(Justice)”同义的。据考证,西方的公平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正义(公平),他指出:“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公平)。……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5]154柏氏又把正义(公平)分为个人的正义(公平)与国家的正义(公平)。“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5]169个人的正义则在于“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5]169

柏拉图的公平观念把公平与国家的和谐、社会分工联系起来考虑,既有来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的考虑,又有一超越任何时空的超然特性。随后,亚里士多德把柏拉图的公平观念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亚氏指出,“公平”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守法和均等的人是公平的,违法和不均等的人是不公平的。什么事情合法由立法者来规定。法律以合于德性的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共同的利益。它规定了各种行为准则。公平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是尚未分化的、相关于他人的德性。有了这种德性人们就不但能以德性对待自己,并以德性对待他人,所以,公平不是对待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行。[6]92在这里,他把公平分为作为整体的公平与作为部分的公平,前者是指全部德性,后者是指德性中的某些部分。较亚里士多德稍晚时期的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公平与社会契约、法律结合起来研究,他把公平分为法律公平与社会公平。法律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种表现,“一件事情一旦被法律宣布为公平,并被证明有利于人们的相互交往,那么,无论它是否对所有人都一样,它都变成公平的事情”。[7]656-657社会公平是法律公平的根据和判断标准,“如果一件事情为法律所肯定,却不能证明它有利于相互交往,那么它就不是公平。如果没有环境的变化,法律在实际中显得与公平观念不符,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公平”。[7]656-657

由上述,古希腊学者们眼中的公平从最初的正义观演变到人性上的公平,并再一次上升到法律的台阶。可以说,这一演变已经使公平在西方第一次发生了质的飞跃。

(二)宗教等级公平观

到了中世纪,公平又发生了一次突变①注意,这里的公平与古希腊的公平有所不同,在此的突变是在前者基础上把公平上升到神的意志。但是,就公平观念本身演进而言,笔者并不认为是公平观的一次向前的发展。。托马斯·阿奎那的公平论,是带有神学色彩的中世纪的公平观念的典型形态。

在《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一书中,阿奎拉在论及“人法的责任”时,借用旧约《箴言》中所说“帝王藉我坐国位,君王藉我定公平”,将人法(人定法)的责任归为保障公平的实现。并在此处,阿奎那将正义与公平作为一组平行的概念在使用②“无论正义和公平都不容许为了人们的利益而有效地订立的法律,由于过分生硬的解释变得苛刻和有害于社会”。参见[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3页。。

与此同时,他认为,衡量法律是否正义或公平其标准为,“法律就以下几点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合乎正义(或公平)的:就它们的目的来说,即当它们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时;或者就它们的制订者来说,即当所制定的法律并不超出制订者的权力时;或者就其形式来说,即当它们使公民所承担的义务是按促进公共幸福的程度实行分配时。……根据这个原则,那些在分配义务时能注意适当比例的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并能使人内心感到满意;它们是正当的法律”。[8]120在这里,阿奎那将法律与正义、正当与公平等价值因素联系起来,实际上是为法律设定了效力边界,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正义、正当与公平,作为法律之边界,并不是完全来源于世俗社会的价值标准,而是以神的意志为基础的,包涵世俗评判标准的混合价值。

“反之,法律也可以由于两种缘故而成为非正义的。首先,当它们由于违反我们刚确定的标准而与人类幸福不利时。或者是关于它们的目标,……,无补于公共利益,……,或者是关于它们的制定者;如果一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竟然超过他受权的范围。或者,最后是关于它们的形式;如果所规定的负担即使与公共福利有关,却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这种法律与暴力无异,而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其次,法律可以由于与神的善性相抵触而成为非正义的:例如横暴的法律强迫人们崇拜偶像或作其他任何违反神法的活动。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以服从”。[8]121-122为了论证神的善性的至高无上性(优越于世俗一切价值),阿奎那引用了新约《使徒行传》所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阿奎那眼中公平观发生第二次质的变化,把公平、正义、正当同神的意志联系了起来。实际上,只有当世俗价值标准符合神性之时,才可以说这些价值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才被人们所遵守。

(三)个人主义公平观

在十七、十八世纪思想大解放的年代,许多学者对公平一词也提出了不少见解。约翰·穆勒试图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来探讨公平。他主张,公平的根源在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法律和社会组织应当尽量使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起来,实现公平与平等。[9]414穆勒批判了粗鲁的享乐主义观,坚持认为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是利他的而非利己的,它所关心的是“所有相关之人的幸福”。[10]113

威廉·葛德文认为: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所以,公平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公平是从一个有知觉的人和另一个有知觉的人的联系中产生的一种行为准则。……只要一离开公平的法则,虽然只是对于某些个人或者整体的某一部分施惠过多,但这就等于从总的利益中减少了那么多,也就是说发生了那么多的绝对的非公平。[11]84-92

无疑公平在这里又发生了一次飞跃,就是原来的基础上把对公平的理解上升到与所有人的相关联的层次上来,第一阐述公平的原则——一视同仁。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平在这里发生了螺旋式的发展,从前中世纪时代的有等级秩序的公平观,到中世纪神意下的公平观,再到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公平观。

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前进的。进入19世纪,学者们对公平的讨论更加明确和有力。费里德里希·包尔生对公平的总原则作了表述:公平作为一种道德习惯,是这样一种意志倾向性和行为方式,它制止自己对他人的生命与利益的干扰,而且,只要可能也阻止他人进行这种干扰。……只要力所能及,就自己不要做,也不让其他人去做不公正的事,或者用肯定的方式来表达:尊重并保护上述权利。权利制度就使这个法律社会的成员们的生活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客观的正义性或合法性,并且维护着这种客观的正义或合法性。[12]517-522

此外,在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中,提出了“平等自由的法则”清楚明确地表达了一种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时期相适应的正义或者说是公平观念。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最大利益;每个人的自由都必然会受到与之具有相同要求的他人的限制,且这种限制只受任何他人享有的相同自由的限制。[10]102在这里,斯宾塞将平等自由看作是正义与公平所内涵的必不可少的要素。

应该说,19世纪的公平观是与当时的个人主义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平即意味着平等与自由,是个人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社会本位公平观

个人主义作为西方社会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直到20世纪中期,在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开始反思。个人主义的极端化,已经给人类带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亟需修正。在个人主义羽翼下的公平观,也面临着重新思考。

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将公平与正义联系起来,并在多处讨论了公平的内涵及其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①第14节“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第18节“对个人的原则:公平原则”、第40节“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第52节“公平原则的论证”等,此外在罗尔斯的讨论中,多次提及“平等”。在我们看来,就罗尔斯个人观点,正义应是含有公平与“平等”的一个上位概念符号,是一种最高的善,与传统伦理学中,将“善”看作正义,正义是实现“善”方式有所不同。正义本身就是“善”,是目的。参见[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在罗尔斯眼中,公平是作为正义的内容之一。机会公平是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两原则的第二个原则的简化表述。[13]84-90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3]61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规定,除非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否则实质正义的实现只是一种空谈。正如罗尔斯所言:“除非它(程序正义)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13]88

如果实现程序正义,机会公平是必不可少的。罗尔斯认为:“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13]88这里的合作体系,我们认为就是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所希望构建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在论证了作为机会公平的社会公平概念后,把目光转向了作为对个人的原则的公平概念。“注意公平原则有两个部分是很重要的,第一部分说明所涉及的制度或实践必须是正义的,第二部分指出作为必要的自愿的行为的特征”。[13]112罗尔斯特别强调,“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13]112认为制度的正义或公平是保障在某些条件被满足时,才能产生分配给每个人所承担的各种合理的职责。最终实现按照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所安排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即个人利益的合理分配。

综上,公平在西方源起于古希腊朴素的正义观,历经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浸淫,经过17、18世纪人文启蒙运动的熏陶,随后受到法律进化论和个人主义的影响,直至20世纪中期后,极端个人主义遭受社会本位公平观的修正,公平之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整个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发展的演进,亦是符合各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主流思想文化特征的,是与西方整个文明发达史相契合的。

二、中国社会公平概念的本土发展

(一)等级社会公平观

从历史的纬度考察公平一词,它并不是一个舶来品,而是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礼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法家早期代表人物管仲就曾谈及公平的意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无弃之言,公平而无私,故贤不肖莫不用。故无弃之言者,参伍于天地之无私也”。[14]强调公平与无私是社会道德中的重要标准,“公”与“私”对立。实现“公”即意味着“平”,社会道义美德就可以良好实现。

实际上,中国古代的公平主要是针对统治阶层提出的为政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统治地位的牢固。当然,在客观上也为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道德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15]“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16]“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17]此外,公平亦作为君子或者说是当时社会知识分子阶层个人修身的要求,例如“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18]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由于思想文化的生产和传播归属于特权阶级,在很大程度上公平观的阐释与使用,相对于民众而言是封闭的。只有进入到特权阶级或特殊阶层(主要指古代知识分子阶层),方可能对作为社会思想文化内容的公平观,提供理论上的建设,社会下层之民众不可能在理论上进行创造工作。由此,这样的公平观,本身就带有不平等的基因,这一点与前中世纪的西方公平观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中国古代公平观没有经历过像西方中世纪宗教神学般的宗教影响,或者说其影响不如西方中世纪时期那样深刻、彻底,而是长期受着儒家礼教的浸泡,致使中国的公平观即便在20世纪上半叶,仍然带有很浓厚的等级色彩印迹。这一现象,应该说是在新中国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才得到转变。

(二)邓小平社会主义公平观

在当代中国,表述公平最有代表性的,首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公平观。这种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已经超越了中国古代的“公”的内涵,不仅包括公正处事、平等待人,而且要实现物质资料发达的、利益分配合理的共同富裕型的公平,而不是所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原始的公平观。他的公平观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

1.社会主义公平要求实现共同富裕。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9]264-265“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19]161

2.主张人人平等。邓小平指出:“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力。”[20]322“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20]332这就为机会公平等原则的实施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通过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来保障经济权利上的公平。

3.按劳分配为原则,多种分配形式并存。邓小平认为收入分配的原则应是按劳分配。他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20]101其次,他认为,在按劳分配之外,还应当允许其他分配形式的合理存在,认为社会成员的收入之间应当有合理的差距。“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19]23

4.社会调剂,防止两极分化。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9]373为了防止两极分化,他认为除了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之外,其一,通过税收。“现在有些地区,允许早一点、快一点发展起来,但是到一定程度,国内也好,地区也好,集体也好,就要调节分配,调节税要管这个”。[21]450“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19]111其二,倡导区域之间的互相帮助以及民间的公益事业。“可以由沿海一个省包内地一个或两个省,也不要一下子负担太重,开始时可以做某些技术转让”。[19]364其三,国家必要的直接介入。对于困难地区,“国家应当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以有力的支持”。[20]152因此邓小平有关公平的上述论述,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平理念的总纲领。

公平概念在中国本土的发展是走着一条曲折、长期的道路。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平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及其实现的根本机制、根本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公平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非可一蹴而就,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公平。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Webster’s New Word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 3d College ed.[M].New York,1988.

[3] [英]L.B.科尔森.朗文法律词典(第6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格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7] 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8] [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9] 韩承文,徐云霞编.世界近代政治思想史[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

[1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修订版)[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1]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1卷)[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2] [德]费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3]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4] 管子·形势解[M].

[15] 吕氏春秋·贵公[M].

[16] 晋书·刘颂传[M].

[17] 明夷待访录·原君[M].

[18] 荀子·修身[M].

[19]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0]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猜你喜欢

罗尔斯正义公平
公平对抗
怎样才公平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笨柴兄弟
公平比较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瘦企鹅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