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态意识形成的内在机制探讨
2010-04-11柴爱仙赵学慧
柴爱仙,赵学慧
(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浙江衢州324000)
公民生态意识形成的内在机制探讨
柴爱仙,赵学慧
(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浙江衢州324000)
生态文明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向度,直接与社会公民的生态意识形成相关。社会公民生态意识的形成是由文化、法律、伦理、制度等内在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探讨生态意识形成的内在机制既是理解国家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所作努力的重要向度,也是进一步提高公民生态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途径。
和谐文化;生态意识;生态文明;内在机制
生态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方向,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状态的客观描述。生态文明的形成是国家、社会和个人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对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公民生活质量和公民的道德境界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生态文明的形成最终依赖于公民生态意识的形成和完备,以及全社会形成一个热爱自然关心自然享受自然的良好社会氛围。研究公民生态意识的内在形成机制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公民生态意识的内涵及其构成的理论分析
在国内学术界,研究生态意识的学者和专家的人数不断增加,对于生态意识的定义出现多样化状态,其中,余谋昌的研究较有代表性。他认为:“从广义上说,生态意识是人类在自然生态中的表现形式,是对人与自然关系以及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等关系的反映;从狭义上说,是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即人类对工业文明时期所造成的自然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实践问题所产生的反映。”[1]包庆德认为:“生态意识是指在人与社会不断地作用于自然界的过程中,不合理的实践必然造成或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或失衡,对这些活动和现象,作为生态主题的任何人和人类社会总是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反映和认识,这些反映和认识的总和构成我们所说的生态意识,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高中华认为:“生态意识是人类以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生物与环境之关系的认识成果为基础而形成的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取向,是人们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发展的规律来规范各种活动的观念和意识。”[3]可见,对于生态意识的内涵,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学者对生态意识的定义中得出共识,即:(1)生态意识是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动意识;(2)生态意识是人类社会为了自身发展出现的相互协调的发展意识。(3)生态意识是一种伦理意识。(4)生态意识是一种新型的公民社会价值观。
生态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互动过程中对于其中的结果的客观反映,包括正面积极的结果和消极负面的结果。而生态文明意识着重于考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用。“生态文明意识是指人类为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形成的一种思想观念,包括生态伦理意识、生态价值意识、生态科技意识、生态审美意识等。生态文明意识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体现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4]。生态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内在地包含了生态文明意识。
公民的生态意识是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首先,生态意识是一种忧患意识。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承载着社会经济政治繁荣的具体目标,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互动的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人类无限制的索求和破坏,同时,如果人类的发展导致生态环境的失衡,这种结果自然必然会反过来报复人类。其次,生态意识是一种价值意识。自然环境不再是被动地满足于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良好的自然环境不但可以供给更多人们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同时,也能给人们的精神生活的提高提供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再次,生态意识是一种回归意识,即人类社会并不是外在于自然环境的,它同自然一起构成我们的大生态意识。最后,生态意识还是一种责任意识。自然环境的改善有赖于我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保护自然环境不仅仅是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和我们的各个物种,也是保护我们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如何正确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各种自然条件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每一个公民的职责。
二、公民生态意识形成的内在前提的理性剖析
公民生态意识形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理解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生态意识的形成可以从文化前提、法律前提、伦理前提和制度前提的维度去进行。
第一,文化前提。传统中国农业社会是比较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自然不是被看成人的奴婢,而是具有灵性的。“和”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就比较讲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天人合一”是道家修炼的境界,也反映了传统中国人们朴素的生态观。进入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思想涌入中国对传统的生态观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征服自然奴役自然、对自然资源无限制的开发和利用开始了,人们在促进了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同时,给自然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水土流失、生态失衡、土地沙化、气候异常等现象出现了,严重威胁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面对着一个严重污染、资源逐渐枯竭的地球,21世纪的人们开始审视自身对于自然的破坏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公民生态意识既和文化传统紧密联系,又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基于儒家的和谐文化和道家的天人合一的文化,倡导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基于基督教精神的西方文化的传入改变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使我们的环境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文化又使我们重新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迫切性,为我们在新世纪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方向。
第二,法律前提。生态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关系十分密切,全社会健康的生态意识的形成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健全。如果在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上有较为严格的立法,对破坏自然生态的打击较为严厉的话,人们就不会轻易以身试法,自然生态就能得到较为良好的保护,行动内化为意识以后就形成了公民的生态意识。相反,如果在保护自然方面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厉的话,人们就会钻法律的空子,继续破坏环境,甚至形成一种示范效应,自然环境就会被破坏得更厉害,健康的生态意识难以确立。所以,全社会拥有什么样的生态意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环境立法是前提,执法是保证,两者相辅相成。
第三,伦理前提。生态伦理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背景下道德哲学发展的时代产物。生态伦理探讨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反映在人的意识当中即是人们的生态意识。在环境破坏影响到人们生活和生存的前提下,思考对自然的道德关怀已经成为必然,它是人类物种自身生存繁衍的价值依归。不管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不否认自然对人类生存的意义。还有,就人类社会本身来说,个体的生存离不了道德的关怀,如果超越自身的社会个体不认识自然环境的意义和价值,对自然环境不实行道德关怀,那么,其他个体的利益必然难以得到保护。生态道德意识直接和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利益挂钩。
第四,制度前提。生态意识与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阶段以及完整性密切相关,是制度建设的结果。社会法律制度有没有完备的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条文,以及执行效率如何,对于生态意识的确立至关重要;社会政治制度建设能否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是全社会生态意识的关键;经济制度建设是否把自然环境仅仅作为资源能源供应的平台,对自然进行无限制的索取而不加保护,直接影响自然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精神文明建设是否将生态文明作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直接影响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道德评价能力。因此,社会公民生态意识的形成直接与当前的各种制度建设相关联,制度前提是全社会生态意识确立的重要保证。
三、促进公民生态意识形成诉求的途径探讨
第一,构建和谐文化是提高社会公民生态意识的关键。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亮点,既反映了中国古人朴素的生态意识,也为今天的人们处理同自然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方向。构建和谐文化应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的培育,提高公民对自然生态的道德评价能力和行动能力。为此,我们应重新审视传统文化当中的“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价值,使之成为我们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向;我们应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关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积极在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发扬这些有益的经验;我们还应该培育生态文明意识,这既是新世纪公民生态意识发展的方向,也是构建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应加强保护自然生态的立法和执法。法律是公民生态意识形成的重要保障,环境立法的健全与否决定着公民保护环境是否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是公民生态意识确立的关键所在。如果对于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不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就会给社会起到负面示范的作用,使人们不能树立起主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意识,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用,致使某些能在行为和思想上主动保护环境的人退出舞台。我们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但在环境执法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不足,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片面的政绩,放任某些企业破坏环境,或者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破坏环境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对于人们保护环境意识的确立起到了相当大的负面效应。当前,我们应在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已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进一步修改,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的力度[5]。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加强环境方面的执法,使保护环境的意识切实能够落实到人们的行动之中。
第三,积极提高人们的生态道德意识。提高人们对环境的道德评价能力是确立人们生态意识的重要向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行动或行为能力。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矛盾关系,而是一种有机统一体的关系。自然不是人们无限制索取的对象而是积极有为的主体,遵循着自身生存发展的规律,人类是借助参与其中而获得生产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态伦理表达着一种潜在的道德关怀,人们把遥远的后代作为关注的对象,无论处在哪个历史时代,人们都不希望人类就在那个时代走向终结。如果人类在创造出后代之前,已亲手打破了婴儿的奶瓶,无论如何,人类都称不上是道德的,而为此负责的只能是人类自己。生态伦理不仅在空间维度上把伦理对象扩大到整个然界,在时间维度上,责任伦理又无条件地要求人类把责任行为延伸到遥遥无期的未来之中[6]。人们应该确立对自然环境的道德伦理意识,克服在同自然的交往中的“人类中心主义”意识,做到人与自然共同发展。
第四,积极进行保护自然生态的制度创新。国家要在制度层面通过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法律法规体系等,从宏观层面上提升生态意识,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保护自然生态的各种制度,以切实有效地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近几年,社会公民生态意识有了很大改善,生态忧患意识深入人心,生态文明意识逐渐确立,这与我们国家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的制度创新不无关系。在新世纪我们面临保护环境的任务更加艰巨,所以,在健全现有的保护自然环境制度的同时,只有不断地进行制度方面的创新,才能使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成为社会公民的价值理念,真正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
[1]钱俊生,余谋昌.生态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237.
[2]包庆德.起源与变迁:人类的生态和生态意识扫描[J].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学报,1998(3).
[3]高中华.环境问题抉择论——生态文明时代的理性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71-272.
[4]闫喜凤.论生态文明意识[J].理论探讨,2008(6).
[5]张奇.生态意识研究概述[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3).
[6]杨琴.加强生态伦理教育 增强高校学生责任意识[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12).
[责任编辑 孙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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