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道德思考
2010-04-11吕本修
吕本修
(山东省伦理学与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山东 济南 250021)
关于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道德思考
吕本修
(山东省伦理学与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山东 济南 250021)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有效行使具有积极的道德意义,同时,这一权利的滥用也引发诸多的道德问题,因此,对网络空间的自由表达要加以限制与约束。
网络;表达自由;道德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断普及,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对社会存在与发展发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它成为推动道德进步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曲解与滥用也导致了许多道德冲突,给我们带来诸多的道德困惑。
一、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内涵及其道德价值
1.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内涵及特点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里的任何其他媒介当然也包括了信息时代的互联网。全世界每天数以亿计的人进入了这个被赋予了更多自由理念的世界里,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室和各种即时通讯工具交流观点,传递信息,参与讨论,网络俨然成了全球信息集散地,为人们的表达自由提供了无比便捷的平台,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人们表达自由的理想。
可见,网络空间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上的表现形式。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内涵,就是公民有利用计算机网络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
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不同,网络空间表达自由与现实社会中的表达自由相比,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许多优势和特点:
(1)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信息的数字化传输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性,网络连接着世界各地的最广泛的人群。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只要会用电脑上网,就能在网上获取、传输和发布信息。同地,由于网络空间的无中心性,所有参与者地位都是平等的,可以避免现实社会地位与身份的影响从而成为网络空间的真正主人。
(2)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的真实性。网络表达通过代理运营商的各种匿名服务使参与者几乎不存在任何外在的表达压力,使话语权通过言论本身的说服力凸显,而非其现实社会的角色规定性,从而也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其间进行讨论和争辩,无形中使网络民意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更能体现其公共性的涵义,较传统民意表达而言,网络媒体的发言者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社会角色身份和群体规范、利益的限制,避免了现实社会规范对其形成的压力,可以一种更直接、更真实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诉求。
(3)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是一件很简单的事,用户可以随时任意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讨论、交流,也可以提出话题,这一切都是自由的。尼葛洛庞帝说:“多媒体在本质上是互动的媒体”[1](P12),不仅信息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可以相互传播信息,而且受传者之间也可以相互传递信息。如果说万维网做到的是“随想即现”,那么互联网做到的就是“随愿即联”。
2.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道德价值
(1)认识自我,完善自我
卡西尔认为“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化的思维与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2](P35)享受表达自由的主体在网络空间“数字化”、“符号化”、“虚拟化”的存在方式,使他们可以摆脱现实的束缚,既不受等级、贫富、学历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不受肤色、美丑、性别等身体因素的影响,可以在不同的网络角色中变换穿梭,不断尝试新的自我。“有些我们的新自我只是非常临时、含糊地被构建了,仅是个预试品,他们的主人很快就会把他们摒弃。有的则结合了丰富的个性特点,使其在网上的形象特点比实际更为真实。大多数新的同一性是增加了我们在现实中对自己性格的希望和幻想,这样的试验可以带来积极的结果。”[3](P60)“尽管许多人其实与现实自我非常接近,只不过把某些方面稍加修饰,变成自己所期望的性格,而其他人也不过是在印象驾驭和欺骗之间跳跃,但我们都认为自己的试验并没有害处。”[3](P54)因此,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不仅可以使人们不断认识与发掘自我,而且体现着人类对自我认识的发展与进步。
20世纪著名思想家柏林曾把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形式。消极自由的本质在于抵制来自外界的“强制”与“奴役”;而积极自由的本质在于自我在理性指导下主动从事某一行为的权利与能力。按照柏林对自由的区分,我们同样可以以此来理解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一方面,从消极方面来看,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压制不利于人们德性的发展与完善。若一个人不能表达他的意见或不得不放弃他所坚持的信念,他的内心必定是痛苦的;而当他不得不表达甚至附和他所反对甚至厌恶的意见时,他则会更加痛苦。因此,表达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堕落的时代。另一方面,从积极方面来看,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可以促进人们的自我实现和道德完善。人都有一种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的欲望,欲展示和发展自己的各种潜能,欲利用潜能以达成设定的人生目的。网络空间更能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更能激发人们的内在潜力,使人们在表达自由中获取更高的自我认同,从而坚定信念与信仰,更高程度上实现自我,塑造和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
(2)达到共识,增加互信
在维护人的表达自由中,西方有两种理论:一是密尔的“真理辩明论”;二是霍姆斯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论”。密尔主张在表达自由与意见的多样性中激发人们追求真理的热情,从而辩明真理。霍姆斯则主张各种观念在思想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流与自由竞争,从而使其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脱颖而出,赢得更多的受众。上述两种理论旨在论述表达自由在增进知识,获取真理方面的价值,道德的目的虽然不是求真,而是在于求善,但是,善与真不是分离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善应当是内含真的善,道德应当是知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因此,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不仅可以促进人们对道德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也可以促进道德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一方面,道德知识是关于“应当”的知识,这种“应当”只有被人们广泛接受、认同的前提下,才能被人们内化为内心的准则,才能成为指导和约束人们实践行为的力量。尤其是在网络空间,由于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很容易被突破和穿越,而新的适合于网络空间的行为准则还没有建构起来,这更需要人们在网络空间通过表达自由,相互交流,从而形成关于“应当”的共识。哈贝马斯曾说,只有通过自由对话、理性论证达成的价值共识才能构成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基础。网络空间更是如此,由于权威主义的失落,不通过人们的表达自由与理性分析,就不可能形成最基本的道德共识,就不会有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关系和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尤其是网络空间,信任不来自对超自然力量的迷信,也不来自对世俗权威力量的依赖,而是更多地来自人们理性的思考与判断。而判断的基础则是相互之间的真实全面的信息的了解与掌握,因此,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不仅促进人们形成共识,而且增加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
(3)维护稳定,增进宽容
宽容应当是现代社会的政府或其他组织、公民或网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现实社会或网络空间中,宽容一般是强调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主流观点对非主流观点的态度,因为,前者对后者形成强大的压力,也很容易通过强力侵犯甚至是剥夺后者的表达自由。中世纪对所谓“异端”学说者们的迫害和近代以来的不同教派之间的流血冲突,都是相互之间缺乏宽容所致。英国思想家洛克曾说:“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而谬误倒的确是借助于外力的支持和救助传播开来的。”[4](P35)因此,我们为了尊重个体理性判断的能力,也为了让真理最终战胜谬误,应当给各种怪异、偏激和不合时宜的观点开辟出一定的生存空间。
美国思想家爱默生认为,表达自由是一种迈向更能适应社会变迁,因此也会更稳定的社区的方式,是一种在有益的分裂和必要的共识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手段。在他看来,自由的表达,尤其是集体性的自由表达,诸如在公共场所实施的集体表达行为,是在政治或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或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群体,以戏剧化的方式展示给众人并引起注意的有效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暴露社会机体运转过程中的问题,如果这种问题引起人们的注意,并有效地加以解决,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不仅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与宣泄,从而缓解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而且也可以通过沟通与交流构建起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有效渠道,从而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和价值。
二、网络空间表达自由引发的道德问题与道德冲突
1.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滥用引发的道德问题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同时,对于这一权利的误读与滥用也引发了诸多的道德问题。从表象上看,主要问题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网络虚假信息蔓延
网络虚假信息是网络不良信息中数量最多的信息类型之一,其中更为严重的是带有故意伤害性的网络诈骗信息。通过网络聊天室、电子邮件、公告牌、网站等针对预定的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以达到欺诈目的。相对于传统的虚假新闻,网络虚假信息更突出地表现在网络娱乐信息和网络经济信息之中。网络娱乐信息主要是指关于社会名人的信息,这类信息是各个网站提高点击率的主打信息类型。由于对网络娱乐信息的管制不如政治类信息严格,对名人的隐私权保护一般要小于普通民众,因而捏造、杜撰、热炒名人的“花边”信息随处可见。网络经济信息往往涉及某些个体或群体的经济利益,为了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虚假的经济信息也是随处可见。国际奥委会网上打假部门表明,世界上至少有数万个网址含有“奥林匹克”字样,它们大都未得到授权。在被控告的最为猖獗的2000个网站中,其中有168个伪称奥运会的代表机构,69个称能出售奥运会门票和其他服务。
(2)网络色情信息泛滥
色情信息是指网络上以挑逗浏览者的性欲或满足人的猎奇心理而不具有教育、医学和艺术等积极价值的色情图片、色情文学、色情游戏、色情电影、色情聊天等有害信息。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也大有泛滥之势,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网络上的色情网站已有420万个,占全部网站的12%,色情网页有3.72亿个,每天色情主题搜索6800万条,占全部搜索主题的25%。网络大量的色情内容,以低级简单的方式重复链接,对现实社会中意志薄弱者产生极大的诱惑,使人思想空虚、精神萎靡、意志消沉。
(3)网络垃圾信息成灾
网络垃圾信息是指网络上未经接受者同意,强行塞入或张贴的一些商业广告信息、政治宣传材料、征集慈善捐助请求等。网络垃圾信息中最典型的是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是指那些通过群发方式发送给成千上万用户的不请自来的邮件。在我们的电子邮箱中,垃圾邮件大大超过正常传递的邮件,它的泛滥已经使整个网络不堪重负,使网民怨声载道。
(4)网络极端性信息时隐时现
网络极端性信息,在此主要是指邪教信息和反党反社会的政治信息。据统计,全世界有近万种各式各样的邪教组织,许多邪教组织利用网络传播教义,搜罗信徒,欺骗网民,聚敛钱财,与人民为敌。面对疯狂的邪教宣传,一些网民由于缺乏独立辨别能力,有可能不知不觉地受其欺骗和蒙蔽,成为邪教信徒,进而成为他们的帮凶。同样,在国际上也还残存着多股反华势力,他们虽然势单力薄,苟延残喘,但是经常利用网络散步反党反社会的反动信息,兴风作浪,混淆视听。广大网民应当引起高度警惕,谨防沦为他们制造事端的工具。
我国总共与14个国家接壤,是世界上陆上邻国最多的国家。周边外交对我国的发展大局和外交大局具有无可替代的战略意义。中南半岛不仅是同我国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近邻,也是关系到我国维护边疆、能源、经济和文化安全的关键地区,还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枢纽节点。借助文化外交的平台巩固和拓展我国与中南半岛的交往合作则是增进双方理解互信的重要步骤。而针对这一过程中所出现的对象国行为差异等问题,我国接下来的文化外交措施还有诸多有待改进之处。
2.网络表达自由的滥用引发的道德冲突
(1)表达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冲突
网络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通信自由。这种自由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任意的,不是没有边界的,他人的自由权利就是自我自由权利的界限,因此,为了避免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侵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就必须对表达自由加以限制。从现实情况来看,并没有哪个国家完全放任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区别在于限制范围及程度上的不同。即便是没有网络的时代,表达自由与社会控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只是由于表达渠道对于普通公众有一定的门槛设置,同时普通公众的自由表达容易控制,因而两者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在网络时代,网络空间的便捷性、匿名性、开放性使普通网民在最大程度上享受着表达自由的权利,对于社会控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而使表达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冲突更加突出、更加尖锐。
(2)表达自由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容易受到网络表达自由侵犯的个人权利主要有名誉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权利,这里仅以最典型的隐私权为例进行分析。美国著名学者布兰戴思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指出,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利。隐私一词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隐”,即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信息、行为或不愿意为人打扰的空间;二是“私”,即属于个人专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行为、空间。因此,隐私意味着私人领域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划分,意味着政府、团体或他人对私人领域的尊重。根据这一理念,隐私不仅包括私人信息(个人有关数据信息),而且包括私人活动(个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性生活等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不愿意公开的行为)和私人空间。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隐私权是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有着不同的特点,个人的网络信息、网络行为和网络空间比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更加复杂,因而,个人的网络隐私比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包含更多的内容。网络隐私不仅内容复杂,而且具有易侵犯性,这必然导致网络表达自由与网络隐私的冲突。网络空间的搜索技术,如各种搜索引擎及人肉搜索方式,为突破网络隐私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使表达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更加尖锐。
(3)表达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公共利益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国际或国内的不良信息的影响。比如,反党反社会的信息传播影响社会稳定;非主流价值观念构成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色情信息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对等的信息传播导致对弱小国家信息主权的侵犯等等。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无中心性、时间压缩性、高度自由性、政府的弱监控性等特点,对于网络主体来说,信息的获取、编辑、传输和发送变得轻而易举。因此,每一个网民在享受表达自由时,就存在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当网民面对不良信息,不能从公共利益出发,或者不能清醒地做出正确判断时,就有可能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蒙蔽从而听信甚至传播这种不良信息,从而使对公共利益的威胁从潜在变成现实。从网络空间的现状来看,由于信息质量的不均衡,像上文例举的各种不良信息随处可见;由于网民素质的不均衡,对于不良信息听信之传播之的网民,无时不在。因此,表达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三、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道德约束
1.避免伤害他人
网络空间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技术的进步应当能够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不应当成为人类自身的灾难。避免伤害他人,首先要求享受表达自由的网络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要加以限制。人的自由与权利固然应该受到尊重,但是,如果过分地膨胀权利与自由的要求,甚至只讲权利和自由而不讲义务与责任,以享受权利为借口,影响了他人的权利,这其实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不存在无义务负担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是有偿的,都必须在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得以实现。网络空间中,他人表达自由的权利就是为自已表达自由的权利设立的界限,如果网络主体任意妄为,不但侵犯他人的权利,给他人带来伤害,而且导致网络社会的混乱与无序。在现实的网络活动中,网络色情的泛滥、垃圾信息的发布和垃圾邮件的发送等都是对这一规范的侵犯。
避免伤害他人,强调的是结果,按照这一规范,即便有些网络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非恶意”的,但是只要其结果是有害的,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抑制。比如黑客们的行为。他们最突出的共同特征就是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他们中的部分人最初的目的不一定是恶意的,他们可能进入某一加密网络之后什么都不做就离开,或者会翻阅、拷贝自己感兴趣的一些资料,或者来点恶作剧,其初衷不一定是坏的,但其结果却有可能使他人信息损坏或丢失,甚至是整个系统瘫痪。按照这一规范,黑客们无论以什么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都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2.尊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道德论证可以引进占有理论。该理论假定,最早的发现者和占有者有权以他或她视为合适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以正当的方式发现某物或首先拥有某物者有资格拥有所有权。如把这种理论应用于软件等的知识产权,那么,发现某思想并将该思想体现在软件或文本中的人,便凭借发现和拥有的理论获取其所有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人们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及劳动成果。画面、文本、程序、软件等这些网络上的知识成果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只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保护作者的利益,才能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才能使网络社会不断成熟与完善,反过来,又会使整个社会获取更大的利益,从而推进社会的进步。
在现实的网络生活中,复制、下载别人的文本、程序、软件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是每分每秒都在发生。由于网络活动的便利性与弱控制性,这种不良现象很难加以有效的控制。即使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也很难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在网络空间,虽然我们倡导要保障人们的表达自由,但是我们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增强我们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在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享受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3.尊重他人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是一种天赋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公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要求人们不得侵犯他人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他人隐私的失控,不仅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而且有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因此,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把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作为对其成员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在它们提出的“十条戒律”中,明确提出“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以及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等保护他人的隐私权的内容。
4.诚实慎独
慎独是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一般认为,“慎独”一词来源于《礼记·中庸》里的一段话:“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郑玄注:“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慎,即谨慎,独,即单独或独居。意思是说人们在闲居独处之时,最容易任情恣意,产生不合道德的行为,因此,人们要特别警惕独处之时。这一概念引入网络道德规范中,其意义就在于:强化网络主体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确立网络主体的道德人格,以网络主体的自律来维系网络空间的秩序与环境。
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人际交往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诚实这一规范往往不能体现其价值,反而,网络主体有时因为诚实而受到讽刺和伤害,却无处申诉,比如在网络社区活动中,网络主体的虚假信息比比皆是。尤其是聊天室,诚实成为嘲笑与讥讽的对象,说谎与欺骗大行其道,聊天室沦落为谎言训练场。或许人们有选择这种说谎的自由,但是必须承担这种不道德行为的责任与后果,因为,一个谎言要靠另一个谎言来维持,人不可能总是在谎言中生活。因此,即使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中,当我们享受表达自由的权利时,我们也应当选择做一个诚实的人,每一个人都从自身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我们的网络空间必定会成为现代生活的乐园。
[1]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 泳译)[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2]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3]Patricia Wallace.互联网心理学(谢 影译)[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4]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Moral Thinking abou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Cyberspace
LV Ben-xiu
(Research Base of Ethics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Jinan,Shandong 250021,China)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cyberspace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modern citizens.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has positive moral significance but abuse of this right can raise many ethical problems.So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cyberspace must be limited and constrained.
network;freedom of expression;moral
D091
A
1000-2529(2010)06-0039-04
2010-06-23
吕本修(1967-),男,山东莘县人,山东省伦理学与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副教授。
(责任编校:文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