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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对世界伦理建构的作用及其局限

2010-04-11聂文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伦理建构世界

聂文军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论宗教对世界伦理建构的作用及其局限

聂文军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宗教与世界伦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历史关联。在当代,宗教对于世界伦理的建构既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又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我们应充分认识世界伦理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人类生产实践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

宗教;世界伦理;局限

一、全球伦理的历史发展与当前的主要论争

世界伦理或普遍伦理就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球伦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宗教与世界伦理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人类对世界伦理的追求和实践决不是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事情。世界伦理曾经是人类道德的乌托邦追求,远在现当代社会之前,它即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派对“世界主义”伦理的追求,即是世界伦理的一种表现;就基督教文明主宰欧洲社会发展的中世纪而言,西方社会把传统的基督教伦理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世界伦理;中国古代儒家的普遍伦理也是世界伦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就理论自身的逻辑来看,康德建立在纯粹理性基础上的义务论伦理学毫无疑问也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伦理学,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因其极端的抽象性和形式主义而未能在现实中得到切实贯彻。这些都成为当代世界伦理运动和理论研究的历史资源。

从历史的发生发展来看,现当代的世界伦理首先是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然后进入到理论研究的领域。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即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世界人权宣言》即呈现出一定的世界伦理的性质。20世纪70年代,宗教界也开始了建构世界伦理的积极努力。1970年国际宗教界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国际宗教和平会议”上所发表的宣言,已经较为明确地蕴涵了朝向世界伦理的积极努力[1](P81-82)。1993 年,“第二届世界宗教议会”发表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使世界伦理运动明确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95年,在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的领导下,“全球政治管理委员会”在发表的一份名为《全球是邻居》的报告中倡导以“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国家与文化之间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道德基础;同年,前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呼吁建立一种由共同的伦理价值和原则构成的“全球伦理”。1996年,由30位前任政府首脑组成的“全球互动委员会”主张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以应付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普遍伦理计划”的研究项目,多次召开国际会议,组织多学科的专家学者探讨建立全球性的普遍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现当代的世界伦理运动虽由宗教界发起,而发起这一运动的宗教界正确地把世界伦理看作是非局限于宗教和超越宗教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标准和态度”。从历史的发生发展和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来看,世界伦理虽然主要发轫于宗教,却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宗教的范围。

究竟什么是世界伦理或全球伦理?20世纪末世界宗教议会大会所给予的界定是:“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2](P12)虽然世界伦理在现当代主要发轫于宗教界的努力,但世界伦理却是超越宗教的。“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伦理是必不可少的。在过去的几年中,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当这个世界上不再存在不同的、互相矛盾的甚而互相斗争的伦理学地带,那么,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才有一个生存的机会,这样一个世界需要这样一种基础伦理;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无疑不需要一种统一的宗教或统一的意识形态,但是,它却需要一些相互有联系的、有约束力的准则、价值、理想与目标。”[1](前言P4)

目前关于世界伦理的问题存在十分尖锐的争论。争论的所指主要是关于世界伦理的界定问题、世界伦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的问题、世界伦理的内容和如何建构等问题。我认为关于世界伦理的界定、内容和如何建构等问题不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人们虽然关于这些问题存在着大量的分歧和争议,但这些问题能够在相互了解、相互交流的过程中逐步求同存异,达成广泛的共识从而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我认为关于世界伦理最根本的问题是世界伦理是否可能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世界伦理的建构是不可能的,伦理相对主义特别是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基本上赞同这一观点。大多数学者主张世界伦理是可能的,即使不同文化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有所不同,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支配人们行为的根本道德原则是不同的。世界伦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的问题主要不是一个理论的、逻辑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实践的问题。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世界伦理的发生发展从根本上有赖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交往范围受制于其生产力的发展进程,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提升,各个相互孤立的地方性的共同体便会逐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3](P88)。人们的活动愈益具有世界历史的性质,也就是愈益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不仅“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5](P276)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文学”泛指科学、艺术、哲学、政治、伦理等内容;具有普遍性的真正人类的精神产品的形成必定吸纳了各民族精神产品的积极内容;作为精神产品的伦理的世界性建立在人类物质生产的普遍性或世界性基础上,伴随着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伦理的世界性内容必然逐步增加。

实际上,世界伦理的建构早已超出单纯理论的思辨,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迫切的客观的需要。天主教著名神学家汉斯·昆在《世界伦理构想》一书的《前言》中严肃地指出,“没有世界伦理,则人类无法生存。”他在该书的第一章以大量的客观事实揭示了我们对世界伦理的需要程度:“每一分钟内全世界各国要为其军备花费180万美元;每一小时内有1500名儿童死于饥饿或死于饥饿引起的疾病;每一天内就有一种动物种类或植物品种绝种;80年代的每一星期中被捕的、受刑拷打的、遭杀害的、被迫逃难的,或是被专制政府用其他手段加以迫害的总人数已经超过历史上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外的任何时候,……面对这些还可以任意加以补充或者替换的数字,难道还需要用什么繁琐的理由来说明我们为什么为了生存需要一种全球性的伦理?”[1](P3)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一种让我们共同生存和生活于同一个地球同一个世界上的世界伦理乃是当务之急。当然,不仅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世界伦理的“出场”,而且世界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更需要世界伦理的“出场”。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之一的宗教对世界伦理的追求,不过是以特殊的形式从根本上反映了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P33)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任务既然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这就表明完成这一任务的客观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正在形成;当然,完成这一巨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与此相似,建构世界伦理的任务既已提出,这意味着完成或解决这一任务的客观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这一客观条件正处于生成完善的过程中。

就世界文明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真正意义的世界伦理决非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和中国古代的儒家伦理,而是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具有世界性的本性,它不仅要把世界各国各民族纳入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之中,而且试图把资本主义所需要的道德体系推广到全世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后,由于社会分工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极大扩展,社会阶层不断分化,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愈益多元化,由此又造成了伦理的多元化和伦理相对主义的兴盛,似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导向了一种与世界伦理相对立的伦理格局。在现当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人类世界对普遍伦理的需要和建设又再次呈现在我们面前。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确乎走出了辩证的正反合的过程。

二、宗教对世界伦理建设的积极作用

宗教对世界伦理的积极作用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看。

首先,宗教的超越性可以为世界伦理的建设提供强劲的精神动力。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多重危机使得单个民族、国家和地区性组织都无力解决诸多的全球性问题,这些世界性问题或世界性危机的解决不仅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合作,也离不开世界各宗教的携手合作。从宗教理论本身来看,各宗教的主要目的在于出世,它们更多地是追求一种彼岸世界,追求一种超越现世的精神境界,所以,宗教总是具有一种强烈的超越性。宗教的这种超越性不仅能够使得其信徒摆脱日常世俗生活中的利益纠葛和矛盾冲突,从而化解冲突,造成社会的普遍和谐,而且对于非宗教信徒也具有巨大的精神感召力,促进和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宗教的出世伦理(神学伦理)和在世伦理(世俗伦理)都服务于宗教对彼岸世界的追求和实践,宗教总是力图超越现世、超越现实。世界各宗教超越现实、超越现世的宗教伦理——包括神学伦理和世俗伦理——能够为现当代的人类建构和实践世界伦理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其次,宗教可以为世界伦理的建设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宗教对世界伦理建构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世界60多亿人口中有宗教信仰者几近50亿;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广泛传播,它们各自的教义和伦理规范在这些广大信众中产生了广泛深入的影响,充分利用和挖掘其中的思想资源将对世界伦理的建构发挥十分有益的作用。从世界各主要宗教的基本教义来看,它们的伦理内容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基督教倡导自由、仁爱、平等、正义、尊严、慈善、忍耐等理念,佛教倡导慈悲利他、众生平等、止恶修善、谦忍和顺等理念,伊斯兰教倡导自由、自立、悔罪、良知等理念,它们在对信徒的世俗生活的伦理要求上表现出很大的相似。被视为道德金规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众多宗教中都有相似的表述,基督教经典指出:“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圣经·马太福音》17:12)伊斯兰教经典也曾这样言说:“你自己所讨厌的,不要施与别人;你自己所喜欢的,施及于人。”(《古兰经》49:13)与此相似的话语在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经典中也有相应的表述。这就为当今世界伦理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最后,各宗教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宽容有助于世界和平,从而为世界伦理的建设创造必要的前提。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作为建构世界伦理必要条件的世界和平的存在,不仅依赖世界各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宗教的积极参与。我们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当今世界若没有各宗教之间的和平,决没有世界的和平。世界各种宗教首先要消除隔阂和隔膜,倡导对话和交流,这种对话和交流需要把对自己的信仰立场的坚持和对他人(他种宗教)的理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切实地实现各宗教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这样至少可以减少宗教冲突,促进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或和解,从而为世界和平做出自己的贡献,间接地为普遍伦理或世界伦理的建构做出贡献。

三、宗教对世界伦理建设的局限性

世界伦理的建设是一个非常艰巨的历史任务。宗教对于世界伦理的建构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我们既不能片面夸大,也不能予以否定。从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宗教对于世界伦理的建设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宗教的消极性从根本上制约了它对世界伦理建设的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史观,“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5](P666-667)“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3](P2)宗教是对物质世界和社会存在的歪曲反映,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不平等的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它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满足了广大群众的精神生活需要,但更多地是起到了麻醉人民群众的思想和意志的消极作用。无论哪一种宗教,都不能克服其追求出世与不得不在世的根本的内在的矛盾,而且都是把在世作为其出世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宗教不会把自己的重心和注意力放在解决现世社会与生活的矛盾上,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逃避现实的道路。从唯物史观的观点来看,希望通过各宗教的合作或形成一种普世宗教来建构当今时代的世界伦理,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从现实层面上看都有很大困难。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各个宗教都既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表现出积极的、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和道德建设的作用,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表现出消极的、有碍社会文明进步和道德发展的东西,“任何一种大型世界宗教除它们那些或多或少的伟大的功绩史外,也都还有一部丑闻记录”[1](P47)。宗教的消极性可以说比比皆是,“宗教可以制造恐惧、狭隘、不宽恕、非正义、失意以及社会性的禁欲;宗教还可以使不道德的事、社会上不良现象以及一个民族中的或民族之间的战争合法化,并对之加以鼓励。”[1](P59)应当说,从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宗教的消极性是根本的,长期的。宗教对世界伦理所发挥的作用有赖于社会各阶层的进步要求和发展要求,有赖于全社会对宗教中所蕴涵的积极因素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正如汉斯·昆清醒地指出的,“如果我们不能为伦理的纲领赢得来自政界、经济界以及金融界的代表人物们的支持,那么,不论所有宗教与教会的初衷有多好,他们提出的伦理要求都将落空”[1](P5)。通过静态地比较各宗教而获得的其在伦理上的共同点并非就能真正成为世界伦理或普遍伦理的内容,因为通过比较所得到的共同的宗教伦理并不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有效地实行,它们看起来是共同的宗教伦理,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实质上仍然各自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各宗教所具有的那些最基本的行为伦理准则——通过抽象地比较而形成形式上的世界性或普遍的伦理准则——各自建立在自己特殊的哲学和神学理论基础上。而各宗教的哲学和神学理论基础是很不相同的,对看起来是共同的行为伦理准则的遵行在不同的宗教中往往具有极为不同的价值和意义,这些抽象的共同的伦理准则一旦运用于各自特殊的宗教社会中,必然受到各宗教所具有的哲学和神学的巨大制约,人们会根据它们在本宗教中的价值重要性进行理解、操作和取舍。如果各宗教不在哲学和神学基础方面达成共识,就很难使这些行为伦理准则得到真正的普遍遵行;在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尚未达到充分发展的条件下,要各宗教在其哲学和神学基础方面自觉地作出改变或调整,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其次,从历史与现实的层面来看,各宗教之间、宗教的各教派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宗教对世界伦理的作用非常有限。各宗教之间的矛盾冲突、宗教的各教派之间的矛盾冲突既包括认识上、观念上的差异与对立,也包括行为实践上的差异、冲突与对立,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极其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心理等方面的原因。宗教观念的差异和对立不仅会在不同程度上引发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冲突,而且宗教的差异和对立常常直接反映了民族、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世界伦理或普遍伦理的建设,首先必须有世界和平的存在,世界和平当然首先取决于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状况,而不是取决于宗教的主观努力。不同的宗教建立在极为不同的哲学或神学理论的基础上,各个宗教通常把自己视为最高的、终极的真理,主张只有自己的宗教才是真正的宗教,常常表现出宗教认识和实践上的优越性、独断性和排他性,从而造成严重的宗教偏执和宗教狂热。要在哲学层面或宗教神学层面消除各宗教之间的理论差异或对立,把各种宗教看作对一种“终极实在”的不同认识,实现各宗教之间的多元平等,不仅需要宗教思想家和宗教领袖有改革宗教、创新宗教思想观念的勇气和智慧,而且需要世界各宗教的广大信徒有相当的知识修养和文化视野,有与世俱进的意识和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勇气。当今世界人口60多亿中有近50亿人口持有不同的宗教信仰,他们的经济生活状况、知识或教育水平彼此差异甚至相互悬殊,价值观念和民族文化传统极为不同,从这些基本状况来看,要在短期内消除世界各宗教之间的冲突、实现各宗教之间的和平相处是一件不太现实的事情。这就使得各宗教之间的和平交流更多的是停留在宗教思想家(宗教学者)、宗教领袖等少数上层人物身上,不能扩展到广大普通信众之中。世界各宗教之间的冲突或对立如果不能普遍地得到化解,那么宗教对世界伦理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四、简要结语

从根本上说,世界伦理的发展进程受到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进程的制约,因为人们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P434)。世界伦理的建构从根本上依赖于人类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依赖于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5](P435)只有在未来消灭了阶级和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类才能消灭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根本利益的冲突和对立,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成为目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294)。在这一无剥削无压迫无根本利益冲突的人类社会才会彻底实现人人自由平等、互助、和谐的世界伦理。

宗教在现实社会历史中确实表现出两面性,它既阻碍人类文明的进步,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各宗教也可以产生解放性的、指向未来的以及对人有益的作用,并曾经常这样做过:宗教可以传播对生活的信念、慷慨、宽恕、团结、独创性以及社会义务。宗教还可以促进精神焕发、社会改革以及世界和平。”[1](P59)宗教在世界伦理的建构中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或很大的建设性作用。“各宗教可以通过个人、宗教团体或者整个宗教组织持续地力主尘世上的和平、社会上的正义、非暴力以及博爱。”[1](P96)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具有世界性的宗教已经在这方面发挥了十分有益的建设性作用。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以宗教界领袖、神学家为主体的6500名学者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第二届世界宗教议会”,会后发表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力图在多元民主和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建构超越宗教的全球伦理或世界伦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各个国家、民族或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普遍联系的不断推进,我们行进在世界伦理建构的路途之中。世界伦理的建构具有多种方式或形式。以基督教为代表的世界性宗教在当代世界伦理的建设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世界伦理的建构决不仅仅局限于宗教;国际学术界也作出了巨大努力。以德国实践哲学家阿佩尔、人类学家H.尤纳斯为代表的宏观伦理学(Macro-ethics),麦金泰尔的德性伦理学,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又译“辩谈伦理”、“对话伦理”)等等无疑也是建构世界伦理的重要理论尝试。正如汉思·昆所说,若没有宗教的贡献,世界伦理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既要看到宗教对当今世界伦理建构所具有的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充分利用和发挥世界各宗教在推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推动世界和平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又要清醒地看到宗教本身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充分认识世界伦理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排除幻想和空想,脚踏实地地从人们当前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出发,在人类社会生产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

注 释:

① The Universal Ethics或者global ethics均有多种译法,可译为“世界伦理”、“普遍伦理”、“全球伦理”、“普世伦理”等;“普世伦理”的译名则带有相当成分的基督教宗教意味和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的色彩。

[1]汉斯·昆.世界伦理构想(周 艺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2]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译)[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On the Function and Limitation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Universal Ethics of Religion

NIE Wen-jun
(Research Center of Moral Cultur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There has been close historical relation between religion and the universal ethics.At present,religion has both very important function and many limitations for constructing the universal ethics.We should fully recognize the longness and arduousness of construction of the universal ethics and settle progressively this historical task on the basis of human productive practice.

religion;the universal ethics

D091

A

1000-2529(2010)06-0035-04

2010-08-23

聂文军(1964-),男,湖南澧县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

(责任编校:文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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