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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人类的新诉求

2010-04-11杨圣明

关键词:议定书温室气体

杨圣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研究所,北京 100022)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全球瞩目的有193个国家的谈判代表、1.8万人出席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世界各国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主的各种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温升高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温室气体包括六种气体:三氟甲烷(HFC-23)、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氧化亚氮(NZO)、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其中以二氧化碳为主。当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时,一般将其他五种气体折算成二氧化碳气体。因此,可将温室气体简称为二氧化碳。所谓低碳经济是指排放二氧化碳气体较少(低)的经济。低碳经济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文献中曾经出现,但其首次出现于官方文件中则是在2003年的英国。虽然经过极其紧张的工作和各种矛盾的交锋,但由于分歧太大,大会未能通过有约束力的协议,仅通过了有12项内容的近乎意向声明的《哥本哈根协议》。曲终人尽,让我们冷静思考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 低碳经济:经济发展新趋势

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及由此造成的全球气温升高使人类面临生死存亡的威胁。美国科学家撰写的一篇文章将这种威胁概括为七个方面:(1)山脉变高。近一百年来,由于山顶冰雪融化,阿尔卑斯山和其他山脉在不断升高。几千年来,冰雪重重地压着大山,而融化的冰雪使这一重负消失,于是山脉缓慢升高。(2)物种收缩。随着全球气温上升,生物群体数量和个体大小似乎都在缩小。小的物种比大的更有生存优势。有些动物的体形似乎比实际年龄偏小。从鱼和苏格兰羊身上都看到了这样的结果。(3)适者存,逆者亡。全球变暖使春天提前来临,早起的鸟儿不仅有虫吃,还可以将自己的基因传给下一代。由于植物提早进入繁茂期,晚迁徙的动物可能会得不到食物,最终导致它们改变基因或消亡。(4)生物外壳变化。随着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海洋中的二氧化碳也将增加。这可能使一些海洋生物难以形成保护性外壳,而另一些生物则构筑外壳时更加自如。像鲸鱼和海豚等动物将受到严重影响。(5)卫星飞行速度加快。大气外层的二氧化碳正在增多,因而冷却了空气,导致空气下沉,大气更加稀薄,对卫星的阻力也就变小了。(6)遗迹成废墟。遍布全球的寺庙、古遗址和其他遗迹是经受了时间考验的不朽之作,但是全球变暖可能使它们最终毁于一旦。(7)危害人类的健康。研究发现,近年来春天打喷嚏和眼睛发痒增多,同全球变暖以及较高的二氧化碳水平有关。因为这让花期提前,并让花粉生成量增多。温室气体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在哥本哈根会议开幕当天,美国政府的环保机构宣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认为导致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排放对人体健康有害。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应受到监管。2009年共发生245起自然灾害,对约5800万人造成了影响;其中,90%以上的灾害是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灾害。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称,2009年自然灾害共造成8900多人死亡,80%与气候有关。英国首相布朗提前两天抵达哥本哈根,试图协助达成协议。他在声明中说:“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那么我们的生活标准将付出无比巨大的代价:我们的国民收入将减少高达20%,并最终导致相当于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萧条合在一起造成的灾难。”*参见布朗《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变化峰会声明》,《参考消息》,2009-12-17.

总之,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气温,保护人类家园——地球,是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或者说,以低碳经济取代以往的高碳经济已成为历史的新趋势,人类的新要求。

二 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矛盾

温室气体真正具有全球性。在地球上任何地方排放的温室气体最终都会影响全球,而决不会局限在某个地区、国家之内。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构造人类生活的美好环境,必须全球协同一致、共同努力。但是,在哥本哈根会前会中却暴露出种种矛盾,其中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谈判的基础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是坚持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1997年制定的《京都议定书》,还是废除这两个文件另起炉灶。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主张后者,认为彻底抛弃原来的两个文件,重新谈判、重新制定一个新的国际框架协议,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纳入这个框架协议之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因而被称为“单轨制”。而发展中国家(以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为主要代表)则主张前者,认为应该以《公约》和《议定书》为基础进行谈判,延长和修改《京都议定书》与制定新的国际框架协议两者同时进行。要坚持和贯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既要承担约束性的强制性的减排任务,又要在资金和技术上支持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根据自己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种方案被称为“双轨制”。其设计合情合理,因为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期都大量排放了温室气体。从18世纪西方工业革命到1950年,人类燃烧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占95.0%;1950年以来的50年中,发达国家占77.9%。而今天请他们多尽一点力量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并不为过。这是一种历史的责任。可惜,发达国家至今还都回避这种道义上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其二,减排目标问题 会议最后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规定,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同工业革命前的平均水平相比)。在这个总目标下,分别设立发达国家强制减排指标与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行动。*会议前夕,主要国家陆续公布了各自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美国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欧盟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0%,并视哥本哈根会议情况,考虑减排30%的计划;加拿大、日本在1990年基础上分别减排2%、25%;韩国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排4%;澳大利亚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排5%-15%;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俄罗斯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2%-25%;巴西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36.1%-38.9%;印度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20%-25%,但这取决于国际社会的支持力度。这些目标虽然还没有列入这次国际协议之内,不受国际法律约束,但受国内法律约束和群众监督。对这样的目标,43个成员的小岛屿国家联盟认为发达国家为自己设计的减排目标太低。他们为发达国家设计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5%;到2050年,全球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85%。还希望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不是排放大国设定的2摄氏度。*岛国提出减排新建议。《参考消息》,2009-12-13。

其三,减排审核机制问题 即所谓的“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问题。某些国家对中国抱有误解,心存疑虑,要求中国自主减排目标接受国际核查。对这个问题,前几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会议已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又称巴厘行动计划或巴厘路线图)。它们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长期谈判达成的共识,应当遵守。发展中国家只有得到国际资金、技术和能力支持的减排行动,才接受“三可”评审。自主采取的行动不接受国际的“三可”。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极力攻击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不透明,力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三可”。温家宝总理在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指出,我们区分可接受的“三可”与不可接受的“三可”,并不是害怕监督,或是怕负责任,而是为了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的行动目标已写入《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受国内法律和舆论的监督,是公开透明的;同时,中方愿意改进国家信息通报的报告方式,增加透明度;也愿意进一步完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改进减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并考虑与各方进行国际交流、对话和合作。

其四,资金问题 来自太平洋岛国斐济的代表拉维塔在大会发言时声泪俱下,恳求发达国家援助资金和技术。有43个成员的小岛屿国家联盟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草案中要求发达国家向穷国提供相当于其国民收入1%的金融援助(约40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对此不是装聋作哑,就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或者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解囊。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记者会上开出“千亿援助”空头支票无法落实。最后的协议写道,发达国家于2010年至2012年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亿美元资金援助。真是杯水车薪!使欠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和南非国家大失所望。

其五,长期目标和减排峰值设定问题 为了粉碎发达国家图谋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尤其是中国的发展权,中国坚决反对将“2050年前全球减排50%,发达国家减排80%的减排指标列入《哥本哈根协议》,反对为不同国家同时设定排放的峰值年限。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也充分理解欧盟和小岛屿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特殊关切,作了一些妥协,同意将全球升温不超过2摄氏度作为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中方一再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既要着眼长远,更要立足当前,要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完成近期和中期减排目标上,不能让长期目标上的分歧影响当前的谈判和行动。

尽管有上述种种分歧,但经过激烈交锋和昼夜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难得的共识。比如,确立了谈判的基础,尤其是“双轨制”谈判将继续下去;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都有了初步规定,“三可”问题各方作了一定的让步和妥协,长期目标“两度”成为初步共识,各方就短期和中期的资金问题也提出了初步方案。这些问题尚未达到全体与会者的一致认同,自然有待2010年的墨西哥会议继续努力。

三 发展低碳经济的路经、原则和机制

未来的谈判,应将以往谈判的成果利用起来,作为谈判的基础或起点。

环境问题其中包括气候问题最早引起人们关注是在20世纪70年代。1972年通过的里程碑式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标志着环境问题和排放问题被提上国际社会的日程。当时参与谈判和签字的还仅限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未参与。联合国根据《斯德哥尔摩宣言》于1973年成立了环境规划署。由此开始,气候变化问题纳入联合国工作范围之内。9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包括气候问题已超出发达国家的视野,开始成为全世界包括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1992年在巴西首都里纳热内卢召开的全球性的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确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问题挑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参加了会议并签署了《公约》。自此,气候变化问题真正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也是中国正式登上国际气候谈判征程的历史起点。

为落实上述《公约》提出的“将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目标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5年开始新一轮的气候谈判,即围绕《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该谈判在1997年结束,正式通过了议定书。截至目前,全球已签署议定书的国家达190多个。中国1998年5月签署,并在2002年3月获最终批准。只有美国的小布什政府在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战略高度观察和审视,《京都议定书》以及作为该议定书实施细则的2002年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和《德里宣言》有四大贡献。第一,议定书规定,签约方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一类是非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和非洲国家。适应不同国家的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具体落实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激烈斗争,最后37个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担受约束的减排任务。*《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加拿大6%,东欧各国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以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上。议定书还规定,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可以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由此可见,即使发达国家也因具体情况不同,要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减排义务,但可自愿地尽最大可能减少排放。第三,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发展中国家、非洲等国家面临的头等问题是发展问题。发展权是第一位的。这就为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非洲国家逐步参与减排进程争取了时间。第四,《京都议定书》为使减排成本最低、效益最优,创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 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简称IET,第17条)。

在此对这三种灵活减排机制作简单介绍。*详见拙文:《新兴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国际市场初步研究》(载《财贸经济》,2007年第1期);《清洁发展机制在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前景分析》(载《国际贸易》2007年第1期)。经国际条约批准和认可的各个国家的排放量是该国的排放许可权或信用额。相应地,在一国之内,经过国家批准的各个企业或项目的排放量则是企业的排放许可权或信用额。基于这种排放许可权或信用额之上,可以形成排放许可权的国际贸易或国内贸易。这种国际贸易有两大类型:其一,基于国家具有的排放许可权之上的贸易。根据附件一签约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量,这些国家将得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O2当量(1吨二氧化碳)。如果在承诺期中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没有用完分配给的排放许可权),则可将剩余的AAU(代表温室气体排放权)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排放量高于其承诺的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相反,则可以通过国际市场购买这种排放许可权。其二,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国际贸易。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简称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经过核证的减排量(CER),又可称为允许交易的排放许可权。国家之间、企业之间,都可以通过有偿贸易交换。以上两类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一种称为联合履约,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后一种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以上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的科学基础是温室气体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减排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效应是一样的,但是,在不同国家、地区、企业之间,所花费的减排成本是大大不同的,甚至相差悬殊。而通过上述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国际市场进行交换之后,则可以达到最少的减排成本取得最大的气候环境效益。由此可知,《京都议定书》,或京都三机制孕育了一种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这种贸易在欧美国家已相当普及,而在我国也初露端倪。北京、江苏、上海等地已经创立了交易所。不仅如此,碳交易的期货市场也方兴未艾。有的专家预测,由于《哥本哈根协议》无约束力,碳排放期货价格可能下跌。

还应当指出,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京都议定书》,2007年在印尼的巴厘岛召开的会议就制定了“巴厘路线图”,启动了这次哥本哈根会议上的所谓“双轨制”谈判,并分别组成两个工作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但两年多以来,谈判一直处于胶着状态。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高减排指标,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而发达国家则提出,由于美国在2001年的退出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减排义务,要求废除京都议定书另起炉灶。这种状态一种延续到哥本哈根会议之中。因此,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可以说在预料之中。

总之,地球不停地自转,历史不停地发展,人类的诉求不断增强。必须顺应历史发展和人类的诉求,逐步解决全球气温上升所造成的恶果。低碳经济,低排放,是人类的新诉求,是历史发展的新趋势新方向。顺之者存,逆之者亡。低碳经济的曙光已冉冉升起。让我们欢呼吧!

四 中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国策

中国的行动证明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信心。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也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6-2008年,共淘汰低能效的炼铁产能6059万吨,炼钢产能4347万吨,水泥产能1.4亿吨,焦炭产能6445万吨。截止2009年上半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13%,相当于少排放8亿吨二氧化碳。中国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核能在建规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和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人工造林面积达5400万公顷,居世界第一。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征途上,中国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和进步,但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主要原因在于:(1)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历史阶段,而发达国家早已走出这段历程。传统工业比农业和服务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多;城镇比农村排放的温室气体多。而发达国家却要求我们同他们一样承担减排任务。(2)我国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改变,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而利用能源的科技水平低、能力弱,这些都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形成特殊的困难。(3)中国目前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当然,这是应对气体变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在资金、技术有限的条件下,很难将更大的资金份额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4)中国人口多,排放规模大,这也许成为控制排放、减轻空气污染的难点之一。

尽管前进道路上困难重重,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的国家会肩负起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重任。我国政府已经决定并向世界公布了减排目标,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关于这个目标,温家宝总理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又庄严重申:中方的目标是经过反复论证的、科学的、不容谈判的、也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与其他任何国家的减排行动挂钩,也不管会议取得什么样的成果,中国都会毫不动摇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中国的减排承诺引来国际社会的喝彩,称中国“迈出了过去一直不愿迈出的一步”,这是“非常鼓舞士气”的消息,“这是重大而不寻常的承诺”,“这是向国际社会充分显示,中国将担当领导角色”。

为了实现向国际社会承诺的减排目标,主要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1)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立足于科学发展,立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现实需要和长远利益,要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2)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加强对节能、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普及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的投入,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业和交通体系。(3)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到2020年将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我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巨大努力。(4)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5)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和气候友好技术,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水平和能力。(6)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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