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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普尔保护主义国家观述评

2010-04-11陈祖召

关键词:波普尔主义民主

陈祖召

波普尔保护主义国家观述评

陈祖召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波普尔在对柏拉图和马克思的国家观进行评判和对福利国家问题进行深入反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制衡、经济干预、小型国家等主张,由此形成了他独具特色的保护主义国家观。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自由,在对自由的认识上,波普尔深受康德和功利主义哲学家的影响。波普尔的相关见解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和论证上的缺陷。在他的国家观中没有得到重视的“平等”,成为后起的政治哲学的研究重心。

波普尔;保护主义;国家观

当前,国内学术界对波普尔政治哲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他的国家观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探讨。其实,波普尔的国家观既是其政治思想的浓缩和精华,与其他各种国家观相比又独具特色。概括而言,它是一种“保护主义”的国家观,其要点在于,它既不回答以本质主义方式提出的问题——什么是国家,国家的本质是什么,也不回答以历史主义方式提出的问题——国家是如何起源的,而是试图回答下述问题:“我们从国家要求什么?我们打算把什么当作国家行动的合法目的?”[1]109对此,波普尔的解答是:“我从国家那里要求得到保护;不仅为我,而且也为其他人。我要求对我自己的自由以及其他人的自由给予保护。”[1]109-110为了使国家能够保护自由,波普尔对两个政治哲学问题进行了转换,并对一条哲学原理进行了颠覆,从而以三破三立的方式,提出了民主制衡制度、经济干预主义、小型国家理念等主张。

一、民主制衡制度

波普尔认为,柏拉图用“谁应当统治”来表达政治学基本问题,给政治哲学带来了长期的混乱,那些相信这个问题具有根本性的人,都主张一种无限统治权理论,即认为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统治权,统治权是不受限制的。在波普尔看来,这种理论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假定,可以从两种角度对其进行证伪:从经验角度而言,从未有过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只要统治者手中不能积聚起足够的物质力量去统治他人,他就必须依靠帮手。从逻辑的角度而言,统治权理论的任何特殊形式都存在着自相矛盾。例如,针对“多数人应当统治”这一原则,就存在着“民主悖论”:一方面,这一原则要求反对除多数人统治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统治,因而反对新的专政统治,另一方面,同一原则又要求他们接受任何由多数人达成的决议,因而接受由多数人提议的新的专政统治。“民主悖论”只不过是这种逻辑论据的一种特殊形式。事实上,一切统治权理论都是悖论性的。基于上述分析,波普尔得出结论:统治权理论无论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处于一种脆弱的地位。

波普尔在阐述统治权悖论的基础上,指出了消解悖论的途径和方式,即必须放弃“谁应当统治”这一基本问题,而把真正的政治哲学问题确定为:“我们应该如何组织政治机构,才可以避免那些坏的或无能的统治者造成太大的损害?”[1]121由此,波普尔对第一个政治问题进行了转换。

政治哲学基本问题的转换,表明了波普尔认为政治统御的原则不在于人,而在于制度,因为只有制度才具有长久性。国家的政治制度可分为两种: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波普尔认为,民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与平衡权力,避免专制。“民主,不是指多数人统治,而首先是指一套保护它们自身不受独裁统治的制度。它们不允许独裁统治、权力集中,而是试图限制国家的权力”[2]70。但是,“民主”一词总是受到人们的误解,许多人总是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基于此,波普尔区分了两种意义的民主,即“大众统治式民主”和“大众评判式民主”。第一种民主,是词源学意义上的民主,指人民的统治。波普尔对这种意义的民主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它“宣扬了一种非理性的意识形态,一种迷信”[2]85。事实上,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民主正是造成民主悖论的原因所在。第二种民主,才是波普尔真正主张的民主,可用伯利克里的一句名言对它进行诠释:“尽管我们当中只有少数人有能力制定政策,或将它付诸实施,但是,我们所有人都能够评判它。”[2]72波普尔认为,这段话既否定了“人民统治”或“大众创制”等概念,同时又提出了“人民评判”这一不同的理念。评判的最好方式就是选举,通过选票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评判,就可以起到监督、撤换政府的目的。

为了表明民主理论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性,波普尔以批判比例代表制之弊端作为反衬,并正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波普尔指出,西欧大陆的议院选举体制截然不同于英美两国。以英国为例,当选的议员,无论属于何种政党,他总是代表他所在的选区的利益;西德联邦议会则不同,它采用比例代表制,在这种制度下,议员很难投票反对自己的党,他在道义上要对党保持忠诚。波普尔认为,人民主权理论导致了比例代表制的实行,然而,“人民主权论是无效的,由此要求比例代表制的理论也无是效的”[3]95。在政治实践中,比例代表制会带来种种问题。例如,在比例代表制下,容易形成联合政府,结果是没有一个政党会为政府的决策负全责,人们也无法运用选票进行评判、撤换政府。波普尔指出,要想真正体现民意,使人民能够有效地行使监督、评判的权力,最好采用两党制,“因为它总是能够引导政党自我批判”[3]96。在这种制度下,政党既不能漠视选民以及他们的谴责或诉求,也不得不强迫自己从错误中学习,否则,它就可能要承受失败。

波普尔指出,民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避免专制,它并非万能的。“不仅制度的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个人决定,而且即使最好的制度(如民主的控制与制衡),其功能也总是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必须被精心设计和掌控”[1]126。波普尔认为,他之所以倡导人民有权撤换政府,是因为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避免独裁,“即便民主采取大众评判式说法——也即我所倡导的观点——也绝不意味着它毫无缺陷”[2]85。所以,波普尔主张,民主制度永远需要改善,并且要为它们自身的改善而提供方法。

二、经济干预主义

波普尔认为,对马克思主义分析和批判的最关键之处,就是马克思的国家观。这种国家观包含以下主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含有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从事斗争的机器的组成部分。由这种国家理论,波普尔引申出了两个结论:一,“一切政治、一切法律和政治体制,以及一切政治斗争,从不具有基本的重要性。政治是无能的。它们不能根本上改变经济现实”[4]119。二,“一切政府,即使是民主的政府,都不过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4]120。

波普尔对这种所谓的“政治无能论”进行了颠覆,提出了自己“政治有能论”的观点,“它把政治权力看作基本的。从这种观点看,政治权力能够控制经济权力”[4]126。波普尔认为,为了改善经济弱者的生存状态,保护公民不受经济上的恐惧或威胁,不一定要变革经济制度,相反,可以通过推广一种合理的政治纲领,例如限制工作日,给工人提供伤残、失业和养老保险等措施来解决。

波普尔认为,政治权力控制经济权力的方式就是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他指出,保护主义的政治理论尽管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但“它与严格的非干预(通常,但不十分准确地,称作放任主义)政策并无关联,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并不是互相对立的”[1]111。波普尔对国家干预的倡导一方面建立在对“政治有能论”的坚定信念上,另一方面建立在对放任主义的抨击上。

波普尔从两个方面展开了对放任主义的批评。首先,放任主义会在理论上陷入困境。波普尔指出:“无限制的自由意味着,一个强者可以自由地欺侮一个弱者,并剥夺走他的自由。”[4]124这显然是“自由悖论”的另一种说法。“所谓的自由悖论是这样一种论点,在不受任何约束控制意义上的自由,必定导致极其严厉的约束,因为它可以使暴徒得以自由地奴役温顺的人”[1]265。正因为“自由悖论”的存在,所以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放任政策,“如果国家不进行干预,那么其他的半政治机构,例如垄断集团、托拉斯、工会等可能干预,从而会使市场的自由化为虚幻”[4]348。其次,波普尔从道德层面对放任主义进行了鞭挞。他指出,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最无耻和残酷的年代,他不仅赞同马克思对放任主义的愤然抗议,而且自己也对它进行了严厉的批判:“那些伪善的辩护士们诉诸人类自由的原则,诉诸人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来为这种无耻的剥削进行愤世嫉俗的辩护。”[4]122

正是由于放任主义或不干预主义存在着上述弊端,波普尔强烈地主张经济干预主义,他指出,经济干预主义是政治保护主义在经济领域的补充。“为了保护经济弱者免受经济强者的剥削,我们必须构建受国家权力强制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要求,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应该让位给一种经济干预主义”[4]125。

波普尔虽然主张经济干预主义,但是又认识到,经济干预,即使是采取零星社会工程的方式,也将趋于增强国家的权力,从而具有危险性,因此,必须从两个方面采取预防性限制策略:第一,赋予国家干预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增强民主制度,国家干预应该限制在保护自由所真正必需的方面。第二,设计一种保护性制度的“法律框架”,也即进行“制度化的”或“间接的”干预,通过这种干预方法可以把确定性和安全因素引入到社会生活中来。

三、小型国家理念

波普尔很早就提出过小型国家主张,他指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增加”[5]499。这种必要,即是指对自由作些限制的必要、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必要。但是在现实层面,国家应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公民之自由,以及应在何种规模和强度上干预市场,波普尔当时并没有深入探讨。直到进入上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各种福利危机纷纷涌现,不同学派学者针对福利问题展开激烈论战之时,波普尔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索,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波普尔看来,关于福利国家问题的哲学论战,其实就是两种国家观之间的选择问题,我们是需要一个“小型国家”呢,还是需要一个“家长主义国家”?波普尔并没有直陈自己的观点,而是通过对霍布斯以降的几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的观点进行评述而逐步阐述自己的主张。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是狼”,所以人们需要缔结契约以组建一个强大的“利维坦”国家来防止犯罪与暴力;而康德虽然主张国家是必要的,对自由的限制也同样必要,但他认为国家应尽可能减少限制,只要它能维护人民的最大自由即可,而用不着更加强大。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诚然需要保护,但是国家要履行它的保护之责,不免要进行各种干预,如此一来,就极容易导致家长式统治。康德的思想经由洪堡和约翰·穆勒的发展,终于广为流传,并具有深远的影响力。波普尔认为,他们三者的国家观可以简述如下:“我们需要一个国家,但是我们希望它尽可能小——希望它与极权国家完全相反,我们不需要一个家长主义的、独裁的或官僚主义的国家,简而言之,我们需要一个小型国家。”[2]75无疑,波普尔是认可这种观点的。

波普尔没有过多地从正面阐述小型国家理念,而是把小型国家的合理性建立在对其“敌人”——“家长主义国家”的批判上。在波普尔看来,人们当时对家长主义的攻击,常常引用穆勒《论自由》中的思想以作凭据,例如:“对于文明群体中任一成员,能够违逆其意志而合法地将权力施加于其身的唯一目的,在于防止危害他人。”[2]76波普尔将此观点简称为“穆勒原则”。他认为,这一原则无非是对康德主张的重申,即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方式去选择快乐或不快乐的自由。由此,穆勒原则谴责任何形式的家长式干预,并视其为非法,除非其动机在于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但是,穆勒原则能够被认真地贯彻以捍卫自由吗?波普尔对此予以了否定。原因在于,就社会生活中的各领域来说,国家均可以保护第三方的名义,也即打着穆勒原则的幌子,去干涉穆勒原则所捍卫的自由。波普尔认为,穆勒原则若作如下修改,“只要不危害到第三方,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式自由地选择快乐或不快乐,但是国家有责任保护不知情的市民们,防止他们造成本来可以避免而他们自身却不能评估的危险”[2]78,他才可以接受。

波普尔主张小国家理念,但也没有完全否定家长式统治。“我相信,任何国家都具有一项甚至许多项家长主义特性,这些特性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2]75。波普尔认为,即使是国家的基本任务——承认我们具有生活与自由的权力,并在必要的时候帮助我们捍卫生活与自由——在本质上也是家长式的。不仅如此,国家的另外两项传统功能,即国防与外交,绝对不能委之于私人企业,“这二种国家功能,使得小型国家似乎是一种遥远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尽管这并不表明我们应放弃这种理想。如果把小型国家当作一种调节性原则的话,那么它会继续存在”[2]78。至此,可以看出,尽管波普尔倡导小型国家理念,但是基于理性的考虑,他还是适度地为家长主义留下了余地。福利国家的论战主题,即我们究竟是要一个小型国家还是要一个家长主义国家,已经不成为问题之所在,真正需要思索的是这样一个问题:“除了那些道德上所必要之外,不能有更多的家长式统治。”[2]79由此,波普尔对第二个政治哲学问题进行了转换。波普尔最终在“小型国家”和“家长主义国家”两种观念的激荡中寻到了一种平衡,“我们不再认为小型国家的原则,比家长主义国家的道德诉求更具优越性,而是发现自己回到了国家与自由的古老对立这一主题,回到了康德的反独裁法则:要尽可能地避免限制自由”[2]79。

四、波普尔的国家观简评

以上从三个方面概述了波普尔的保护主义国家观。显而易见,波普尔并没有集中和系统地阐述自己的国家观,而是根据批判对象之不同,在对他们的相关主张进行批驳后,才相应地论述自己的观点的。此外,波普尔晚年关于“小型国家”的思考,与前两项主张相比,有一个时间上的跨度,这既是波普尔对早年学说的进一步探讨,也是对“国家”这一主题在学术上的反思与总结。波普尔的三项主张,依次论述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运用以及权力的界限,三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紧紧围绕“保护自由”这一宏观主旨,形成了一种别具特色的国家理论。波普尔的国家观虽说可以自成体系,但是也与他的其他学说密切关联、不可分割,例如,他提出的三项主张,都带有鲜明的证伪主义方法论特征,而国家所要保护的自由,正是其开放社会的核心理念。这些关联既体现了他的国家观的特色,同时也预设了缺陷与不足。

波普尔推崇证伪主义方法论,但是被他“证伪”的问题未必就是伪命题,而他的论证步骤也未必严密。例如,他认为柏拉图把“谁应当统治”当作政治学的基本问题,进而认为“公意”、“产业工人”等都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这显然把卢梭、马克思等人的学说作了粗陋化处理。“谁应当统治”涉及一个政治合法性问题,波普尔仅由于看到合法的政府也会犯错或犯罪,便舍弃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探讨,这无疑是一种偏见和疏失。又如,波普尔指责马克思主张的经济决定论和政治无能论,没有认识到政治权力可以用来保护自由和捍卫人道主义价值观,这无疑又是一种认识上的失误。首先,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不能简单地被置换为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其次,马克思看到了经济因素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交互作用中的特殊作用,这正是他比以前持唯心史观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高明的地方,但这并不等于他认为上层建筑没有反作用力,在《共产党宣言》里,他和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将利用它政治上的至上地位逐步从资产阶级夺取所有资本。”[6]34恩格斯曾专门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关系作过论述:“总的说来,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7]482波普尔看到了政治权力的反作用,但是当他将这种作用夸大和绝对化时,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唯心史观的窠臼。

波普尔依据证伪主义方法论,提出了其独特的民主制衡理论。从对民主的理解来看,他明显反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从对权力制衡的方式来看,他又有别于洛克和孟德斯鸠,后者的“三权分立”学说主要考虑权力如何在不同部门之间分配与制衡,而波普尔则从“二元对立”的角度考虑被统治者如何监督与制约统治者。波普尔民主理论的独特性,可以从两个维度说明:第一,从历史背景看,洛克、卢梭等人的民主理论,由于其宗旨在于反对封建专制、宣扬自由民主理念,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思想武器,因而富有革命色彩。而波普尔所处的时代境遇与他们不同,一方面,资产阶级历经长期执政,在政治上已采用改良主义立场,来化解社会矛盾和优化政治体制;另一方面,波普尔个人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法西斯暴政给世界带来的苦难有着切身体会,受这两方面因素之影响,波普尔反对暴力与革命,主张把民主作为制衡权力的工具,并对民主作了重新阐释。第二,从思维方式看,波普尔遵从证伪法,认为民主就是一种排除错误的机制,正如科学理论寻求证伪从而使理论趋于完善一样,民主制度则在于避害以使苦难降至最低。由这两个维度,可以透彻地理解波普尔寄予民主的厚望:民主制度是迄今所知弊病最少的制度,“如果没有民主的控制,就没有什么现实的理由来解释政府为何不运用其政治和经济权力以实现其不同于保护公民自由的目的”[4]127。但是,波普尔的这种愿望过于理想。科学研究诚然依靠理性来取得进步,但政治运行并非全然依靠理性,它还包含有艺术的成分以及对利益的考量。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曾经得出一个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82这段话也同样适用于波普尔,他未能认识到民主并不能超越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关系,民主具有阶级性,如果不能消除不同阶级在利益上的对立,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

波普尔认为,自由是开放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国家所要保护的根本目的。波普尔的国家观,与他对自由观念的阐述内在交织,从而构成一种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因此,论述其国家观时,也须兼论其自由观。波普尔的自由观,吸取并发展了很多前辈哲学家的思想。当然,影响波普尔最深刻者,当首推康德。波普尔非常赞赏康德“人是目的”的著名论断。他认为康德信奉开放、多元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才会实践康德的伦理准则——“敢于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和自主权”[9]179。在对“自由悖论”的认识上,以及实现自由的方式上,波普尔深受康德的影响,“因为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追随康德,改而要求在对自由的限制上人人平等,这种限制是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结果”[5]492。但是他认为康德解决“自由悖论”的方案并不完善,“这种真诚的康德原则表明政治自由问题至少在观念上是可以解决的,但它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政治自由的标准”[3]89。波普尔于是自己提供了一种标准:只有当能够以不流血的方式更替统治者时,才可以说在政治上是自由的。除了康德之外,波普尔也受到了穆勒、边沁等人的影响。但是他并没有接受功利主义者的幸福原则,因为这些原则很容易被当作仁慈的专政的借口。因此,波普尔对他们的学说作了一些修正,例如上文所述对“穆勒原则”进行的修正;至于边沁之“最大幸福原则”,波普尔将其置换为“最小痛苦原则”,认为应当“努力消除具体的罪恶,而不要实现抽象的善。不要谋求通过政治手段来建立幸福。要把目标放在消除具体的苦难上”[5]514。波普尔认为通过这种“修正功利主义”或“消极功利主义”方式,即可以达到自由与民主。综上可见,波普尔的自由观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需要说明的是,与同为新自由主义者的哈耶克相比,波普尔的自由主张并不那么极端,无论是他主张经济干预主义,还是对家长主义留下余地,都可表明他与前者有着较大的思想差距。

波普尔的三项主张及其所构成的国家观,有着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保护自由。自由、平等、博爱等都是极其宝贵的价值理念,然而它们之间通常并不协调,更多时候倒是相互冲突。波普尔认为,在一个开放社会中,自由理念应具有优先性。“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认识到试图实现平等就会使自由受到危险;如果丧失了自由,那末,在不自由者当中甚至不可能有平等”[10]34。波普尔个人诚然可以热忱地宣扬自由,但是平等真的不重要吗?或者国家没有除了保护自由之外的其他目的吗?西方社会不平等差距可能不大,但是第三世界却存在着严重的贫富悬殊问题。让·博杜安敏锐地指出了波普尔学说中的缺点:“卡尔·波普的思想始终是‘西方中心论’的

……‘第三世界’的问题无疑是波普思考中所忽视的主要问题之一。”[11]122-123波普尔对于平等问题的“短视”,使得他的政治哲学迅速地被后起的正义理论所超越。

[1]Karl 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Volume 1[M].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2]Karl Popper.The Lesson Of This Century[M].London:Routledge,1997.

[3]Karl Popper.All life is problem solving[M].London:Routledge,1999.

[4]Karl 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Volume 2[M].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

[5]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6]Karl Marx and Friedrich Engels.The communist manifesto[M].New York:Bantam Dell,Bantam Classic reissue,September 2004.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M].范景中,李本正,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

[10]波普尔.无穷的探索[M].邱仁宗,段娟,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

[11]让·博杜安.卡尔·波普[M].吕一民,张战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D091.5

A

1000-2359(2010)02-0043-05

陈祖召(1977—),男,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认识论研究。

2009-11-27

[责任编辑 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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