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举报制度之现状及完善途径
2010-04-11方宁
方 宁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影视艺术系,湖南 长沙 410008)
举报制度的建立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举报工作机构的建立,举报制度的逐步健全,公民举报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举报制度的局限性也日益凸现。对现行我国举报制度的缺陷进行研究,并在法律层面上不断改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举报制度现状
(一)举报机构及工作机制存在问题。首先,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独立性不强。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院与行政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但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独立受理机构,很多举报人不知道到底到哪里去举报。现行受理举报的机构一分为三,分别由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来承担,但它们之间没有明确分工,也往往因分工不明确,而互相推诿,使举报案件得不到依法查处。在实践中,除上述三个机构外,人大、政协、信访也接受举报,极易造成群众多头举报,影响举报效率。其次,缺乏举报的程序性规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统一的举报受理机关,也没有规定举报案件的查办期限,特别是缺乏举报的具体处理程序。因此,许多举报信发出后,受理机关或置之不理,或互相推诿,有些还可能因为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本身或亲朋好友牵涉其中,而把举报材料秘密销毁,甚至转到被举报者手中,使举报者遭到打击迫害,这种情况使得举报行为成为危险行为,从而严重地挫伤了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二)举报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举报人的权益保护是举报制度的核心,但是现实中我们也不情愿地看到了一些因举报而受累的案例,举报人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日趋猖獗。举报人除了人身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外,其他权利如获得物质补偿和奖励权等,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1]在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制度中,对举报的奖励有不同的处理,但实际上,大量的举报有功人员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这些举报者不但没有享受到法律给予的回报,甚至连举报付出的直接成本也无法得到补偿。
二、现行举报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本原因
我国现行的举报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很多,包括思想层面、制度层面等,而对举报制度参与的主体——举报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纵观现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立法过于抽象、线条粗松、简单分散、笼统概括、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难以满足举报人保护的现实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保护范围狭窄。从保护对象来看,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对象仅限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不在其列。另外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保护对象仅限于举报人本身,近亲属则不在其列。罪名适用主体的狭窄使得很多打击报复者逃脱法网。从保护内容来看,缺乏对举报人举报的经济补偿规定和举报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其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补偿,由谁来负责补偿,赔偿的标准和如何补偿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是保护程序缺失。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缺乏对举报程序的规定,举报人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怎样保护,法律均没有规定。国外有关举报人保护立法,设置了一整套保护程序,涵盖了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措施的执行,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应该值得借鉴的。
三、我国举报制度的完善途径
完善和创新我国举报制度应从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入手,以保护举报人权益为制度之核心,以加快《举报法》立法为重点,在总结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改革完善现行的举报制度。
(一)制定《举报法》,将举报工作纳入法制化。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必须依赖普通法律的具体化才能得到真实的实施和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举报法》,公民举报权的保障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性支持,应在整合已有法律条款及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基础上尽快制定《举报法》,从立法层面对举报工作做一些制度性的完善。其中举报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举报的概念和举报法原则。应明确“举报”概念,使“举报”一词有真正明确的法律定义。还要紧紧围绕举报法的出发点和举报法的核心来规定举报法的原则。
第二,明确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应具体规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如详细规定举报人享有自由选择举报方式的权利、损害赔偿权、信息保密权、以及获得报酬与补偿的权利等,并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2]
第三,明确举报受理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应规定举报受理机关的范围、受理举报的方式、处理举报事件的时限等;明确规定举报受理机关负有的保密义务和保护职责;规定举报受理人和设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并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规范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程序。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移送和处理以及举报案件的查办和反馈等,均应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后果及举报人在遭受打击报复后的权利救济途径。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打击报复人实施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外,还应该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虚假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机关保护失职等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举报立法是完善举报制度的核心,它可以妥善解决举报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将举报制度规范化、固定化、权威化,真正实现举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之深入人心。
(二)创新和健全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在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上,保护机制是关键的环节,甚至比强调举报人实名举报还要重要,为了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来创新和健全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首先,采用先进技术措施,创新举报受理途径。要在坚持原有书信、电话等方式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化迅速发展的实际,改进传统的匿名举报或者实名制度,采用先进性技术措施,增加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推广“网上密码举报”等相关制度。实践证明,“网上密码举报”这一先进举报途径,切实地保障了举报人的安全,减轻举报人的心理压力,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地减少了重复、越级举报。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大力推广并倡导使用密码举报方式,特别是对大案、要案,应明确要求群众选择密码举报。其次,建立举报人安全重置制度。随着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暴力化发展,许多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人面临的危险越来越大,举报人一旦遭到打击报复,其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将难以挽回。如果付出了沉重代价,即使打击报复人受到惩罚,也难以挽回已经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难以抚平举报人心中的阴影。因此事前预防显得尤为重要,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健全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障制度。美国早在1960年就开始设立了证人保护项目的执行办公室叫做马歇尔办公室。自其开始运作以来,有7500个证人和9500多个家庭成员进入此项目并受到保护,被重新安排居住地和发放新的身份证件。[3]借鉴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特殊保障制度,对举报人进行特殊援助,即如果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有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或因受理机关失误而使举报人身份暴露的,举报人有权获得援助。按照举报人自愿的原则,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
举报制度在我国的法治进程史上是一个年轻的领域,关于举报理论的研究和探索也刚刚起步。随着举报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举报制度将会逐步健全,向着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和谐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 王瑞娟. 完善我国举报制度的思路探讨[J]. 理论探索,2005(24): 59.
[2] 李晓玮. 保护举报人,该制定专门法律了[N]. 检察日报,2005-3-10(4).
[3] 赖彩明,赖德亮. 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J]. 法学,2006(7):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