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分析与应用
2010-04-11刘文韬
刘文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犯罪现场痕迹信息分析与应用
刘文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犯罪行为必留痕迹,通过对痕迹的识别与提取,我们便可以把握犯罪行为的内容。而犯罪痕迹是一种“哑巴证据”,它自身并不能告诉侦查人员案件相关的情况,我们对相关痕迹的认识必须通过挖掘蕴含在痕迹中的信息来实现。痕迹信息作为反映犯罪行为系统发生、存在、发展的状态和属性的表征,在侦查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阶段对其的研究深度和重视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对其认识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因此,加强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犯罪行为;信息;痕迹信息;
犯罪行为必留痕迹是物质交换原理指导侦查实践最直接的概括,而通过对现场中犯罪痕迹的发掘和研究,我们就可以把握犯罪行为,侦查破案的过程正是这样一种通过发现、提取和利用犯罪痕迹,借以认识、揭露和证明犯罪的过程。而犯罪痕迹是一种“哑巴证据”,它自身并不能告诉侦查人员案件相关的情况,我们对相关痕迹的认识必须通过挖掘蕴含在痕迹中的信息来实现。犯罪现场痕迹中蕴含着痕迹信息,这是从信息视角理解现场痕迹最基本的观点,而信息转移原以及信息的自在原理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痕迹信息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信息转移原理告诉我们,犯罪行为除了会在现场留下犯罪痕迹之外,相关的痕迹信息也会依附在相关的痕迹中为我们认识痕迹提供可能;痕迹信息的自在原理说明痕迹信息一旦产生,就有其自身矛盾运动规律,虽然依附于痕迹,但独立于造痕系统和认识主体存在,有一定的客观性。“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储存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储存于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犯罪信息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定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的基础”。痕迹信息在侦查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阶段对其的研究深度和重视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对其认识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因此,加强对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犯罪现场痕迹信息概述
(一)犯罪现场
现阶段对犯罪现场的界定争论较大,大致有犯罪行为核心说、行为痕迹场所说和案件要素结合说三种观点。本文采纳较为主流的观点——行为痕迹场所说,即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二)广义与狭义的痕迹
痕迹,在现代汉语中有“某物经过的可觉察的形迹”的意思,在刑事司法领域,痕迹专指犯罪行为所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象和迹象,它反映了犯罪人与特定案件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其中广义痕迹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象和形象;狭义痕迹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使造痕客体与承受客体产生接触作用或分离作用,在作用部位上出现的反应形象。狭义痕迹就是我们常说的形象痕迹,这种痕迹主要应用在刑事鉴定领域,主要解决同一认定的问题——即犯罪痕迹为何人、何物所遗留的问题。由于痕迹信息存在的广泛性,本文取广义的痕迹概念,即痕迹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象和形象。
(三)痕迹信息
对信息的定义有多种,本文主要采纳这样一种观点:信息是事物发生、存在、发展的状态和属性的表征。因为上述观点从征象,依附性和反映性三个方面揭示了信息的本质属性,也符合逻辑学对定义的一般要求,较为科学。比照此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界定现场痕迹信息:痕迹信息是指通过物质载体传递的反映犯罪行为系统发生、存在、发展的状态和属性的表征。
痕迹信息主要有以下几大基本特征:
1.客观性
痕迹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犯罪行为事实的客观反映,一经产生便以一种客观的方式存在,并开展自身的矛盾运动,它不依赖于认识主体而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痕迹信息的客观性为我们认识这种痕迹信息提供了可能性。
2.依附性
痕迹信息存在具有客观性,但它并非独立存在,而要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它是事物的共生体,必须依赖中介物质为载体才可能存在和运动。因此,没有物证信息的载体就没有物证信息的存在。
3.反映性
痕迹信息是犯罪行为系统发生、存在、发展的状态和属性的表征,能够消除侦查认识主体对犯罪行为系统认识的不确定性。反映性是我们利用痕迹信息的前提,正是它是犯罪行为系统状态和本质属性的表征,我们才去开发和利用痕迹信息。
4.可传输性
痕迹信息的可传输性是指痕迹信息可以被人发觉和利用。痕迹信息产生之后,必须借助一定的信道传输出去,才可能被信宿所了解和应用,不能传输的信息是一种无用的信息,没有任何应用价值。
5.可同构转换性
痕迹信息可同构转换性为我们存储痕迹信息提供了可能。同构转换性是指一种痕迹信息可以由一种存在形式转换为另外一种存在形式,且保持其反映性内容基本不变。可同构转换性也是痕迹信息基本的特征之一。
此外,痕迹信息还具有耗损性,可开发利用性等特征,在此不一一介绍。
二、犯罪现场痕迹信息产生和应用的基本原理
(一)物质交换原理和信息转移原理——痕迹信息产生的基本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是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在长期的侦查实践基础上,通过总结概括刑事侦查活动的规律形成的系统化的理论,是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对侦查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信息转移原理是对物质交换原理的发展,认为:犯罪过程确实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两个原理,既应当看到信息转移原理是对物质交换原理的发展和补充,又应当认识到信息转移原理自身也有一定的不足,“信息不能离开物质而单独存在,客观世界和人类大脑中都不存在与物质相分离的信息;一切信息的产生、发送、接收和利用,必然依附于一种物质形式——信息载体,通俗地说,即载负着某种信息的物质体。没有特定的物质体,便没有特定信息的存在可言”。因此,离开物质载体谈信息是不科学的,信息转移原理不能完全取代物质交换原理,必须将二者紧密结合。
(二)痕迹信息普遍自在原理——痕迹信息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
痕迹信息的普遍自在原理反映了痕迹信息产生的必然性、物质性、客观性和可知性。“两个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必然引起双方的外表或内在结构或者运动状态的某种改变,都获得了某种新的规定性。通过这一改变,成痕系统上的痕迹存储了曾被造痕体作用的所有信息。由此可以说,这种改变即是痕迹,这种新的规定性即是痕迹信息。”痕迹信息一旦产生之后,就开展自身的矛盾运动,不依赖于认识主体而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具有客观存在性。
物质交换原理、信息转移原理以及痕迹信息的普遍自在原理是痕迹信息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认识现场中的痕迹信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痕迹信息可传输与同构转换原理——痕迹信息应用的基本原理
痕迹信息形成之后如果缺少信道就缺少了传输的媒介,也就不可能被认识主体发掘和利用,就失去了利用的价值。犯罪行为必定会留下痕迹信息,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客观活动状态或活动轨迹。现场中的痕迹信息是具有可传输性的,过去对于一些痕迹信息没有发现和提取不是因为这些信息不存在,而是缺少发掘和利用的技术,只要能够有效提取,这些痕迹信息都可以为我们所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很多过去不能被发掘和利用的痕迹信息在现阶段得到应用。同构性则强调痕迹信息可以由一种形式转换为另外一种形式而保持系统结构不变,这为信息的存储提供了可能。如果在对信息的存储过程中不能保证痕迹系统的同构性的话,信息就失去了存储的价值,相应的鉴定和后续利用工作也就失去了科学性和可靠性的保障。痕迹信息的可传输与同构转换原理为痕迹信息的发掘、输送、存储、鉴定和利用提供了原理上的支撑,是痕迹信息应用的基本原理之一。
三、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收集与应用
(一)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收集
痕迹信息广泛存在于现场痕迹之中,但如何有效、全面地收集现场中的痕迹信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现场中越来越多的痕迹信息被人们发掘和利用,但限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阶段性,痕迹信息并不能完全被我们所发掘,部分痕迹信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现阶段,我们主要从现场中的以下几类痕迹信息载体中发掘痕迹信息:
1.从现场形象痕迹中收集痕迹信息
在本文中所指的形象痕迹包括外表结构痕迹,动作习惯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根据其形态特征,能够同一认定的一类痕迹。形象痕迹多指在刑事鉴定中常见的手印、足迹、工具和枪弹痕迹等。从现场中的形象痕迹中主要收集痕迹的特征点信息,这是同一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服务于痕迹鉴定活动。这类痕迹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从这些痕迹上收集的痕迹信息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意义重大。
2.从现场微量物证和生物检材痕迹中收集痕迹信息
微量物证和生物检材痕迹也是现阶段可以较好实现同一认定的一类痕迹。其应用原理与形象痕迹类似,也是通过发掘痕迹载体中的特征点信息来实现同一认定。早期对生物检材如血液通过同血型比对一般只能发挥排除的功能,而不能实现同一认定,而现阶段通过如DNA比对等新型技术,我们就能够实现对其认定同一。“不能断言某种痕迹信息不能提供同一认定。只能认为在一定的认识水平限制下尚不能同一认定,我们对于痕迹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3.从现场状态痕迹中收集痕迹信息
状态痕迹主要包括灯光、烟、火、尸体状态,或现场中物证的确实位置等具体研究内容,它主要应用于侦查、诉讼和审判过程中的现场分析过程,发挥着为案件侦破提供侦查线索和确定侦查方向的功用。现阶段对于现场状态痕迹的研究还不算深入,争论也比较多,主要原因是这些痕迹不能实现同一认定,因此有些人觉得这类痕迹的价值不大。实际上,这类痕迹中也蕴含着较多的痕迹信息,只不过限于现有技术和认识水平我们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掘、应用。但现阶段从这些痕迹中已经能够发掘出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对于我们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判断作案人的心理特征等具有重要意义。
4.从现场意识痕迹中收集痕迹信息
这类痕迹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遗留在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知情人脑中的记忆痕迹。从这类意识痕迹中的痕迹信息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知情人的调查询问、侦查辨认,对犯罪人的讯问和心理测谎以及新兴的尚在起步阶段的催眠询问、讯问技术来收集和固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这类犯罪意识痕迹信息的解读水平一定会有所提高,也会进一步发挥其在侦查破案中的潜力。
5.从现场电子、电磁痕迹中收集痕迹信息
目前比较常见的电子、电磁痕迹主要有:网络痕迹;成像痕迹;资金流转痕迹;通讯痕迹;GPS痕迹等。从这些新型的痕迹中我们也可以去收集相关的犯罪痕迹信息,这些痕迹信息在揭示犯罪行为人作案活动轨迹方面有着传统的形象痕迹无法比拟的直观、形象和准确等方面的优势,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正在日益提升其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二)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应用
犯罪现场中痕迹信息主要应用在以下三个方面:
1.痕迹信息应用于犯罪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
痕迹信息是犯罪现场分析和犯罪现场重建的基础。信息论创立者香农(Shannon)认为:信息是能够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痕迹信息可以消除我们对犯罪行为系统认识的不确定性,对痕迹信息掌握越是充分,这种不确定性就越低,对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越能够准确、全面地把握。不管是现场分析抑或是现场重建,对痕迹信息把握程度以及准确性的高低决定着现场分析或现场重建质量的好坏。没有相关的痕迹信息作为支撑,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就不能确定,现场重建也就成了空谈。因此,我们说痕迹信息是犯罪现场分析和犯罪现场重建的基础。
2.痕迹信息应用于同一认定
形象痕迹的同一认定靠的是痕迹中蕴含的痕迹信息特征点,关键特征点缺失是不可能实现同一认定的。如在指纹的比对中,认定同一的标准并非这两枚指纹所有的表现形式完全一样,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而是通过选择一些重点痕迹信息特征点,通过特征对照比对法和特征连线比对法等比对这些特征点的种类、特征点细节、特征点间的相互关系等特征信息内容,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同一认定。
3.痕迹信息应用于案件串并
实践证明,案件串并是打击系列性犯罪的有效措施,是打击惯犯和犯罪集团的重要手段。而对于案件的串并,掌握充分、可靠的痕迹信息是并案的前提和基础。案件串并的原理与同一认定的原理相类似,实际上案件的串并过程就是两起案件中痕迹信息关键特征点对照一致从而将案件并案进行侦查的过程,这与形象痕迹的同一认定基本相同。随着我国侦查信息化的纵深推进,各种案件、痕迹信息系统和应用平台的搭建为利用痕迹信息进行案件的串并提供了更为快捷的操作环境,使比对的信息收集更快、更准确,也使得并案的几率增加,大大提高了侦查的效率。
四、结语
信息论的产生以及在侦查研究领域的渗透为我们研究犯罪和犯罪现场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视角——信息视角。运用信息视角考察犯罪现场及其痕迹,我们就不能回避犯罪现场痕迹信息的问题,但现阶段对于痕迹信息的研究很不深入,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少,这明显与痕迹信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重要作用不相称。因此,加强对痕迹信息等犯罪现场中侦查对象信息的研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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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672-6405(2010)01-0027-03
刘文韬(1986- ),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2008级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0-02-10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