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情报收集渠道
2010-04-11彭知辉
彭知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公安情报收集渠道
彭知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多渠道收集公安情报,可以优化情报收集过程和提高所收集情报的质量。公安机关既要利用公开治安管理的手段,搜集相关社会动态和治安预警情报,又要加强秘密力量建设,获取隐蔽战线的敌情动向和犯罪情报;既要发挥公安专门工作的优势,充分调动广大公安民警收集情报的积极性,又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社会信息员网络;既应完善交往渠道,延伸公安机关自身的情报触角和情报收集能力,又要完善交流渠道,以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情报资源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公安情报;情报收集;情报收集渠道
公安情报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泛,公安机关只有拓宽和畅通情报收集渠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高敏度的情报信息网络,将情报信息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角落,才能全面收集和掌握各类情报信息。不同渠道获取的情报一般具有相关性,依据这些相关性和情报的分布、交流及变换规律,多渠道收集情报,可以优化情报收集过程和提高所收集情报的质量。公安情报收集渠道是多方面的,按情报收集的方式,分为公开渠道和秘密渠道;按情报来源的不同,分为自身渠道和群众渠道;按情报传播方式,分为交流渠道和交往渠道。
一、公开渠道和秘密渠道
在警务实践中,公安情报收集渠道通常可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情报收集的公开渠道来源广泛,材料丰富,传递迅速,采集方便,又合法易取,成本低,所获情报能及时反映方方面面的新变化、新动向和新趋势。但同时内容庞杂、情报来源混乱,难于反映一些核心内容或秘而不宣的情报。秘密渠道可以获取比较关键的情报,而且情报可靠性强,用于制止预谋犯罪、侦破重大暴力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但它属于半合法或非法的,具有一定风险性。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情报收集采用公开渠道为主,秘密渠道为辅,两者相互结合的方式。既要利用公开治安管理的手段,搜集相关社会动态和治安预警情报,又要加强秘密力量建设,获取隐蔽战线的敌情动向和犯罪情报。
(一)公开渠道
公开渠道就是情报收集人员以公开的、合法的方式获取公安情报的途径,通常是指从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实物等公开情报源中的公开资料来收集情报的途径。在现代信息社会,各种新的媒体大量涌现,信息的开放程度增强,公开资料无论在内容还是数量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从而成为公安情报不可或缺的来源。一些公开的、不被一般人注意的零散材料,经过情报分析人员整理、加工、分析、综合,有时能变为价值很高的情报;不仅能从中获得一般性情报,而且常常能获得战略性情报,所获得的情报往往具有全面、系统、清晰等特点。
从公开渠道获取公安情报可以说是最经济、最安全、最可行、最迅速的途径。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情报,由于其全面性、系统性,研究价值往往超过秘密途径取得的情报。通过公开渠道中公开资料收集情报在公安情报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首先,从情报源的角度看,公开情报源是情报收集的重点,公安机关大量的情报资料都是公开资料。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秘密情报也只是客观事物的一部分情况,还必须获知秘密情报不能包括的其他部分,这就必须借助于公开资料。其次,国内外敌对势力、犯罪团伙组织、社会间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活动,在当今开放、信息爆炸的世界是不可能完全隐蔽的,大多会在公开资料中有所反映。第三,随着全球性的新闻传播媒体的日益扩大、改善与增多,必然会使更多的情况有更多的可能在公开资料上出现。其四,公开与秘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秘密资料有可能转化为公开资料,从公开渠道也有可能获取一些秘密情报。
(二)秘密渠道
秘密渠道是指情报收集人员在不暴露身份和情报收集意图的情况下秘密获取公安情报的途径。它在公安情报收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采用公开手段难以搜集到的一些秘密情报,如有关走私、贩毒、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隐蔽性犯罪组织的情报,只有通过秘密渠道,采用“打进去”、“拉出来”的办法,才能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报。通过秘密渠道收集情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才可使用,做到当用则用,避免随便滥用。通过秘密渠道收集情报主要有两种方式:
1.以公安民警为主体的秘密情报搜集方式。指公安机关指派公安民警对目标对象进行秘密调查、专案侦察、秘密监视和控制等,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获取情报。它的主要作用是,查明犯罪意图,了解掌握犯罪活动及内幕情况;监视控制侦察对象的外部活动,发现同案犯或接触关系;发现和防止犯罪分子销赃、毁灭证据、逃跑和进行新的犯罪;证实情报的可靠性和材料的真伪;发现和追捕通缉的罪犯等。情报收集方式包括:秘密打入、技术侦察、技术取证、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搜查等。
2.利用秘密情报力量搜集情报的方式。秘密情报力量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秘密搜集情报的人员。它是搜集犯罪情报、控制复杂场所、侦破重大和疑难案件、揭露和打击犯罪活动的一项必要手段。使用秘密情报力量搜集情报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秘密情报力量这支队伍的质量如何、能力大小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公安机关的情报工作水平。秘密情报力量建设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阵地、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展开,既在传统领域保持和发展,如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娱乐餐饮业、二手市场等,也要加强新兴领域秘密情报力量的布建,如证券市场、劳务市场、古玩市场、网吧和典当业等,确保对这些领域的有效控制,获取高质量情报。
二、自身渠道和群众渠道
公安情报收集一方面要发挥公安机关专门工作的优势,充分调动广大公安民警情报收集的积极性,将自身的工作动态、侦办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工作对象的相关情况、实战得出的经验体会、总结提炼得出的提示预警以及数据积累形成的趋势分析等情报资料分门别类地加以收集;另一方面要利用公安工作点多面广的特点,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信息员网络,将情报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及时了解社情动态,全方位、多层次获取各类情报信息。
(一)自身渠道
毫无疑问,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和全体公安民警是情报收集的核心、主体和基本力量。全警采集是基础,没有广泛的情报来源就不可能形成大情报的工作格局。公安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公安工作本身就是公安情报的主要来源,也是情报收集的重要渠道。全体民警无论是什么警种,何种岗位,都直接在面向社会,在日常工作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如人口管理、入户调查、巡逻盘查、来信来访、案件调查、现场勘查、法医检验、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都有机会接触、收集到社情、敌情、政情等方面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各警种、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工作,发挥职能优势,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的放矢地收集情报。
畅通公安机关情报收集自身渠道,实现公安情报的全警采集,应增强全体民警的情报意识和素质。首先,更新情报观念。观念决定行为,滞后的情报观念会制约情报工作的发展和全警采集的实施。由于观念落后,认为公安情报可有可无;由于观念落后,情报收集手段单一,情报质量不高。树立先进的情报观念,就是要充分认识情报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地位,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其次,提高情报意识。公安民警培养良好的情报意识,就能保持对新情况、新问题高度的敏感性,提高对情报的认知力、辨别力、捕捉力和搜集力。情报意识是在情报实践中培养和发展起来的,又反作用于情报实践。情报意识是民警收集情报的必备条件,是通过长期的情报实践经验积累和系统学习而培养提高的。第三,优化知识背景。情报意识需要通过学习、教育、训练等手段逐步形成与完善。知识背景是情报收集的保证。作为客体的情报源要成为作为主体的民警的选择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体的情报源应具有满足主体属性的特性,二是主体的知识结构已达到能发现并实际地掌握情报的有用属性。主体这种有意识的自觉选择与作为其认知背景的知识结构有关。因此,为有效收集公安情报,公安民警应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背景。第四,培养情报技能。公安民警收集情报,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技能,如掌握情报收集的原理、范围、方法和渠道,熟练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情报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较强的情报检索技能,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二)群众渠道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是情报收集的主渠道,然而,由于公安机关所要收集、掌握的情报信息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在当前警力普遍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要保证公安情报的数量和质量,还需要借助群众这一渠道。“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大量真正有价值的情报往往直接来源于广大群众。在刑事犯罪活动中,每个具体的案件都有具体的作案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犯罪行为和侵害对象、目标,以及存在与之相关的各种现象、状况和痕迹物品。犯罪分子主观上十分注意犯罪活动的隐蔽、快捷、高效,其犯罪活动或十分诡秘或快速逃离或使用技术手段,千方百计地逃避惩罚,力求不被侦查人员直接发现犯罪线索和证据。然而,犯罪分子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生活在群众之中,都不可避免地留下蛛丝马迹,其犯罪活动会被群众直接或间接地以某种方式所感知。因此,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发现和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报,是侦查人员掌握犯罪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手段。
“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方针,公安机关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情报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群众渠道收集公安情报,可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1.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维护治安的积极性,畅通公安机关与群众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各级公安机关要利用广大群众人心思定、对平安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的有利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治安、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情报信息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广大群众主动关心、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维护治安的局面。2.布建多层次的信息员队伍,严密掌握社会动向。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都应该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按照多层次物建、全方位布局、全天候控制的要求,在工作涉及的范围内分系统、按行业,在每个社区、村落、单位、场所等,广泛物建信息员,确保公安机关“耳聪目明”,及时发现线索、掌握情况。3.充分发挥以基层治保会为主体的基层组织的作用。街道(村)居委会、基层治保会和各种保安联防辅警组织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它们具有人员众多、分布广泛且素质较高、与公安机关联系紧密的特点,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是公安机关的“左膀右臂”。这些组织中的成员相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其社会责任感及个人的综合素质都要强一些,平时也能习惯地关注其周围的治安动态和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和这一群体的人员接触较多,且易于沟通。因此,通过这一途径比较容易获取公安机关所需要的情报。
三、交往渠道和交流渠道
公安情报收集是一项相对比较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其一,公安情报收集是由公安民警或情报机构一个个具体的个体来负责,然而限于个体的能力、精力或人力、物力等因素,情报收集总会存在一些盲区。其二,公安机关警种、部门之间各有分工,其情报也由各警种、各部门单独收集,然而情报的传播交流并不像警种、部门分工清晰、具体。例如,流向刑侦部门的情报可能同时对治安、国保部门有用,但如果刑侦与治安、国保部门未建立情报交流交换机制,治安、国保部门就不能从刑侦部门获取有用的情报。其三,公安情报涉及面很多,如果公安机关方方面面情报都要收集,在实践上人力、物力做不到,在理论上也难以实现公安情报全面而系统的收集。基于以上问题与不足,公安情报收集应完善交往渠道,延伸自身的情报触角和情报收集能力;完善交流渠道,以其他部门、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情报资源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一)交往渠道
许多有价值的情报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人与人的直接交流是获取最有价值情报的重要渠道。单一公安民警和情报机构的情报收集能力和范围总是有限的,但如果能加强人际交流,扩大其人际交往的圈子,就能构成一个相对庞大的情报网络体系,广泛收集情报信息。人际网络是应情报活动的需要而构建的一种社会网络,是情报从业者获取、分析和传播非公开信息和隐性知识的重要平台。交往渠道是指公安民警和情报机构通过拓展其人际网络而形成的情报收集途径,或者说,构建、拓展人际网络是提高公安情报收集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人际网络理论表明,网络中行动者总数愈多、行动者所涉及的领域愈宽,网络的优势也就愈大。拓展人际网络是提升人际网络优势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完善交往渠道、提高情报收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要提高自身的情报收集能力,就必须尽量拓展人际网络。具体来说,人际网络的拓展有以下四种模式:
1.网络嵌入模式。就是情报人员将自己人际网络中的一部分或整体嵌入一个更大的人际网络中,通过信息交流取得相应人际网络成员的信任,从而实现人际网络在更大范围的扩张。在实践中,嵌入模式的实施往往是通过亲友、朋友和同事等强关系来进行的。在这种类型的人际网络中,由于结点到非相邻结点之间没有联系,只能依靠中间结点传递情报,而且网络几乎完全内部相连,网络作用的发挥是通过不断复制网络中已经存在的社会资本而实现的过程。因此,这是一类具有高社会资本和集聚程度的人际网络。在公安情报机构内部,情报人员之间应努力营造一种易于沟通和信息共享的交流氛围,建立一种相互协作和相互信任的机制,这样就可以扩大情报收集的范围,弥补情报收集的盲点。
2.网络联合模式。就是把两种或更多种不同类型的人际网络实行连接,并组合形成新的、更大的人际网络,从而实现公安机关人际网络的扩展。通过将不同情报人员现有的人际网络与其他人际网络的连接或者重新组合,既促进了网络中强关系与弱关系的整合,也增加了网络间弱关系的联系广度和强度,往往能够充分发挥弱关系在搜集情报过程中的信息桥作用,推进不同类型人际网络关系的组合和重构,从而跨越原有人际网络中信息流动的社会界限和制约,形成更大范围新的人际网络。
3.网络联结模式。指情报人员通过中介者(即网络中心人物),将自己的人际网络与其他人际网络保持联系的策略,从而使公安机关人际网络跨越空间、观念意识等障碍,得到有效的拓展。该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原有的人际网络与被联结的人际网络之间没有组织上的合并,在信息流动过程中,中介者起到桥梁的作用。由于采用联结模式构建人际网络,不需要与被联结的人际网络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中介者进行信息的交流,从而形成人际网络的结构空洞,为规避不同人际网络成员之间利益冲突造成的信息封锁现象提供了可能,形成的网络结构空洞越多,获得有价值的情报的机会就越高。
4.网络化发展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人际交流逐渐发展起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通讯工具QQ、MSN等描述了个人中心网络的状况,网络论坛、网络社区和Blog更是记载了小圈子的人际交流情况,为人际网络的拓展和实体化奠定了技术基础。它们具有直接互动、实时共享、集思广益的特点,正在成为人际网络中信息交流的开放平台。因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能游离于网络世界之外,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内部,鼓励民警以公安专网为平台,利用即时通讯工具QQ、MSN等,采用BBS、Blog等方式,广泛建立人际网络关系;另一方面,民警可以以虚拟身份加入互联网中一些重要的博客群、网络社区、网络论坛等,了解网络动态,收集情报信息。
(二)交流渠道
情报交流,就是各行业、各部门和各机关之间进行公安情报的传递和交流,以达到广泛收集情报和情报共享的目的。在公安机关内部,不同地区、不同警种和部门设有各种类型的情报机构,它们拥有丰富的情报资源,这些情报资源有的不但适用本地区、本警种和本部门,也适用于其他地区、警种或部门。在公安机关外部,如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社会信息咨询中心等,也存在许多情报机构,拥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社会情报资源,这些情报资源有的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情报价值。因此,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情报交流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协作机制,将会大大促进公安情报收集工作的发展。畅通公安情报交流渠道,就是通过加强公安机关内、外部情报交流,使各种情报资源为我所用。
1.内部情报交流。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虽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分地区、分警种管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地区、各警种之间的分割。在公安情报工作中,表现为各情报机构垂直分割,各自为战,互设壁垒。当前,犯罪活动呈现跨区域、流窜性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各警种之间需相互配合、联合作战,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实现畅通无阻的情报交流、共享。畅通公安机关内部交流渠道,一是通过建立情报信息中心,要求各地、各业务条线的情报资料实时传送至情报中心,实行集中归口管理,促进情报资源的有序流动;二是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情报交流;三是建立区域情报协作机制,特别是实现周边地区公安专网情报资源的共享。
2.外部情报交流。公安系统外部情报源是内部情报源的重要补充。电信、民航、银行、税务、社保等社会信息,是公安机关实现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的基础上,应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技监、商检、海关、烟草、证券、卫生等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逐步建立情报协同、联席会议、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些组织机构的工作优势和情报资源,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核实印证公安机关亟需的情报和关注的问题,及时弥补公安情报的“死角”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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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
A
1672-6405(2010)01-0005-05
彭知辉(1971-),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情报学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安情报研究。
2010-01-05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