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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教育应包含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保障知识教育

2010-04-10赵玲

航海教育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劳工航海

,於 健,赵玲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一、引 言

船舶作为特殊的劳动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劳动风险,每年都要发生许多劳动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如何辨识和规避船上劳动风险,在具体的船舶生产过程中,在特定的生产环境下,如何保证船员自身的安全,应是生产一线的船员需要掌握的知识;船员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在其就业条件、健康保护、医疗与福利、保险与社会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船员所从事的职业将带来哪些影响,也是生产一线的船员需要了解的知识。因此,从航海教育的角度出发,将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保障知识教育作为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航海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就接受相关教育,显得十分有必要。

二、开展船员劳动安全知识教育的必要性

1.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1)STCW公约的要求。 STCW78/10公约第Ⅵ章规定,船员应知道遵守安全工作做法的重要性;船上可用的防止潜在危害的安全保护装置;进入封闭处所前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另外STCW78/10公约第Ⅵ章还要求,船员应熟悉防止事故和职业健康的国际上通常做法。

STCW78/10公约在第Ⅱ章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中要求,高级值班水手应了解船上的安全工作做法和在船安全工作的实用知识,包括高空作业、舷外作业、封闭场所作业、缆索操作、提举技巧、防止背部受伤的方法、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化学和生物危害安全、个人安全装备、作业许可制度。公约第Ⅱ章还要求,高级值班水手应始终遵守安全工作做法并正确使用适合的防护设备。

STCW78/10公约在其第Ⅲ章关于轮机部的标准中要求,电子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应了解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还应了解船上的安全工作做法和在船安全工作的实用知识,包括:电气安全、锁定/挂牌、机械安全、高空作业、封闭场所作业、吊装技术、防止回荡伤害的方法、化学品和生物危害的安全、人员安全装备、许可证制度等。公约第Ⅲ章还要求,电子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应始终遵守安全工作做法并正确使用适合的防护设备。

尽管STCW公约对于船员应掌握有关劳动安全知识的要求都是针对支持级船员提出的,但对于从航海院校毕业后上船工作,需从支持级船员做起的航海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在校期间学习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船舶本身就是一个劳动生产单位,船上各种作业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劳动风险,航海院校航海专业毕业生在上船前应该了解这些风险,并掌握规避这些风险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上船后,在参加船上各种作业的过程中,才能有效地避免劳动工伤事故的发生。

(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公约正文第四条强调:每一船员(公约原文为“海员”,下同)均有权享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和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公约在其规则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中要求:应确保在船上的船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标准A4.3要求: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工伤事故、伤害和疾病,减少和防止置身于有害水平的环境因素和化学品中的风险,以及由于使用船上设备和机械而可能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导则B4.3则非常具体的规定,(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应特别注意包括船舶出入通道、机器,可能会接触到的任何高温或低温表面、工作场所和船上起居舱室中的噪音和振动、装卸设备、锚与锚链和绳索、船员个人保护设备、在封闭处所工作的可能危险。

国际海事劳工组织(ILO)注重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安全保护问题,在其制定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强调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来防止船上的工伤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同时明确指出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工伤事故及伤害,并特别提到要通过宣传和培训的手段,使得船员了解相关的知识,这里所说的培训既包括在船培训,也包括陆地培训。因此,对于航海院校航海专业的在校生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让其掌握防止船上的工伤事故和伤害以及疾病的相关知识,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2.保障船员劳动安全的需要

开展船员劳动安全知识的教育也是保障船员劳动安全的需要。船员在船上工作,如果不懂得有关劳动安全的知识,就不可能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很好地保护自己。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大的船上劳动工伤事故来看,有很多事故是由于船员缺少最基本的劳动安全知识造成的。例如在靠离泊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而遭受崩断的缆绳击打以致丧生;在大风浪过后对松绑的货物进行加固作业时,由于没有注意到货物移动的风险并缺少经验,以致被货物挤压丧命;在进行扫舱作业时,由于未戴安全帽,在下舱时意外坠落死亡;在开关舱时,将头部探入舱口围,因舱盖下滑挤压头部造成死亡;焊补漏水船体时,因疏忽大意不慎触电等。除疏忽大意和违章作业外,几乎在所有的船员劳动工伤事故中,都可以看到船员缺乏应有的劳动安全知识的影子。

航海是一个风险事业,又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行业,很多知识需要在航海实践中积累。但对于航海院校航海专业的在校生而言,他们在校期间不可能有这样的实践机会。而当他们毕业离校踏上船上的工作岗位时,又会立即面临船上的劳动安全风险。就像很多航海知识需要通过专业课和(或)技能培训的形式向在校的航海专业的学生传授一样,一些有关船员劳动安全的知识也应该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和(或)技能培训的形式,向在校的航海专业的学生进行传授。通过一定的教育方式,让在校的航海专业的学生了解船上劳动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可有效地减少甚至避免他们毕业上船后可能因劳动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

3.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根据对某大远洋公司2009年的劳动工伤事故统计,该公司船员2009年的千人工伤率为1.87;20万工时工伤率(等于在船船员总人数×24小时×365天/20万工时)为0.093。从每千名船员中可能有2人遭受劳动工伤这一统计数据来看,船员在船上发生劳动工伤事故的几率还是较大的。每个工伤船员的背后就是一个家庭,而船员家庭的背后就是社会。船员工伤,轻者会给其家庭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安定,重者可能造成家庭的解体,并由此引发社会的不安定。船员劳动安全事关船员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安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船员和航海专业学生,都应了解有关船上劳动安全方面的知识,防止船员劳动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开展专门的航海教育和培训,向船员和在校航海专业学生讲授有关船上劳动安全方面的知识来实现。

干扰现象常见于心律失常患者。它是指心脏传导系统在发放激动或被其他部位的激动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应期,此时对接踵而来的激动或表现出不能应激(称完全性或绝对性干扰),或表现出应激异常缓慢(称不完全性或相对性干扰)。这种因生理性不应期而造成的传导障碍,被称为“干扰性传导障碍”。

三、开展船员职业保障知识教育的必要性

与船员劳动安全一样,船员职业保障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关心的一件大事,并通过公约的形式要求缔约国予以承诺并全面履行船员职业保障措施。在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安全检查中,船员职业保障也成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在其制定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对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船员就业条件、船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作了原则和标准方面的规定,指出船员的基本权利包括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和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的保护。要求海事劳工公约的各成员国承诺全面履行公约,以确保船员体面就业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在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就船员职业保障做了哪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和船员又有哪些关系?船员体面就业的含义是什么?船员应在什么条件下就业?船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内涵是什么?这些都是船员比较关心的问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预计将于2011年生效,一旦公约生效,我国将面临履约的问题。因此,通过航海教育的形式,让船员以及航海院校航海专业的在校生了解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船员职业保障方面的具体规定及含义,了解船员的自身权益有哪些,以及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等,不但非常有意义,并且十分必要。

四、开展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保障知识教育

1.为在校生开设相关课程

建议在航海院校轮机和驾驶专业开设“船员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专业课程。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旨在让航海专业的在校生掌握船员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具备运用这些知识解决船舶生产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初步能力。该课程教学将使航海专业的在校生了解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与制度,掌握辨识船上劳动安全风险的方法,了解在船上各种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工伤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法,了解船员在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健康保护以及医疗与福利方面的知识,了解船员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船员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课程总学时数在36~40学时之间较为适宜,主要教学内容应包括:

(1)船员劳动安全

* 船舶劳动安全法律、制度与体系(3学时);

* 船上劳动安全风险辨识(3学时);

* 船上劳动现场的劳动安全(12学时);

* 船员劳动工伤事故的紧急处置(4学时);

* 船员劳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2学时)。

(2)船员职业保障

* 船员就业条件(4学时);

* 船员健康保护(4学时);

* 船员社会保障(6学时)。

2.开展相关的研究

为了更好地开展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保障教育,应开展与之相关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

(1)与船员劳动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研究。如对适用并调整船员劳动安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办法的研究;对适用于船员劳动安全的制度的研究;对适用于船员劳动安全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等。

(2)船上劳动安全风险辨识的研究。如对船上劳动安全风险辨识原理,以及船上可以实际操作的劳动风险辨识的方法以及风险控制手段的研究等。

(3)船上劳动现场劳动安全的研究。这是开展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保障教育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内容至少应包括一些易发劳动安全事故的船上作业,如抛起锚作业、靠离泊作业、收放舷梯作业、开关舱作业、装卸作业、货物绑解扎作业、扫舱作业、甲板检修作业、甲板保养作业、船上高处作业、舷外作业、明火作业、封闭场所中作业、机舱吊装作业、机械检修保养作业等,此类作业的作业特点、作业风险、作业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作业中的劳动安全注意事项等的研究。

(4)船员工伤事故紧急处置的研究。如对船员工伤事故现场救护要点和常见的船员工伤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等。

(5)船员就业标准的研究。如对船员职业准入制度以及船员职业健康要求的研究;对船员就业条件,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船员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遣返、工伤保险的研究等。

(6)保证船员健康的研究。如海上特殊工作环境(包括低温、高温、噪音、振动、风浪等)对船员健康影响的研究;船员常见疾病与防治的研究等。

(7)船员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研究。

3.编写合适的教材

目前还没有船员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方面的专门教材,因此,在对船员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作过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应编写相应的专业课教材。教材的内容应突出实践的需要,不宜理论太深,重点介绍船上劳动风险识别与防范、船员就业条件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

4.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中增加船员劳动安全知识的考点

船员劳动安全知识是船员应该知晓的知识,也是STCW78/10公约要求船员掌握的知识。为满足STCW78/10公约的要求,除了应开展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中增加船员劳动安全知识考点的方法,以提高对船员以及航海院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对此的重视程度。

五、结 语

开展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保障知识教育,既是履约的要求,也是航海实践的需要,更是保障船员人身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但重要,而且必要。航海院校应在认真研究和充分探讨的基础上开设相关课程,以满足航海实践的需求和对STCW78/10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合作司.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

[2]IMO经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10),2010.(注:公约中文正式文本正在由国家海事局组织翻译中,计划近期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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