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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伦理比较
——以浙江省中小企业为例

2010-04-10

华东经济管理 2010年12期
关键词:企业伦理民营企业伦理

陈 雷

(浙江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管理论坛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伦理比较
——以浙江省中小企业为例

陈 雷

(浙江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从应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性质、地位以及改革、发展的状况等方面均有不同,这就决定了彼此应该提倡的伦理、道德必然会有所不同。从实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实际奉行的伦理、道德方面确实表现出了诸多差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伦理比较,是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逻辑前提。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伦理比较;差异

所谓“企业伦理”,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以企业经营管理的伦理理念为核心,企业在处理内外关系中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及其实践的总称。企业伦理学则是对企业伦理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说明。自 20世纪 70年代以来,鉴于企业不道德行为的日渐增多,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愈益激化,美国、欧洲的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伦理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最终导致作为一门学科的企业伦理学的诞生。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伦理的高度关注始于 20世纪 90年代初。这固然与美欧企业伦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外传播的背景有关,同时更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践有关。

研究表明,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伦理侧重于企业伦理之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而对于国有企业伦理与民营企业伦理的差异则关注不够。这在一定程度削弱了我们的企业伦理研究对于现实中的企业伦理建设的指导作用。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国有企业伦理与民营企业伦理的比较,其中特别关注于彼此差异的研究。

一、认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伦理的前提

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并存的二元企业结构将长期存在。从应然的角度讲,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性质、地位以及改革、发展的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着彼此所应提倡的伦理、道德准则必然会有所不同。当然,同为企业,它们之间必有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则是人们谈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伦理的主要依据之所在。不过,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伦理不是本文谈论的主题。

在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性质、地位以及改革、发展的状况是由宪法等相关的法规、政策所确定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六条对我国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和表现形式作了如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通常所谓的国有企业,表现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与之相对应的是,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所谈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企业典型的表现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其中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则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诸多要求,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该《决定》还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性作了如下说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宪法对国有企业性质、地位所作的如是规定 (涉及到了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改革使命,是我们认识国有企业伦理的重要前提。

按照上面对国有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修正)第十一条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还作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以及《意见》等对民营企业性质、地位所作的如是规定 (涉及到了民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民营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同样是我们认识民营企业伦理的重要前提。

从应然的角度研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伦理是一个有效的、同时也是必要的途径,但纯粹应然的研究毕竟还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从实然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以便和应然的研究相互补充、相互印证。2007年 1月,笔者曾组织力量对浙江省 700家中小企业的伦理、道德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均由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填写。调查收回问卷 700份,其中有效问卷 532份。后来,又从中随机提取出50份国有企业样本、50份民营企业样本进行比较。从比较的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伦理、道德既有共同点,更有诸多差异。

二、国有企业的伦理、道德要求

笔者认为,上述的国有企业的性质、地位及其处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决定着国有企业应侧重提倡一些伦理、道德要求。

(一)国有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政治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国有企业必须具备营利功能,这与其他形式的企业并无二致。但是,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除了必须具备营利功能外,更需具备一定的政治功能。这种政治功能服务于、服从于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这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国有企业的政治功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有不同的体现。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国有企业的政治功能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服务宏观经济,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其二,进行战略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其三,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实现经济合理布局;其四,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他重要领域,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其五,实现政府的其他重要政策目标。

国有企业的上述政治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不可缺少的,也是无法替代的。正确发挥国有企业的这一重要功能,对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对于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改善宏观经济环境,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应当增强履行其政治功能的自觉性,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履行政治功能的复杂性、艰巨性。为了政治功能的实现,必要的时候还需牺牲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那种主张剥离国有企业的政治功能,把国有企业的目标简单地限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1]。

(二)国有企业有责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据介绍,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现象很普遍也很严重,有些地方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2007年 4月 29日,时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应邀出席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2007年度审计工作会议。会上,李金华指出,国企内部审计要关注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资产是否存在流失和其他潜在的风险。同时,他还指出,从这些年审计的情况看,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国企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的转让卖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改革过程当中有些企业逐步把一些优质的国有资产分离到副业中去,主业的管理人员在副业参股甚至控股;三是有些效益很好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利用亲朋好友成立民营企业,将大量效益很好的业务转包给民营企业,自己从中获利;四是企业内部分配不公,损失浪费严重;五是非经济类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基地,大量的财政补贴等的流失问题。在李金华看来,在资产流失过程中,充斥着严重的腐败问题。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就必须更加程序化、制度化。对于国有资产单位法人,一方面应树立法制观念,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尽快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及资产评估人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应提高自身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资产评估人员的道德觉悟,加强自我约束。也就是说要把法律的他律与道德的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过,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的最终解决则有赖于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的解决。

(三)国有企业应积极应对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

从理论上讲,一种产权的形式规定和本质规定应当是高度一致的。但公有产权的运作实践 (例如,国有企业的运作实践)表明,公有产权的形式规定和本质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使剩余控制权 (即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形下,契约未作规定的公有资产的控制权)的优化配置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公有产权运作的经济绩效,上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就是典型的例子。

公有产权的形式规定和本质规定之间的矛盾表现在诸多方面。其一,公有产权决定剩余控制权由集体行使与现代社会分工要求剩余控制权由专业人员行使之间的矛盾;其二,代理人行使剩余控制权面临着决策的公益性质与决策者私人利益的矛盾;其三,公有产权对代理人过于苛刻的道德要求与公有制经济缺乏有效的代理人选拔机制的矛盾;其四,公产代理人最难监督与集体监控力度不大的矛盾[2]。

综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企业家问题是国企致命的软肋”,在国有企业的框架内建立一个系统的激发企业家人力资本投资的机制,不失为解决公有产权的内在矛盾的有效途径[3]。

(四)国有企业应尊重和保护企业员工的受权利保护的利益——权益

要想真正做到尊重和保护企业员工的受权利保护的利益——权益,国有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和做法。一方面,应该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绝非政府和企业者少数人的事,其主体应该是广大的企业员工。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广大企业员工,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企业员工由“单位人”向 “契约人”转变的过程中,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主体的企业员工同时也是权利的主体,他们的相关权益不容损害。为此,需要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毋庸讳言,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管理者对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其中包括一些群体性的利害冲突。

历史地看,国有企业数十年来的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员工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而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国有企业员工又义无返顾地承担了相当大的改革成本。基于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综合考量当前复杂的利益格局,为了维护最基本的权责平衡和社会公正,在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阶段,必须特别注重保护国有企业员工的权益,不能让他们因权益受到持续侵害而沦为改革的牺牲品。事实将证明,在改革过程中,只有从尊重和维护国有企业员工的权益出发,妥善解决与企业员工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我们的社会也才能更加和谐。

(五)国有企业应该成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

如前所述,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与之相应,在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国有企业应该走在其他形式的企业前面,起表率作用。国有企业应该自觉地、坚持不懈地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企业员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企业的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企业员工的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企业的道德风尚。

三、民营企业的伦理、道德要求

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性质、地位及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都有自身的特点。有鉴于此,民营企业所提倡的的伦理、道德应有自己的侧重点。

(一)确立权利主体意识并提升企业人格

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规定对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私产入宪”使他们的赚钱活动有了 “名分”,取得了合法性,民营企业及其业主从此可以依据宪法确定的“权利”无忧无虑地谋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并使自己的财富获得了“权利”的保护。对于民营企业及其业主来说,“私产入宪”意味着民营企业作为 “权利主体”人格的真正确立,就是说,无论在法律、伦理的意义上,还是在思想政治上,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将以完全独立的人格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并将以“权利主体”的身份面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由此,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就应提升自己的人格境界,其突出的要求是:自尊、自律、自强。这“三自”是 “私产入宪”后民企 “企业人格”的主要构成[4]。

(二)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尽管民营企业的产权是清晰的,但对于一些民营企业来说,由于具有知识和才能的管理者——企业家的缺位,致使其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很难再有所突破了,甚至会走下坡路,严重的直至破产。这对于那些家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为了突破这方面的局限性,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不妨也可尝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制”等方式让真正有知识、有才能的管理者从事企业的管理,这是对社会资产的真正的重视,说到底,这是对己、对社会都负责任的有道德价值的举措。

(三)正确处理好资本与权力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大部分时间是在 “体制外”生存和发展的,其境遇和国有企业不可同日而语。甚至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境遇仍然还有不少差别。这些差别,使得一些民营企业与个别权贵之间的关系微妙起来,出现了所谓的 “权力寻租”现象 (或吴敬琏所谓的 “权贵资本主义”现象)。其最大的特色在于,资本与权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谋关系、分赃关系。个别掌控者靠出售或出租本应由全民授予、享有并监督的公权力谋一己之私;另一方则用资本非分地赎买这种权力以谋求更大的资本利益,并因此而剥夺其他人平等享有这种权力的机会。在这样的交易中,少数权力和资本的掌控者确确实实现了“双赢”。不过,与此同时,这种交易也确确实实在侵蚀着正常的经济秩序,并且也确确实实地在制造着、演绎着腐败。民营企业对权力寻租的危害性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在企业的经营实践中自觉地加以抵制。

(四)正确对待财富

目前,民营企业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不能正确地对待财富。那么,应当怎样正确对待财富呢?有学者对此作了说明:一是拥有财富而不能忽视法律;二是拥有财富而不能无视社会公德;三是拥有财富而不能无视社会责任;四是拥有财富而不能无视学习;五是拥有财富而不能无视人权[5]。

(五)切实尊重和保障员工的权益

民营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其所属员工是拥有种种权利并因此拥有种种利益诉求的员工,据此,在经营过程中,民营企业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民营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 7月 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6月 29日颁布)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员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员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6月 29日颁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员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民营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员工的权益。民营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再者,民营企业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民营企业及其员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外,随着自身权利的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应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浙江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伦理、道德观念比较

结合上述 2007年 1月的调查问卷,笔者对浙江省 50家国有企业、50家民营企业的伦理、道德状况作了比较,最终发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伦理、道德既有共同点,更有诸多差异,基本上印证了应然研究的结论。

1.对于企业伦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作用点的理解,浙江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着较为一致的认同。分别有 56%、50%的企业认为 “比较重要”,并且二者都认为企业伦理的作用涉及到企业对内、对外的所有利益关系当中。对国内外企业、特别是本省企业自身的发展历程的反思,使得浙江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企业伦理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内在关联有了比较自觉的认识,进而使得它们能充分肯定企业伦理在企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伴随着企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浙江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企业伦理的作用点也自然而然作了全方位的理解。

2.对于若干具有负面伦理效应的行为,浙江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表现出了不尽一致的反应。对于企业某些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浙江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着较为一致的认同。一方面认为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应该考虑到控制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控制污染成本很高,有实际困难。对于企业为办成事而给有关人员 (政府官员、客户等)送礼品、送礼金、给回扣等行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作出了较为无奈的反应,不过民营企业对此表现出了较高的容忍度,较国营企业高出了 24个百分点。对于企业搞科技创新问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大体上都作出了积极的反应,认为“不搞科技创新,企业就缺乏核心竞争力”,但民营企业同时又认为科技创新成本太高、并认为现有的技术不太落后,故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消极性。从这些反应模式不难看出,由于种种原因,浙江省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环保意识、科技创新意识有待加强。再者,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企业 (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3.浙江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所期待的伦理原则方面,表现出了比较多的一致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客观上需要处理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企业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应当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调查显示,在问及“与客户往来的过程中,企业最应该坚持的原则”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首选的都是“诚信”原则,其次为“互惠互利,达到双赢”。在问及 “处理与本企业员工的关系最应该坚持的原则”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首选的都是“以人为本”。在问及“与政府往来的过程中,您最希望建立的关系”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希望彼此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方面表现出了高度一致的意愿,国有企业在 “希望政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表现出了较高的愿望,部分民营企业则认为“管得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在问及“处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您最关注的问题”时,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表示出对“建立和维护企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的关注。其中国有企业的关注度更高,高出民营企业 14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对 “为社会提供较多的工作岗位”方面的关注度远较国营企业为高,国营企业的环保意识则又较民营企业为高。从这些统计可以看出,“诚信”、“互惠双赢”、“以人为本”等伦理原则已广为企业所熟知和向往,同时也可看出,众多企业希望政府淡化领导角色,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外部环境。再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自身在公众中的形象也表现出了高度的关注。

4.在企业的伦理建设方面,浙江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表现有较大的差异性。企业的伦理建设涉及涉及到企业伦理的制度化问题、企业伦理建设的可行性和主体性等问题。本调查以“您的企业里职业道德等规范有无明文规定”为题调查了相关企业的制度化问题。调查表明,国有企业在伦理制度化方面的表现总体上好于民营企业,前者高出后者 26个百分点。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浙江省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伦理比较具有很大的相对性。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处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当中。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企业的综合素质,加强企业应对国际、国内各种风险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上述研究表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伦理、道德方面,既有共同点,更有诸多差异。通过对共同点的把握,客观上有助于我们提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一般性要求,而对彼此诸多差异的了解,则成为我们有区别地进行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逻辑前提。

[1]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 [M].吴经邦,李耀,朱寒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31-132.

[2]段文斌,等.制度经济学——制度主义与经济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108-115.

[3]杨其静.企业家的企业理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8-78.

[4]朱贻庭.自尊自律自强——“私产入宪”后民企 “人格”的自我提升 [J].伦理学研究,2005, (1):45-47.

[5]魏杰.中国企业制度创新 [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92-94.

[责任编辑:余志虎]

Ethical Comparis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of Zhe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CHEN Le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Hangzhou310018,China)

From the point of view itought to be,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are all different in the nature,status and reform,and development status,etc.and this deter mines that each other should be promoted ethics,morality is bound to be different.Ran from the pointof view it is to be,the ethics andmoralitywhic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have been practised has indeed shown a lot of difference.In the background of developing the socialistmarket economy,deepening reform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concerns about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ethical comparison,is logic premise thatwe target to build business ethics.

state-owned enterprises;private enterprises;ethical comparison;difference

F271

A

1007—5097(2010)12—0093—04

10.3969/j.issn.1007-5097.2010.12.022

2009—12—09

陈 雷 (1963—),男,江苏泗阳人,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哲学,伦理学,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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